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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六十五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卷第六十五

弥勒菩萨

三藏沙门玄奘奉诏译

韩清净科记

摄决择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一

丙八、思所成慧地3 丁一、结前生后

如是已说闻所成慧地决择。思所成慧地决择,我今当说。

丁二、依次决择3 戊一、自性摄2 己一、所思议3 庚一、标

谓若略说,有四种思议。

庚二、列

一、事思议,二、有非有思议,三、因果思议,四、乘思议。

庚三、释4 辛一、事思议

事思议者,略依六事。所谓蕴事乃至根事。

所谓蕴事乃至根事者:谓蕴善巧、界善巧、处善巧、缘起善巧、处非处善巧、根善巧。如前广辩应知。

辛二、有非有思议

有非有思议者,如本地分已说。

有非有思议等者:本地分说:所观有法略有五种。一、自相有法,二、共相有法,三、假相有法,四、因相有法,五、果相有法。所观无法亦有五种。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互相无,四、胜义无,五、毕竟无。如彼一一别释应知。(陵本十六卷一页1365)

辛三、因果思议

因果思议者,如有寻有伺地已说。

因果思议等者:有寻有伺地说十因、五果,如彼一一别释应知。(陵本五卷九页354)

辛四、乘思议

乘思议者,如声闻独觉菩萨地已说。

己二、能思议2 庚一、举恶善思2 辛一、总标列

复次,略有二种思思议[1]。谓恶思思议及善思思议。

辛二、随别释2 壬一、恶思2 癸一、指

恶思思议者,如本地分已说。

恶思思议等者:本地分说,不如理[2]作意施设建立,有十六种异论差别,如彼广显应知。(陵本六卷一页391)

癸二、释

若依黑品,谓如有一,不避无明、不应思等而起思议。

壬二、善思

善思思议者,与此相违,应知其相。

不避无明等者:谓于三世诸行,起不如理分别,谓我于过去为有为无,乃至广说,是名不避无明而起思议。又复思议六种不应思处,谓思议我、思议有情、思议世间、思议有情业果、思议静虑者静虑境界、思议诸佛诸佛境界,是名不避不应思处而起思议。

庚二、例余差别

如恶思、善思,如是非法所引、法所引,非毗奈耶所引、毗奈耶所引,非圣、圣,不善、善,不应修、应修,不好、好,黑、白,引无义、引有义,下劣、微妙,有罪、无罪,应远离、不应远离等,当知亦尔。

戊二、所知摄2 己一、举教问

复次,如世尊言:诸圣弟子有知为有,非有知为非有。此中云何为有?云何非有?

己二、依相答2 庚一、略说2 辛一、标列

略由二相,应知是有。何等为二?一、若生、已生、现在故,应知是有;二、若实物故、事故、义故、圆成实故,应知是有。

若实物故等者:若因果性,名实物有。若为无为及漏无漏,名事故有。假名安立,名义故有。离言法性,圆成实有。如是差别应知。

辛二、随释2 壬一、总征

云何应知略说实有及假有相?

壬二、别释2 癸一、实有相

谓若诸法不待所余、不依所余施设自相,应知略说是实有相。

癸二、假有相3 子一、标义

若有诸法待于所余、依于所余施设自相,应知略说是假有相,非实物有。

子二、举事

谓以色等诸蕴想事为待、为依,施设有我及有情等,乃至广说。

子三、辨立2 丑一、举我等名

此中色等诸蕴想事,是实物有;我及有情、命者、生者、数取趣等,非实物有,唯是假有。

丑二、例所余名3 寅一、色等

如于色等诸蕴想事,假立我等,如是即于色等想事,假立色等。

寅二、饮食等

又于色、香、味、触想事,假立饮食、车乘、瓶、衣、诸庄严具、舍、军林等。

寅三、法界摄3 卯一、于有为

又于有为诸法想事,假立生、老、住、无常、种子、有表、无表、得、命根、众同分、名身、句身、文身、异生性、和合、不和合、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及数。

卯二、于无为

又复唯以诸色不转为待、为依,假立虚空、虚空无为。

卯三、于无想等

又唯以名中间不转为待、为依,假施设有无想等至、灭尽等至等。

庚二、广辨3 辛一、我非实有2 壬一、略问答2 癸一、显自2 子一、问

问:于因成道理中,依何道理,能决定知我非实有?

