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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讲话(卷八)

成唯识论讲话(卷八)

  注:加粗的是原典,非加粗的是解释。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如是像上所讲的四缘,是依于十五处的差别意义而建立为十因的。然这十因怎样依于十五处建立的呢?下面一一略为说明。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即依此处立随说因。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此即能说为所说因。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第一,先说语依处。法,是现象界的一切法;名,是表诠一切法的名称;想,是缘诸法而起内心的想像。综合起来说,缘于诸法,起诸构想,由构想而立诸法的名称,所以法、名、想三者为所起语言的体性;同时亦即依于语(p686)依处,建立随说因。所以如此者,因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依这言说,随诸有情终日见闻觉知所了解的一切,宣说诸法的义理,这就是以能说的语言,为所说一切法的因。然有一部《集论》,其中所说与此不同。它说:“这随说因,不是以法、名、想为因,而是以名、想、见为因。名是名字,取相是想,执着是见。如诸法是能诠的名字,在名字上取所缘相,并生起执着,然后才随它起诸言说。”如依彼《集论》所说,那就是显示这名、想、见的三者之因,为语言的依处。这两种说法虽有所不同,但只是立场的不同,义理其实是一致的。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第二,明领受依处。观是对观,待是藉待,意思是说,领受为所观待能所受的体性。因此,即依这领受所依之处,建立观待因。所谓观待因者,就是观待此法的因,能令其他的诸事,或者生起,或者安住,或者成就,或者获得,所以这法就是那生、住、成、得诸事的观待因。(p687)

  【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此明第三、第四两种依处。习气就是种子,这是就内而身心,外而山河大地等一切诸法种子未成熟位而说的。如内种子没有被贪爱等之所润泽,外种子没有被水土等之所润泽,在这阶段上都名为习气依处,依此习气依处,立为牵引因。因诸种子在没有被滋润时,但有牵引远自果的功能,所以立此因名。如诸内外种子由未成熟位而到达了已成熟位,是为有润种子依处,因已被善友等的助力之所滋润了的,所以就依这有润种子依处,立为生起因,因诸种子被滋润后,已有生起近自果的功能的原故。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此明第五、第六、第七三种依处。无间灭依处是指心心所法的等无间缘,而以心心所法为其自果的。这在明四缘中已经详细讲过,现在无须再为(p688)细说。境界依处是指心心所法的所缘境,虽则体通一切法,但其果唯心心所,其义如前所缘缘说。根依处是说心心所依的六根。

  【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

  此明第八、第九、第十三种依处。什么叫做作用?就是有情所造作的种种事业以及所有造作工具的作用,如鈟斧等有斫伐等的作用,车船等有装载等的作用。总之,凡是间接有助于现缘,而能成功种种事业的,都是这作用依处,唯于此中要除去内外的一切种子,因它是亲切的助缘,不是作用的依处。士就是人,或叫士夫,对于所作的事业,为能作者的作用,如人望于谷芽,人就是士用;但这也要除亲因缘的内外种子,而以其他的一切现缘为士用依处。所谓真实见,就是说的无漏见,这同样的要除去引发的自种子,为什么?因引发的自种子是亲因缘,为引发因中所摄,这里所讲的只是疏缘,(p689)所以对于无漏的有为法或无漏的无为法如能有所资助增上和引证者,都是这真实见的依处。

