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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冊 卷八 三、明因缘依处得果多少

  【论文】

  八?五六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

  【疏翼】

  第二答四缘云何依十五依处问中,第四明因、缘、依处等,得果多少。文分为二︰一、问,二、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六】

  第四、辨依处[1]等得果。此为问也。

  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2]。果有几种?「依何处得」?

  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论文】

  八?五七 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

  【疏翼】

  第四辨因缘依处等得果中,第二答。于中分三︰一、答果有几,二、答依处得果,三、明因缘得果。初中分五,别出果体。此即初中出初果体也。

  【述记.卷四十六】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

  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3]。「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4]。

  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5]。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6]。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7]。三十八[8]、《显扬》[9]、《对法》第十五[10],皆同。

  【论文】

  八?五八 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二别出等流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

  又同类中如下[11]品与中、上[12]品及自下[13]品为果,非上[14]品与中、下[15]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16]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17]。

  《对法》唯据善法生善[18];三十八及《显扬论》[19]唯说二性,除无记者,且就胜说[20]。据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21],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22]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不善为同类也[23]。唯此一法,非余法[24]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25],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此[26]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

  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27],依据前后相似,故[28]通论也。

  【论文】

  八?五九 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三别出离系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29]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30]。

  《对法》[31]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32]亦云︰异生以世俗智[33]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34]。

  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所得,非所知[35]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36]。

  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文】

  八?六○ 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四别出士用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办事业」。然三十八等[37],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办[38]诸稼穑等,是士夫果[39]。不言如[40]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士用[41]果[42]。

  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43]︰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今[44]但[45]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办事」[46]。

  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办故[47]。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文】

  八?六一 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五别出增上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48]。

  出果体已。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答果有几讫。

  【论文】

  八?六二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答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

  《瑜伽》第五[49]及《显扬》十八[50]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依处[51]、得果引[52]文已。

  【论文】

  八?六三 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二答依处得果中,第二正解。于中分二︰一、初师解,二、次师解。初中又二︰一、依次分别解,二、立理。此即初中,依次分别解内第一解习气依处得果也。

  【述记.卷四十六】

  此[53]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依处、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54]。故前论云︰若[55]摄受五办有漏法[56],除心、心所,余二依处[57]摄受一切有漏法[58]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

  何以知五者[59],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文】

  八?六四 随顺依[60]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二解随顺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子[61];真实[62]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63]。

  此说士夫为士用[64]。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依处[65]得等流果。

  又解︰士夫可得。作用[66]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67]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68],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文】

  八?六五 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三解真实见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69]。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70]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71]清净观待因故。

  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六[72]依处得离系果?

  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文】

  八?六六 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四解士用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73]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74]。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夫、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语依处,与法,非士用果。果与因不相容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75]得士用果,故知依处[76],准亦应尔[77]。

  【论文】

  八?六七 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五解所余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78],余十一少分依处[79]。若不尔者,一切皆是依。

  【疏翼】

  以上第一师解中,第一正解讫。

  【论文】

  八?六八 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疏翼】

  第一师解中,第二立理。

  【述记.卷四十六】

  何意故作是说耶?

  自下、立理。

  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80],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81]有业种,不得[82],即「太狭」也。

  「随顺[83]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84],故太宽失[85];余或六[86],或八[87],或七依处[88]中亦有不摄[89],即太狭失。

  「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90]中亦得离系[91],既由不说,即太狭也。

  「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92]、等流果[93]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94]或十处[95],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

  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96],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

  前依处中[97],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

  故知于我所说为正。然[98]或此增上果[99]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

  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今此总言,非说增上亦唯宽[100]也。前解为胜[101]。

  【疏翼】

  以上第二正解中,第一初师解讫。

  【论文】

  八?六九 或习气者,唯属第三。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

  【疏翼】

  第二正解中,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于中分五,此即第一别解习气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理[102],为异于前。

  [103]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104]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以未润[105]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文】

  八?七○ 随顺唯属第十一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二别解随顺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文】

