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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译注 卷二

成唯识论译注卷二

  译文

  论主问外人说:又怎么知道各种有为法之相区别于色法、心法等而有真实自性呢?

  外人回答说:因为佛经说过,如佛经说“有三种有为之有为相”等等。

  论主责难说:佛经并没有说过有为相区别于色法、心法等有真实的自性,因此你以此说证明有为相的实有,无论怎样是不能成立的。不能认为属格就表示不同之体,因为色法、心法之体就是色法和心法。不能说能相(生、住、灭三有为相)肯定不同于所相(色、心等有为法),就如不能说坚、湿、暖、动与地、水、火、风不同一样。如果有为法之生灭相区别于有为法所有相的色、心法本体,无为法之相本体应区别于无为法所有之相。

  又,如果生、住、异、灭四相本体同时具有,应当是一切时候都一起同时发生作用,如果你们因此又说:正因生、住、灭三相作用互相违逆,故不能顿时生起,则作用之本体也应互相违逆,怎么能一体同时具有呢?而且,住、异、灭的作用不应当同时具有。能相、所相之体本来同时具有。作用也应当是这样,因为作用没有另外的特性。如果说作用还需要因缘,所需要的这种因缘应当是非是本有的。而且,外人所主张的待缘而有的生、住、异、灭,因是待缘而有,所以对于色、心等的有为诸法就没有作用了。所相的色、心等法虽然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恒有,然而需要生等有时与法相合。无为法也应当有生、住、异、灭,因有为法和无为法为生等相合之因,彼此之间并非不同。

  又,前世和来世并非现在,亦非常住,应当像空中花一样,不是真实的存在,“生”是有,怎能是未来呢?“灭”为无,不应当是现在,“灭”如果不是无,“生”应当不是有。而且,“灭”违逆于“住”,怎能是同时呢?“住”不违逆于“生”,怎能是异世呢?所以,正理师的主张进与退都不合道理。但是,由于有为法的内因和外缘之力,原来没有,现在有了(生),暂时之有又变无(灭),像这样的说明有为,不过是表明与不生不灭的无为法不同而已,由此证知有为四相是假立的,所以说虚假设立生、住、异、灭四相。原来没有,现在有了,有之位称为“生”;生位暂停,称为“住”;“住”位前后有别,又立“异”名;暂时之有变为无,无的时候称为“灭”。因为生、住、异都是有,都在现在,“灭”是无,所以在过去,怎么可如你们所说生在未来,灭在现在呢?

  外人问:“灭”如果是无的话,怎能与有为法体作相呢?

  论主答:以“灭”用以后的无为相,这有什么过失呢?“生”表示暂有之法,原来没有。“灭”表示有法之后的无。“异”表示这种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住”表示这种事物暂时有其作用。所以,生、住、异、灭四相,对于有为法来说,虽然都称为表相,然而这些表相是不同的。

  这是依刹那而虚假设立四相,正量部主张一期立四相,最初之有称为“生”,最后之无称为“灭”,产生之后的相似和相续称为“住”,这种相续的变化称为“异”。所以,生、住、异、灭四相都是虚假而立。

  论主问外人:又怎么知道有不同于色法、心法等起真实诠表作用的名、句、文身呢?

  外人回答说:因为佛经说过,如佛经说:“成佛时得希奇少有的名、句、文身。”

  论主责难说:佛经没说不同于色法、心法等实有名、句、文身,所以你们想以此经作为证明名、句、文身为实有,是不能成立。如果名、句、文身异声而实有,就应当如色法等那样,实际上不能诠释。如果说声音能够产生名、句、文身,这种声音一定要有音韵屈曲,这足以起能诠的作用,何必再用名、句、文身呢?如果认为声上音韵屈曲就是名、句、文身,异声而实有,则人们见到色处上的形量屈曲也应当是区别于色处另有的真实本体。如果认为声上音韵屈曲,像弦管声那样不能起诠释作用,则此语言音声就应当像弦管声音那样,不必要另有名、句、文身。又谁说过声上屈曲肯定不能起诠释作用呢?

