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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冊 卷六 二、广六位心所──辨根本烦恼体业

  【论文】

  六?一三二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以五颂﹝第十颂至第十四颂﹞别显五位心所中,第三段文﹝第九颂辨二位,第十颂辨善位。今第十一颂前半﹞辨烦恼心所。于中分二︰一、问,二、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别解六位心所中,辨三门[1]讫。此当第四[2],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颂文】

  六?一三三 颂曰: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

  【疏翼】

  第三段文﹝第十一颂前半﹞辨烦恼位心所中,第二答。于中有二︰一、以颂二句答,二、长行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次、举颂等。

  《百法》等[3]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4]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次后应显烦恼,是故以彼为依。

  颂曰︰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

  论曰︰贪、瞋,及与痴,颂说「贪、瞋、痴」。

  【论文】

  六?一三四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长行释。

  【述记?卷三十六】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5]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此释总名。

  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6]。

  《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7]。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文】

  六?一三五 云何为贪?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疏翼】

  第二长行释中,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于中分六,依次解释。

  【述记?卷三十六】

  自下、第二门也。

  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8],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

  然有难处,论覆成之,「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9]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

  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故。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10]。

  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11],下文自会[12]。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贪者,谓于有及受用,耽着希愿为性,此以遍生诸苦为业。苦者,此中即说五取蕴。由五取蕴乃依欲爱、色爱及无色爱增上所引生故,今说贪以生苦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为贪?谓于五蕴染爱耽着为性」中,谓即有漏色、受、想、行、识五者,名为色、受、想、行、识五种取蕴。此中色取蕴者,即二界色。受等四取蕴者,即三界受等。由此于三有中,能摄取有得生起,或摄取后有诸业,说名能取诸有。由取所生起故,依于取故,或依彼等,诸取生起故,名为取蕴。与摄持不放相似,故名染爱﹝藏文作「?en pa/」﹞。如谷物油脂等入于布缕等处,继续延展,虽极挤搓,亦难拔除出自处所。如是贪惑亦尔,入自所缘,继续延展,虽经极大勤奋,亦难令离自所缘境。故名染爱。

  「耽着」者,即贪自性。复次,于胜妙所触中,亦有所谓腻滑﹝藏文作「snum pa/」﹞者,为与彼相差别故,另说「耽着」言。此以生苦为业。由与三苦相应故,随其所应三界五蕴,说名为苦。此苦由欲有、色有及无色有增上,所生起故,今说贪业能生诸苦。

  【论文】

  六?一三六 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疏翼】

  第一出贪体业中,第二逐难解辨。

  【述记?卷三十六】

  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或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

  《大论》第八[13]、五十五[14],及五十八[15]、《显扬》[16]、《五蕴》[17]、《对法》[18]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疏翼】

  以上第二出体业中,第一出贪体业讫。

  【论文】

  六?一三七 云何为瞋?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二出瞋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瞋。

  「憎」唯苦受,乐受乖离,瞋亦依之生故。

  「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

  又五十八:迷灭、道谛,瞋亦亲憎嫉灭、道故[19],亦说无漏为「苦具」也。

  《对法》等论,但言「苦具」[20],不知是何?

  惑[21]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22],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23]。上但缘取生[24],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25],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瞋。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瞋者,谓于有情,憎恚为性,即于有情,心暴戾性﹝藏文作「sems rtsub pa/」﹞。由此所伏蔽故,于诸有情,思作杀缚等损害事业。此以不住于触﹝即「不安隐住」﹞,及恶行所依为业。

  「触」者,谓安乐。与彼俱住,名「住于触」。不安于触,名为「不住于触」,即与苦俱之义。

  若有憎恚心,则决定能生忧故。心中烧恼﹝藏文作「gduv ba/」﹞。由随心变故,身亦即烧恼。谓于彼一切威仪中,俱苦及俱匮乏而住。由具有憎背﹝藏文作「?e 'gras pa/」﹞心者与诸恶行邻近故,今说瞋以不住于触及恶行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一三八 谓瞋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不善性故。

  【疏翼】

  第二出瞋体业中,第二逐难辨。

  【述记?卷三十六】

  瞋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答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26]。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27]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瞋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二出瞋体业讫。

  【论文】

  六?一三九 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三出痴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28]等,亦迷事也。

  【疏翼】

  《瑜伽》卷五十八初云︰

  又此无明,总有二种︰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无明。非无愚痴﹝藏文作「rmovs pa/」﹞而起诸惑,是故贪等余惑相应所有无明,名烦恼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所余﹝藏文有「de las g?an pa/」;汉译缺,今补﹞补特伽罗诸不如实简择﹝藏文作「不如实显现」﹞,覆障、缠裹、暗昧等﹝藏文无「等」字﹞心所性﹝藏文作「能覆障、能缠裹心、能暗昧心性」﹞,名独行无明。

  《显扬》卷一云︰

  无明者,谓不正了真实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正了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无明为业。如经说:诸有愚痴者,无明所伏蔽。

  《对法》卷一云︰

  无明者,谓三界﹝所有﹞无智为体,于诸法中,邪决定、疑,杂染生起所依为业。「邪决定」者,谓颠倒智。「疑」者,犹豫。「杂染生起」者,谓贪等烦恼现行。彼「所依」者,谓由愚痴起诸烦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痴者,谓于恶趣、善趣、涅槃,与能得彼因及彼等诸因与果无倒相属,无知为性,此以杂染生起所依为业。此中杂染有三种︰一、烦恼为体,二、业为体,三、生为体。

  彼「生起」者,谓前前杂染为因,能得后后杂染自体。「生起所依」者,谓由愚痴故,依邪智、疑、贪等烦恼,后有业及诸生等生起,而非由不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无明?谓于业果及谛、宝中,无智为性,此复二种,所谓俱生分别所起」中,「俱生」者,谓非与其余烦恼相应,而为不共。「分别」者,谓与疑、邪见、戒禁取等烦恼相应。业无知者,谓不知实有福、非福、不动业,即不解了不通达义,此即俱生无明。于福、非福及不动业,犹豫不决;或损减谤无福、非福、不动业;及诸于福起非福想者作杀牲烧炙等业,及于非福作福想者,作杀牲烧炙等业;如是无明与疑、邪见相应,即为分别。此于诸法中,邪决定、疑及杂染生起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一四○ 谓由无明起疑、邪见、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疏翼】

  第三出痴体业中,第二逐难辨。

  【述记?卷三十六】

  此、释前业。

  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29],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30]生起次第。

