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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译注 卷八

  译文

  而且,有情众生的生死相续,由于内部因缘,不需要外部条件,所以只有识。因就是有漏业和无漏业,因为这二业是正招感生死的因素,所以说为因。缘是烦恼障和所知障,因为它们协助招感生死,所以说为缘。为什么呢?有二种生死:

  一分段生死。就是各种有漏善业和不善业,由烦恼障作为缘,作为辅助势力,所招感的三界异熟果粗显,由于因缘之力,身体和生命有短有长,都有一定的限度,所以称为分段。

  二不思议变易生死。即以各种无漏后得有分别业为亲因,以所知障为缘助势力,所招感的异熟果殊胜细密。能由悲愿力改变身命的长短,没有一定的限度,所以称为变易。如果无漏定愿力正所资生,正所感后得,其妙用细密难测,所以称为不思议。也可以称为意成身,因随大悲愿意所成就。

  如《胜鬘经》所说:如果以取为缘,有漏业因续后有者而生三界之有,以无明习地为助缘,无漏业因即生阿罗汉、独觉、已得自在菩萨三种意成身。也称为变化身,因为无漏禅定之力,使其身体与原来不同,犹如变化。如《显扬圣教论》卷十六所说:声闻无学永远断尽以后的再生,怎能证得无上觉悟呢?依变化身证得无上觉悟并不是业报之身,所以这种说法并不违背道理。

  小乘佛教问:假若以所知障为助缘,无漏业能够招感生死,二乘人的定姓声闻应当不永远入无余涅槃

  论主回答说:如各有情众生虽有无漏种,但由于烦恼所拘碍,驰流生死,不趣涅槃。

  外人问:道谛为什么实际上能够招感苦呢?

  论主反问:谁说过道谛实际上能够招感苦呢?

  外人问: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感义如何呢?

  论主回答说:由于无漏胜定资有漏业,使所得果相续新生,长时不绝,展转增胜,假说名感。此无漏业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此无漏之力,非无漏业独能感果。然而所知障不障碍解脱,不能引发有漏业,没有润生的作用。

  外人问:为什么要资感生死而受苦呢?

  论主回答说:为了自己证得菩提,给有情众生带来利益和安乐,即不定二乘独觉、声闻和已得自在发大誓愿的菩萨,已经永远断伏烦恼障,不需要再受当来分段身,恐怕废除长时间以来所修的菩萨行,便入无漏的殊胜禅定,以殊胜的誓愿力,如阿罗汉的延寿之法,资养现身之因,使业长时生果不绝,如此由于一再地修定及誓愿的资助,乃至于证得无上菩提。

  外人问:那又何须所知障助方感此果呢?

  论主回答说:既然还没有圆满证得无相大悲,如果不认为实际菩提可以求得,有情众生可度,就没有理由发起猛利大悲和誓愿。而且,所知障障碍大菩提,为了永远断除它,留身久住,说之为缘。而且,这种所知障是一切有漏之依,这种所知障若无,那种能依有漏肯定没有,对于变易生死的久住,有很大的助力。

  如果所留身是由有漏业和有漏愿所资助,属于分段生死,因为这是二乘人和有情众生所知道的外境。如果所留身是由无漏定及无漏愿所资助,属于变易生死,因为这不是二乘人和有情众生所知道的外境。由此应当知道,变易生死的性质是有漏,望感现业属于异熟果,于无漏业是增上果,《十地经》所说的出过三界,这是随此无漏助业因而说。

  《唯识三十颂》所说的「诸业习气」即前文所说的有漏、无漏二业种子。颂文听说的「二取习气」即前文所说的烦恼障和所知障种子,因为执着都称为「取」。颂文的「俱」等,其义如前所解释。

  外人问:变易生死不像分段生死那样别死别生,怎能说前异熟既尽后异熟产生呢?

  论主回答说:变易生死虽然不像分段生死那样前异熟灭尽,后异熟产生,但由于禅定和誓愿的一再资助,改去前恶,转生后胜,也有前尽后更生之义。虽然也由于诸法现行,使有情众生生死相续,种子相续一切时肯定具有,所以颂中偏说种子。或者说为了显示真异熟因是业种子,果即本识,因为一切果都不离本识,所以不说现行。此诸现行虽然也是异熟因,但并不是立即生果。

  外人问:六识中也有异熟果,为什么颂中不说前尽后生呢?