  八?七一 真见处言,唯诠第十。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系,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三别解真实见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106],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文】

  八?七二 士用处言,唯诠第九。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四别解士用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准上可解。

  以士用果望于处[107]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108]。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文】

  八?七三 所余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显余,故此偏说。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五别解余十一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摄「所余」──「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109]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110]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依处[111]既尔[112]。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答依处得果讫。

  【论文】

  八?七四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疏翼】

  第二答中,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分五︰一、明得异熟果,二、明得等流果,三、明得离系果,四、明得士用果,五、明得增上果。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六】

  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此中得果随文且释。是十因其理不尽,如《枢要》说[113]。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

  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114]。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115]。

  【论文】

  八?七五 若等流果,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二明得等流果。

  【述记?卷四十六】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116]。

  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117]。余不得,可知。

  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118]「初、后」故。

  【论文】

  八?七六 若离系果,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三明得离系果。

  【述记?卷四十六】

  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119]。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120]。此唯增上缘得[121]。

  【论文】

  八?七七 若士用果,有义: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于中分二︰一、初师解,二、次师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六】

  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122],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123]。

  【论文】

  八?七八 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

  【疏翼】

  第四明得士用果中,第二次师解。

  【述记?卷四十六】

  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随[124]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125]。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

  依处宽、狭,如前[126]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然据《瑜伽》等[127]即以士夫[128]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129]。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130]。

  【疏翼】

  以上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讫。

  【论文】

  八?七九 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五明得增上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

  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131]。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取、与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132]。

  【疏翼】

  以上第二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中,第二正答讫。

  【论文】

  八?八○ 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疏翼】

  第二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四十六】

  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133]」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以上,是「正论」。欲[134]明缘所生法,又[135]应先[136]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137]。

  第二、四缘[138]以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139]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140]?此等妙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美[141]焉。

  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142],见所断等[143],皆如理思。

  【疏翼】

  以上第二答外问种现缘生分别相中,第一广第十八颂上三句种现缘法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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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谓因缘依处。

  [2] 《瑜伽》卷五云︰

  顺益﹝藏文作「phan pa/」﹞义是因义;建立﹝藏文作「gnas par byed pa/」﹞义是缘义;成办﹝藏文作「grub pa/」﹞义是果义。

  [3] 《瑜伽》卷五云︰

  五果者︰一、异熟﹝梵文为「vipaka」;藏文为「rnam par smin pa/」﹞果,二、等流﹝藏文作「rgyu mthun pa/」﹞果,三、离系﹝藏文作「bsal ba/」﹞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藏文作「bdag pa'i 'bras bu/」﹞。

  [4] 如本论卷二云︰

  异熟习气为增上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立异熟名。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从异熟起,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间断故。即前异熟及异熟生,名异熟果。果异因故。

  [5] 灵泰《抄》云︰

  然此道生法﹝师﹞,即是晋时人也。本是和洲短庶敬﹝钜鹿﹞人也,俗姓髾﹝魏﹞,后因出家,承事竺法护,彼法师以为和尚,此道生法师遂改却本姓,即取竺法护姓,亦改姓姓「竺」,即名为竺道生法师。……此道生法师即是「生法师」,与肇、融、睿法师同时人也,即「生、肇、融、睿」。

  此道生法师造五种论︰一卷《善不受报论》:此师意说︰善业即不招无记异熟果,恶业亦不招异熟无记果。……二、《万劫□□﹝脱落,或作「当有」二字﹞论》:此师意说︰所有人身中,山河等,皆无剎那生灭。……三、《涅槃无名论》。四、《般若无知论》﹝今传为僧肇所作,或二人均有此论。或为《顿悟成佛论》﹞。﹝第五论未详﹞。