  【总依此六,立摄受因。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总依上面从五到十的六种依处,立为第五摄受因。换句话说,前六依处就是摄受因的自体。如把它分开来说,摄受前五依处,能够成办三界的一切有漏诸法;若具摄受前五和第六依处,能成办出世的一切无漏诸法。由此看来,可知第六依处是不通于有漏的。什么叫做摄受?助成因缘,叫做摄受,所以于中必须除去因缘的亲能生法。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第十一,明随顺依处。随顺是互不相违的意思。谓无记、染及善的三性法,不管是现行还是种子的诸行,一一都能随顺自已同类的胜品诸法。同类(p690)表示唯望自性,简非异类为因;胜品表示唯望上品,简别不与自己的同类以及下品为因。依此随顺依处而建立引发因,什么叫做引发?就是能引起同类的胜行以及能引得诸无为法,所以说为引发。如欲界所系的善法,一方面能引发自己欲界系的一切殊胜善法,另方面又能引发色无色界所系的一切殊胜善法,更进一步还能引得出世的无为殊胜善法。欲界如是,色无色界亦然;有系法如是,不系法亦然。虽则说是界系不同,但能引发同类的胜行,因为在果位上讲,其性是同类的。唯必须知道的,就是上法不与下法为因,如无漏法不与有漏为因,无色界不与色界为因,色界不与欲界为因。如是名为引发因义。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第十二,明差别功能依处。功能是种子的异名,差别功能是说色心诸法各各差别的种子。这种子有能生自果和能证果的差别势力,望于所生的果(p691)法,丝毫不相杂乱,绝对互不颠倒,所以就依此处立定异因。自性相称名为定,不共于他叫做异。如欲界的色心种子唯能生欲界的色心等现行果,色无色界的各自种子唯能生色无色界的各自现行果,所以说各能生自界等果。如约三乘果法来说,三乘各自所有的种子各各唯能证得自乘有为无为之果,所以说及各能得自乘果故。如是名为定异因义。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第十三明和合依处。这是说从前第二领受依处,一直到第十二差别功能依处的十一种,在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中一一都有它和合的力用,所以就依这和合的力用立为同事因。所谓同事,就是从观待因乃至定异因的六因,势力相近,都能共成生或住等的一种事业的。为什么没有言说因呢?因它对于所成的生住等果法,势力疏远,没有直接的作用,所以这同事因不依他立。(p692)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此明最后的两种依处。所谓障碍依处,就是对于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中,能够为它们的障碍,使它们不生乃至不得等,所以就依这障碍法立为相违因。所谓相违,就是此法与彼法不相随顺,而有违于生、住、成、得的果事,所以名为相违因。第十五,不障碍依处,与前十四障碍依处刚刚相反,就是对于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让它自由发展,毫不为它障碍,所以就依这不障碍法立为不相违因。所谓不相违,就是此法与彼法的相互随顺,而有利于生、住、成、得的果事发展,所以名为不相违因。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此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中,诸因缘种,未(p693)成熟位,名牵引种,已成熟位,名生起种。