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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译注 卷八

成唯识论译注 卷八

  译文

  这样的四缘依十五处义之差别立为十因。它们怎样依十五处而立呢?

  一语依处。事物的名称引起人们的思想,又通过语言把这种思想表达出来,就是依语依处立随说因。依据这种语言,并随从所见、所闻等说明各种意思,这就说明:能说是所说之因。《集论》说这是名、想、见,如由名字而起取相、执着以后,随之而起的是言说,就是以名、想、见三法为因,是语言的依处。

  二领受依处。意谓观待能受和所受之性,就是依领受依处立观待因。即观待能受和所受之性,使各种事物或生,或住,或成,或得,这就是它们的观待因。

  三习气依处。意谓内外种子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就依习气依处立牵引因。意谓牵引远处自果。

  四有润种子依处。即内、外种子已经成熟的时候,就依此处立生起因。意谓能够生起近处自果。

  五无间灭依处。就是心法和心所法的等无间缘。

  六境界依处。就是心法和心所法的所缘缘。

  七根依处。就是心法和心所法所依的眼等六根。

  八作用依处。意谓作业、作具、作用,即除内外种子,其余所有的一切助现缘都是作用依处。

  九士用依处。意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以外,其余作现缘者都是士用依处。

  十真实见依处。即无漏正见,除去引发的自种子,对于无漏的有为法或无漏的无为法,如能有所资助增上和引证的,都是真实见依处。总依第五至第十这六依处立摄受因。前五依处成办三界有漏诸法,第六依处成办无漏法。

  十一随顺依处。意谓无记、染、善三性之现行和种子,能够随顺自己同类的殊胜之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意谓能够引发同类胜行,并能引得无为法。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意谓各有为法的种子,不仅各于自果有能生的差别势力,对无为法也有能证的作用。即依此处立定异因,即各种有为法能够产生自界等果报,并各能引得自乘结果。

  十三和合依处。意谓从第二领受依处至第十二差别功能依处,在事物的所生、所住、所成、所得的结果中,有和合之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因为从观待因乃至定异因,都共同产生同一事业。

  十四障碍依处。意谓在生、住、成、得的过程中,能对事物起障碍作用,即依此处立相违因,即对事物的生等起违逆作用。

  十五不障碍依处。意谓在事物的生、住、成、得过程中,对事物不起障碍作用,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意谓它对事物的生等不起违逆作用。

  像这样的十因可以用二因包括:一能生因,二方便因。

  《瑜伽师地论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称为能生因,其余各因统称为方便因。这说明牵引因、生起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不相违因中,各类因缘种子在没有成熟的时候称为牵引种子。已经成熟的时候称为生起种子。因为在那六因当中,各种因缘种子都包括在未成熟和已成熟二位当中。虽然有现行生起是能生因,如引发等四因当中,现行能生种子,但多间断,所以<菩萨地>略而不说。或者现行直接产生结果,也立种子之名,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意谓第一言说因、第二观待因、第五摄受因、第九相违因,以及前六因的非因缘法,都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之余,所以总说为方便因。并不是牵引、生起二种只属于牵引、生起二因,因为其余的四因中有因缘种子。并不是只除生起、牵引二因之外的八因都称为所余因,因为这二因中也有非因缘种子。

  《瑜伽师地论》的<有寻有伺地>等说生起因是能生因,其余的属于方便因。这段文字的意思是说:六因中不管是现行,还是种子,只要是互为因缘的,都称为生起因,因为都能生起自类之果,其余的都属于方便因。并不是说生起只属于生起因,因为其余的五因也有因缘。并不是除生起因以外的九因称为所余因,因为在生起因中有非因缘。<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种子就是这二因,所余各因就是这其余的八因,虽然牵引、生起二因中有非能生因,但此二因中因缘种子殊胜,因为明显,所以偏说。虽然其余因中有非方便因,但增上法多,因为明显,所以要偏说。

  <有寻有伺>等三地所说的生起因是能生因,其余的九因是方便。生起就是那生起因,其余的因,应当知道,就是除生起因之外的九因。虽然生起因中有非因缘种子,但是近得果,由于直接而又明显,所以要偏说。虽然牵引因中也有因缘种子,但距离得果尚远,亲生现行相隐,所以不说牵引因是因缘种的能生因。其余的因属于方便,按照上述道理应当知道。

  原典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即依此处立随说因(1)。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此即能说为所说因。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即依此处立观待因(2)。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3)。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4)。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

  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

  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

  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

  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总依此六立摄受因(5)。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6)。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即依此处立定异因(7)。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8)。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9)。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10)。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

  <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此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中诸因缘种未成熟位名牵引种,已成熟位名生起种,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虽有现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种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亲办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种。所余因谓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生熟因缘种余,故总说为方便因摄。非此二种唯属彼二因,余四因中有因缘种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

  <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摄。此文意说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能亲生起自类果故,此所余因皆方便摄。非此生起唯属彼因,余五因中有因缘故。非唯彼九名所余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或<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种子即彼二因,所余诸因即彼余八,虽二因内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虽余因内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

  <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应知即彼余九。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亲显故偏说,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而去果远,亲隐故不说。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注释