  论主回答说:转识有间断,不是真异熟。前际、中际、后际的生死轮回,不需要外部条件,既然是由于内识,净法相续应当知道也是这样。意谓自无始以来,依附本识有无漏种子,由于前七转识等的一再熏发,逐渐增胜,以至于到究竟位成佛的时候,转舍原来的杂染识种子,转得开始生起的清净识种子,维持和含有一切功德种子,由于佛本有的誓愿力,相续至无穷无尽的未来际,生起各种神妙作用,相续无穷无尽。由此应当知道,只有内识。

  原典

  复次,生死相续由内因缘,不待外缘,故唯有识。因谓有漏无漏二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缘谓烦恼、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说为缘。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一分段生死(1)。谓诸有漏善、不善业,由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三界麤异熟果。身命短长随因缘力,有定齐限,故名分段。

  二不思议变易生死(2)。谓诸无漏有分别业,由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由悲愿力改转身命,无定齐限,故名变易。无漏定愿正所资感,妙用难测,名不思议。或名意成身,随意愿成故,如契经说,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续后有者而生三有,如是无明习地(3)为缘,无漏业因有阿罗汉、独觉、已得自在菩萨,生三种意成身。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转令异本,如变化故。如有论说,声闻无学永尽后有,云何能证无上菩提?依变化身证无上觉,非业报身,故不违理。

  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姓应不永入无余涅槃。

  如诸异生拘烦恼故。

  如何道谛实能感苦?

  谁言实感?

  不尔,如何?

  无漏定愿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长时,展转增胜,假说名感。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力,非独能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

  何用资感生死苦?

  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4),谓不定姓独觉、声闻及得自在大愿菩萨,已永断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以无漏胜定愿力,如延寿法资现身因,令彼长时与果不绝。数数如是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

  彼复何须所知障助?

  既未圆证无相大悲,不执菩提有情实有,无由发起猛利悲愿。又所知障障大菩提,为永断除留身久住。又所知障为有漏依,此障若无彼定非有,故于身住有大助力。

  若所留身有漏定愿所资助者,分段身摄,二乘异生所知境故。无漏定愿所资助者,变易身摄,非彼境故。由此应知变易生死,性是有漏,异熟果摄,于无漏业是增上果,有圣教中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助因说。

  颂中所言「诸业习气」即前所说二业种子。二取习气即前所说二障种子,俱执着故。「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变易生死虽无分段前后异熟别尽别生,而数资助前后改转,亦有前尽余复生义。虽亦由现生死相续,而种定有,颂偏说之。或为显示真异熟,因果皆不离本识,故不说现,现异熟因不即与果。

  转识间断非异熟故。前、中、后际(5)生死轮回,不待外缘,既由内识,净法相续应知亦然。谓无始来依附本识有无漏种,由转识等数数熏发渐渐增胜,乃至究竟得成佛时,转舍本来杂染识种,转得始起清净种识,任持一切功德种子,由本愿力尽未来际,起诸妙用,相续无穷,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注释

  (1)分段生死:具有见、思惑之一切凡夫的生死。各种有漏善业和不善业,由烦恼障作为辅助条件,所招感的三界六道的果报。其身果报有分分段段之差异,所以称为分段生死。

  (2)不思议变易生死:阿罗汉以上圣者的生死。各种无漏善业所招感的界外净土果报。「不思议」意为业用之神妙不测,「变易」意为圣者改易分段之身而得不可思议殊妙之好身。

  (3)无明习地:即无明住地。「习」为数习,有此无明等五住地,故称无明住地。五住地(一见一处住地、二欲爱住地、三色爱住地、有爱住地、无明住地)之一,在我、法二执当中,属法执所摄,为变易生死之因,在根本无明和枝末无明中,属于根本无明,是痴闇之心体,是一切烦恼的根本。

  (4)自证菩提利乐他故:即二利,自利、利他。上求菩提为自利,下化众生为利他。

  (5)前、中、后际:即三际,亦称三世,前际即过去世、前世、前生,中际即现在世、现世、现生,后际即未来世、来世、来生。

  译文

  外人问:如果说只有识的话,为什么世尊在佛经中到处说有三性呢?

  论主回答说:应当知道,三性也不离识,为什么呢?

  《唯识三十颂》说:「由于各种各样的分别活动,遂有各种各样的事物产生。实际上,这些事物都是由于一般人的虚妄计度,其自性是没有的。依他起自性是分别缘所生。圆成实性就是依他起性和遍计所执性永远远离的情形。所以圆成实性和依他起性,既非有异,亦非不异,如无常等性,圆成实性不被见时,依他起性也见不到。」

  论说:难陀等认为,一般人的心识普遍认为客观事物实有,所以称为「遍计」,其心识品类众多,所以颂文说为「彼彼」,即能遍计的虚妄分别。就是由各种心识的虚妄分别,普遍计度各种所遍计之物,就是人们所虚妄执着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不管是法还是我的自性差别。这种所虚妄执着的自性差别,总称为遍计所执自性。这种自性都是不存在的,因为从佛教道理和佛的教诲,仔细推论起来,都无此自性。

  护法认为:或者颂文的第一句说明能够遍计的心识,第二句说明所遍计的外境。后半颂才申明遍计所执的对象,不管是我是法,其自性都是不存在的,因为已经详细说明这种自性是不可得的。

  颂文初句所说能遍计的自性如何呢?安慧等认为:八个识及其各种心所法,属于有漏者都是能遍计,因为虚妄分别是其自性,都像是所取、能取之相在显现,因为《瑜伽师地论》等都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的妄执种子为自己的所缘。