  外人救说:如果声音能够起诠释作用,风声、铃声等应有诠释作用。

  论主反驳说:风声、铃声等如彼所执,不能另生真实的名、句、文身。

  外人又申救说:如果认为只有语声能生名、句、文身,为什么不允许只有语声能起到诠释作用呢?有什么理由肯定知道,能起到诠释作用的就是语声呢?

  论主诘难说:你经部师以何理由决定了知能诠表意义的即是语声?你正理师又怎么知道区别于语声另有一个实有的名、句、文身为能诠呢?语声不异于能诠的名、句、文身,人和天神都是知道的,主张能诠异于语声,像如此愚蠢的人除为天人所怜爱之外,没有任何人。然而,依据语声分位虚假设立名、句、文身,名身诠释自性,句身诠释差别,文身就是梵文字母,是名身和句身的所依。名、句、文身虽然离声而无另外的本体,由于名等之假和声上实有之间的区别,名、句、文身不等于声,由于法无碍解和词无碍解所缘的境有区别,声和名、句、文身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所摄也各不相同。而且,依此娑婆国土以音声为教体而言,所以说名、句、文身依声而假立,并不是在一切处所都是这样,在其余的佛土也依据光明、妙香、味等,假立触、思、数上的名、句、文身。

  有人主张,随眠不同于心法和心所法,属于心不相应行法。这种主张也不合理,因为随眠称为贪、嗔、痴,如现行的贪、嗔、痴就不属于心不相应行法。有入主张有另外的心不相应行法,根据前边讲的道理,这种主张也应当否定。

  原典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1),乃至广说。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第六声(2)便表异体,色、心之体即色、心故。非能相体定异所相,勿坚相等异地等故。若有为相异所相体,无为相体应异所相。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应一切时齐兴作用,若相违故用不顿兴,体亦相违,如何俱有?又住、异、灭用不应俱。能相、所相体俱本有,用亦应然,无别性故。若谓彼用更待因缘,所待因缘应非本有,又执生等便为无用。所相恒有而生等合,应无为法亦有生等,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表此后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

  此依刹那(3)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4),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5)?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6),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所见色上形量屈曲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

  此应如彼不别生实名、句、文身。

  若唯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语能诠?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7)非余。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依。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8)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9)。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有执随眠(10)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彼亦非理,名贪等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注释

  (1)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法有三相:一生,二住异,三灭。一般称为四相:一生,即产生;二住,即事物的相续状态;三异,即事物的变化;四灭,即毁灭。

  (2)第六声即楚文语法的名词第六格属格。

  (3)刹那:梵文ksana的意译,亦作一念、须臾等,音译乞沙拏。最短的时间单位。据《俱舍论》卷十一,一弹指顷相当于六十五刹那。

  (4)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这是正量部的主张,该部主张:一刹那可分四相,一期也可以分为四相。

  (5)名、句、文身:名身是梵文namakaya的意译,唯识宗的不相应行法之一,两个以上的名字称为名身。句身是梵文padakaya的意译,唯识宗的不相应行法之一,指集合表达事物之义理之诸句,构成一完整思想,即称为句身。文身是梵文vyanjanakaya的意译,唯识宗的心不相应行法之一,指构成文身和句身的梵文字母。

  (6)此声必有音韵屈曲这是正理师的主张,他们认为声上屈曲是名、句、文身,其体异于声而定实有。只有一个音韵称为径挺,两个以上的音韵称为屈曲。

  (7)天爱:即愚者,这是调弄之辞,意谓天神所怜悯的人。意思是说,这种人极其愚蠢,根本没有理由生存于世,只因天神爱怜才得以生存。

  (8)法、词二无碍解:法无碍解是四无碍解(法无碍解、义无碍解、词无碍解、乐说无碍解)之一,“法”是名、句、文身所诠教法,对于教法的解释毫无阻碍称为法无碍解。词无碍解是对于诸方言词的解释通达自在,毫无阻碍。