  (1)随说因:十因之一,随说即因,持业释,能说是所说之因,随所见、所闻等事物的名称引起人们的思想,由思想引起言说。

  (2)观待因:观待意谓相对,谓诸有欲求三界系缚乐及出世间不系缚乐者,或求得或受用,彼观待此,于彼诸缘称为观待因。

  (3)牵引因:有漏、无漏内种和谷、麦等外种,在未成熟位,牵引可爱或不可爱的远果。

  (4)生起因:内外种子至成熟位,能生现在的自果。

  (5)摄受因:三界惑业系缚之法及不系缚之法,都为真实见所摄受,故称摄受因。

  (6)引发因:善、染、无记种子引发同类现行,现行引发种子,种子引发种子,乃至引发无漏,都属于引发因。

  (7)定异因:三界系缚诸法及不系缚法,自性功能有差别,能够产生不同的结果。

  (8)同事因:上述七因除随说因以外的六因,协同成办某一事业。

  (9)相违因:对事物的生、住、成、得起阻碍作用。

  (10)不相违因:对事物的生、住、成、得不起阻碍作用。

  译文

  所说的四缘依什么依处建立呢?又怎样包含十因和二因呢?《瑜伽师地论》等说因缘是依有润种子依处而立,依无间灭依处立等无间缘,依境界依处立所缘缘,依其余的依处立增上缘。此中所说的种子就是第三、第四、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六依处中,除去现行,都属于因缘种子。六依处中除第三、第四依处以外,其余四依处虽然也有现行是因缘,但多间断,这里略去不说。或者这四依处的现行,也能直接产生自己的结果,如外种的麦种等,也立种子之名。或者说种子只属第四依处,关于亲疏、隐显、取舍问题,如前所说。所说无间灭依处和境界依处,应当知道这是从总的方面说明等无间缘和所缘缘的依处,不只在第五和第六依处,其余依处也有这二缘的意思。或者说只有第五、第六依处,其余的三依处虽有,但少而且相隐,所以略去不说。《瑜伽师地论》卷二十八说因缘属于能生因,增上缘是方便因,中间的等无间缘和所缘缘属于摄受因。虽然方便因内具有后三缘,但增上缘多,所以这里要偏说。其余的因也有中间二缘,但摄受因中明显,所以要偏说。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进退如前所说。

  所说十因、四缘肯定应当有果,这果有几种呢?依什么依处而得何果呢?果有五种:一异熟果。即有漏善法和不善法所招感的八识自体相续的异熟无记;二等流果。所熏习的善、不善、无记种子所引生的同类结果,或似先前所作业,随之产生相应的结果;三离系果。意谓于无漏道断障所证得的善无为法;四士用果。各位作者假藉各种工具所办成的事情;五增上果。除前四果以外其余所得的结果。

  《瑜伽师地论》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实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其余依处得增上果。初师认为:所说习气依处表明各种依处招感异熟果的一切功能,所说随顺依处表明各依处引生等流果的一切功能,所说真实见依处表明各依处证得离系果的一切功能,所说士用依处表明各种依处招感士用果的一切功能,所说的所余依处表明各种依处得增上果的一切功能。如果不是这样,就应当是太宽,或者太狭。

  二师认为:习气只属第三,虽然异熟因其余四处也有,习气依处中也有非异熟因,但异熟因离得果太远,习气依处望果也远,所以这里偏说。随顺依处只属第十一依处,虽然其余依处也得等流果,此处也得非等流果。但等流因招感胜有为行相明显,随顺依处也是这样,所以论要偏说。所说真实见依处只诠释第十依处,虽然其余的四依处也能证得离系果,真实见依处也能得非离系果,但证得离系果的行相明显,所以论要偏说。所说的士用依处只诠释第九依处,虽然其余的依处也招感士用果,士用依处还能招感增上果等,但士用依处所得士用果,其名相明显,所以论要偏说。除前四果所不属,只属其余的十一依处,虽然这十一依处也得其余的果,其余的依处也能招感增上果,但这十一依处大多招感增上果,其余的依处明显地招感具余果,所以论要偏说。

  由此可见,所说的五果当中,如果是异熟果,由牵引因、生起因、定异因、同事因、不相违因和增上缘所得。如果是等流果,则由牵引因、生起因、摄受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不相违因和因缘、增上缘所得。如果是离系果,则由摄受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不相违因和增上缘所得。如果是士用果,初师认为:由观待因、摄受因、同事因、不相违因和增上缘得。二师认为:士用果由摄受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不相违因和除所缘缘之外的三缘所得。如果是增上果,十因、四缘都可以得到。

  原典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论》说因缘依种子立,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依所余立增上。(1)此中种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处中因缘种摄。虽现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彼亦能亲办自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或种子言唯属第四,亲疏、隐显、取舍如前。言无间灭境界处者,应知总显二缘依处非唯五、六,余依处中亦有中间二缘义故。或唯五、六,余处虽有而少隐故,略不说之。《论》说因缘能生因摄,增上缘性即方便因,中间二缘摄受因摄。(2)虽方便内具后三缘,而增上多,故此偏说。余因亦有中间二缘,然摄受中显故偏说,初能生摄进退如前(3)。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4);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随顺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见处言(5),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或习气者唯属第三,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随顺唯属第十一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真见处言唯诠第十,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系,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士用处言唯诠第九,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所余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显余,故此偏说。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等流果,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若离系果,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士用果,有义: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注释

  (1)语见《瑜伽师地论》卷五:「依种子依处施设因缘,依无间灭缘依处施设等无间缘,依境界缘依处施设所缘缘,依所余依处施设增上缘。」(大正三十?页三○二)

  (2)语见《瑜伽师地论》卷三十八:「当知知中若能生因是名因缘,若方便因是增上缘,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说,由彼一切心及心所前生开导所摄受故,所缘境界所摄受故,方生方转,是故当知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摄受因摄。」(大正三十?页五○一)

  (3)进退如前:能生因或者是六因,或者是二因。依<菩萨地>,如果通取六因称之为进,若只取二因则称为退。或者认为六因中只把种子作为能生因,因为不包括现行,所以称之为退,如果包括现行则称之为进。依<有寻等地>,如果认为六因是能生因则称之为进,如果不只取一因,则称之为退。