  护法等认为:第六、七识妄执我、法者都是能遍计,因为《摄大乘论释》只说意识能遍计,第七识和第六识合称为意识,因为它们的计度分别能够遍计,执我法者肯定是慧,我、法二执肯定与无明相应。《瑜伽师地论》等都没说过无明有善性,因为痴、无痴等不能相应,从来没有见过执着于「有」的观点能够导致于认识「空」的智慧。执着于「有」和认识「空」不能同时生起,从来就没有执着于「有」的观点不能熏习。有漏心等不能证得实理,一切都称为虚妄分别。虽然好像是所取、能取之相在显现,但并不是一切都属于能遍计。因为不能说无漏心也有执着,如果认为有似能、所二取之相现就是遍计所执,如来后得无漏智心岂非亦应有执?《佛地经》说佛智显现身、土等种种影像,犹如镜等一样,如果没有能缘的功能,就不应当是智能。虽然阿赖耶识能缘遍计种子,但没说只缘遍计种子,所以经文没有把它作为能缘的确实凭证。

  由于上述道理,只有第六识和第七识有能遍计。识品虽然是二种,但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种等不同的遍计,所以颂文说「彼彼」。再者,所遍计的自性怎样呢?《摄大乘论》说依他起自性是所遍计,因为遍计心等以此为所缘缘。

  外人问:圆成实性怎么不是所遍计的外境呢?

  论主回答说:真如不是妄执所缘的外境,依展转说,真如也是所遍计。遍计所执虽然是遍计心境,所以不是所遍计。

  原典

  若唯有识(1),何故世尊(2)处处经中说有三性(3)?

  应知三性亦不离识,所以者何?

  颂曰:

  由彼彼徧计,徧计种种物。

  此徧计所执,自性无所有。

  依他起自性,分别缘所生。

  圆成实于彼,常远离前性。

  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

  如无常等性,非不见此彼。

  论曰:周徧计度故名徧计(4),品类众多说为彼彼,谓能徧计虚妄分别。即由彼彼虚妄分别,徧计种睡昕徧计物,谓所妄执蕴、处、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别。比所妄执自性差别,总名徧计所执自性。如是自性都无所有,理教职征不可得故。

  或初句显能徧计识,第二句示所徧计境,后半方申徧计所执,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广显彼不可得故。

  初能徧计自性云何?有义: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徧计(5),虚妄分别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现故,说阿赖耶以徧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执我、法者是能徧计,唯说意识能徧计故,意及意识名意识故,计度分别能徧计故,执我、法者必是慧故,二执必与无明俱故。不说无明有善性故,痴、无痴等不相应故,不见有执导空智故,执有达无不俱起故,曾无有执非能熏故。有漏心等不证实故,一切皆名虚妄分别。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徧计摄。勿无漏心亦有执故,如来后得应有执故?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故,若无缘用应非智等。虽说藏识缘徧计种而不说唯,故非诚证。

  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计。识品虽二(6),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徧计不同(7),故言彼彼。次所徧计自性云何?《摄大乘》说是依他起(8),徧计心等所缘缘故。

  圆成实性宁非彼境?

  真非妄执所缘境故,依展转说亦所徧计。徧计所执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徧计。

  注释

  (1)若唯有识:《藏要》本校注称:「此段生起,糅安慧释。」

  (2)世尊:梵文bhagavat和lokanatha的意译,音译薄伽梵,佛的尊号之一,因为佛被世人所尊敬,故称世尊。(3)三性:即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

  (4)周徧计度故名徧计:据《述记》卷九末,本段为难陀等的解释,但《藏要》本校注称:「此解同《转识论》,又糅安慧释。」

  (5)有义: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徧计:据《述记》卷九本,本段为安慧等人的解释,前五识和第八识只有法执,第七识只有人执,第六识通法执和人执二种。

  (6)识品虽二:此指第六识和第七识。

  (7)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徧计不同:遍计有二的主张有六种不同的说法:㈠自性计,差别计;㈡无差别,有差别;㈢加行,名施设;㈣文字,非文字;㈤分别自体,分别所依缘事;㈥随觉,随眠。

  遍计有三的主张有二种不同的说法:㈠我、法、用,㈡自性随念、计度、分别。

  遍计有四的主张有二种不同的说法:㈠自性计、差别计、有觉计、无觉计,㈡计自相、计差 别、计所取、计能取。

  遍计有五的主张有四种不同的说法:㈠依名计义、依义计名、依名计名、依义计义、依二计 二,㈡计义自性、计名自性、计染自性、计净自性、计非染净自性,㈢贪、瞋、合会、别离、随舍,㈣无常计常、苦计乐执、不净计净、无我计我、于诸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

  六种遍计如下:㈠自性计,㈡差别计,㈢觉悟计,㈣随眠计,㈤加行计,㈥名遍计。

  七种遍计即七种分别: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

  八种遍计即八种分别生三事,八分别如下:自性分别、差别分别、总执分别、我分别、我所 分别、爱分别、不爱分别、爱不爱俱相违分别。三事如下:戏论所依缘色事,见我慢事,贪 、瞋、痴事。