  (9)声舆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五蕴中的色蕴摄声,五蕴中的行蕴摄名身,十二处中的声处和十八界中的声界摄句身,十二处中的法处和十八界中的法界摄文身。

  (10)随眠即烦恼障和所知障的种子。诸惑种子随逐于人,眠伏于阿赖耶识之中,故称随眠。

  译文

  认为各种无为法离开色法、心法等肯定实有,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而暂且,先来决定实有的事物,简略来讲共有三种:一通过因明现量所认识的事物,如色法、心法等。二现见受用的东西,如瓶、衣等。以上两种东西,世间共知是有,不须比量成立。三有作用的东西,如眼、耳、鼻、舌、身五根,由于它们具有各自发识的作用,经过推理知道有根。无为法既不像前两种那样世间共知而肯定实有,又不像眼、耳、鼻、舌、身那样,有其作用。假设允许有其作用,就应当是非永恒的,所以不能认为无为法肯定实有。然而,各种无为法是佛和菩萨所知的境界性,或者由于色法、心法等,甚至为我、法二空所显的真如性。所以各种无为法如色法、心法等一样,不应当认为离开色法、心法等以外,另有真实的无为法之性。

  又,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中,虚空无为的自体是一个呢,还是多个呢?如果是一体的话,虚空无为就应当遍一切处。如此的虚空无为应能容受色法等,应随能合法,虚空无为之体应成多个。又因为空体若是只有一个,则一处色合,和余处色就不合。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色法等应互相遍,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如果说虚空无为不与色法等合,就应当像择灭无为和非择灭无为一样,不容受色法等。

  又,色法等之中有没有虚空?如果说色中有虚空,体应相杂,如果色体中没有虚空,虚空就不应当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就不应当是无为法,而是有为法。如果择灭无为之体是一的话,五部九品惑中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其余的四部八品惑都应当得到择灭。如果非择灭无为之体是一的话,一法由于缺缘而不生时,一切法都应当得非择灭。因为你们主张,三种无为法之体各一,从道理上来讲应当有这样的过失……

  如果虚空、择灭、非择灭三种无为法之体各是多个,就应当是有为法,便有品类之分,就如色法等一样,不是真实的无为法。虚空无为之体是多个,应当是非遍非容受。色中无虚空是非遍,无色处有虚空是非容受。大众部等主张除开心法、心所法以外,实有无为法。根据前边讲的道理,也应当进行破斥。而且,认为诸无为法非六因所得,应承认它是无因果的,应当如兔角一样,不是异于心法等之外而有其它什么实在的无为法。

  然而,佛经说有虚空等各种无为法,简略来说有两种:一依识变现,虚假施设而有,听闻佛、菩萨说有虚空无为等名,随此名后起分别之心,有虚空无为等相。过去曾听说过虚空无为等,现在再次听说,由于一再的熏习之力,心等生起,缘虚空无为等时,便似虚空无为等相显现。所显现之相,前后相似,没有改易,假说为永恒。

  二依据法性虚假施设而有。意谓我空、法空所显真如非有、非无、非亦有亦无、非非有非无,既不能想,又不能说,与一切事物既不同一,又不相异等。因为这是事物的真理,所以叫做法性。因为这种真如不受任何障碍,所以叫做虚空无为。由于无漏慧的拣择力,灭除了各种杂染,最终证得,所以称为择灭无为。不用智慧的拣择力,本性清净,或由于缺缘所显现的真如,称为非择灭无为。灭除一切苦、乐感受所得的真如称为不动无为。思想和感受都不运行的真如称为想受灭无为。虚空、择灭、非择灭、不动、想受灭五种无为法,都是依据真如虚假设立,所以真如也是虚假施设,其体是非如非不如。

  为了驳斥真如空无的主张,所以要说有;为了驳斥化地部定有的主张而说空。不能像一说部那样认为真如是虚幻的,所以说真如是实。真如之理不是虚妄的,所以称为“真”;不是颠倒错误的,是永恒的,所以称为“如”,即于此理“假名真如”。唯识不像化地部那样,认为离开色法、心法等以外,有真实的常住之法称为真如。所以,各种无为法不一定是实有。