  然修道者[31],不必起疑及邪定[32]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

  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

  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33]。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34],此略不说。

  然诸论贪、瞋之后,即次说慢[35],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36]为首,以利惑故。

  复七种无知[37]等相摄,如《大论》第九[38]、《缘起经》等说[39]。

  【论文】

  六?一四一 云何为慢?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慢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

  如善中说[40]。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慢者,谓以他方己,计我为胜、我等、我劣,令心恃举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慢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慢为业。如经说三种慢类︰我胜慢类、我等慢类、我劣慢类。

  《对法》卷一云︰

  慢者,依止萨迦耶见,心高举为体;不敬、苦生所依为业。「不敬」者,谓于师长及有德所,而生憍慢。「苦生」者,谓生后有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慢者,谓一切所说我慢,均依萨迦耶见而起,此以令心高举为相。由于诸蕴增益我及我所为实有故,谓此为我,此为我所,如是由彼彼差别,令自高举陵慢于他。此以不敬,苦生所依为业。「不敬」者,谓轻蔑师长及诸有德补特伽罗,且无身语礼敬。「苦生」者,此中即谓后有生起。

  此于高举心自性,虽无差别,然由高举心生因不同,故分七种︰即所谓慢、过慢等。

  若方于他种姓、多闻、财宝等,劣者,谓己种姓、多闻、财宝等为胜,令心高举;或方于他种姓等同者,谓己为等,令心高举;是名为慢。

  过慢者,即方于他种姓、多闻、财宝等,同者,谓己施舍、尸罗及技艺等为胜;或方于他种姓、财宝、明智等为胜者,谓己多闻、财宝等为同;是名过慢。

  若方于他种姓、多闻,及财宝等,胜者,亦谓己种姓、多闻及财宝等为胜,令心高举,是名慢过慢。

  我慢者,谓于本无我我所五取蕴中,执着我我所故,令心高举,如是名为我慢。

  增上慢者,谓于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计己已得,令心高举,如是名为增上慢。

  卑慢﹝藏文作「cuv zad sbam pa'i va rgyal/」﹞者,即方于他种姓、明智等多胜,谓己种姓、明智等少劣,令心高举,如是名为卑慢。

  邪慢者,即虽具非德,谓己有德,令心高举,如是名为邪慢。

  「非德」者,谓恶戒等。若有此非德等者,彼即名为具非德。由彼计己有德故,虽无正施戒等,亦唯许有彼德。由无实故,名为邪慢。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我慢谓于五取蕴」中,欲与贪名「取」;希未来身,为欲;耽着,名贪。此中未来身者,由欲为门故取。现在诸蕴,由贪为门,不稍舍故取,是故此二,说名为取。与此等相应诸蕴,名为取蕴,于彼远离我及我所诸取蕴中,执着我及我所故,生高举心,是名我慢。

  又云︰

  言「云何增上慢?谓于未得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谓我已得,心高举为性」中,人﹝趣﹞所有法,谓贪、瞋、痴等﹝烦恼﹞及由此所生身语意业。此人法对治者,谓静虑及等至等。此于人法,名为「增上殊胜」﹝藏文作「gov ma'i khyad par/」﹞。「增上殊胜所证」者,即彼可获。于此增上殊胜所证并无所获,而自谓已得增上殊胜,心生高举,名为增上慢。

  又云︰

  卑慢者,谓于己彼多胜种姓、明智、财宝等所,谓己种姓等少劣,生高举心。且若有于等谓等,或于等谓胜,或于胜亦谓己胜,由如是高举所依故,理应起于我慢;今既自视为劣,何因缘故,为高举所依而说此心为我慢耶?虽于多胜,由己少劣自视卑下,然非如其多胜而计己如是多劣故,即此为高举所依。复有居于最胜第一有情聚中,若已形己劣,然犹自谓相称,生高举心。

  于此三慢所说,于前有补,故译如此。

  【论文】

  六?一四二 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生死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疏翼】

  第四出慢体业中,第二逐难解。于中有三︰一、辨慢业,二、辨差别,三、辨通二断。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

  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41]。此中所谓「我见相应」[42],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文】

  六?一四三 此慢,差别有七、九种,谓于三品、我、德处生。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二辨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43]胜德处生。

  此义云何?

  如《五蕴论》说[44],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45]──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46];于上品起卑慢──「谓他[47]多分胜己[48],谓[49]己少分不及[50]」;于己无德,谓己有德[51],起邪慢。

  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于我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52]。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劣慢,如次为初三[53];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54];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55];依本论[56]及《品类足》[57]两说大广[58]。然九依我见后生[59],三品处[60]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文】

  六?一四四 一切皆通见、修所断,圣位我慢既得现行,慢类由斯起亦无失。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三辨通见修断。

  【述记?卷三十六】

  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61]。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62]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63],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64]。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慢体业讫。

  【论文】

  六?一四五 云何为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谓犹豫者,善不生故。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五出疑体业。于中分二︰一、正出,二、逐难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65]。

  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疏翼】

  《显扬》卷一云︰

  疑者,谓于诸谛犹豫不决为体;唯分别起能障无疑为业,如前乃至增长疑为业,如经说犹豫者疑。

  《对法》卷一云︰

  疑者,于谛犹豫为体;善品不生依止为业。「于谛犹豫」者,亦摄于宝犹豫,如其所应灭道谛摄故。「善品不生」者,谓由不决,不造修故。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由疑不决不能造业,修诸善品,故善不生。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疑者,谓于业、果、谛、宝中,心犹豫为性︰谓疑为有?抑为无?起种种异觉慧,名为犹豫。此离慧外,别有自性。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疑结者,谓于四圣谛,令心犹豫,如临岐路见结草人,踌躇不决,如是于苦心生犹豫,为是?为非?乃至广说。疑即是结,故名疑结。

  【论文】

  六?一四六 有义:此疑以慧为体,犹豫、简择,说为疑故。

  【疏翼】

  第五出疑体业中,第二逐难释。于中有二师释体不同,依此分二︰一、慧为体义,二、别有自体义。初师义中又二︰一、标宗引证,二、训释词义。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疑[66]以慧为体」。

  何以故?