  九种遍计就是九结:爱结、恚结、慢结、无明结、疑结、见结、取结、悭结、嫉结。

  十遍计即十种分别:根本分别、缘相分别、显相分别、缘相变异分别、显相变异分别、他引 分别、不如理分别、如理分别、执着分别、散动分别(即十种散动)。十散动也是十遍计。

  除此之外还有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八、六十二之区分,文中以「等」字省略。

  (8)《摄大乘》说是依他起:见《摄大乘论释》卷四:「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计。」(大正三十一?页三四一)

  译文

  遍计所执之相怎样呢?与依他起性又有什么区别呢?

  安慧认为三界之心及其心所,由于无始以来的虚妄熏习,虽然各自本体是一自证分,但似依他见、相二分而生,也就是能取和所取,如是二分情执方面虽似体有,但从佛教道理来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此之二相,《辩中边论》等说为遍计所执。此二所依识等体实际上是托缘而生,此性并不是没有,称为依他起性,因为它是从虚妄分别种子之缘而生。怎么知道见、相二分非有呢?因为《辩中边论》等说虚妄分别是依他起性,二取是遍计所执性。

  护法认为:一切心法及其心所法,由于熏习之力所变见、相二分从缘而生,所以也是依他起性,遍计依此二分妄执为真实的有无、为一、为异、为俱不俱等,此见、相相二分方名遍计所执。《摄大乘论》等说:唯量、唯二、种种都称为依他起性。四法和十一识等,《瑜伽师地论》等都说属于依他起性。假定不是这样,佛等无漏后得智品所变相、见二分,应当称为遍计所执。假定容许无漏二分也是遍计所执,圣者的后得智就不是缘彼依他起的二分所生。能缘依他所有智品应非道谛,若不许圣智非遍计所执,应当知道,有漏心也应当是这样。

  而且,如果有漏见、相二分是遍计所执,就应当像兔角等一样不是所缘缘,因为遍计所执之体是没有的。而且,应当是见、相二分不能熏习成为种子,后识等生应当是没有见、相二分。而且,各种有漏习气属于相分,其体非有之法又怎能作因缘呢?如果从缘所生识内相、见二分不是依他起性,二分所依依他起的识体,照例也应当是这样,因为没有不同的原因。

  由于上述道理,各种条件和合而生的心法、心所法及相分、见分、有漏、无漏等,都是依他起性,因为它们都是依靠各种条件和合而生起。颂文所说的「分别缘所生」,应当知道这是暂且说染分依他,因为净分依他也就是圆成实性。或者说染净心法、心所法都称为分别,因为它们都能缘虑,所以一切染分依他和净分依他都属于这里所说的依他起性。

  二空所显示的圆满、成就和诸法实性称为圆成实性。这就是真如体的遍、常、非虚谬,不同于自相、共相、虚空、我等。无漏有为也具三义:离倒、究竟、周遍,也可以称圆成实性,但颂文所说的是初真如名为圆成实性,并非以后的无漏依他。这种圆成实性在那依他起性上,永远远离前述遍计所执性,以二空所显真如为其自性。颂文的「于彼」说明圆成实性与依他起性既不同一,又不相离。颂文的「常远离」说明遍计所执是虚妄所执,其能取、所取之性,从道理上讲永恒非有。前文说明不空是依他起性,其性说明二空不是圆成实性,因为真如既不是有,也不是无。

  原典

  徧计所执其相云何?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有义:三界心及心所由无始来虚妄熏习,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谓见、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无,此相说为徧计所执。二所依体实托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虚妄分别缘所生故。云何知然?诸圣教说虚妄分别是依他起,二取名为徧计所执。

  有义: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徧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徧计所执。诸圣教说唯量唯二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1)、十一识(2)等,《论》皆说为依他起摄故。不尔,无漏后得智品二分应名徧计所执,许应圣智不缘彼生,缘彼智品应非道谛,不许应知有漏亦尔。

  又,若二分是徧计所执,应如兔角等非所缘缘,徧计所执体非有故。又应二分不熏成种,后识等生应无二分。又诸习气是相分摄,岂非有法能作因缘?若缘所生内相、见分非依他起,二所依体例亦应然,无异因故。

  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有漏、无漏皆依他起,依他众缘而得起故。颂言「分别缘所生」者,应知且说染分依他,净分依他亦圆成故。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摄。

  二空所显圆满、成就、诸法实性名圆成实。显此徧、常,体非虚谬,简自、共相、虚空、我等(3)。无漏有为离倒、究竟、胜用周徧,亦得此名,然今颂中说初非后。此即于彼依他起上常远离前徧计所执,二空所显真如为性。说「于彼」言,显圆成实与依他起不即不离。「常远离」言,显妄所执能所取性理恒非有,前言义显不空依他,性显二空非圆成实,真如离有离无性故。