子二、答3 丑一、标

答:不可得故、不可见故。

丑二、释2 寅一、不可得

云何不可得?谓若内、若外、若二中间、若离诸蕴都不可得。

若内若外若二中间者:谓于诸蕴有内、有外及内外俱种种差别。声闻地说:修四念住,于内身等住循身等观,于外身等住循身等观,于内外身等住循身等观。(陵本二十八卷二十页2395)彼说内外及二中间,为显即蕴计我,或复计我异于诸蕴、住诸蕴中,然彼我相实不可得,故作是说。

寅二、不可见

云何不可见?谓如眼等实有诸处,各各别有业用可见;如是所计我别业用都不可见。

丑三、结

如是自相不可得故,又别业用不可见故,应知所计我非实有。

癸二、斥他2 子一、问

问:若如是我于内外等都不可得,亦不可见,何故出家诸外道等亦得亦见,由此因缘,爱乐显示建立实有?

子二、答

答:不得、不见。但由身见及与我慢为依止故,起邪分别、起邪计度,不如正理爱乐显示建立为有。

壬二、广辨释2 癸一、辨非理2 子一、征

云何知我非实有故、非现有故而不可得,亦不可见?

子二、辨2 丑一、举计3 寅一、标

谓诸计我为实有者,远极彼岸,不过四种。

寅二、列

一者、计我即是诸蕴。二者、计我异于诸蕴,住诸蕴中。三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而住异蕴离蕴法中。四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亦不住于异于诸蕴离蕴法中;而无有蕴,一切蕴法都不相应。

寅三、结

依我分别计为有者,皆摄在此四种计中。除此更无若过若增。

丑二、辨非3 寅一、标

如是一切我实有性皆不应理。

寅二、征

何以故?

寅三、斥4 卯一、计我即蕴4 辰一、标

若计有我即是诸蕴,非异蕴者,是则此我但于诸蕴而假建立,斯过自至。

辰二、征

所以者何?

辰三、释

诸蕴无常,各与自相而共相应;我即彼故,非常、非一、非实有性。

辰四、结

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卯二、计我异蕴住诸蕴中2 辰一、双征

若计有我异诸蕴者,此所计我为是无常、为是常耶?