  原典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有用,应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又,虚空(1)等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应非容受,如余无为。

  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一部一品(2)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3)。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4)。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

  二依法性(5)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6),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名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合所显,故名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名不动(7)。想、受不行,名想受灭(8)。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

  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注释

  (1)虚空:此指虚空无为,这种无为法无限无际,真空寂灭,可在此中自由行动,没有任何障碍。

  (2)一部一品说一切有部把迷惑分为五部九品。五部是迷惑于苦、集、灭、道四谛之理的四部见惑,再加迷于世上事相的一部修惑。九品是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惑。

  (3)择灭:即择灭无为。择灭是涅槃的异名,即通过智慧的拣择力,灭除生死法相、生死烦恼系缚,以达涅槃。

  (4)非择灭:即非择灭无为,不依靠智慧的拣择力,在缺缘的情况下所得之无为法。

  (5)法性:亦称实相、真如、法界等。佛教认为,真如为万法之体,在染在净,在有情非情,其性质永不改变,故称法性,即万事万物的真实本性。

  (6)真如:梵文tathata或bhutata的意译,亦作如、如如等,其异名有法界、法性、自性清净心、佛性、法身、如来藏等。意谓绝对不变的永恒真理。

  (7)不动:即不动无为,生于色界第四静虑,已无苦受和乐受,离苦、乐粗动而得之真如,故称不动无为。

  (8)想受灭:即想受灭无为。因修灭尽定,使圣者生于无想天,灭除六识心想及苦、乐二受。

  译文

  外道和小乘所主张的各种事物,不同于心法和心所法,并非实有,因为它们是所缘取的对象,如心法和心所法的相分那样。你们那能缘取的心法和心所法,也不能缘取心外的色法等,是能取(见分)的缘故,如缘取心法和心所法的相分。因为各种心法和心所法虽说是依他起性,也如虚幻事物一般,并非真实而有。为了遣除虚妄执着心法、心所法以外实有外境的主张,而说只有识。如果执着唯识真实而有,就如妄执外境实有一样,这也是一种法执。

  然而,各种法执简略来说,共有两种:一是俱生,二是分别。俱生法执从无始以来,由于虚妄熏习的内在因力,永远与身同时具有,不需要待于外在邪教思想的熏陶和内在思维的错误识别,很自然地发生作用,所以称为俱生。俱生法执又分为两种:一常相续。在入无漏圣道以前,第七识末那识缘第八识阿赖耶识,起自心中影相,认为这是实际存在的事物;二有间断。当第六意识或总缘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时,或别缘蕴、处、界时,认为起自于心中的影相是实际存在的东西。这两种法执微细,难以断除。在见道以后的十地中一再修行,地地别断,由于殊胜的法空观,才能断除。

  分别法执不仅由于内在因力,也由于外部条件,并不是与身同时具有,需要外在的邪教和自己内心的错误识别,然后才能生起,所以称为分别。这种法执只在第六意识中存在。分别法执也有两种:一由于小乘所说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之相,对起自于心的影相,进行识别计度,认为是实际存在的事物;二由于数论外道所说的自性以及胜论所说的实句义等相,对起自于心的影相进行分别计度,认为是实际存在的东西。这两种法执粗显,容易断除,入初地欢喜地时,观见一切事物的法空真如即能断除。

  这样所说的一切法执,认为心外之法或者是有,或者是无,由于一切事物都是心识所变,都是因缘和合而生,所以认为自心所变的内法,一切皆有。因此法执都是把自心所显现的假法误认为实有。然而,虚假法相都是因缘和合而生,所以是如幻之有。因为他们所说的实法是由于虚妄计度造成的,所以肯定不是有。所以释迦牟尼佛说:“弥勒应当知道,各种识所缘的对象,都是识变现的,都是依他起性,皆如虚幻事物等。”