  注释

  (1)相等四法:五法中的前四法:相、名、分别、正智。

  (2)十一识:即《摄大乘论》所说的十一识:㈠身识,即五色根:眼、耳、鼻、舌、身;㈡身者识,即第七识末那识,㈢受者识,意根;㈣彼所受识,即六尘;㈤彼能受识,即前六识;㈥世识,时间;㈦数识,即数目;㈧处识,即有情众生的住处;㈨言说识,即语言;㈩自他差别识,自己与他人的差别;(十一)善趣恶趣死生识,有情众生的生死流转

  (3)等:此中省略胜论的大有、和合,又省略数论的自性。

  译文

  由于前述道理,这种圆成实性与那依他起性既非相异,亦非不异。相异即真如应非彼之实性,不异即此真如性应是无常。彼此都应当是净非净境,根本智与后得智应无区别。为什么说依他起性与圆成实性非异非一呢?如无常、无我等性是一样。无常等性与行等法如果相异,应彼行法非无常等。如果不异,无常等此应非彼行等之共相。由上述譬喻,说明这种圆成实与那依他起性,既非同一,又非相异。诸法与法性,从道理上来讲也必然是这样,因为胜义与世俗相待而有。

  不能说不证得圆成实性,就能见到那依他起性。在没有达到遍计所执性空的时候,就不能如实知道依他起性之有。无分别智证得真如以后的后得智中,才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虽然心法、心所法自无始以来已经能够缘取自己的相分、见分等,但我、法执永恒俱行,不能如实知道各种条件所引生的各种心法、心所法的虚妄变现。就像幻事、阳焰、梦境、镜像、光影、谷响、水月、变化而成的东西一样,非有似有。

  依据这种意思,《厚严经》的颂说:「如果不认识真如,就不能如实知道各种行法都如幻事等一样,虽然是有,但非真有。」此颂的意思是说:遍计、依他、圆成三性,都不远离心法和心所法,意谓这三性都是由于心法、心所法及其所变现的各种条件所引生的事物,都如幻事等一样非有似有,以此诳惑愚夫,一切都称依他起性。愚夫于此硬坚持我法执、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中花等一样,若性若相皆无,一切都称为遍计所执性。在依他起性上,人们所妄执的我、法都是空,这空所显示的识等真性,称为圆成实性,所以三自性都不离心法等。

  原典

  由前理故,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非异非不异,异应真如非彼实性,不异此性应是无常。彼此俱应净非净境,则本后智用应无别。云何二性非异非一?如彼无常、无我等性。无常等性与行等法异,应彼法非无常等。不异,此应非彼共相。由斯喻显此圆成实与彼依他非一非异,法与法性理必应然,胜义、世俗相待有故。

  非不证见此圆成实,而能见彼依他起性。未达徧计所执性空,不如实知依他有故。无分别智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虽无始来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1),而我、法执恒俱行故,不如实知众缘所引自心、心所虚妄变现,犹如幻事、阳焰、梦境、镜像、光影、谷响、水月、变化所成,非有似有。

  依如是义,故有颂言:

  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

  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2)

  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华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循计所执。依他起上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等真性名圆成实。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注释

  (1)虽无始来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意谓无始以来,见分缘自相分,自证分缘自见分,亦缘自身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缘自己的自证分。

  (2)语见《厚严经》。

  译文

  虚空、择灭、非择灭等无为法属于哪一性呢?可以属于三性。心变似虚空等相,因为这些无为法是随心而生,所以属于依他起性。愚蠢的人们对此虚妄执着为实有,这就属于遍计所执性。如果于真如虚假施设有虚空等无为法的意思,这就属于圆成实性。有漏心等肯定属于依他起性,无漏心等可以属于依他、成实二性,因由众多条件而生,所以属于依他起性,因无颠倒,所以属于圆成实性。

  这样的三性与七真如的相摄关系如何呢?七真如如下:㈠流转真如。即有为法生灭流转的真实性质;㈡实相真如。二无我所显示的真实性质;唯识真如。意谓染法净法皆为识变之实性;㈣安立真如。即苦的真实性质;㈤邪行真如。即集的真实性质;㈥清净真如。即灭的真实性质;㈦正行真如。即道的真实性质。这七真如的真实性质属于圆成实性,因为这是根本智和后得智的境界。七真如的外相属性,流转、苦、集三真如属于遍计、依他前二性,因为这是虚妄执着的杂染法,其余的四真如都属于圆成实性。

  三性与六法的相摄关系如何呢?六法当中都具三性,因为色、受、想、行、识及无为法都具有虚妄执着的缘生之理。

  三性与五事的相摄关系如何呢?佛教经典的说法不一致,《瑜伽师地论》卷七十四等说依他起性摄持相、名、分别、正智,圆成实性摄持真如,遍计所执性不摄持五事。《瑜伽师地论》等说有漏心法、心所法变似所诠称为相,似能诠的显现,虚假施设为名,能变心等称为分别,因为无漏心等远离戏论,所以称为正智,不说能诠和所诠,四事从缘而生,都属于依他起性。