  《大论》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67],「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论文】

  六?一四七 「毗助末底」,是「疑」义故;「末底」、「般若」,义无异故。

  【疏翼】

  第一师释疑体即慧中,第二训释词义。

  【述记?卷三十六】

  又训释中,所谓「末底[68]」,是慧异名,与「般若[69]」无别体。于慧上加「毗[70]」字助之,即[71]「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72]言异慧疑[73],「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

  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74],非是别部。

  【疏翼】

  以上第二逐难释中,第一师释慧为体讫。

  【论文】

  六?一四八 有义:此疑别有自体,令慧不决,非即慧故。《瑜伽论》说:六烦恼中,见世俗有,即慧分故,余是实有,别有性故。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二师释疑别有自体。于中亦二︰一、标宗引证,二、训释词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别有自体。

  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75]慧分故」。余五「实有[76]」。彼亦自释「别有性[77]」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

  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文】

  六?一四九 「毗助末底」,执慧为疑,「毗助若南」,智应为识,界由助力,义便转变,是故此疑,非慧为体。

  【疏翼】

  第二师释别有自体中,第二训释词义。

  【述记?卷三十六】

  训释词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78]」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

  又如「职吉蹉[79]」,是治疗义;「毗职吉蹉[80]」,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又且,「末底」等字是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

  此师说疑,与《显扬》[81]、《对法》[82]同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疑体业讫。

  【论文】

  六?一五○ 云何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六出恶见体业。于中分二︰一、总出,二、次别出。初中又二︰一、正出总体业,二、逐难释总业。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文中有二︰初、总,次、别。

  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誉名故。

  「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等故。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言「见」者,虽是通称,然由属烦恼故,唯是五种烦恼体性,即唯指萨迦耶见等见,而非世间正见及无漏见。此恶见等虽皆染污为性,及推度为相,无有差别,但由所缘及行相差别故,更互不同。

  【论文】

  六?一五一 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疏翼】

  第一总出恶见体业中,第二逐难释总业。

  【述记?卷三十六】

  此、释前业。

  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即总释。

  【疏翼】

  以上第六出恶见体业中,第一总出讫。

  【论文】

  六?一五二 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疏翼】

  第六出恶见体业中,第二别出。于中分二︰一、总标,二、别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然别说者[83]。此总标举。

  【论文】

  六?一五三 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别出恶见中,第二别释。于中分四︰一、释萨迦耶见,二、释边执见,三、释邪见,四、合释二取。初中分二︰一、释萨迦耶见体业,二、释差别。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

  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84]」。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

  佛[85]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拔[86]底萨[87]」义。故「萨」言表「伪」[88]。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89]义。故「萨」言表「有」[90]。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91]」,便成「移转[92]」。由此,萨迦耶见大小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

  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

  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93]。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94]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

  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疏翼】

  《对法》卷一云︰

  萨迦耶见﹝藏文此处作「有身见(藏文作「tshogs can la lta ba/」)」﹞者,于五取蕴等﹝藏文「等」作「诸」﹞,随观执﹝藏文无「执」﹞我及我所,诸忍﹝藏文作「bzod pa/」﹞、欲﹝藏文作「'dod pa/」﹞、觉﹝藏文作「blos gros/」﹞、观﹝藏文作「rtog pa/」﹞,见为体;一切见趣﹝藏文作「一切属于见者」﹞为业。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忍」,谓忍可,体即胜解。「欲」,谓希望,体即是欲。此二是果,因立果名。「觉」,谓寻求﹝与藏文异﹞,「观」,谓思察﹝藏文不作「dpyod pa/」﹞,此二即是粗细行相。「见」,谓推构。此五皆是见之行相,一体异名,今举行相显自体故。「五取蕴等」,是所遍计;诸「忍欲」等,是能遍计;「我及我所」,即是遍计所执性成。今能遍计,是此见体,举前二种,取能计故。

  此所遍计,言「取蕴」者,显亲所缘,非无漏故。取处、取界,亦类此知。举「忍」等五,缘五门法而起见故。

  「一切见」者,六十二见﹝常见等计前际说我论者有十八,断见等计后际说我论者有四十四﹞等。「趣」谓所趣。诸见乱纷,皆趣我故,此属我见。「趣」或趣况。诸见趣况由执我故,此属诸见。与彼为依,是此作业。五见作用,通障正慧。今举别用,不说通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此中萨迦耶见者,谓诸五取蕴中,随观我及我所为性。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详解萨迦耶见云︰

  以推度﹝藏文作「rtog pa/」﹞为自性之慧,名为「见」,所以者何?以世间正见成见亦过故,此中为显于萨迦耶见说为见故。说「所谓五见」,言此五虽均染污,无有差别,然以所缘及行相差别故,显其不同,故今广说「萨迦耶见」等言。由可坏灭故,名「萨」;由聚集故,名「迦耶」;此见谓于众多具有坏灭性中,本无我及无我所,唯以名显示;谓我见论者许我为常、为一,然由此见实以无常及众多为境界故;今即显我并非其境。

  言「谓于取蕴」等者,谓如经言︰「有沙门婆罗门,由随观为我及我所故。而随观者,即于此五取蕴中转。」

  彼等由自体为门,假立为我?抑由果为门,假立为我耶?诸数论师计我为有知﹝藏文作「wes pa yod pa/」﹞自体。彼等由于心、心所有法差别不善巧故,而说心、心所聚集性,总体为有知。是故于彼四蕴计执为我,于彼色蕴,计执我所。由心常态除觉慧﹝藏文作「blo/」﹞转起以外,不能言说或了知别有有知。受等亦尔。

  有离系者说知体﹝藏文作「wes pa'i rav gi vo bo/」﹞即我。彼执我及我所,亦如上说。

  胜论师等,说见乃至思。即依如是能受、能想、能念、能思及能识等,由果为门,显示为我,彼等又即于眼等能起增上慢我。然如其我本无有故,离此眼外,无别能见。即于眼等诸识,说名见等。由是彼之不共因故,乃说眼能见。犹如以是声不共因故,说为铃发。若尔,由何说言眼虽能见色,而喜亦不成,忧亦不成?

  今作是说︰谓于和合或相续中,假立自体,说即此眼能见诸色。又即此显现色性,说言见色,如是依显现彼有、显现彼无,安立见不见色。于闻等中,当说亦尔。

  复次,若由此能受说名为受,如是乃至由此能识说名为识。此中由离识外,遮说了别故,唯于事上显示作者。于受等中,亦当如是说。复次,如上所说显现为境界故,说为作者。由一切事是剎那故,于能作时,不停住故,除得自体,无余作用。由无作者,便无作用。若诸事得体无间不坏灭者,由无因故,后亦不坏。由坏灭者及坏灭后,自体无差别故。若遍计坏灭由具有因者,则为坏灭者本身为因,抑为遍计别有因耶?