  (4)无为法:无为是梵文asamskrta的意译,与有为相对,指非因缘和合形成无生灭变化的真实存在。唯识认为有六种无为法:㈠虚空无为。真如离诸障碍,犹如虚空;㈡择灭无为。靠无漏智的简择作用,灭诸烦恼,证得真如;㈢非择灭无为。不靠无漏智的简择力,本性清净的真如实体;㈣不动无为。进入色界四禅后,不为苦、乐所动;㈤想受灭无为。修灭尽定,进入无想地,灭六识心想及苦、乐二受;㈥真如无为。法性的真实如常之相。

  (5)语见《瑜伽师地论》卷五:「依习气随顺因缘依处施设异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实见因缘依处施设离系果,依士用因缘依处施设士用果,依所余因缘依处施设增上果。」(大正三十?页三○二)

  译文

  傍论已经讲完,现在应当辨明正论。阿赖耶识中的种子可作因缘、所缘缘、增上缘三缘,所生现行为分别形式,唯独不能作等无间缘。所谓种子三缘是:一各有亲生种子,是彼八识的因缘;二能缘种子的心法和心所法,这种子就是它的所缘缘;三如果有的种子,对于现行法的生起能够给予助力,或不起障碍作用,这就是增上缘。应当知道,因缘种子生净现行也是这样。各种现行分别展转相望,可以作三缘,因为没有因缘。意谓有情众生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三缘中除去等无间缘。

  对于一个人来说,自己的八识及其心所等同聚法,此聚与彼聚展转相望,肯定有增上缘,肯定没有等无间缘,所缘缘的意思或者是有,或者是无。第八识对于其余七识有所缘缘的意思,前七识对第八识没有所缘缘的意思,因为前七识不是第八识所依仗的本质。第七识望于第六识和前五识没有所缘缘的意思,后一意识有。前六识望于第七识都没有所缘缘的意思。第六识望于前五识没有所缘缘的意思,前五识望于第六识有所缘缘的意思,因为前五识只托第八本识所变为境相。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第六识可以有三缘,其余七识只有二缘,没有因缘和所缘缘,因为它们只缘现境。也容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前五识和第七识前与后也有三缘。前七识望于第八识可以有所缘缘,因为前七识都能熏成第八识的相分、见分种子。同聚异体之识,展转相望,只有增上缘,没有所缘缘,因为各种相应法所仗本质相同,不能互相为缘。

  二师认为:或依见分不相缘,依相分有相缘的意思,因为各个相分互为本质才能生起,如本识中诸法种子同时为触等五种遍行心所法的相分本质。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所缘境。假设允许无色界第八识变下界之色,五位心所法如本识一样也肯定缘种,六见分境不同于一个本质。同体相分为见分二缘,见分于相分只有增上缘。见分与自证分展转相望,也是这样。其余的自证分与证自证分展转相望,俱作二缘。此中不依种子的相分说,只说现行互相为缘。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相望,都有所缘,因为一一都能遍缘一切法,不过在同体的四分中,一定要除去见分望于相分的非所缘缘,因为一切相分从道理上来讲,肯定没有能缘的作用。

  既然现起分别缘其种子和现行而生,则其种子从道理上来讲也应当缘其现行和种子而生起,现行和种子对于种子来说能作几缘呢?种子肯定不能由中间二缘生起,因为这二缘待心法、心所法为果才能成立。现行望于亲种具作二缘,与非亲种只有增上缘,种子望于亲种也具二缘,于非亲种也只有增上缘。

  依这内识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从理从教皆悉成立。小乘所执心外之缘假设有也没用,况且违背理、教,你们为什么固执己见呢?虽然此言分别是从总的方面说明三界有漏心法和心所法,但随从分别的殊胜之义,佛典中多方说明,或说二、三、四、五等分别,如《瑜伽师地论》等都详细解释过。

  原典

  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1),除等无间,谓各亲种是彼因缘,为所缘缘于能缘者。若种于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碍,是增上缘。生净现行应知亦尔。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谓有情类自他展转容作二缘,除等无间。

  自八识聚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必无等无间,所缘缘义或无或有。八于七有,七于八无,余七非八所仗质故。第七于六、五无一有,余六于彼一切皆无,第六于五无,余五于彼有,五识唯托第八相故。自类前后,第六容三,余除所缘,取现境故,许五后见缘前相者(2),五、七前后亦有三缘,前七于八所缘容有,能熏成彼相、见种故。同聚异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诸相应法所仗质同,不相缘故。

  或依见分说不相缘,依相分说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质起,如识中种为触等相质。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设许变色亦定缘种,勿见分境不同质故。同体相分为见二缘,见分于彼但有增上,见与自证相望亦尔。余二展转俱作二缘,此中不依种相分说,但说现起互为缘故。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徧缘故。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既现分别缘种现生,种亦理应缘现种起,现种于种能作几缘?种必不由中二缘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现于亲种具作二缘,与非亲种但为增上,种望亲种亦具二缘,于非亲种亦但增上。

  依斯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理教皆成,所执外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何固执为?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3),如余论中具广分别(4)。

  注释

  (1)分别:包括心法、心所法,不管是见分,还是相分。

  (2)许五后见缘前相者:此据陈那著《观所缘缘论》:「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大正三十一?页八八八)

  (3)或说为二、三、四、五等:二,据《摄大乘论》卷四,遍计有二:㈠自性,㈡差别。三,即自性、随念、计度。四,如《摄大乘论》所说,即自性、差别、有觉、无觉。五,如《摄大乘论》所说,依名计义,依义计名,依名计名,依义计义,依名义计名义。等,此中省略《显扬圣教论》卷十所说的六分别,以及《楞伽经》卷五所说的十分别。

  (4)如余论中具广分别:此指《瑜伽师地论》卷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以及《显扬圣教论》、《摄大乘论》等。

  译文

  虽有内识,但无外部条件,有情众生怎能生死相续呢?