  这样,外道和小乘所说离识之外的我、法,都不是真实而有,所以心法和心所法肯定不能用外境色法等作所缘缘,因为所缘缘必须依赖实有本体。现在,他身的心法和心所法不是自身之识的亲所缘缘,就如不是所缘的对象那样,因为由他身所摄取的缘故。同属眼识一聚的心所法也不是亲所缘,因为自体相异,如其余的眼根等,不是所缘取的对象。由此可知,客观事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有识变似我、法。所以佛经的偈颂这样说:“就如愚者所识别的那种外境一样,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由于习气扰乱污浊之心,所以好像是外境在产生。”

  原典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诸心、心所依他起(1)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2)。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3)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分别法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4)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如非所缘,他聚摄故。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5)中说:

  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

  习气(6)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注释

  (1)依他起即三自性(遍计所执自性、依他起自性、圆成实自性)之一的依他起自性,意谓依他众缘而得起。“众缘”是事物生起的一切条件,尤指阿赖耶识所储藏的种子。

  (2)法执:二执(我执、法执)之一,固执心外实有外境的观点。

  (3)十地:梵文dasabhumi的意译,亦称十住。菩萨修行的十个阶位:一欢喜地,二离垢地,三发光地,四焰慧地,五极难胜地,六现前地,七远行地,八不动地,九善慧地,十法云地。

  (4)慈氏:梵文maitreya的意译,音译弥勒,即未来佛弥勒菩萨。

  (5)伽他:梵文gatha的音译,意译为偈,佛经中的诗体。

  (6)习气:梵文vasana的意译,意谓烦恼相续在心中形成的余习。唯识宗认为,习气是经前七转识现行的熏习,而在阿赖耶识中形成的种子。有三种习气:名言习气、我执习气、有支习气。

  译文

  胜论和小乘佛教犊子部等这样申难:如果没有离识之外的真实我、法,似事之假也应当是不存在的,因为假必须依赖真事、似事、共法而成立。如果有真火(真事),有似火(似事),人有猛、赤(共事),就可以假说此人为火。又如假说牛、狗等,应当知道也是这样。

  外人申难说:我、法如果没有的话,依据什么假说呢?因为没有假说,识所变的似事也不能成立。外境既然是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呢?

  论主反驳说:这种申难是不合道理的,离识之外的我、法(真事)前边已经破斥了,依据同异句义和实句义假说火等,都不能成立。依同异类假说,其理尚且不能成立,因为猛、赤等属性不是类有。如果没有猛、赤共法之德(属性)的人类而假说彼人似火,则也应当于水等中假说火等之名。如果认为猛等虽然不是类德,而又不相离,如人之类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所以可以假说,这也不对。现见人类猛等属性也有互相分离的现象。人类既然没有火的属性,又火的属性又失其类的互相分离,然而对于人而假说火等,由此可知,假说不一定要依类而成立。

  依实而立假说,道理上也不能成立,因为猛、赤等别性不是共同而有。猛、赤等属性既可以在火,又可以在人,其体不一,所依也不相同。无共法而假说,就犯如前面把水称为火那样的过失。如果认为人、火之德相似故可假说此人似火者,在道理上也讲不通。因为只可说火在人,并非在德,只能说人似火,而不能说德似火。由此可知,似事之假不一定要依真事而立。

  又,认为似事之假必须依真事而立,这也不合道理。真事是事物的自相,都不是认识似事之假的智慧和诠释所缘的境界。所以认识似事之假的智慧和诠释不能认识事物的自相,只能认识各种事物的共相。也不是离开假智、诠的共相以外另有方便善巧,格外施设一个自相,说为假智、诠的所依。然而认识似事之假的智慧和诠释必须依赖声音而生起,没有声音的地方便没有假智、诠。能诠之名和所诠之法都不是事物的自相。由此可知,假说决不依真事而立。不依自相说假,只依似事而说。似事是在自相之上增益共相,并不是真实有相。声音依据增益的似相而转,所以不能说似事之假必依真事。所以外道和小乘的非难是不合道理的。