辰二、别破2 巳一、无常2 午一、难2 未一、异作异受难

若无常者,则所计我剎那剎那异起异灭,此处异死余处异生,异作异受,斯过自至。

未二、相不可得难

又异诸蕴别有一我,若内、若外、若二中间有生有灭都不可得。

午二、结

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巳二、常2 午一、难3 未一、难无变2 申一、标非

若我常者,无有变异是其常相,此所计我若无变异,二因缘变皆不应理,非于当来,亦非现法。

非于当来亦非现法者:谓于当来及于现法非无变异故。

申二、别难2 酉一、于当来

若于当来我无变者,便应无生、无老、无病、无死、无损,亦复不应一时为天、一时为人,或为傍生,或为鬼趣,或时为彼那落迦等。

酉二、于现法

于现法中我若不变,便应于彼爱非爱等种种境界,无乐、无苦、无爱、无恚,亦无有痴。略说不应由苦乐等之所变异,不应随一贪等烦恼及随烦恼之所变异。

未二、难成过2 申一、应无法非法行

如是我于当来、现法无变异故,不应为乐之所饶益,亦不应为属彼烦恼之所染污,不应因此行法非法;不应为苦之所损害,亦不应为属彼烦恼之所染污,不应因此行法非法。

申二、应无爱非爱身

此我如是于现法中与法非法不相应故,于当来世爱非爱身无因缘故,应不得生。

未三、难相违2 申一、违自教

由此道理,汝应不计此常住我,由别内身变异所作,于当来世生老死等种种变异。

申二、违现量

如是此我,便无各别内身生老病死等时、乐时、苦时及染污时,则应毕竟解脱清净。

午二、结

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卯三、计我异蕴住离蕴法中2 辰一、难2 巳一、标过

复次,若计有我异于诸蕴,住异诸蕴离蕴法中者,彼所计法,远离诸蕴有之自相尚不可得,何况为我之所安住。

巳二、喻合

譬如有言:我审了知石女儿顶系空华鬘。应知所[3]计亦复如是。

辰二、结

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卯四、计我无蕴及不相应2 辰一、难2 巳一、标非

复次,若计有我一切蕴法不相应故,无有蕴者,此所计我若无有蕴,便无有色,非身相应,亦非苦乐等受相应,亦非众多种种差别诸想相应,亦非善、不善、无记思等相应,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别意相应。

巳二、释过

如是此我应无所依、无受、无想、无思虑等,亦无分别,是则此我不由功用,究竟解脱,无有染污。

辰二、结

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癸二、释成就3 子一、总标所由

复次,由彼一切依我分别妄所计我不成就故,当知我等于诸蕴中,但假建立,非实有物。由我非有,唯有蕴故,一切杂染、清净道理皆得成就。

子二、别辨染净2 丑一、染成就2 寅一、辨2 卯一、于现法

谓有内外诸处生故,于现法中起无明触,由此于身便有饶益、损减受生。由此为缘,发起和合、乖离等爱,及有依此一切烦恼、随烦恼转。为此义故,净不净业生起可得。

卯二、于当来

如是烦恼、业生起故,当来复[4]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皆悉得生。

寅二、结

如是且于无常蕴中,无实我故,杂染道理皆得成就。

丑二、净成就2 寅一、于现法

又由他音、内正作意为因缘故,远离无明,发起于明。由无痴故,了达诸受皆悉是苦;由此能断于诸受中所有贪爱,及断依此一切烦恼、若随烦恼;由此因缘,能感后有净不净业不复生起。

寅二、于当来

如是由业、烦恼断故,一切后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

子三、总结成就

如是无我唯有蕴故,一切杂染、清净道理皆得成就。

辛二、有情非实2 壬一、明建立2 癸一、标种类

复次,此中假立一切有情,所谓无足、二足、四足、多足、有色、无色、有想、无想、非想非非想处有情。

癸二、辨因缘2 子一、总标

当知如是九种有情,略由三种因缘建立,总摄一切有情之类。

子二、别配

谓依往来身动差别,建立无足乃至多足有情;依身差别,建立有色、无色有情;依心差别,建立有想、无想、非想非非想处有情。

壬二、破外计2 癸一、标计

复有离系出家外道,作如是说:一切树等皆悉有命,见彼与内有命数法同增长故。

癸二、理破2 子一、别征诘3 丑一、诘增长2 寅一、征

应告彼言:汝何所欲?树等增长为命为因?为更有余增长因耶?

寅二、诘2 卯一、唯命为因

若彼唯用命为因者,彼未舍命,而于一时无有增长,不应道理。

卯二、有余为因

若更有余增长因者,彼虽无命,由自因缘亦得增长,故不应理。

若彼唯用命为因等者:此中意显,内有情类未舍命来,生已增长,无不增长。一切树等则不如是,现见彼违缘时,无有增长,不应说彼唯命为因,谓彼有命不应道理。

丑二、诘说因2 寅一、征

又应告彼:汝何所欲?诸无命物无有增长,为有说因?为无说因?

寅二、诘2 卯一、有说因

若有说因,此说因缘不可得故,不应道理。

卯二、无说因

若无说因,无因而说而必尔者,不应道理。

诸无命物无有增长等者:此中难意,谓器世间诸无命物,无有增长,不应说彼有因、无因。一切树等虽有增长,亦外器摄,何须别计有命为因。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为一切法真实种子。一切外物由内为缘,道理应知。

丑三、诘相似2 寅一、征

又应告彼:汝何所欲?诸树等物与有命物,为一向相似?为不一向相似?