  《唯识三十颂》说:「由于各种业习气和二取习气相应。前一生命的异熟体既尽,又会生起其余的异熟果报体。」

  论说:颂文的「诸业」是指福业、非福业和不动业,即有漏善、不善思业。业的眷属也立业之名,因为它们和业一样,能够招感总报和别报。这种业刚刚生起,马上就消灭,无别义理能够招感当来真异熟果。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于本识,生起自业之功能,这种功能就是颂文所说的习气,因为这种功能是业的气分,这就是习气的「习」字。这种功能是由现行熏习而成,这就是习气的「习」字。不同于无惭外道所说的业皆宿作并是曾有,也不同于化地部等所说的业入过去,现皆有体,也不同于有部等所说的过去有体之曾业,也不同于顺世外道所说的一切果唯现业所得,所以称为习气。这种习气展转相续,到成熟的时候就会招感异熟果,这说明业习气是感当来异熟果的最殊胜的增上缘。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以上所说的四取都包括在能取、所取当中。由于上述四种二取所熏发,能够直接产生本识上的功能,此称二取习气,这说明来世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

  颂文的「俱」意谓业种子与二取种子在一起,同时感生结果,是间接条件与直接条件互相协助的意思,由于业种招生结果明显,所以颂文先说。颂文的「前异熟」是指过去世多生之业招感异熟果报。颂文的「余异熟」是指由业所招感的未来世多生异熟果报。虽然二取种子受果无穷无尽,但业的习气受果是有穷尽的。因为异熟果一者性别,与业性不同;二者难招,得果必须异世。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二者易感。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成熟,于今生中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又能另外生起以后的其余异熟果。由此所说业果不断,生死相续,轮转无穷,哪里用得着假藉心外条件方得生死相续呢?这颂文的意思是说:由业和二取为因缘,使生死轮回都离不开识,所以心法和心所法是生死因果的体性。

  此外,生死相续由于各种习气,然而各种习气总共有三种:一名言习气。就是有为法的各自直接种子。名言有二种:㈠表义名言。就是能诠表义理的音声差别:㈡显境名言。就是能够了别外境的心法和心所法。随从这两种名言熏习所成的种子,作有为法的各自因缘。

  二我执习气。就是人们虚妄计度的我和我所的种子。我执有二种:㈠俱生我执。即修道所断的我和我所执;㈡分别我执。即见道所断的我和我所执。随从这二种我执所熏习而成的种子,使有情众生等有自他之别。

  三有支习气。即招感三界异熟果报的业种子。有支有二:㈠有漏善。就是能够招感善趣果报的业;㈡各种不善。就是能够招感恶趣果报的业。随从这二种有支熏习而成的种子,使异熟果报有善趣和恶趣之别。应当知道,我执习气和有支习气在差别果报上是增上缘。应当知道,颂文所说的「业习气」就是有支习气。应当知道,二取习气就是我执习气和名言习气,即取我、我所及名言以为境界,熏我执习气和名言习气,都称为「取」。「俱」等其余文字的意思,如前所释。

  又,生死相续由于惑、业、苦,引发行为润生烦恼称为惑,能够招感后有果报的业称为业,业所引生的各种痛苦都称为苦,惑、业、苦的种子都称为习气。前二习气对于生死苦果来说是增上缘,因为它们能够协助产生痛苦。第三习气对于生死苦来说能作因缘,因为它能够直接产生痛苦。颂文所说的三种习气,如其所应,当知是这样的:惑和苦称为取,因为惑是能取,苦是所取。取是执着的意思,业不能称为取。颂文的「俱」等,如前所释。

  原典

  虽有内识,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续?

  颂曰:

  由诸业习气(1),二取习气俱。

  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

  论曰:「诸业」谓福(2)、非福(3)、不动(4),即有漏善、不善思业。业之眷属亦立业名,同招引满异熟果故。此虽纔起无间即灭,无义能招当异熟果。而熏本识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说为习气,是业气分熏习所成,简曾、现业,故名习气。如是习气展转相续,至成熟时招异熟果,此显当果胜增上缘。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5),彼取(6)皆二取摄。彼所熏发,亲能生彼本识上功能,各二取习气,此显来世异熟果心及彼相应诸因缘种。

  「俱」谓业种二取种俱,是疏亲缘互相助义,业招生显,故颂先说。「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余异熟」者,谓后后生业异熟果。虽二取种受果无穷,而业习气受果有尽,由异熟果性别难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由感余生业等种熟,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复别能生余异熟果。由斯生死轮转无穷,何假外缘方得相续?此颂意说由业、二取,生死轮回皆不离识,心、心所法为彼性故。

  复次,生死相续由诸习气,然诸习气总有三种:一名言习气。谓有为法各别亲种。名言有二:㈠表义名言。即能诠义音声差别;㈡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随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别因缘。

  二我执习气。谓虚妄执我、我所种。我执有二:㈠俱生我执。即修所断我、我所执;㈡分别我执。即见所断我我所执。随二我执所熏成种,令有情等自他差别。

  三有支习气。谓招三界异熟业种。有支有二:㈠有漏善。即是能招可爱果业;㈡诸不善。即是能招非爱果业。随二有支所熏成种,令异熟果善、恶趣别。应知我执、有支习气于差别果是增上缘。此颂所言「业习气」者,应知即是有支习气。二取习气应知即是我执、名言二种习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说名取。「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发业润生烦恼名惑,能感后有诸业名业,业所引生众苦(7)名苦,惑业苦种皆名习气。前二习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助生苦故,第三习气望生死苦能作因缘,亲生苦故。颂三习气,如应当知。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著义,业不得名。「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注释