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虽有现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种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亲办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种。所余因谓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生熟因缘种余,故总说为方便因摄。非此二种唯属彼二因,余四因中,有因缘种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摄。此文意说,二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能亲生起自类果故;此所余因,皆方便摄。非此生起唯属彼因,余五因中,有因缘故;非唯彼九名所余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

  如是像上所讲依十五处而建立的十因,实际以二因就可把它摄尽无遗了。那二因呢?第一是能生因,第二是方便因。对这二因的相摄有两种解说的不同,现在先依第一家说。此师引《瑜伽师地论》的菩萨地说:凡是属于(p694)牵引的种子、生起的种子都叫能生因,所有其余的诸因都属方便因摄。于中先解能生因:这是说十因中的第三牵引、第四生起、第六引发、第七定异、第八同事、第十不相违的六因中,所有的一切因缘种子在未得业种增上熏习,尚未到达成熟的阶位,都叫做牵引种子;假使已得爱水熏习,而已到达成熟的阶位,都叫做生起种子。怎么知道的呢?因为在那六因之中所有的诸因缘种都有它的能生性,所以皆摄在这牵引和生起的二位中。虽也有现行能熏种子,是能生因,亦属于因缘所摄,如四因中的现行能生种子,但因它不能如种子一样的恒时相续,所以这里就略而不说它是能生因了。或者这个现行能够亲办自果,亦可名为种子,属于生起种摄。为什么现行亦得名种?举例来说,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的种子,是一样的道理。能生因如此,方便因怎样呢?所余的初言说因、第二观待因、第五摄受因、第九相违因及前六因中的非因缘法,都是属于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的二因缘的种子之余,所以总说这四因全六因少分为方便因所摄。依照此师的意思,菩萨地所说,未必都是尽理的。因实际上说来,非此牵引、生起二种的种子,唯独是属彼十因(p695)中的牵引、生起二因的,为什么呢?因在所余的引发等四因中也有因缘种子的关系。反过来讲,也不能说除生起、牵引二因外,其余的八因完全唯是属于所余诸因,为什么呢?因在生起、牵引的二因中也有非因缘种子的关系。这么说来,所以不能偏执一边,这里只不过是各就其殊胜点说一说而已。其次我们再看《瑜伽》第五卷的寻伺地文是怎样说的。依照有寻有伺等地说:唯有第四生起因,是属于能生因摄,其余的所有诸因都是属于方便因摄。根据这个文的意思,是说于六因中,不论是现行,抑或是种子;不论是已润,抑或是未润,只要它是互为因缘的,皆名生起因,全属于能生所摄,因为这现行、种子、已润、未润都能亲自生起自类果的。于此六因中除了因缘种外,所有其余的四因全部以及六因的少分都是属于方便因摄。大体分别虽则是这样,但就道理建立,我们也不能说此生起因,唯独属于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因为牵引等的余五因中同样有现行和种子的因缘法的;假定不摄,那就未免太狭,况且果真唯一生起因,生起因中又有非因缘法;假定摄尽,那又未免太宽。反过来讲,也不能说除生起因外,其余的九因唯名所余因。因为(p696)在彼生起因中也有非因缘法的,假定方便定摄九因,那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是方便所摄,那就未免有太宽的过失;假定方便不摄生起业种,就又不免有太狭的过失。这么说来,我们知道,有寻等地所说,也是约其殊胜点而言的。