  《辩中边论》说依他起性摄持相和分别,遍计所执性只摄持名,正智、真如属于圆成实性。还说有漏心法及其心所法的相分称为相,其余的称为分别,因为遍计所执都无本体,为了显示非有而假说为名,正智和真如都无颠倒,所以都属于圆成实性。

  《楞伽经》卷七<五法品>说:「依他起性只摄持分别,递计所执摄持相和名,正智和真如属于圆成实性。」又说有漏心法及其心所法、相分、见分等总称为分别,因为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遍计所执的能诠和所诠,随顺有情众生立为名、相二事。

  世亲的《摄大乘论释》卷五说名属于依他起性,义属于遍计所执性。又说有漏心法、心所法、相分、见分等,由于名的势力而成递计所执性,所以称为名。遍计所执,随于此名而横计于义,其本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虚假地成立义之名。以上诸处所说五事,其文虽然不同,而义理不相违逆,但初瑜伽所说不相杂乱,如《瑜伽师地论》的详细解释应当明白。

  又,佛教经典中说有五相,它们和三性的相摄关系如何呢?所诠、能诠各具三性,意谓妄所计属于遍计所执性,相、名、分别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于依他起性。真如、正智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于圆成实性,因为后得智变似能诠之相。能诠、所诠二相只属于遍计所执性,因为所妄计的名之与义肯定相属。第四执着相只是依他起性,因为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不执着相只属于圆成实性,因为以无漏智等为其自性。

  又,《显扬圣教论》卷六讲到四真实,这与三性的相摄关系如何呢?世间和道理所成真实属于依他起性,因为属于相、名、分别三事。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属于圆成实性;因为属于正智、真如二事。《辩中边论》说世间真实只属于遍计所执性,因为这是被世俗人共同所虚妄执着的我和法,道实所成真实通属三性,因为道理通属执着、无执着、杂染和清净。后二真实只属于第三性。

  原典

  虚空(1)、择灭(2)、非择灭(3)等,何性摄耶?三皆容摄,心等变似虚空等相,随心生故依他起摄。愚夫于中妄执实有,此即徧计所执性摄。若于真如假施设有虚空等义,圆成实摄。有漏心等定属依他,无漏心等容二性摄。众缘生故,摄属依他。无颠倒故,圆成实摄。

  如是三性与七真如云何相摄?七真如者:一流转真如。谓有为法流转实性;二实相真如。谓二无我所显实性;三唯识真如。谓染、净法唯识实性;四安立真如。谓苦实性;五邪行真如。谓集实性;六清净真如。谓灭实性;七正行真如。谓道实性。此七实性圆成实摄,根本(4)、后得二智境故。随相摄者,流转、苦、集三前二性摄,妄执杂染故,余四皆是圆成实摄。

  三性六法相摄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5),色、受、想、行、识及无为皆有妄执缘生理故。

  三性五事相摄云何?诸圣教说相摄不定。谓或有处说依他起摄彼相、名、分别、正智,圆成实性摄彼真如,徧计所执不摄五事。彼说有漏心、心所法变似所诠(6)说名为相,似能诠现施设为名,能变心等立为分别,无漏心等离戏论故但总名正智,不说能、所诠,四从缘生,皆依他摄。

  或复有处说依他起摄相、分别,徧计所执唯摄彼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7)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8),余名分别,徧计所执都无体故,为显非有假说为名,二无倒故圆成实摄。

  或有处说依他起性唯摄分别,徧计所执摄彼相、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见分等总名分别,虚妄分别为自性故,徧计所执能诠、所诠随情立为名、相二事。

  复有处说名属依他起性,义属徧计所执,彼说有漏心、心所、法、相、见分等(9)由名势力成所徧计,故说为名。徧计所执随名横计,体实非有,假立义名。诸圣教中所说五事文虽有异,而义无违,然初所说不相杂乱,如《瑜伽论》广说应知。

  又,圣教中说有五相(10),与此三性相摄云何?所诠、能诠各具三性,谓妄所计属初性摄,相、名、分别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真如、正智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后得变似能诠相故。二相属相唯初性摄,妄执义名定相属故。彼执着相唯依他起,虚妄分别为自性故。不执着相唯圆成实,无漏智等为自性故。

  又,圣教中说四真实(11),与此三性相摄云何?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依他起摄,三事摄故,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二事摄故。《辩中边论》说初真实唯初性摄,共所执故,第二真实通属三性,理通执、无执、杂染、清净故,后二真实唯属第三。(12)