  然而,依据一切事物都是识变现的道理,对治遣除众生妄执的真实我、法,只有随顺有情众生而假说我、法。所以《厚严经》的偈颂这样说:“为了对治遣除愚者所妄执的真实我、法,所以依据一切都是识变的道理,假说我、法之名。”

  原典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

  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类有故。若无共德而假说彼,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类既无德,又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在人,其体各别,所依异故。无共假说,有过同前。若谓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说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有别方便(1),施设自相为假所依。然假智诠必依声起,声不及处此便不转。能诠、所诠(2)俱非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声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真实我、法,说假似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

  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

  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注释

  (1)方便梵文upaya的意译,音译温和。全称方便善巧(upayakausalya),音译沤和俱舍罗,意谓认识佛法时或菩萨度脱众生时所采取的各种灵活手法。

  (2)能诠、所诠“诠”为诠显经典、事物之文句,能显义理称为能诠,所显义理称为所诠。

  译文

  识所变相虽然无量,而能变之识只能区别为三类:一异熟,即第八识,此识虽有多位,“异熟”之性最多,故称异熟识;二思量,即第七识,因为该识永起审思作用;三了境,即前六识:眼、耳、鼻、舌、身、意,因为这六识能够了别粗相外境。颂中“及”字表明把前六识合为一类。

  这三类都称为能变识,能变有二种:一因能变,即第八识中的等流习气和异熟习气。等流习气由前七识的善、恶、无记三性现行熏习,使之产生和增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的善、恶现行熏习,使之产生和增长。二果能变,由于等流习气和异熟习气的因力,有八识变现产生的各种行相。以等流习气为其因缘,八识体性和相状差别而生,这就是等流果,因为果与因相似。异熟习气是增上缘,招感第八识中的酬引业力永恒相续,所以立异熟之名。异熟识招感前六识的酬满业力,因为前六识从异熟识生起,所以称为异熟生,不能称为异熟,因为前六识是有间断的。

  前述异熟和异熟生称为异熟果,因为果的性质与因相异。异熟果虽通七识而有,初能变只是真异熟,它执藏我爱,持杂染种子,能变现善、恶业果,所以称为异熟识,这就是真异熟,并不是说一切识都称为异熟识。

  原典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则唯三: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量,即第七识,恒审思量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粗故。“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等流习气由七识中善、恶、无记(1)熏令生长。异熟习气由六识中有漏善、恶熏令生长。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等流习气为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等流果(2),果似因故。异熟习气为增上缘(3),感第八识酬引业(4)力,恒相续故,立异熟名。感前六识酬满业(5)者,从异熟起,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间断故。

  即前异熟及异熟生名异熟果,果异因故。此中且说我爱执藏,持杂染种,能变果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注释

  (1)无记:梵文avyakrta的意译。不可断为善性,也不可断为恶性,是非善非恶的无记性。

  (2)等流果:五果(异熟果、等流果、离系果、士用果、增上果)之一,善因得善果,恶因得恶果,无记因得无记果。果性似因性而流出,故称等流果。

  (3)增上缘:四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之一,各种有助于现象发生的条件都称为增上缘。

  (4)引业:亦称引因、牵引业或总报业,即牵引众生五趣、四生果报之业。

  (5)满业亦称别报业,使同趣众生有寿命长短、贫富贵贱等区别之果报圆满者,称为满业。

  译文

  虽然已经简略说过能变识的三名,还没有详细辨解能变识的三相。初能变第八识之相如何呢?