  【或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种子,即彼二因;所余诸因,即彼余八。虽二因内,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虽余因内,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应知即彼余九。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亲显故偏说;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而去果远,亲隐故不说。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这是第二师的解说。或有以为菩萨地所说的牵引、生起的两类种子,就是那十因中的牵引、生起的二因,所余诸因就是那十因中的其余八因所摄。虽说牵引、生起的二因内,也有属于非能生因的成分,但因二因中的因缘种子具有亲办自体与受果无尽的两种殊胜功能,所以从显特别说为能生因。虽(p697)说其余的八因内,也有属于非方便因的成分,但因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者特别多的关系,所以从显偏说它为方便因。至于八因中的四因少数因缘种子,于此就隐而不谈了。有寻有伺等地所说生起因是能生因,其余属于方便因者,当知他说的生起因,就是那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余因是指十因的其他九因。虽说生起因中也有业种等,不是属于因缘种所摄,但它被滋润了以后,距离得果已经很近,所以从其亲显而偏说为生起。虽说牵引因中也有因缘种,应该是属于能生因,但因没有被润,望于生起尚远,加以其貌相隐,所以不说其因缘种子。余因是方便所摄,虽则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准上应知由于增上者特别多的关系,所以偏说。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论说因缘,依种子立;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依所余,立增上。此中种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处中,因缘种摄。虽现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彼亦能亲办自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或种子(p698)言,唯属第四,亲疏隐显,取舍如前。言无间灭境界处者,应知总显二缘依处,非唯五六,余依处中,亦有中间,二缘义故。或唯五六,余处虽有,而少隐故,略不说之。论说因缘,能生因摄;增上缘性,即方便因;中间二缘,摄受因摄。虽方便内具后三缘,而增上多,故此偏说;余因亦有中间二缘,然摄受中显故偏说。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前面所说的四缘在十五处中是依于那一处建立的呢?又,此四缘与十因二因相摄,是怎样的呢?这是我们进一步所应了知的。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说:因缘是依第四有润种子依处立的,依于第五无间灭依处建立等无间缘,依于第六境界依处建立所缘缘,依于所余的依处建立增上缘。然而此中所说的种子就是十五依处中的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合此六依处中,除去它的现行,其他皆是因缘种子所摄。换句话说,依于六依处中的因缘种立为因缘。除了第三、第四的两依处,在其余的四依处中虽说亦有现行,是属于因(p699)缘的,但由于它多间断的关系,所以这里就略而不说。或者这四依处中的现行亦能亲办它的自果,所以如外界的谷麦等,亦可立为种子之名。或者有人这样说:所谓种子,唯独是属十五依处中的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于此有润种子依处中虽则也有非因缘,但因距离果法亲显,所以这里偏说它是种子。至于其他习气依处中,虽则说有因缘种,但因距离果法疏隐,所以这里略而不论,这种取舍的不同如前摄于二因是一样的。其次,所要说的无间灭依处和境界依处,应知这是总显等无间缘与所缘缘的二缘依处,并不是专指第五无间灭依处、第六境界依处,因为在其余的依处中,也有中间的等无间缘和所缘缘的二缘的意义。或者有人这样说:二缘的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两种依处,不是就其余的依处说的;虽则说是余三也有这二缘的依处,但因其相隐而又极其微少,所以此中略而不说。明白了四缘依于什么依处而立,进一步来说明四缘与十因二因的相摄。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说:因缘是属于能生因所摄,增上缘性是属于二因中的方便因摄,中间的等无间缘及所缘缘的二缘是属于十因中的摄受因摄,其余的九因为因缘、增上缘所摄,准此可(p700)知,所以论中不说。虽则说是方便因内,亦具后面的三缘,如等无间及所缘缘,皆方便摄,不唯限于增上缘,然而由于增上缘摄因较多,所以特就其偏胜而说。虽则说是其余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的四因中,也有中间的等无间缘及所缘缘的二缘,然而由于摄受因中具有二依处的名体,其相特别显现,所以特就其偏胜而说。至于最初因缘是属能生因摄,这能生因或说是六因,或说是二因,进退取舍,如前菩萨地及有寻等地所说。依菩萨地说。通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二因,名之为退;依有寻等地说,若取六因,就叫做进,唯取一因,就叫做退。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前面所讲的十因四缘必定有它所应得的果,然而这果究竟有几种呢?(p701)依于那一依处而得那一种果呢?此中先来解答果有几种。由因缘所感得的果大体约有五种:第一是异熟果,这乃由于有漏的善法及不善法,所招感到的八识自体相续的异熟生无记。这里的有漏是简别无漏的,自相续是简别他身以及非情的。第二是等流果,这乃由于所熏习的善、不善、无记三性种子所引生的同类果法,如第八识中的有漏种子就生有漏现行,无漏种子就生无漏现行,而有漏种中的善种生善的现行,不善种生不善的现行,无记种生无记的善,或者由于相似的先业,后果就随先前的业力而转生。如杀人者令他人短命,自己将来也就因杀业而招短命果,是为先业的同类,这完全是由自业所招感,所以叫做等流果。第三是离系果,离系就是离去烦恼的系缚,此乃以无漏圣道断去烦恼、所知的二障,然后所证得的善无为法。如以唯识的六无为言,这就是不动、想受灭、择灭的三性真如。第四是士用果,士是士夫,就是这里所说的作者,诸有作者,假诸种种的作具,完成他所办的种种事业,都名为士用果。第五是增上果,此果是很宽的,除了前面的四果外,其余的所得果不论有漏无漏,不问有为无为,只要为前四果所不取者,都摄(p702)在这增上果中。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此下是解答依处得果,于此先引《瑜伽》等文来说。依照《瑜伽》第五及《显扬》第十八说:因十五处中的第三习气依处而得异熟果,因第十一随顺依处而得等流果,因第十真实见依处而得离系果,因第九士用依处而得士用果,因所余的依处而得增上果。怎样知道的呢?下面有二师解释其依处得果的理由。