  (1)习气:梵文vasana的意译,意谓烦恼相续在心中留下的余习,所以《大智度论》称之为「残习」或「烦恼残气」。唯识解释为种子。有三种习气:㈠名言习气。由名相概念熏习形成阿赖耶识的种子,这种子又成为产生世间万物的因缘;㈡我执习气。由于妄执有我、我所而熏习形成种子,此类种子成为人们区分我你他的原因;㈢有支习气。人们的善、恶诸行熏习形成阿赖耶中的种子,此类种子成为招感不同果报的原因。

  (2)福:福业能够招感欲界善趣总报和善别报,「福」是殊胜之义,因为它能够招感善趣果报而受很大利乐。

  (3)非福:非福业能够招感欲界恶趣异熟总报和恶别报,能够招感恶趣而受极大的苦恼。

  (4)不动:不动业能够招感色界和无色界的异熟总报以及色、无色三界的禅定,对于欲界的散动而言,故称不动。

  (5)本末:「本」指第八识阿赖耶识,因为它是产生各种异熟果报的根本,「末」指其他识中的异熟,因为它是第八识的末果。或者说第八识的总报称为本,余识别报称为末,本末摄尽一切法。

  (6)彼取:即上述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四种二取。

  (7)众苦:此指三苦或八苦。三苦如下:㈠苦苦。由于寒、热、饥、渴等条件所造成的痛苦;㈡坏苦。乐境变坏时所造成的痛苦;㈢行苦。由于一切有漏有为法迁流变动所造成的痛苦。八苦如下:㈠生苦。有两方面的含义:1为出生时的痛苦,2为生是其他痛苦的基础;㈡老苦;㈢病苦;㈣死苦;㈤怨憎会苦;与讨厌的人在一起所造成的痛苦;㈥爱别离苦。与亲爱的人分离所造成的痛苦;㈦求不得苦。欲望得不到满足所造成的痛苦;㈧五取蕴苦。五取蕴或五蕴是构成人体的五种因素。五取蕴刹那迁流变化,是生、老、病、死等各种身心痛苦的总集。三苦的苦苦相当于八苦的生、老、病、死苦和怨憎会苦,坏苦相当于爱别离苦和求不得苦。行苦相当于五取蕴苦。

  译文

  应当知道,这惑、业、苦总的包括十二有支,即从无明乃至老死,如《瑜伽师地论》等所详细解释的。

  然而十二支可以简略为四支:一能引支。即无明、行,能够引生识等五种果报的种子。这里的无明只取能够引发招感后世善业和恶业者,即这种无明所引发的乃称为行。由此可知,一切不感果的顺现受业,或者别助招感当来果报的业力当中,那唯感别报的业力,都不是行支。

  二所引支阿赖耶识内直接产生当来异熟果的识等五果种子,因为这是前述无明、行二支所引发,所以称为所引支。五种之中的识种是本识之因,除后边的六根、触、受三种,其余的色心因缘种都是名色种子,后边的六处、触、受三因,如其名称次第就是六处种子、触种子和受种子。或者说名色种子总的包括五因,此中随顺殊胜之义而立其余四支的种子,六处和识的总别之义也是这样。

  《集论》说识也是能引支,因为识中的业种子称为识支,异熟识的种子属于名色种子。《缘起经》说识支通能引支和所引支,业种子和识种子都称为识,识是名色的所依,并不属于名色。识等五支由业所熏发,感招之位虽然确实同时,但主伴、总别、胜劣、因果之相不同,所以诸圣人之教假说前后,或依当来生起分位,或依现在已起分位,因为次第而说识等五支前后不同。所以,《十地经论》等说识等五支也有现行,因为在因位时肯定没有现行的意思。因此,《缘起经》又说生与引同时,润与未润肯定不能同时。

  三能生支。即爱、取、有三支,因为它们最近能够产生未来的生和老死。受内异熟时,由迷内异熟果的无明,引发能够招感后有的各种业,以此为缘,引发直接产生未来生和老死的识等五果的种子以后,又依迷外增上果的无明,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贪爱烦恼,以贪爱为条件又产生欲等四取。爱和取合润,能够产生业种子,以及所引因识、名色、六处、触、受五支的种子转名为有,因为这六类种子都能直接产生最近未来的结果。《瑜伽师地论》卷十说只有业种子称为有,因为它能够直接产生异熟果。又有的经论说识、名色、六处、触、受五法种子称之为有,因为它们能够直接产生未来的识等。

  四所生支。即生和老死,因为它们直接由爱、取、有所产生。意谓从中有初生以后至本有中,未衰变位都是生支,诸衰变位总为老,身坏命终方名为死。老不一定有,所以附属于死立为一支。

  外人问:病为什么不立支呢?

  论主回答说:因为病不遍三界、五趣,并非定有。老虽然不定有,但由于它遍有,所以立支。诸界、诸趣、诸生,除中途夭折者而外,临终之时根、识都会衰朽。

  外人问:名色并非普遍存在,为什么要立支呢?