  若如前宗,则诸事得体无间即灭,或当成无坏灭过。谓彼既不观待其他,前时不成彼因,即此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后时亦当不成为彼因。若如后宗,灭因当无决定可得。若谓如果法诸坏灭因决定有者,此不应尔,诸果更互自体不同故,彼等诸因功能亦定有异,始不相违;然坏灭无可说为有事故,若自性无有成为差别者,则此决定为谁所作?由如是故,当知灭因即是一切,或于坏灭,定无有因。

  又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有者,若如是者,则坏灭因应成无义。且若诸事亦由正灭中生,诸已坏灭,应成生过!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无有者,若如是者,则犹如诸事,此无有事亦成先无有过!若于是处先有此无有者,以决定无疑是事故,亦当灭已而成灭!如是则有事、无事二者无差别故,一切应成亦有事体性,亦无有事体性过!若灭后无者,亦灭后而成无者,若如是者,则成为无穷故,彼之诸因亦当成!若不许如是者,则由许二者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亦不应许诸事灭后而无!

  又所作与事,应说异?应说不异?若不异者,以自体为作者与作业分别不应道理。若获得自体已,能作所作者,彼之自体不成。若有乃于无彼中生,则此不应为彼自体。若空却所作,作者亦不应有!既远离所作与具有所作为异体,则能作所作者,或业之自体,云何得成?由远离所作者,及具有所作者,二者不见俱时有故,应许前灭而后生。若未得自体,如是则作者及所作亦不应成为彼之自体。由二者俱无故,都无所有。

  复次,一端远离所作,而另一端具有所作故,便无有作者。若无作者,所作亦无。若如是者,自然﹝藏文作「rav gi vav gis/」﹞灭故,许剎那性。离作者及业二者以外,所作亦无。由诸作者生起所作,由是所生起故,即是业性。无有所作,则业及作者亦不应有,此即决定无疑有余所作。又此中由有余故,所作及作者,当无穷尽。若谓不观待其余所作者,若如是者,何故不许远离所作之实物能生耶?既成为异义,又不观见自体及功能,而遍计其有所作当何为耶?又若由诸作者能生所作,而非实物者,若如是者,则先前无有及灭后无有二者,于所作中为有,而于实物中当为无,即当许一切实物或为常,或为无性。

  又若离作者外有别所作者,诸成办事当离所作。若如是者,则所作当无穷尽,而成办事亦当为无。由无成办事故,所作亦当无有。若无成办,则无所作。

  复次,若行走者外另有行走,或离米饭外另有炊煮者,若如是者,由先前所依无变异故,行走者当无去至余方,米饭当无安住﹝或译为「着落」亦可﹞。

  若谓由所作即是自所依事变异因故,不遮先前所依有变异者,则所谓变异即与从前以来自性成殊,彼无变异亦不生起。由如是故,前后二者非俱时有,决定无疑,应许前灭而非异时后得生起。若如是者,由无所作依事及不住故,岂成变异因耶?由如是故,具有得体无间即灭者,无有移动,内无能作士夫,由唯有五蕴体故,于先前原无之异蕴中,乃以执取常,作者、受者为先,而执有我及我所,然此非以我及我所为境。

  言「为我或为我所」者,谓简别近执见。言「随观」者,即是分别。言「染污慧」者,若不愚痴,应不于无有我中起于我想。由与愚痴相应,及成颠倒故,名为「染污」。此中谓于已成自相续,随观为我,于他已成相续及非执受物,随观为我所。若时于已成自相续一分,随观为我,尔时即于其余分,观为我所。此以一切见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一五四 此见差别,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别起摄。

  【疏翼】

  第一释萨迦耶见中,第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95]。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96]我所」、「随转[97]我所」、「不离[98]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99]。

  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相[100]。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101]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102]。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第八[103]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104]。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

  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

  以何为证?

  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105]。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106]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107]。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一释萨迦耶见讫。

  【论文】

  六?一五五 二、边执见:谓即于彼,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二释边执见。于中分二︰一、释边执见体业,二、释差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108]。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二、边执见:谓于五取蕴,执计断常,染污慧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常、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边执见为业。如经说︰迦多衍那﹝梵文为「katyayana」,即迦旃延﹞!一切世间依止二种︰或有、或无。

  如是当知断见、常见,亦依止法执有见,及法执无见。《佛地经论》卷七云︰

  烦恼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执有法,而计我故。体虽无二,而用有别。如一识体,取境用多。由此熏生一种子体,亦有多用。起时虽俱,而渐次断。圣道势力,有分齐故。

  《对法》卷一云︰

  边执见者,于五取蕴等随观执﹝藏文作「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若常,若断,诸忍、欲、觉、观、见为体;障处中行、出离为业﹝藏文作「dbu ma'i lam gyis ves par 'byuv ba'i bar du gcod pa'i las can no/」﹞。「处中行」者,谓离断常、缘起正智。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边执见者,于诸五取蕴,先执为我及我所,复随观彼为断为常。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即由彼增上力故」者,谓萨迦耶见。谓由萨迦耶见力,彼得生起故,说萨迦耶见于彼能为增上。言「为常或复为断」者,谓萨迦耶见若于此事,缘之为我,今即于此观常、观断。「常」者,谓恒常不变。言「或复为断」中,「断」者,谓无结生相续而灭。言「随观乃至染污慧为性」者,如前当说。此以障中道行﹝或「处中行」﹞、﹝障﹞出离为业。「中道行」者,谓断常、断二执,正知缘起智。

  【论文】

  六?一五六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四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论、七断灭论等,分别趣摄。

  【疏翼】

  第二释边执见中,第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此下、别说。

  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109],乃至俱非[110]以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111]。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112]中,四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除边等四,彼是邪见。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异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113]。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

  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114]。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

  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115]。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116]等会,应审推度[117]。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118]、《长阿含》第十四[119]、

  〈梵动品〉[120]、《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121]、《瑜伽》第六、第七[122]、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

  今言「见趣」[123]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124]。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125]。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126]。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127]。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便执我及世间俱常[128]。

  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129],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130]。

  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131]。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132]。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133]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134]︰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135],是故世间一分常住[136]。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137]。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138]。

  此灭住处文,如前已说[139]。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140]缘自地为我,或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

  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其全常等,理不相违。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前[141]全常。

  一分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慧。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

  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142],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143]执色为我[144],故名我[145]有色。取诸法想[146],说名有想[147]。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148],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149]:执无色蕴[150]为我[151]等。其释名等,如论[152]应知。

  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

  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有想[153]: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154]。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155]。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156]。无色有色等[157],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彼所执我、遍一切处[158]。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

  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159]等。余义准上[160]。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161]。