  【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随顺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依于第一师的意思解说,所谓习气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三(p703)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感异熟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随顺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真实见、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七依处内,所有能感等流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真见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十真见、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证离系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士用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二领受、第八作用、第九士用、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招士用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所余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一语言、第六境界、第七根、第十四障碍的四依处全以及其余依处内的少分,所有能得增上果的一切功能而言。假定不是像前这样解释的话,那就不免有前四果太狭、第五增上果太宽的过失。

  【或习气者,唯属第三,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随顺唯(p704)属第十一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真见处言,唯诠第十;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系,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士用处言,唯诠第九,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所余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显余,故此偏说。】

  依于第二师的意思解说:《瑜伽论》所讲的习气唯属十五依处中的第三习气依处。虽说异熟因在其余的依处里也有,但在这习气依处中,也有非属于异熟因的;然而由于异熟因熟时,离去果相很远,不特这是如此,就是习气依处,望于果相也是很远的,所以这里特别偏说习气得异熟果。所谓随顺依处,唯属十五依处中的第十一随顺依处。虽说等流果在其余的依处,如前之六、七、八中,也能感得,但在这随顺依处中亦能感得非等流果;然由等流因招感有为法的行相特别胜显,不特这是如此,就是随顺依处亦然,所以(p705)这里特别偏说随顺招等流果。所谓真见处的这句话,是唯指十五依处中的第十真实见依处。虽则说是证离系果,在其余的依处,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也能证得;但此真实见依处,不特能证离系果,亦能引非离系果的同类等;然因真见依处证离系果的相显,所以这里特别偏说。所谓士用处的这句话,是唯诠十五依处中的第九士用依处。虽则说是士用果,在其余的依处中也能招感,但此士用依处不特能感士用果,同时也能招感增上等果,不过约它得士用果的行相显著,所以这里特别偏说。除前四果所不属的其余十一依处,虽则说是余十一处,但也能感得前之四果;就是招增上果,在前之四果所属的四依处,也有这种可能。不过这十一依处招增上果的功能特多,加以余依处在前四果中,已经显示过了,所以这里就约其殊胜点而偏说之。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等流果,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若离系果,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士用果,有义观待、(p706)摄受、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依处已经显示,现在来说十因四缘的多少得果问题,前面说果有五种,在五果中假定是异熟果,那它望于十因,即由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的五因而得;如果望于四缘,那就唯由增上缘得。假定是等流果,那它望于十因,即由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的七因得;如果望于四缘,设是种子生现行,这是由初因缘得,设是其余的等流果,那就由增上缘得了。假定是离系果,于十因中唯取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的五因,于四缘中就唯由增上缘而得。假定是士用果,它所取的因和所赖的缘有两家解说不同。据第一师说:于十因中唯取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的四因,于四缘中唯由一增上缘得。依第二师说:于十因中应取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的八因,于四缘中除去所缘缘,由余三缘所得。假定是增上果,那就十因四缘一切皆容许得了,因(p707)这增上果与四缘中的增上缘一样,范围是最广的。不过要知道的,所谓十因,只有四因是全部的,其余六因只是少分而已。

  【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除等无间。谓各亲种,是彼因缘;为所缘缘,于能缘者;若种于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碍,是增上缘。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关于四缘的道理,上来已引《瑜伽》等论,加以傍论,现在再回到本题上来,正论四缘。第八根本识中的种子容许作因缘、所缘缘、增上缘的三缘,而生起现行的分别,这里说的分别是指心心所而言。于四缘中所以除去等无间缘者,因为此缘是唯就心心所法相望而立的,现在只是讲的种子,所以必须除去等无间缘。种子的三缘:(1)八识的各自亲种就是彼八识的因缘,如善恶等种生善恶等的现行。(2)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所以于此必须除去相分及自体分,因为相分没有能缘的作用,自体分不缘于种。虽则说是见分有能缘用,但仍要除去五七识的见分,因为它们是不缘种的,所(p708)以为所缘缘,唯与第八一切时的能缘见分作所缘缘。(3)假定有类种子,对于那现行法能给与助力,如根种对于识种、作意种对于识等;或者虽没有特别的助力,但对现行法的生起,不生一种障碍,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这都是属于增上缘。杂染种子生染现行是如此,当知清净种子生净现行,也是这样。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谓有情类,自他展转,容作二缘,除等无间。自八识聚,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必无等无间,所缘缘义,或无或有。八于七有,七于八无,余七非八所仗质故。第七于六,五无、一有,余六于彼,一切皆无。第六于五无,余五于彼有,五识唯托第八相故。】