  论主回答说:因其定有,所以立支。因为胎生、卵生、湿生者,六处未满以前,肯定有名色。而且,名色所以要立支,是因为它们也遍三界。在色界化生初受生位,虽然具有五根,但还没有作用,此时还不能称为六处支。初生无色界的时候,虽然肯定有意根,但不明了,还不能称为意处。因此《瑜伽师地论》说十二支在欲界全有,在色、无色二界有一部分。

  外人问:爱并不是普遍存在,怎能特别立为一支呢?因为生恶趣者并不爱恶趣,所以爱并非普遍存在。

  论主回答说:因为爱肯定存在,所以特别立为一支。不求无有及生善趣者,肯定有爱。不还果生他地润生,虽然不现起爱,然而如果于彼自身取支,肯定有爱的种子。而且,爱也是普遍存在的,生恶趣者于现我身及现在境也会生起爱,所以生恶趣者有爱润生。《缘起经》依无希求当来恶趣身之爱,说生恶趣无有爱生起,并不是说生彼趣诸爱全无。

  外人问:为什么所生之果合立生老死,于所引位乃立识等五支呢?

  论主回答说:因为在因位很难知道它们的差别之相,佛教经典依据当生果位分别立为识等五支。意谓于当来初生之时果识初起,即是因识相显。于次识位五根未满以前,名色相貌增长,以后五根满时,因六处明盛,依六处发触,因触生起受,此时称为受果圆满究竟位,依此当起果位次第立因支为五。因为在当现果位容易明了差别之相,总立生、老死二支,以此显示三苦。然而所生果若在未来,为令有情生厌离故,总相说为生、老死支。若至现在为了使人们了知分位之相产生,故说识等五支。

  外人问:各种烦恼都能发业,为什么总立无明呢?各种烦恼都能润业,为什么分别立为爱、取呢?

  论主回答说:虽然一切烦恼都能发业润业,但无明之力发业的作用优胜于其他烦恼,因具十一种殊胜之事,即所缘等,详解如佛经所说。虽然各种烦恼皆能润生,但于润业位爱力偏增,因为圣教皆说爱如于水,能沃能润。经过多次灌溉才能使它生芽。而且,依初后分爱、取二支,发业之义不可重发,立一无明、如一芽生。虽然取支当中包括各种烦恼,但爱润生殊胜,故说爱增胜。

  外人问:诸缘起支,若生此地十二支,皆唯与同地十二支为缘呢?也容许与他地十二支为缘呢?

  论主回答说:一般来说,十二有支都与自地支为缘,但所发行支也有依他地无明为缘的,如下地无明发上地行支。否则,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应当不是行支,因为此时彼地无明犹未生起。

  外人问:从上地生到下地,或从下地生到上地的有情众生,以什么受为缘呢?

  论主回答说:随其所应,这种爱也缘当生地之受,不管是现行还是种子,这种说法都不违背佛教道理。

  在这十二支当中,前十支因和后二支果肯定不能同世。因中的前七支与爱、取、有三支,或者异世,或者同世。十二支中,生、老死二支,爱、取、有三支,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七支,各定同世。这样的十二有支,只要设立一重因果关系,肯定能够说明轮回理论,并脱离断见和常见,像有部那样施设两重因果关系实在是没用。或者应更超过三世两重因果,这就犯无穷的过失。

  原典

  此惑、业、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1),谓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论》广释(2)。

  然十二支略摄为四:一能引支。谓无明、行,能引识等五果种(3)故。此中无明(4)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即彼所发乃名为行(5),由此一切顺现受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

  二所引支。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是前二支所引发故。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后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后三种。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六处与识总别亦然。

  《集论》说识亦是能引,识中业种名识支故,异熟识种名色摄故。经说识支通能所引,业种识种俱名识故,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识等五种由业熏发,虽实同时,而依主伴、总别、胜劣、因果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次第故说有前后。由斯识等亦说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复由此说生引同时,润未润时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谓爱、取、有,近生当来生、老死故。谓缘迷内异熟果愚发正能招后有诸业,为缘,引发亲生当来生、老死位五果种已,复依迷外增上果愚,缘境界受发起贪爱,缘爱复生欲等四取,爱、取合润能引业种及所引因,转名为有,俱能近有后有果故。有处唯说业种名有,此能正感异熟果故。复有唯说五种名有,亲生当来识等种故。

  四所生支。谓生、老死,是爱、取、有近所生故。谓从中有至本有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诸衰变位总名为老,身坏命终乃名为死。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病何非支?

  不徧定故,老虽不定徧故立支,诸界趣生除中天者将终皆有衰朽行故。

  名色不徧何故立支?

  定故立支,胎、卵、湿生者,六处未满定有名色故。又名色支亦是徧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虽具五根,而未有用,尔时未名六处支故。初生无色虽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处故,由斯论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爱非徧有,宁别立支?生恶趣者不爱彼故。

  定故别立,不求无有生善趣者定有爱故,不还润生爱虽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种故。又爱亦徧,生恶趣者于现我境亦有爱故。依无希求恶趣身爱,经说非有,非彼全无。

  何缘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别立识等五支?

  因位难知差别相故,依当果位别立五支。谓续生时因识相显,次根未满名色相增,次根满时六处明盛,依斯发触,因触起受,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为五。果位易了,差别相故,总立二支以显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生厌故,说生、老、死。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

  何缘发业总立无明?润业位中别立爱、取?

  虽诸烦恼皆能发润,而发业位无明力增,以具十一殊胜事(6)故,谓所缘等,广如经说。于润业位爱力偏增,说爱如水能沃润故。要数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后分爱取二,无重发义立一无明。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

  诸缘起支皆依自地,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如下无明发上地行。

  不尔,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应非行支,彼地无明犹未起故。

  从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缘何受而起爱支?