寅二、诘2 卯一、一向相似

若言一向相似者,诸树等物根下入地,上分增长,不能自然摇动其身,虽与语言而不报答,曾不见有善恶业转,断枝条已余处更生,不应道理。

卯二、不一向相似

若言不一向相似者,是则由相似故可有寿命,不相似故应无寿命,不应道理。

子二、结略义

如是增长余因有、无有故,无寿命物不增长说因有、无有故,相似一向、不一向故,此所计度不应道理。

辛三、饮食等物皆是假有2 壬一、问

问:何缘故知色、香、味、触如是如是别安立中,饮食、车乘、瓶盆、衣服、庄严具等诸想事物皆是假有?

壬二、答2 癸一、别辨假实2 子一、辨义2 丑一、不遍一切2 寅一、标

答:由彼想物,或于是处色等想物聚中而转,或于是处色等想物聚中不转。

寅二、例2 卯一、举食等想

若于是处色等想聚有食想转,非于是处饮等想转。若于是处车乘想转,非于是处衣等想转。

卯二、广所余想

如是所余,乃至广说诸假有想若转不转,当知亦尔。

丑二、由遍一切

一切色、香、味、触想事,遍于一切饮食、车乘、瓶盆、衣服、庄严具等诸想事中,无差别转。

子二、结名

是故当知,饮食、车乘、瓶盆、衣服、庄严具等皆是假有,色、香、味、触是实物有。

癸二、辨假所依2 子一、标列

复次,依诸有法立假想物,非一众多种种品类,当知略说总有二种。一、依止一聚,二、依止非一聚。

子二、别释2 丑一、依止一聚

各别饮食、车乘、衣服、庄严具等,名依止一聚。

丑二、依止非一聚

诸彩画业、雕塑[5]等业,宅舍、宫殿、军林等物,名依止非一聚。

依止一聚等者:谓若诸色,同处不相离、相杂不相离,是一聚相;和合不相离,非一聚相。义如下说应知。

戊三、诸法摄2 己一、别建立27 庚一、有色无色法2 辛一、辨二种2 壬一、举有色2 癸一、征

复次,云何有色诸法?

癸二、释3 子一、举种类

谓若略说,有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

子二、释得名

由彼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还说此事,是故说名有色诸法。

子三、明建立4 丑一、标

此有色法,由五种相差别建立。

丑二、征

何等为五?