  次四、依想异[162]︰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少[163]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164]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165]无苦无乐」,「死后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无色。

  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

  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少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166]。无色界,如前说[167]。

  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168]。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169]。

  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170]。

  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171]。

  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172]。

  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173]。

  无想八论[174]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

  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定生彼,便作如是计等[175]。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176]。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177]。

  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178]。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179]。

  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180]。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181]。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182]。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183]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184]。

  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185]。

  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作如是执,乃至广说[186]。非[187]等至,唯寻伺起。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

  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者,容有此执[188]: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

  三、由定时分或短[189],或长,或一一蕴,或总[190]为我,故成第三句[191]。

  第四、即遮说故[192]。

  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193]──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

  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194]。

  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195]。

  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

  五、我识处[196],死后断灭……。

  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

  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197]。

  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198]。「有想」以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得。

  问︰何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而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总约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据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199]。

  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200],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二释边执见讫。

  【论文】

  六?一五七 三、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如增上缘,名、义遍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三释邪见。于中分二︰一、释邪见体业,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养[201]、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

  「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

  「谤作用[202]」,谓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203]等[204]。

  「谤[205]实事[206]」者,谓无世间真[207]阿罗汉等。

  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208]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

  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209],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210]。

  《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211]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

  谤因果等,《对法》第一[212]、《瑜伽》第八[213]、五十八[214]并相违,如别抄[215]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三、邪见:谓谤因谤果,或谤功用,或坏实事。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正见为业,如前乃至增长邪见为业。如经说︰有邪见者,所执皆倒,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邪见者,谤因谤果,或谤作用,或坏实事,或邪分别。诸忍、欲、觉、观、见为体;断善根为业,及不善根坚固所依为业、不善生起﹝藏文作「'jug pa/」﹞为业、善不生起为业。……「邪分别」者,谓余一切分别倒见。「断善根」者,谓由增上邪见,非一切种。

  《杂集论述记》卷七云︰

  五十八说身见等四,名为增益。此﹝邪见﹞名损减。彼邪见中但说因果、作用、实事,无分别者故。

  又《对法》诸见,四是增益。此﹝邪见﹞虽有增,但对名减,非说邪见唯损减摄。说边无边等,皆邪见摄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邪见者,谓由此见或谤因,或谤果,或谤作用,或坏实有事。此于一切见中为邪恶故,说为邪见。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若决定执无业、无业果、无解脱、无得解脱道,拨无实事,此染污慧,名邪见。

  又云︰

  无行相转者,名邪见。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259A.7﹞︰

  言「拨无实事」者,谓拨无所说胜义有四谛实事。如是五见虽皆邪性,然此谤实事有,余皆增益。由如是故,即唯此一说名邪见;由极邪恶故,如于屠夫说有罪者。

  【论文】

  六?一五八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四有边等、不死矫乱。

  【疏翼】

  第三释邪见中,第二释差别。于中分四︰一、前际十见,二、后际五现涅槃见,三、计自在等常,四、述集灭道等邪见。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二无因论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以前所有诸位,便执我于彼时[216]本[217]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218]无因、自然生[219]起。[220]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221],乃至广说[222]。如是二见[223],由无想天,虚妄[224]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以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

  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225],上至[226]初[227]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228]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229]。

  二、由一向能忆[230]傍无边[231],执我[232]遍满,故[233]执无边[234]。

  三、由能忆上下如初[235],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236]。

  四、由能忆[237]坏劫分位,便生[238]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239]。

  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240]。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长住不死[241]。由答[242]:不死天无乱问故[243],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244]: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245],有余问我,不得定答[246],我若定答[247],勿他[248]鉴我无知,因即[249]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250]。二、行谄曲者[251],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清[252]净道,故作如前语[253]。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劣昧[254]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室,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255]。四、有愚憨专修止行,不能矫言[256],但作是思︰诸有问我[257],我当反诘,随彼所答[258],我当一切随[259]言无减而印顺之[260]。

  此[261]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憨而起[262]。

  【论文】

  六?一五九 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二后际五现涅槃见。

  【述记?卷三十六】

  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263]。

  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264]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265]。

  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266]。

  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267]。

  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涅槃[268]。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269]」。

  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270]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

  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亲[271]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文】

  六?一六○ 或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常恒不易。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三计自在等常。

  【述记?卷三十六】

  「自在」者,自在天[272]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273];「释」为帝释[274];「梵」谓梵王[275];「余物类」者,谓自性[276]等[277]。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278]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

  答︰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然有义者,谓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279]。此义应思。

  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280]。

  【论文】

  六?一六一 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四迷集灭道等邪见。

  【述记?卷三十六】

  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281],是邪见摄,非戒取摄[282]。

  「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清净,故非见戒取。

  「计非道为道」,是道谛下邪见。虽非因[283]计因,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

  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284]。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285]。

  五现法涅槃,唯灭谛[286]。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

  边无边等四,是苦灭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287]。

  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288]。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289],即六十二见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290]。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三释邪见讫。

  【论文】

  六?一六二 四、见取: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诤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于中分三︰一、分释见取,二、分释戒禁取,三、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

  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  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

  《大论》第五十八初文[291],及迷四谛合[292],与此同说。

  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293]。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疏翼】

  《显扬》卷一云︰

  四、见取:谓于前三见﹝萨迦耶见、边执见、邪见﹞及见所依蕴,计最胜上,及与第一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苦及不净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见取为业。如经说于自所见,取执坚住,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见取者,谓于诸见及见所依五取蕴等,随观执为最﹝藏文作「gtso bo/」﹞、为上、为妙,诸忍、欲、觉、观、见为体;执不正见﹝藏文作「lta ba van pa/」﹞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见取者,谓于五取蕴见为胜、为上、为最、为妙。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见取」者,谓执见等为最胜故,说名见取。言「三见者,谓萨迦耶、边执、邪见」,并言「所依蕴﹝藏文作「lta ba po'i lus/」﹞」者,即以彼等为依,诸见生起。言「及所依诸蕴随计为最﹝藏文作「gtso bo/」﹞、为上﹝藏文作「mchog/」﹞、为胜﹝藏文作「khyad par du 'phags pa/」﹞、为极﹝藏文作「dam pa/」﹞」者,虽「最」等声,义皆相同,然亦更互为释故说。此以执着恶见所依为业,谓执着见相,计为功德体性故,由不舍彼为门,说此为一切见所依。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取结者,谓二取,即见取、戒禁取。谓前三见及五取蕴,实非是胜,而取为胜。此染污慧,名见取。