  彼爱亦缘当生地受,若现若种,于理无违。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与爱、取、有或异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7)足显轮转及离断常,施设两重(8)实为无用,或应过此便致无穷。

  注释

  (1)十二有支:即十二因缘,因包括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老死十二个部分,故称十二有支或十二支。这十二支的关系如下,无明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处、六处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

  (2)如《论》广释:讲到十二因缘的有《瑜伽师地论》卷九、卷十、卷九十三,以及《大乘阿毘达磨集论》卷四十、《十地经论》卷八和世亲的《十二因缘论》等。

  (3)能引识等五果种:由无明和行作为过去世的因,可以引生识、名色、六处、触、受五种现在世果报的种子。

  (4)无明:梵文avidya的意译,意谓不明了佛教真理。有五种无明:㈠相应无明。与贪、瞋、慢、疑、恶见五大惑共起的无明;㈡不共无明。亦称独头无明,不与贪等五大惑共起;㈢恒行不共无明。不共无明中只与第七识末那识相应者,永恒相续不断,不同于与第六意识相应的有间断的无明;㈣主独无明。与意识相应的不共无明,不但不与根本烦恼俱起,也不与随烦恼俱起,是最强盛的无明;㈤非主独行无明。与忿等随烦恼俱起的无明。前四种无明是烦恼障,能发诸业。第五是所知障,不能发业,所以这里讲的无明是指前四种。

  (5)行:梵文samskara的意译,意谓行为,即身行、口行、意行,此称三业,即人的一切身心活动。

  (6)十一殊胜事:㈠所缘胜,㈡行相胜,㈢因缘胜,㈣等起胜,㈤转异胜,㈥邪行胜,㈦相状胜,㈧作业胜,㈨障碍胜,㈩随转胜,(十一)对治胜。

  (7)一重因果: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十支是因,生和老死二支是果,因在过去世,果在现在世或未来世。因在现在世,果在未来世。只要有这一重因果,就可以表明三世俱有,建立轮回,并破除断见和常见。以十支为因即破常见,以二支为果即破断见。

  (8)两重:即小乘佛教说一切有部的三世两重因果,以无明和行二支作为过去世的因,识、名色、六处、触、受五支则为现在世的果。这是一重因果关系。爱、取、有三支作为现在世的因,生、老死二支则为未来世的果。这又是一重因果关系。

  译文

  这十二支的义门分别:

  第一、假实分别门。前九支为实,后三支为假。因为被爱、取己润的行、识、名色、六处、触、受六支种子,合名为有,识等五支种子至现在时,显生、异、灭三相位的差别,分别称为生等。

  第二、一事非一事门。有五支是一事,即无明、识、触、受、爱五支。其余各支并非一事。

  第三、染不染门。无明、爱、取三支是染性,因为它们是烦恼性。识、名色、六处、触、受、生、老死七支,只是不染,因为它们是异熟果。因为七支的分位容许起染,假说通二。其余支通二种。

  第四、独杂分别门。无明、爱、取三支称为独相,不与其余支相交杂,其余九支都是杂相。

  第五、色非色门。十二支中有六支是心法,不通色法,即无明、识、触、受、爱、取,其余六支通色、心二法。

  第六、第七有漏有为无漏无为门。十二有支都是有漏,只属于有为法,因为无漏无为不是有支。

  第八、三性分别门。无明、爱、取三支只通不善和有覆无记,行支只通善性和恶性,有支通善、恶、无覆无记,其余七支只是无覆无记,七支在分位中也起善、染。

  第九、三界分别门。十二支虽然都通三界,但有的是部分,有的是全部。

  第十、能所治门。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一切支,即粗、苦、障、静、妙、离六种行相,有求上地法的有情众生,由观下界十二支为粗、苦、障,观上界为静、妙、离。

  第十一、学等分别门。十二有支都不是有学和无学,圣者虽有所起的有漏善业,但他们以无漏明慧为缘所起,与有支相违,不属有支。由此应知圣者肯定不造招感后有果的业,因为圣者们于后有苦果不迷不求。不还果等杂修第四静虑,资下无云天等故业,生净居天等,这于道理不相违背。

  第十二、三断门。初师认为:无明只是见道所断,因为迷于谛理的无明能发诸行,圣者肯定不造后有果之业。爱、取二支只能由修道所断,因为贪求当生润生之爱,九种命终之心与俱生爱相伴随。其余九支都通见道所断和修道所断。

  二师认为:十二支都通二道所断,因为《瑜伽师地论》卷十说预流果已经断除一切支的一部分,并没有完全断除。如果无明支只是见道所断,怎能说预流果没有完全断除呢?如果爱、取二支只是修道所断,怎能说预流果已经断除一切支的一部分呢?《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又说三界一切烦恼都能结生,往恶趣之行只能由分别起的烦恼所引发。诸圣教中不言润生之惑只有修道所断,因为全界烦恼都能结生,也不说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烦恼所发。由此可知,无明、爱、取三支也通见、修所断。然而正发行的无明只是见道所断,助发行的无明不定。爱、取二支正润生者只是修道所断,助润生者不定。而且,染污法的自性应当断除,对治生起的时候,它要永远断除,一切有漏的不染污法并非自性应断,因为不违圣道。

  然而,有二义说之为断:一离缚断。即断缘彼烦恼、杂彼烦恼;二不生断。断彼所依之因,使果永不生起。依离缚断,《瑜伽师地论》卷六十六说各有漏善和无覆无记只是修道所断。依不生断,《集论》等说诸恶趣、无想定等只是见道所断。《瑜伽师地论》等说十二有支通见、修二道所断,于前述二断中应当知道。

  第十三、三受俱门。这十二支中,除受、老死二支以外的十支与乐受和舍受相应,因为受不与受相应。老死位中大部分无乐及客舍。十二支中,除受支以外的十一支与苦受相应,因为受不与受相应。

  第十四、三苦分别门。除老死支以外的十一支少分属于坏苦,因为老死位中多数没有乐受,依乐受变坏而立坏苦,所以不说老死也是坏苦。十二支中少分属于苦苦,因为一切支中都有苦受。十二支全部属于行苦,因为各种有漏法都是行苦,约舍受说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以外,其义如前坏苦所说。实际意思就是这样,各种佛典中根据各支的外相增盛有不同的说法。