  《唯识三十颂》说:“初能变第八识阿赖耶识,又称为异熟识和一切种识。执受、处、了皆不可知,它又常与触、作意、受、想、思五心所一起活动(相应)。在苦、乐、舍三受之中,阿赖耶识是舍受,其性质是无覆无记。触等五心所的情形也是这样。它就像瀑流一样永恒不断,到阿罗汉阶段才能舍除。”

  论说:初能变识,大乘和小乘都称为阿赖耶识,因为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三义。能藏、所藏意谓阿赖耶识与杂染互为因缘。执藏意谓有情众生妄执阿赖耶识为“我”。这就是初能变阿赖耶识的所有自相,因为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的缘故。阿赖耶识的自相分位虽然很多,但因藏识之名过失最重,所以要偏说。

  因为阿赖耶识能够引生三界、六趣、四生等善、恶业之总报,所以称为异熟识。如果没有阿赖耶识,就没有命根、众同分等永恒相续生死的殊胜真实异熟果体。这就是初能变第八识的所有果相。此识的果相虽然有多位多种,“异熟”之名包括面宽,而且能够不共于其余的诸识,所以要偏说。

  因为阿赖耶识能够执持各种事物的种子,令其不失,所以称为一切种识。除阿赖耶识以外的任何事物都不能普遍执持各种事物的种子,这就是初能变第八识的因相。此识因相虽然有多种,执持种子是它的特点,所以要偏说。初能变识的体相虽然有多种,简略来说只有自相、因相、果相三相。

  对一切种识之相应当再加分别,此中什么叫做种子呢?就是第八识中直接产生自己果报的各种功能。种子与阿赖耶以及所生果报不同一,也不相异。阿赖耶识之体和种子之用,理应非一非异;种子之因和现行之果,理应非一非异。虽然是既不同一,又不相异,但种子是实有的。虚假事物如果是无的话,就不是因缘,而种子是产生事物的因缘,所以它是实有的。

  安慧等诘难说:既然种子与各种事物既不同一,又不相异,就应当如瓶等一样是虚假的,而非真实。

  论主批驳说:如果是这样的话,真如之体应当是假有。承认安慧等人的主张,就没有真谛了。但是,各类种子只依俗谛而实有,与真如是不同的。种子虽然依第八识之体而有,但它只是第八识的相分,而不是见分,因为见分永远缘取相分以为外境。

  各类有漏种子和第八异熟识,其体没有区别,皆属无记性。由于因果具有善、恶、无记三性,所以也可称为善、恶、无记三性。诸无漏种子,并非异熟识性所摄,其因果都是善性,所以只称为善。如果是这样的话,《瑜伽师地论摄决择分》为什么说“二十二根都是异熟种子,都是异熟生”呢?这些无漏种子虽然称为异熟,并非无记性,其体并非异熟,由于所依识是异熟,故称异熟种。能依之识和所依之根,其性不同,如眼等识与所依眼等根。或者说无漏种子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不同,所以立异熟之名。即转变后才能成熟,能够产生现行。因而它是善性所摄的异熟,并不是无记性所摄取的异熟。

  原典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辩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颂曰:

  初阿赖耶识,异熟一切种。

  不可知执受,处了常与触,

  作意受想思,相应唯舍受,

  是无覆无记(1),触等亦如是。

  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名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摄持因果为自相故。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藏识过重,是故偏说。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善、不善业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胜异热果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2),异熟宽不共,故偏说之。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识因相虽有多种(3),持种不共,是故偏说。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此与本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非余,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诸有漏(4)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尔,何故说:“二十二根(5)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注释

  (1)无覆无记:无记性之一,与有覆无记相对,指无所谓染净的无记性。

  (2)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阿赖耶识可以分为三位:我爱执藏现行位、善恶业果位、相续执持位。也可以分为五位:异生位、二乘有学位、三乘无学位、十地菩萨位、如来位,故称多位。此识具离系果以外的四果:异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故称多种。

  (3)此识因相虽有多种:唯识宗的十因当中,异熟识通八因:观待因、牵引因、生起因、摄受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不相违因。

  (4)有漏:漏是烦恼的异名。含有烦恼的事物称为有漏,一切世间事物都是有漏法。只有离烦恼的出世间法,即佛教的涅槃境界,才是无漏。

  (5)二十二根:根是梵文indriya的意译,意谓能生,是促进增生作用的根本,如眼根能生眼识等。二十二根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苦根、乐根、忧根、喜根、舍根、信根、精进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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