丑三、列

一、事故;二、自相故;三、共相故;四、界故;五、业故。

丑四、释5 寅一、事

此中诸所有色,彼一切若四大种、若四大种所造,应知是名略摄色事。除此更无若过若增。

寅二、自相3 卯一、标

诸色自相复有三种。

卯二、列

一、清净色,二、清净所取色,三、意所取色。

卯三、释3 辰一、清净色

谓四大种所造,五识所依五清净色,眼等处摄,名清净色。

辰二、清净所取色2 巳一、标义

色等五境同分清净色之境界,名清净所取色。

巳二、释名2 午一、同分

若与识俱诸清净色,与识同境,故名同分。

午二、彼同分

若离于识诸清净色,前后自类相续而转,名彼同分色。

辰三、意所取色

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名意所取色。

寅三、共相2 卯一、标

诸色共相亦有三种。

卯二、释3 辰一、初共相

谓一切色,若据方处各别安立,

若据方处各别安立者:此说形色应知。谓如长、短、方、圆、麤、细、正、不正、高、下等色,皆据方处[6]各别安立故。

若可宣说方处差别,名初共相。

若可宣说方处差别者:此说显色应知。谓如青、黄、赤、白等色,由依方所可相示现故。

辰二、第二共相

又一切色,若清净、若清净所取增减相,当知是名第二共相。

辰三、第三共相

又即此一切色,若触所触,即便变坏。或以手足、块刀杖等,或由寒热、饥渴、蚊蝱、风日、蛇蝎诸触所触,即便变坏,当知是名第三共相。

寅四、界2 卯一、略辨依止2 辰一、举二种

若由定地色爱诸业之所生起,名色行色;若不定地色爱诸业之所生起,名欲行色。

辰二、明分齐

如是诸色,由界差别,略有二种。无色界中,无如是色。

卯二、料简变坏2 辰一、欲界有2 巳一、一切遍

又前所说诸色共相,谓触所触,即便变坏。如是共相非一切遍。除欲界天,遍余一切。

巳二、非一切遍

欲界天中所有诸色,但有手足、块刀杖等所触变坏,无有寒热、饥渴等触之所变坏。由彼天中诸饮食等众资生具,随欲所生则便成办,是故于彼虽有饥渴,不为损害。

辰二、色界无

色界诸色,无有手足、块刀杖等所触损坏,亦无余触之所损坏。

寅五、业

若善、不善、无记身业语业,是名业色。当知是名色业差别。

壬二、例无色

无色诸法,亦由五相差别建立;与此相违,应知其相。

辛二、广色聚3 壬一、标列

复次,略由二种色聚建立诸聚。一、不共大种聚,二、非不共大种聚。

壬二、随释2 癸一、不共大种聚

不共大种聚者,谓于此中,唯有一类大种可得。

唯有一类大种可得者:本地分说:或有聚中唯一大种可得。如石、末尼、真珠、琉璃、珂贝、璧玉、珊瑚等中,或池、沼、沟、渠、江、河等中,或火焰、灯烛等中,或四方风轮有尘、无尘风等中。(陵本三卷三页192)此应准知。

癸二、非不共大种聚

非不共大种聚者,谓于此中,有二大种、或多大种种类可得。

有二大种或多大种种类可得者:本地分说:或有聚中二大种可得。如雪、湿树、叶、华、果等中,或热末尼等中。或有聚中三大种可得。如即热树等中,或动摇中。或有聚中四大种可得。谓于内色聚中。(陵本三卷三页192)此应准知。

壬三、料简2 癸一、聚非聚相2 子一、是一聚相2 丑一、于不共大种聚

又于不共大种聚中,极微已上诸大种合,当知方有相杂不相离诸大种色,无有一处不相离诸大种色。

丑二、于非不共大种聚2 寅一、大种极微与余大种

于非不共大种聚中大种极微,如所造色与余大种,当知亦有同一处所不相离者;然彼大种非所造色,互不相依而得转故,各有功能,据别处故。

互不相依而得转故者:本地分说:一切所造色皆即依止大种处,不过大种处量;乃至大种所据处所,诸所造色还即据此;由此因缘,说所造色依于大种。(陵本三卷二页189)今说大种与余大种,名同处不相离,简彼造色,故作是说。

寅二、诸大种色与所造色2 卯一、一处不相离

又一处不相离者,谓诸大种及所造色同住一处,如置一箧青、黄、赤、白有光明珠,种种光明互不相离。

卯二、相杂不相离

相杂不相离者,所有譬喻如前应知。

所有譬喻如前应知者:前说聚色从种生时,如种种物石磨为末,以水和合,团杂而生,非如苣蕂、麦、豆等聚。何以故?随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用故。(陵本五十四卷十四页4344)

子二、非一聚相

又若有聚,或麻豆等、或细沙等,为诸胶蜜及砂糖等之所摄持。当知此非一处不相离,亦非相杂不相离,但是和合不相离,多聚聚集,非一聚相;当知所余是一聚相。

癸二、相杂所依

又相杂不相离,当知依止一处不相离。此若不尔,不应道理。

又相杂不相离等者:本地分说:即此大种极微与余聚集,能造、所造色处俱故,是名和杂不相离。(陵本三卷二页188)今决择彼,故说依止一处不相离,由与所余能造、所造色处俱故。此若不尔,便不应名和杂不相离色,是故说言不应道理。

庚二、有见无见等法2 辛一、略辨二2 壬一、有见无见法2 癸一、举有见3 子一、标

复次,由五种相,建立有见诸法差别。

子二、征

何等为五?

子三、列

谓显色故、形色故、表色故、眼境界故、眼识所缘故。

癸二、例无见

亦由五相,建立无见诸法差别;与上相违,应知其相。

壬二、有对无对法2 癸一、举有对3 子一、标

复次,由五种相,建立有对诸法差别。

子二、征

何等为五?