  第十五、四谛门。十二有支都属于苦谛,因为它们是取蕴性,行、有、无明、爱、取五支也属于集谛,因为行、有二支是业性,无明、受、取三支是烦恼性。

  第十六、四缘门。在四缘当中,诸支相望,增上缘肯定都有,其余三缘有无不定。佛经依据定有,只说有一缘。爱支望于取支,有支望于生支,有因缘的意思,如果说识支是业的种子,行望于识也作因缘,其余支相望没有因缘的意思。

  《集论》说无明望行支有因缘的意思,依于无明俱时之思业习气说,无明俱时假说无明,实际上是现行种子的思业习气。《瑜伽师地论》卷十说诸支相望而无因缘,此依现行爱、取,只依业种说为有。无明望行支,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有其余二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有望于生,受望于爱,没有等无间缘,有所缘缘。余支相望,都无这二缘。此中所说诸支相望为缘的意思,是依邻近、顺次、因果前后不相杂乱的真实缘起义说。若异此相望,则为缘不定,各位聪明有智慧的人,应当按照上述道理进行思维。

  第十七、惑业苦摄支门。惑、业、苦三类包括十二支,无明、爱、取三支属于惑,行全有一分属业,识、名色、六处、触、受、生、老死七支全部和有的一部分属于苦。《瑜伽师地论》等说业全摄有,应当知道,这是依业有而说的。《集论》卷四说识属于业,意思是说:业的种子是识支。只有惑、业所招感的结果称为苦,只属于苦谛,又为了使众生生厌患心,不再起惑造业,由此可知,惑、业、苦就是十二支,能使众生生死轮回,相续不断。

  原典

  此十二支义门别者:

  九实,三假,已润六支合为有故,即识等五三相位别名生等故。

  五是一事,谓无明、识、触、受、爱五,余非一事。

  三唯是染,烦恼性故,七唯不染,异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说通二,余通二种。

  无明、爱、取说名独相,不与余支相交杂故,余是杂相。

  六唯非色,谓无明、识、触、受、爱、取,余通二种。

  皆是有漏,唯有为摄,无漏无为非有支故。

  无明、爱、取唯通不善、有覆无记,行唯善、恶,有通善、恶、无覆无记,余七唯是无覆无记,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1)。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麤、苦等六种行相(2),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一切皆唯非学无毕,圣者所起有漏善业,明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由此应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于后苦果不迷求故,杂修静虑资下故业,生净居等,于理无违。

  有义:无明唯见所断,要迷谛理能发行故,圣必不造后有业故。爱、取二支唯修所断,贪求当有而润生故,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故。余九皆通见、修所断。

  有义:一切皆通二断,《论》说预流果(3)已断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断者故。(4)若无明支唯见所断,宁说预流无全断者?若爱、取支唯修所断,宁说彼已断一切支一分?又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5)不言润生唯修所断,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由此故知无明、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然无明支正发行者,唯见所断,助者不定,爱、取二支正润生者唯修所断,助者不定。又染污法自性应断,对治起时彼永断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应断,不违道故。

  然有二义说之为断:一离缚故,谓断缘彼杂彼烦恼;二不生故,谓断彼依令永不起。依离、缚断说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依不生断说诸恶趣无想定等唯见所断。说十二支通二断者,于前诸断如应当知。

  十乐、舍俱,受不与受共相应故,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舍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十一少分坏苦所摄,老死位中多无乐受,依乐立坏故不说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摄,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摄,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舍受说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坏苦说,实义如是,诸圣教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6)。

  皆苦谛摄,取蕴性故,五亦集谛摄(7),业烦恼性故。

  诸支相望增上定有,余之三缘有无不定。契经依定唯说有一,爱望于取,有望于生,有因缘义。若说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作因缘,余支相望无因缘义。

  而《集论》说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无明时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瑜伽》论说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依现爱取唯业有说。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有余二缘。有望于生,受望于爱,无等无间,有所缘缘。余支相望二俱非有,此中且依邻近顺次不相杂乱实缘起说。异此相望为缘不定,诸聪慧者如理应思。

  惑、业、苦三摄十二者,无明、爱、取是惑所摄,行、有一分是业所摄,七有一分是苦所摄。有处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依业有说故。有处说识业所摄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惑业所招独名苦者,唯苦谛摄为生厌故。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

  注释

  (1)有分有全:欲界摄十二支全部,色界和无色界摄十二支少分。

  (2)麤、苦等六种行相:三界分为九地,对上地和下地进行比较,下地粗、苦、障,观而厌之;上地静、妙、离,观而欣之。由于这种欣、厌之力,次第断下地之惑。所以六行观又称为欣厌观。

  (3)预流果:预流是梵文srotapanna的意译,音译须陀洹,小乘佛教修行的第一果位,意谓刚刚进入无漏的圣道之流。

  (4)语见《瑜伽师地论》卷十,问:「预流果当言几支已断耶?」答:「一切一分无全断者,如预流果。」(大正三十?页三二七)

  (5)语见《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问:「贪等十烦恼,几能发业,几不能发?」答:一切能发,若诸烦恼猛利现行,方能发起往恶趣业,非诸失念而现行者,又分别起能发此业,非任运起。」(大正三十?页六二七)

  (6)诸圣教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缘起经》卷上认为,生和色是行苦,老是坏苦,死是苦苦。《十地经论》卷八认为,无明、行、识、名色、六入是行苦,触和受是苦苦,其余的因缘分是坏苦。

  (7)五亦集谛摄:此指十二因缘中的行、有、无明、爱、取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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