  注释

  (1)虚空:即虚空无为(akasasamskrta),唯识六无为法之一,意谓真如远离各种障碍,犹如虚空,自由自在。

  (2)择灭:即择灭无为(pratisamkhyanirodhasamskrta),唯识六无为法之一,意谓通过无漏智的简择作用,灭除烦恼,证得真如。

  (3)非择灭:即非择灭无为(apratisamkhyanirodhasamskrta),唯识六无为法之一,真如自性清净,不需要无漏智的简择力,不需要任何条件。

  (4)根本:即根本智,亦称如理智、无分别智、正智、真智等。根本智之名对于后得智而言,此智不依于心,不缘外境,了一切境皆即真如,能缘之智和所缘外境无异,故称无分别智。由此无分别智能生种种分别,生一切法乐,出一切功德大悲,故称根本智。

  (5)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识五蕴和无为法都具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六法都可以被虚妄执着,此为遍计所执性;六法都是托缘而生,此称依他起性;六法皆有妄执缘生之道理,理即真如,此为圆成实性。

  (6)所诠:诠为显义。经文显明义理,经文为能诠,义理为所诠。

  (7)语见《辩中边论》卷中:「名遍计所执,相分别依他,真如及正智,圆成实所摄。」(大正三十一?页四六九)

  (8)相:梵文laksana的意译,意谓事物的相状。表露于外而想像于心者,称之为相。

  (9)等:此中省略自证分、证自证分。

  (10)五相:一所诠,二能诠,三相属,四执着,五不执着。

  (11)四真实:一切世间事物由名言决定自他差别,此称世间真实。由思择决定所行所知之事,以证成道理,此称道理所成真实。苦、集、灭、道四圣谛理称为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真如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

  (12)语见《辩中边论》卷中:「世极成依一,理极成依三。净所行有二,依一圆成实。」(大正三十一?页四六九)

  译文

  三性和四谛的相摄关系如何呢?四谛中一一各具三性。而且,苦谛中的无常、苦、空、无我四行相,各有三性。有三种无常:一无性无常,因为体性常无;二起尽无常,因为观生灭法为无常;三垢净无常,因为分位转变而成。有三种苦:一所取苦,由于我、法二执的所依所取形成的痛苦;二事相苦,以三苦为相;三和合苦,即各种苦相的和合。有三种空:一无性空,因为自性非有;二异性空,与虚妄所执体性不同;三自性空,以二空所显为其自性。有三种无我:一我相无我,因我相体无;二异相无我,与虚妄所执的我相不同;三自相无我,以我空所显为其自相。

  有三种集谛:一习气集,即遍计所执自性执习气,执彼习气假立遍计所执之名;二等起集,即业和烦恼;三未离系集,即未离障真如。有三种灭谛:一自性灭,因自性不生;二二取灭,即择灭所得智使二取不生;三本性灭,即真如。有三种道谛:一遍知道,能知遍计所执性;二永断道,能永断染分依他起性;三作证道,能证圆成实性。但是,遍知道也通后二性。共七种三,与三性如次相配解释,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实,按照上述道理应当知道。

  三解脱门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的相摄关系如何呢?从道理上来讲,三解脱门都通三性,随其事相,各一相摄。应当知道,由遍计所执性立空解脱门,由依他起性而立无愿解脱门,由圆成实性而立无相解脱门。又以三性为缘而立三无生忍:一本性无生忍,二自然无生忍,三惑苦无生忍。如其次第,此三自性是彼三忍所缘之境。

  此三自性如何摄持那真、俗二谛呢?应当知道,俗谛具此三性,真谛只是圆成实性。有三种世俗: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显了世俗。应当知道,如其次第即此三性。有三种胜义:一义胜义,即真如,因为是殊胜之义:二得胜义,即涅槃,因为胜即义;三行胜义,即圣道,因为以胜为义。前二胜义没有变化,第三胜义无颠倒,所以都包括在圆成实性当中。

  这样的三性何智所行呢?遍计所执性都无智所行,因为它没有自己的体性,不是所缘缘,愚蠢的人妄执为有,圣人通达为无,也可以说为凡人和圣者所知之境。依他起性是二智所行之境,圆成实性只是圣智境。

  这样的三性几种是假,几种是实呢?因为遍计所执性是妄情安立,可以说为假,既然是无体相,所以是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实有假,假有三种:一聚集假,二相续假,三分位假。所以说为假有。心法、心所法和色法是从众缘而生,所以说为实有。如果没有实法,假法也没有,因为假法必须依实法之因而虚假施设。圆成实性只是实有,因为它不依靠其他条件而虚假施设。

  这三性是相异呢,还是不异呢?应当说既非异,亦非下异,因无别体,遍计所执性是妄执,依他起性是缘起,圆成实性是真义,三者有此差别。

  这样的三性,义类深广无边,但恐怕厌于繁文,只能提纲挈领地预以阐明。

  原典

  三性四谛相摄云何?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谛中无常等四各有三性,无常三者:一无性无常,性常无故;二起尽无常,有生灭故;三垢净无常,位转变故。苦有三者:一所取苦,我、法二执所依取故;二事相苦三苦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空有三者:一无性空,性非有故;二异性空,与妄所执自性异故;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无我三者:一无相无我,我相无故;二异相无我,与妄所执我相异故;三自相无我,无我所显为自相故。