  这是以现相望于缘而生分别。现起分别,或自他,或自类,诸识前后展转相望,容许作三种缘,于四缘中就是没有因缘,因现望现,不是亲办自体的缘故。作三缘者,如现起的眼识,望余耳鼻等的现起识,或者有所助力,(p709)或者不为障碍,是为增上缘。若现起的第六意识能缘其余的诸识,或第七现行识能缘第八阿赖耶识,是为所缘缘。若前八的现起识望后八识的现起,各各对它的自类有一种开导力,是为等无间缘。这是总说,若别分别。诸有情类自他相望,分别展转,容作所缘缘、增上缘的二缘,于三缘中除等无间缘,因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有,现约自他展转说,所以必须除去。若诸有情各各自身的八识聚展转相望,那他决定有增上缘,因为此缘是通于一切的,但必无等无间缘,因这是八识聚的展转相望,不是自识的前后相望,唯自识的前后相望,方有这等无间缘的。所缘缘义或者是无,或者是有,那是不一定的。然这有无从何而知?谓第八识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即第八相分为前五识作所缘缘,第八四分为第六识作所缘缘,第八见分为第七识作所缘缘。总说一句,第八识的四分本质即前七识的见分变相分缘,所以八于七有所缘缘义。然而前七望于第八无所缘缘义,因为第八不缘前七,为什么?因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所以八唯以自己的三境为所缘缘,而七非第八识的所缘缘。至于第七识望于前之六识,由于眼等五识唯缘外界的五性境,不缘内在的第七(p710)识,所以于初五识无此所缘缘义;由于第六意识遍能缘一切法,所以此有所缘缘义。而其余的六识望于第七末那识,一切皆无彼所缘缘义,因第七识唯缘第八见分,而不缘于前六识的。其第六识望于前五识,无此所缘缘义,因前五识唯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缘境。然而前五识望于第六意识,则有此所缘缘义,因第六识亦能缘于前五识的。

  【自类前后,第六容三,余除所缘,取现境故。许五后见缘前相者,五七前后亦有三缘;前七于八,所缘容有,能熏成彼相见种故。】

  此明自类前后展转为缘。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而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第六现行识能缘三世,即以前念意识缘于后念,后念意识亦得缘于前念,所以有所缘缘;前后相望或者不相障碍,或者有能助力,所以有增上缘;前念为后念作开导依,所以有等无间缘。其余的七识自类前后只具增上、等无间的二缘,不但要除去因缘,并且还要除去所缘缘,为什么?因其余的七识只能取现在境,不能缘于(p711)过未,所以没有前后所缘义。然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所说,亦许五识后念见分,缘于前念相分,第七识亦然,因而前五及第七识自类前后相望,亦许具有三缘,即唯除去因缘。所以非第八识者,因它只是所熏而非能熏,不能引种,所以前念的相分不是自己的后念识所缘。若以自身八识相望而言,前七望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义,因前七识都是属于能熏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的。如以前五识为能熏,就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的相分种,而为第八识的见分之所缘。如以第七识为能熏,就能熏成彼第八识的见分种,而为第八识的自证分所缘缘。如以第六识缘于第八见相为能熏,就能双熏彼二分种子,为第八识的见分、自证分之所缘。所以前七望于第八,所缘是容许有的。然而这个意思不是显示第八能缘前七,而正显示前念第八相分于后念第八见分有所缘义。

  【同聚异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诸相应法,所仗质同,不相缘故。或依见分,说不相缘,依相分说,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质起,如识中种,为触等相质。不尔!无色彼应(p712)无境故。设许变色,亦定缘种,勿见分境不同质故。】

  此明同聚异体展转为缘。同聚,约心与心所和合似一说;异体,约心心所法相用各别说。如诸俱时心心所各互相望,虽则说是同聚,但因各有别体,所以彼此相望,唯有一增上缘,因为不相障碍而有能助力之故。可是没有所缘缘,为什么?要知一切相应的心心所法,其所仗的本质虽则是相同的,但没有相缘的意义,所以无有所缘。另一种的解说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因为无有能缘俱时见分的。假定依于相分来说,那就又有相缘的意义了。为什么?要知一切相分都是互为本质而得起的,如心王相分为所本质,那同聚诸心所的相分必然皆仗这心王的相分为本质而起,如本识中所持诸法种子为同时触等五心所的相分本质。假定不是这样的话,无色界既然无色,那无色界中的五种心所应没有它所缘之境,然而事实上触等是有它的所缘境的,所以必以本识所变为质而缘。即或容许无色界第八亦能变现下界的色等,然而触等五种心所如本识一样的,仍是决定缘种,不可说第八王所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从诸相分容互为质说,所以有相缘义。(p713)