  【论文】

  六?一六三 五、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疏翼】

  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中,第二分释戒禁取。

  【述记?卷三十六】

  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294]。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

  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或[295]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296],同此说故。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五、戒禁取:谓于前诸见及见所依蕴,计为清净、解脱、出离,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如前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戒禁取为业,如经说取结所系。

  《对法》卷一云︰

  戒禁取者,于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蕴等,随观执为清净,为解脱、为出离,诸忍、欲、觉、观、见为体;劳而无果所依为业。戒禁者,谓恶见为先。劳无果者,由此不能得出离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戒禁取者,谓于五取蕴见为清净、解脱,及以出离。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谓于戒禁及所依蕴」中,断离犯戒,名之为戒。决定采用服饰、仪式及身语业运转,名之为禁。若彼诸蕴为依,戒禁生起,则此诸蕴为戒禁所依。谓于恶见执为功德已,即执取顺向彼见诸戒禁,为最胜故,名为戒禁取。是故戒禁取前,先说见取。由此戒禁能除能净诸罪恶垢,名为「清净」。由此能解烦恼缚故,名为「解脱」。由此能出离生死故,名为「出离」。出离,即是解脱道义。「随计」者,即推求,即此慧以执着戒禁增上等行相为体,名为戒禁取。「染污」者,即缘颠倒为境故,此以劳而无果所依为业。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戒,谓远离诸破戒恶;禁,谓受持鸟、鸡﹝此二藏文无﹞、鹿﹝藏文作「ri dwags/」﹞、狗、露形、拔发、断食﹝藏文无﹞、卧灰,或于妄执生福灭罪﹝藏文无此八字﹞,诸河池中数数澡浴,或食根、果、草、菜、药物﹝藏文无「草、菜、药物」四字﹞以自活命,或复涂灰﹝藏文无此二字﹞、持头髻等,皆名为禁。此二俱非能清净道,而妄取为能清净道。此染污慧,名戒禁取。

  诸婆罗门有多闻者,多执此法以为净道,而彼不能得毕竟净。如是二取,名为取结。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49B.4﹞云︰

  戒者,谓因;禁者,谓道。由此非因计因、非道计道者,谓于戒及禁执为最胜。谓如由自在、遍入﹝藏文作「skyes bu」﹞、最胜,时等诸非趣因,亦观见为因故,即非因见为因。

  道有二种︰一、增上生,二、决定善。此中于火及水内转动等,非善趣生道,亦观见彼等为道,谓唯此戒及禁。由自性及遍入等差别非智慧解脱因,亦观见为道故,即非道见为道。

  言「于戒禁执为最胜,如﹝原论无「如」字﹞诸婆罗门有多闻者,多执此法以为净道」者,谓由譬如诸婆罗门亦多执为清净道等故,本非清净为性,而计为清净,如是当知于彼彼法亦尔。由所取能取差别,三见总略为一,说为见结。余二执取为最胜者,说为取结。

  此中所取者,谓三见;能取者,谓二取。一则执取为最胜,另则执取为清净。若诸果法此三行相断者,虽妄推求为决定善,然由无慧,即无解脱。此如经云︰苾刍!心如闪电,定如金刚。

  【论文】

  六?一六四 然有处说:执为最胜,名为见取;执能得净,名戒取者;是影略说,或随转门。不尔,如何非灭计灭、非道计道,说为邪见,非二取摄?

  【疏翼】

  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中,第三合违。

  【述记?卷三十六】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297],《显扬》第一[298]、《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299]?

  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为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戒取亦然[300]。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301],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302]。

  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303]!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304]!

  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305]。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

  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306]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307]?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疏翼】

  以上第三长行释第四门烦恼心所中,第二出烦恼体业释第十二颂第三字「谓」以下文讫。

  --------------------------------------------------------------------------------

  [1] 即遍行、别境,及善位。

  [2] 烦恼位心所。

  [3] 「等」,取《五蕴论》、《瑜伽》卷五十八、《显扬》卷一、《对法》

  卷一。

  [4] 《瑜伽》卷一亦同。

  [5] 即第十二颂「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随烦恼谓忿、恨、

  覆、恼、嫉、悭」之首二字。

  [6] 灵泰《抄》云︰

  若随烦恼,但名随烦恼,不得名烦恼也。亦得等流性,从前等流生故。若根本烦恼,亦名随烦恼,不得名等流性也。

  [7] 《对法》卷七原作:

  诸烦恼皆是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谓除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一切心所。

  此复云何?谓贪等六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忿等诸心所。又贪、瞋、痴名随烦恼心所,由此随烦恼随恼于心,令不离染﹝藏文作「chags pa/」﹞,令不解脱,令不断障故,名随烦恼。如世尊说︰汝等长夜为贪、瞋、痴,随所恼乱,心恒染污。

  [8] 即出贪体、业。

  [9] 谓邪见。

  [10] 如本论卷六云︰

  彼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质,亦通无漏。

  本论《述记》卷三十七末云︰

  又瞋、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

  [11] 《瑜伽》卷五十八云︰

  缘灭道境,及缘不同分界境﹝藏文作「khams mi 'dra ba/」﹞所有诸漏,是缘自分别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烦恼能缘灭道,亦不能缘不同分界。非无所缘故﹝藏文无此句﹞。

  [12] 如本论卷六云︰

  而有处言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

  [13] 《瑜伽》卷八︰

  「由猛利贪」者,谓于他所有﹝藏文有「财物」二字﹞,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于财」者,谓世俗财类。「具」者,谓所受用资具。即此二种,总名为「物」﹝藏文作「rdzas/」﹞。「凡彼所有定属我」者,此显贪欲﹝藏文作「brnab sems/」﹞生起行相。

  又云︰

  贪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运失念故,于外及内可爱境界,若分别若不分别,染着为体。

  [14]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贪由十事生︰一、取蕴,二、诸见,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过去境界,六、恶行,七、男女,八、亲友,九、资具,十、后有及无有﹝藏文作「'jig pa/」﹞。

  问︰何贪于何事生耶?答︰随其次第,十贪于十事生。何等为十?谓事贪、见贪、贪贪、悭贪、盖﹝藏文作「sgrib pa/」﹞贪、恶行贪、子息贪、亲友贪、资具贪、有无有贪。

  [1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问︰如世尊言「妄分别﹝藏文只作「分别/」﹞贪,名士夫欲」,以何因缘唯烦恼欲﹝藏文作「bon movs pa'i 'dod pa/」﹞说名为「欲」﹝藏文作「说以欲声」﹞?非事欲﹝藏文作「dvos po'i 'dod pa/」﹞耶?