  集谛三者:一习气集,谓徧计所执自性执习气,执彼习气假立彼名;二等起集,谓业烦恼;三未离系集,谓未离障真如。灭谛三者:一自性灭,自性不生故;二二取灭,谓择灭二取不生故;三本性灭,谓真如故。道谛三者:一徧知道,能知徧计所执故;二永断道,能断依他起故;三作证道,能证圆成实故。然徧知道亦通后二。七三三性如次配释,今于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实,如理应知。

  三解脱门(1)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相摄云何?理实皆通,随相各一。空、无愿、相如次应知。缘此复生三无生忍(2):一本性无生忍,二自然无生忍,三惑苦无生忍。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此三云何摄彼二谛?应知世俗(3)具此三种,胜义(4)唯是圆成实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5),二行世俗(6),三显了世俗(7)。如次应知即此三性。胜义有三:一义胜义(8),谓真如,胜之义故;二得胜义(9),谓涅槃,胜即义故;三行胜义(10),谓圣道,胜为义故。无变无倒随其所应故皆摄在圆成实性。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徧计所执都非智所行,以无自性非所缘缘故,愚夫执有圣者达无,亦得说为凡圣智境。他起性二智所行,圆成实性唯圣智境。

  此三性中几假几实?徧计所执妄安立故可说为假,无体相故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实有假,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11),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若无实法假法亦无,假依实因而施设故。圆成实性唯是实有,不依他缘而施设故。

  此三为异为不异耶?应说俱非,无别体故,妄执缘起真义别故。

  如是三性义类无边,恐厌繁文,略示纲要。

  注释

  (1)三解脱门:略称为三解脱,佛教认为是入涅槃解脱之门,故称三解脱门,亦称三三昧、三空等。三解脱门如下:一空解脱门。观我、法二空;二无相解脱门。观诸法无相,本无差别;三无愿解脱门。观生死可厌,不可欣求。

  (2)无生忍:亦称无生法忍、无生忍法等,「无生」是佛教关于无生无灭的理论,「忍」意谓认可。此指对佛教关于无生无灭理论的认可,相当于智慧,是大乘菩萨于初地或七、八、九地所获得的觉悟,并不退转。

  (3)世俗:此指俗谛,即世俗人的真理。世间一般所见之真理、道理,为真俗二谛之一。由于绝对最高真理之第一义谛,不易为一般人所理解,故先以世俗之道理与事实为出发点,再次第导向高境地。

  (4)胜义:此指真谛,即佛教所坚持的真理。又作第一义、真实。指胜于世间世俗义之最胜真实道理。即无相之所行,不可言说,绝诸表示,息诸诤论,超越一切寻思之境相。据《显扬圣教论》卷十九、《辩中边论》卷中等所说,如圣道、涅槃、真如等,均为超越世间习俗之真理,故称胜义谛。

  (5)假世俗:实际上并无体性可以称为世俗,唯有其名。假世俗相当于四世俗的第一种世间世俗谛,亦称有名无实谛,如瓶、衣、军、林等假法,是隐覆真理的世俗法,所以称为世间。世俗人误认为实有,所以称为世间世俗。

  (6)行世俗:「行」意谓有为法的迁流变化,行世俗相当于四世俗的第二道理世俗谛和第三证得世俗谛。道理世俗谛亦称随事差别谛,即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种种差别之法门,一一法门都顺于道理。事相差别易见,故称世俗。证得世俗谛又称为方便安立谛,以佛教的方便法门安立四谛,是人们的证悟之法,所以称为证得。因果之相状,明了易知,故称世俗。

  (7)显了世俗:我空、法空为门所显真如称为圆成实性,相当于四世俗的第四胜义世俗,亦称假名非安立谛,二空真如没有任何外相,此为非安立之义。只为圣智所觉,故称胜义。但以假相安立,故称世俗。

  (8)义胜义:意谓殊胜之义,相当于四胜义的第四胜义胜义谛,亦称废诠谈旨,即一真法界,真如妙体言亡虑绝,超越一切法相,故称胜义。此为圣智,胜于第四世俗,所以复称胜义。(9)得胜义:意谓涅槃,相当于四胜义的第三胜义证得胜义谛,亦称依门显实谛,即二空真如,依圣智诠空而显理,故称证得。一般人难以理解,胜于第三世俗,故称胜义。

  (10)行胜义:意谓圣道,以胜为义,多财释,也可以解释为无漏行即胜义,此为持业释,也可以解释为行中之胜,此为依主释。相当于四胜义的第二胜义道理胜义,亦称因果差别谛,即苦、集、灭、道四谛,知断证修的因果差别,称之为道理。无漏智境界,称之为胜义。

  (11)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假有三种:㈠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由很多成分聚集而成,能集成虽然是实,但所成是假;㈡相续假。如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只有因果,是相续性,依多法多时而立一假法;㈢分位假。如不相应行是分位性,所以都是假,一法一时上而立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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