  【同体相分,为见二缘,见分于彼,但有增上,见与自证,相望亦尔,余二展转,俱作二缘。此中不依种相分说,但说现起互为缘故。】

  此明同体四分展转为缘。同体是说诸心心所,虽各有其四分,但唯一识所变,所以名为同体。于四分中相分望于见分,能为其所缘、增上的二缘。可是见分望于相分,就只唯有增上缘,而无所缘了,因为相分在道理上是没有能缘用的。见分与自证分展转相望,如相与见一样的,能为其所缘、增上的二缘。然而自证分望于见分,就如见分望于相分,唯有增上缘而无所缘缘,因为见通非量,不能内缘,所以无有所缘。余自证及证自证的二分展转相望,俱作二缘,因为彼此相互为缘的。假定以此内向的二分望于外向的见相二分,就唯有增上缘而无所缘缘义了。然而我人还得知道的,此中如前说的相分与见分为二缘,不是依于种子为相分说,而是但就现行互为缘说。

  【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遍缘故,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p714)

  现行染八识聚展转为缘的道理,上来已略分别,现来比例说明现行净八识聚相互为缘的意义。说到清净八识所现起的分别,不论是自是他、自类前后、异体同体、展转相望,除了增上缘外,一定皆有所缘,因为佛果位上的清净八识一一皆能遍缘一切法的。不过此中必须除去见分,因为见分非是相分之所缘的,相分在道理上讲,绝对是没有能缘用的。不特见分如此,就是自证分、证自证分,亦复非是相分所缘,可以比知。

  【既现分别缘种现生,种亦理应缘现种起,现种于种能作几缘?种必不由中二缘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现于亲种具作二缘,与非亲种但为增上,种望亲种亦具二缘,于非亲种亦但增上。】

  此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而起。意谓既现行分别由种现四缘而生,则其种子在道理上亦应缘藉现行种子而起。然而缘生分别现行及种能作几种缘呢?于四缘中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居于中间,名中二缘。现在论文告诉我们,种子的生起必不由于中间的二缘,因待现起心及心所,方得立彼中间(p715)二缘,种子不是心心所,所以非二缘之果。今就因位来说,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作因及增上的二缘,若与非自亲所熏种,因为不办自体,所以除了自种外,唯有一增上缘。设种望自亲种,亦具因及增上的二缘;若于异性非自亲所熏种,亦唯一增上缘。

  【依斯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理教皆成。所执外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何固执为?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如余论中,具广分别。】

  依于这内识的种子及现行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若能生若所生,一切皆得成立。至于小乘学者所执的心外之缘,不说根本没有,就是有也没有用,何况你们所说的违反正理及圣教?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要这样固执呢?颂中说的彼彼分别的这句话,虽则是总显三界的一切心心所法,然而随于胜者而言,诸圣教中曾以多门显示,或说为二,或说为三,或说为四,或说为五等。这到卷下三性之中,自当详细解说,此不具论。如余论中具广(p716)分别者,是指《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扬论》等,皆有详细的说明,这里不过是略略的说一说而已。

  【虽有内识,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续?颂曰:“由诸业习气,二取习气俱;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论曰:诸业,谓福、非福、不动,即有漏善、不善、思业,业之眷属亦立业名,同招引满异熟果故。此虽才起,无间即灭,无义能招当异熟果,而熏本识,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说为习气,是业气分,熏习所成,简曾现业,故名习气。如是习气,展转相续,至成熟时,招异熟果,此显当果,胜增上缘。】