  答︰以烦恼欲性染污故,又唯烦恼欲能欲事欲故,又烦恼欲发动事欲,令生种种杂染过患﹝藏文作「又烦恼欲能令事欲发动,作杂染过患」﹞,谓诸所有妄分别贪未知未断﹝原作「未断未知」,今依藏文改,藏文作「由未知而未断妄分别贪」﹞故,先为欲爱﹝藏文作「'dod pa'i sred pa/」﹞之所烧恼;欲爱烧故,追求诸欲,便受种种身心疲苦。虽设劬﹝原作「功」,今改。藏文作「brtsol ba/」﹞劳,若不称遂,便谓我今唐捐其功,及受劬劳无果之苦。设得称遂,便深恋着,守掌因缘﹝藏文作「kun tu bsruv ba'i g?i/」﹞,受防护苦。若受用时,贪火所烧,于内便受不寂静苦。若彼失坏,受愁忧苦。由随念故,受追忆﹝藏文作「分别」﹞苦。又由是因发起身、语,及意恶行,又出家者弃舍﹝诸﹞欲时,虽复舍离烦恼欲因,欲复还起﹝藏文作「还能摄取烦恼欲因」﹞。又唯烦恼欲因缘﹝藏文还作「gwi/」﹞故,能招欲界生、老、病、死﹝藏文有「等」字﹞、恶趣等﹝藏文无「等」字﹞苦。如是等辈杂染过患,皆烦恼欲以为因缘,是故世尊唯烦恼欲,说名为欲,非于事欲。

  [16] 《显扬》卷一云︰

  贪者,谓于五取蕴,爱乐覆藏、保着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贪为业,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道为业,增长贪欲为业,如经说诸有贪爱者为贪所伏蔽。

  [17] 《五蕴论》云︰

  云何为贪?谓于五取蕴,染爱、耽着为性。

  已见前引安慧《广释》文。

  [18] 《对法》卷一云︰

  贪者,三界爱为体,生众苦为业。「生众苦」者,谓由爱力,五取蕴生故。

  [19]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于灭谛起怖畏﹝藏文作「skrag pa/」﹞心,起损害心﹝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起恚恼﹝藏文作「kov kro ba/」﹞心,如是瞋恚,迷于灭谛。

  又云︰

  所余贪等迷道烦恼,如迷灭谛,道理应知。

  [20] 《对法》卷一云︰

  瞋者,于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 pa/」﹞为体,不安隐住﹝梵为「asparwa vihara」;藏文作「reg par mi gnas pa/」﹞,恶行所依为业。「不安隐住」者,谓心怀憎恚,多住苦故。

  [21] 泰《抄》谓有两本︰一作「或」,一作「惑」,并作两解,余多作「惑」。

  [22] 《瑜伽》卷八:

  恚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运失念故,于外及内,非爱境界,若分别不分别,憎恚为体。

  [2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损己他见,他有情所,及于所爱不饶益所,所不爱作饶益所。

  [24] 指取生诸蕴。

  [25] 《显扬》卷一云︰

  瞋者,谓于有情,欲兴损害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瞋为业,如前乃至瞋恚为业。如经说:诸有瞋恚者,为瞋所伏蔽。

  [26] 《瑜伽》卷一云:

  复有二业︰谓随意识转──随善染转、随发业转。

  [27] 《对法》卷一。

  [28] 即相应无明。

  [29] 《瑜伽》卷五十八云︰

  邪见者,一切﹝颠﹞倒见,于所知事颠倒而转,皆名邪见。当知此见,略有二种︰一者、增益,二者、损减。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此四见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见。谤因、谤用﹝藏文作「bya ba/」﹞、谤果、坏实有事等﹝藏文作「yod pa'i dvos po 'jig par byed pa'i lta ba/」,无「等」字﹞,心执﹝藏文作「mvon par ?en pa/」﹞、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所有诸见,一切皆名损减邪见。无施、无受﹝藏文无「无受」﹞,亦无祠祀﹝藏文作「mchod sbyin med do/ sbyin sreg/ med do/」﹞,是名「谤因」。无有妙行,亦无恶行,是名「谤用」。无有妙行、恶行诸业果及异熟,是名「谤果」。无父、无母、无化生有情,亦无世间真阿罗汉诸漏永尽,乃至广说,如是一切,名「坏实有事」。

  [30] 谓见道所断无明。

  [31] 谓修道所断无明。

  [32] 「邪定」,谓邪决定。藏文作「log par ves pa/」。

  [33] 《瑜伽》卷五十八云︰

  无明者,谓于所知真实觉悟﹝藏文作「rtogs par bya ba/」﹞,能覆能障心所为性。此略四种︰一、无解﹝藏文作「ma rtogs pa/」﹞愚,二、放逸愚,三、染污愚,四、不染污愚。若于不见闻觉知所知义中,所有无智,名无解愚。若于见闻觉知所知义中,散乱、失念所有无智,名放逸愚。于颠倒心所有无智,名染污愚。不颠倒心所有无智,名不染污愚。

  相应、不共二种无明,已如前引。

  [34] 谓第五卷「七识」处已分别二种无明。

  [35] 已如前指

  [36] 即五见。

  [37] 谓十九无知、五无知。

  五愚、七愚、十九无知配属如下表。

  五愚

  七愚

  所缘

  所由

  行相

  , ;

  1.

  义

  愚

  2.见愚

  1.前际过去诸行

  2.后际未来诸行

  3.内诸行

  不如理分别

  有无、体类、去来无知

  1. 世愚

  4.内各别诸行

  5.外非有情数诸行

  6.外他相续诸行

  不如理作意或分别

  怨亲中,

  迷我、我所

  2. 事愚

  17. 因

  18. 因所生行

  不如理分别

  计无因或自在等不平等因

  6. 染净愚

  3.放逸愚

  7.业

  8.业及果

  9.异熟果所摄诸行

  不如理分别

  执作者受者等

  3. 移转愚

  4.真实义愚

  10.   佛菩提

  11.   僧正行

  12.   正法善说性

  不思惟、邪思惟

  迷三宝、四谛

  4. 最胜愚

  5。增上慢愚

  13.   苦

  14.   集

  15.   灭

  16.   道

  19.   六触处如实通达

  放逸、毁谤

  增上慢者于所依中,颠倒思惟

  5. 真实愚

  7. 增上慢愚

  [38] 无着解《缘起经》义,见上表。

  [39] 世亲《缘起经论》﹝影印北京版经释,chi,9B.1﹞、德慧《缘起经论广

  释》﹝影印北京版经释,chi, 106B.4续解﹞。

  世亲《缘起经论》﹝影印北京版经释,chi,12A.7﹞云︰

  如是一切无知略说为七种痴﹝藏文作「kun tu rmovs ba/」,藏文《瑜伽》作「rmovs ba/」,即「愚」﹞:一、世痴,二、事痴,三、移转痴,四、最胜痴,五、真实痴,六、染净痴,七、增上慢痴。