子三、列

一、各据别处而安住故;二、于余色聚容受、往来等业为障碍故;三、为手足、块刀杖等所触,便变坏故;四、一切皆为诸清净色之所取故;五、一切皆为依清净色识所缘故。

癸二、例无对

亦由五相,建立无对诸法差别;与上相违,应知其相。

于余色聚容受等者:谓于二种能为障碍。一、于余色聚容受为障碍故;二、于往来等业为障碍故。

辛二、广无见对5 壬一、标

复次,即由五相,应知建立无见无对诸法差别。

壬二、征

何等为五?

壬三、列

一、因缘故;二、据处所故;三、显现故;四、无变异故;五、所缘故。

壬四、释5 癸一、因缘

谓具威德三摩地俱诸色胜解,当知是名无见无对色生因缘。

癸二、据处所

彼既生已,处所可得,是故名色。

癸三、显现2 子一、出体性

虽不与彼十有色处自相相应,然得似彼自性显现。

子二、简得名

于余色聚容受、往来等业非障碍住,又非一切清净之色及依彼识所取境界,亦非所缘,是故说名无见无对。

癸四、无变异

手足等触不能损坏,是故说名无有变异。

癸五、所缘3 子一、标举

又根本定,名具威德三摩地,此色是彼所缘,非余。

子二、引喻

譬如非一切心皆能变化,若所有心具大威德方能成办,非所余心。

子三、合法

此亦如是,要具威德极静定心,方能为缘生此无见无对诸色。此如化色,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缘境界,但是彼心所缘境界。

壬五、结

是名与上五相相违,当知建立无见无对诸法差别。

庚三、有漏无漏法2 辛一、有漏5 壬一、标

复次,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诸法差别。

壬二、征

何等为五?

壬三、列

谓由事故、随眠故、相应故、所缘故、生起故。

壬四、释2 癸一、事相2 子一、征

云何有漏法事?

子二、列

谓清净内色,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若诸染污心心所,若善、无记心心所等。

癸二、余相2 子一、总标列

此有漏事,随其所应,由余四相说名有漏。谓随眠故、相应故、所缘故、生起故。

相依不相依外色等者:根所依处,名彼相依外色。外色声等,名不相依外色。

子二、随别释4 丑一、随眠相

若于清净诸色,及于如前所说一切心心所中,烦恼种子未害未断,说名随眠,亦名麤重。若彼乃至未无余断,当知一切由随眠故,说名有漏。

若于清净诸色等者:一切心心所中,烦恼种子未害未断,说名随眠,亦名麤重。如前本地分说:谓于诸自体中所有种子,若烦恼品所摄,名为麤重,亦名随眠故。(陵本二卷二页112)若彼乃至未无余断,当知一切由随眠故,说名有漏。彼清净色与烦恼俱,故作是说。

丑二、相应相

若诸染污心心所,由相应故,说名有漏。

丑三、所缘相3 寅一、标义

若诸有事,若现量所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缘故,名为有漏。

寅二、释相

此中现在,名为有事;过去、未来,名非有事。若依清净色识所行,名现量所行;若余所行,当知名非现量所行。若内诸处增上生起一切外处,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彼所缘当知有漏。

寅三、简非2 卯一、简2 辰一、简非有事

所以者何?若缘去来起诸烦恼,过去、未来非有事故,不由所缘说名有漏。

辰二、简非现量

若现在事非现量所行,如清净色,及一切染污、善、无记心心所,彼亦非烦恼所缘故,说名有漏。

卯二、释

但由自分别所起相,起诸烦恼,非彼诸法为此分明所行境故。

非彼诸法等者:前说去来清净内色,及一切染污、善、无记心心所,名彼诸法。若缘彼时,唯是自心分别之所起相,尔时意识行不明了,是故说彼不为意识分明所行境界。

丑四、生起相3 寅一、约诸法辨

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谓诸随眠未永断故,顺烦恼境现在前故,于彼现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缘,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复当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说名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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