  此下解释有情生死相续的责难。有人这样难道:“我们虽然知道唯有内识而无心外的实缘,但是一切有情由于什么原因而得生死相续呢?这不能不说是个问题。”先以颂文简单的答覆说:“由于诸业的习气,二取习气的相应,所以前一生命的异熟体既尽,复又生起其余的异熟果报体。由是因缘,有情的生死相续不绝了。”其详细的意义论文加以解释,先释第一句的(p717)颂文:诸业是指福、非福、不动的三业。如分别说,福业是感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受的善业,非福业是感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受不善业,不动业是感色无色界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的禅定业,对于欲界的散动,所以得不动名。此之三业以有漏的善不善的二思为其自体,不特以思为业,就是善不善律善仪等的业之眷属,亦得立为业名。为什么眷属亦说名业?因能与业同样的招感引(总报)满(别报)异熟果的。作此业时,虽说才起已后,更无异间的就又灭去,似乎无别义理能招当来的真异熟果,然而现行之业当其正在造的时候,熏于第八根本识,能生起自己的功能性。当知这功能性,就是颂中所说的习气。这熏成的本是种子,为什么叫做习气?由于它是业的气分(气义),又是现业熏习所成(习),所以就叫习气。同时以此简别萨婆多部过去有体的曾业,及简顺世外道作时即受的唯现业得,所以名为习气。如是像这样的习气,展转不断的相续,一直到达成熟的时候,招感当来若别若总的异熟报果。应知这就是显示习气,是感受当果的最极殊胜的增上缘。

  【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摄。彼所熏发,(p718)亲能生彼本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此显来世异熟果心,及彼相应诸因缘种。俱,谓业种、二取种俱,是疏亲缘,互相助义。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此释第二句颂。先解二取习气,次解俱字一字。(1)取相见,就是取那实能取、实所取的二取。所取是相,能取是见。(2)取名色,名是受等四蕴,色是第一色蕴,意即执取五蕴为义。(3)取心及心所,以一切五蕴法都不离于此二。(4)取本末,就是取二异熟的现果。本指第八识,因它是诸异熟的根本;末指余识中的异熟,因它是第八识的末果。还有一说:第八识的总报品叫本,余识等的异熟别报品叫末。即此本末,摄一切法尽。(5)彼取,就是彼上所说的四取,而此诸取都是属于二取之所收摄的。换句话说,就是现行之取。如是由彼四种二取之所熏发,一一亲能生彼第八根本识上的功能,名为二取习气。然这二取是欲显示什么意义的呢?当知这是显示未来世的异熟果心及彼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诸因缘种子,亲能生果。颂中所说的俱是显前之业种及后二取的种子俱,得以同时招感生果。业种是增上缘,名疏相(p719)助;二取种是因缘,名亲相助,所以说是疏亲缘互相助义。有人这样问道:“两类种子既然俱有,为什么颂中先说业种,后说因缘?”这是有道理的,当知业种望于感果,虽则是疏,但就其招感生命果报来说,实在是来得殊胜及明显,所以颂中特别先说。

  【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余异熟者,谓后后生业异熟果。虽二取种受果无穷,而业习气受果有尽,由异熟果性别难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由感余生业等种熟,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复别能生余异熟果。由斯生死轮转无穷,何假外缘方得相续?】

  此释后二句颂。前异熟者,假定是前一生业所感的果,这就叫做前生;假定是过去二生乃至百千生业所感的果,是前之前。由具这样的二义,所以说为前前生业异熟果。余异熟者,假定是后一生业所感的果,这就叫做后生;假定是未来二生乃至百千生业所感的果,是后之后。由具这样的二义,所以说为后后生业异熟果。虽则说是二取种子,受果没有穷尽,然而在业习(p720)气方面,受果是有尽的。为什么如此?一者由异熟果与业性别,不多相互随顺;二者由异熟果虽业招得,但必异世,其果方得成熟,所以业习气是有尽的。至于等流果及增上果,刚刚与这相反,一者由于体同,就是体性相互随顺的;二者由于易感,就是可以同时的生起,所以二取种易于感果,如此念熏了已后,当下就能生果。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的成熟,所以在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用尽的时候,即在此身临终的这阶位,那所成熟的业复别能生其余的异熟果起。由这所说业果无断的关系,有情的生死得以相续不断,轮转无穷,何须假藉什么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不绝呢?

  【此颂意说:由业二取,生死轮回,皆不离识,心心所法为彼性故。】

  上来已依颂文略释,现在再来总申颂意,这一首颂的意思是说:由于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所以证明了生死轮回,皆不离于内在的心识,并不是心外之法令诸生死相续的,因为心心所法为彼生死因果的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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