  《缘起经》从「无知乃至﹝中略「无见、无现观、愚、痴」﹞无明、黑暗」等,有无明六种异名,当知即是七种痴事。最后二种痴事,合而为一。当见此中以无明及黑暗二种为行相,是二种异名。其余异名如闻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所有所对治分,依次有三种异名。此等所对治分亦由软、中、上故,分三。由所对治分差别,及自性分别,当知又是六种异名。

  依最初差别所分别诸法之异名如「前际无知」等无知。

  《上座舍利子所说经》云︰

  苾刍!若略说者,当知无明有二业︰一、无明具有给与一切种流转所依为业,二、无明具有障碍一切种还灭为业。

  尊者!云何一切种流转?苾刍!谓于何流转、何者流转,及云何流转,如是名为一切种流转。

  尊者!于何流转?苾刍!由分别有我,于世流转。

  尊者!何者流转?苾刍!由执有我故,于内、外处。

  尊者!云何流转?苾刍!有我分别及遍邪分别故﹝德慧《论释》谓遍分别他业及异熟﹞,业及异熟相续流转。

  尊者!云何一切种还灭?苾刍!若略说,一切种还灭有四种︰一、还灭所依,二、还灭所缘,三、还灭思惟,四、由成就还灭果故。

  又此中如能解说者﹝指无着﹞于《瑜伽师地论》说世无知。于内等者,谓内外处差别,及内处所依差别﹝德慧《广释》谓眼等所依﹞。还灭思惟者,谓于诸因及因所生法。

  又此中善者,谓由能对治无明义故;不善者,谓由彼所对治分义故。

  又此诸善此余外道所有者,是有罪;诸内法者所有,是无罪,无罪亦是应修习。即此诸善有漏者,是下劣;无漏者,是上妙。即彼不善是黑,无漏善是白,此外为杂故,即有异分。由一切亦即缘起故,说为缘已生。

  即此经显示无明等句义而说云︰尊者!所对治分何者为无明差别耶?苾刍!无明即最胜法所对治分。又当见即是广大法﹝藏文作「rgya chen pa/」﹞所对治分。

  尊者!无明云何为最胜法所对治分?苾刍!由五根﹝信、勤、念、定、慧﹞中,此应取者,即应修习,谓即慧根。彼所对治分,即所谓无明。

  尊者!云何广大法所对治分,为无明耶?苾刍!闻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对治分,即无明。由此,即名广大法所对治分。

  尊者!何者为无明相属差别?苾刍!谓于有顶以下三界诸有情皆有无知者︰谓不分段﹝藏文作「dum bur ma byas pa/」。德慧《广释》谓非见道所坏﹞,不分爽迷﹝藏文作「gsov ldov du ma byas pa/」,德慧《广释》谓非修道所毁﹞,及随眠随逐﹝德慧《广释》谓即种子随逐﹞。因此,彼诸有情为一切所缚,亦是乐趣及恶趣所有因果无知。又此极软者,为无色界系有情所有。居中者,为色界系有情所有。盛大者,为欲界系有情所有﹝德慧《广释》谓依次以「愚」声显,以「痴」声显,及以「无明黑暗」二声显﹞。

  又德慧《缘起经论广释》﹝影印北京版经释,chi,121B.1﹞云︰

  安立差别者,谓如说言从「前际无知」乃至「于六触处如实通达无知」。

  安立异名者,谓如说言「无知、无见、无现观、愚、痴、无明、黑暗」。

  安立行相者,此复二种︰一、安立能令无见行相,由黑暗异名显示。二、安立颠倒行相,谓二意﹝即疑﹞、无慧﹝即贪等﹞、恶慧烦恼相应。由三异名显示﹝即愚、痴、无明﹞。

  安立所对治分差别者,谓如说言闻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对治分,即由无知、无见、无现观三异名显示。

  安立自性者,谓如说言即是此等所有所对治分,另有软、中、上三种差别。如是由所谓愚、痴、无明、黑暗行相显示。

  安立能作﹝藏文作「byed pa/」﹞者,谓如说言前际等无知随顺我执,及能障碍从此解脱,当知由二种因相故。如说具有能给与一切种流转所依为业,及具有能障一切种还灭为业。

  [40] 如本论卷六云︰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41] 安慧亦然。

  [42] 即「恃己」,与我见相应。

  [43] 「并」字,于灵泰《抄》、《秘蕴》、《义演》、金陵本、《续藏》作「辨」,

  《续藏》注所引异本作「并」。

  [44] 安慧《广释》及《三十论》中已详。

  [45] 「谓于五取蕴随观为我,或为我所」。

  [46] 「谓于未得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谓己已得」。

  [47] 「他」字,原作「于」。

  [48] 「胜己」二字,原作「殊胜」。

  [49] 「谓」字,原作「计」。

  [50] 「不及」二字,原作「下劣」。

  [51] 原为「谓实无德、计己有德」。

  [52] 《入阿毗达摩论》卷上、《顺正理论》卷四十七、《品类足论》卷一

  等小乘论亦同。《顺正理论》并设难答云︰

  方劣言胜,方等言等。称量而知,何失名慢?于可爱事心生爱染,如实而转,如何成贪?此既耽求诸可意事,无有颠倒,应非烦恼!然由此起能染恼心,既许成贪是烦恼性,如是虽实胜劣处生,而能令心高举染恼;名慢烦恼,于理何失?

  [53] 《俱舍论光记》卷六十七云︰

  「我胜慢类」,谓我胜彼;「于等谓己胜」,即是过慢;「我等慢类」,谓我等彼;「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我劣慢类」,谓我劣彼;「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

  [54] 《俱舍论光记》云︰

  「有胜我慢类」,谓有他胜我;「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有等我慢类」,谓有他等我;「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有劣我慢类」,谓有他劣我;「于等谓己胜」,即是过慢。

  [55] 《俱舍论光记》云︰

  「无胜我慢类」,谓无他胜我;「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无等我慢类」,谓无他与我等;「于等计己胜」,即是过慢;「无劣我慢类」,谓无他劣我;「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

  [56] 「本论」,即《发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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