  《三藏法师传》卷十末云︰「法师以往今古大德阐扬经论,虽复俱依圣教,而引据不同,诤论纷然,其来自久,至如黎耶是报非报,化人有心无心,和合怖数之徒闻熏灭不灭等,百有余科,并三藏四含之盘根,大小两宗之钳键;先贤之所未决,今哲之所共疑。法师亦踌躇此文,怏怏斯旨,慨然叹曰︰此地经论盖法门枝叶,未是根源。诸师虽各起异端,而情疑莫遣,终须括囊大本,取定于祗洹耳。」

  百余之中,此为首科。

  [6] 小乘同主业感异熟果。《大毗婆沙论》卷九云︰

  问︰何谓为因?答:业、烦恼等。

  [7] 本论卷二云︰

  此识果相多位、多种,异熟宽、不共,故偏说之。

  《述记》卷十二云︰

  三位﹝我爱执藏位、善恶业果位、相续执持位﹞通二位,五位﹝卷九列举为资粮位、加行位、通达位、修习位、究竟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

  [8]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诸不善法,于诸恶趣受异熟果,善有漏法,于诸善趣受异熟果,是名异熟果。习不善故,乐住不善,不善法增﹝藏文作「mi dge ba la dga' ?iv mi dge ba mav bar gnas pa/」﹞;修习善故,乐住善法,善法增长。

  [9] 《显扬》卷十八,同《瑜伽》卷三十八。

  [10] 如《对法》卷十五云︰

  异熟果者,谓阿赖耶识等。

  [11] 「下」字,《金藏》作「上」。

  [12] 「中、上」二字,《金藏》作「下中」。

  [13] 「下」字,《金藏》作「上」。

  [14] 「上」字,《金藏》作「下」。

  [15] 「下」字,《金藏》作「上」。

  [16] 「等」,取《显扬》卷十八。

  [17]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习不善故,乐住不善,不善法增;修习善故,乐住善法,善法增长;或似先业,后果随转,是名等流果。

  [18] 如《对法》卷十五云︰

  等流果者,谓前生诸善法所起自相续﹝藏文无「相续」二字﹞后诸善法。

  [19] 见《显扬》卷十八。

  [20] 「生善」等二十一字,《金藏》有,余无。

  [21] 「等」,取《显扬》卷十八。

  [22] 「随顺相」,藏文作「so so dav mthun pa bid du/」。

  [23] 《对法》卷七云︰

  由杀生故,今得短寿;不与取故,乏少财物;欲邪行故,妻不贞良;虚诳语故,多被诽谤;离间语故,亲友乖离;粗恶语故,恒闻不如意声。……

  [24] 「法」字,《演秘》牒文及《金藏》无。

  [25] 道邑《义蕴》云︰

  唯取似先业,因果相称者,唯此一法名假等流。即显忍恚得好,丑报亦然,因果亦相似故。

  [26] 「此」字,《金藏》有,余无。

  [27] 见《瑜伽》卷三十八、《显扬》卷十八。

  [28] 《义蕴》牒文作「相似,故」三字,余作「即」字。

  [29] 「八」字,《金藏》作「以」。

  [30] 《对法》卷二云︰

  此无为法复有八种︰谓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无记法真如、虚空、非择灭﹝该论卷四云「第一义无记者︰谓虚空,非择灭」﹞、不动,及想受灭、择灭。如是建立八无为中,当知所依差别故。分析真如假立三种,不由自性故。

  本论卷二初云︰

  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非异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名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缺所显,故名非择灭。若乐受灭,故名不动。想受不行,名想受灭。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31] 见《对法》卷十五。原文作:

  谓由圣道,随眠永灭,是此离系果故。

  [32] 见《显扬》卷十八。

  [33] 「智」字,《金藏》无。

  [34] 《瑜伽》卷三十八原文为:

  八支圣道灭诸烦恼,名离系果。若诸异生以世俗道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离系果。

  [35] 「所知」,《金藏》作「智」。

  [36] 本论卷十中云:

  择灭有二︰一、灭缚得:谓断感生烦恼得者。二、灭障得:谓断余障而获得者。

  [37] 「等」,取《显扬》卷十八。

  [38] 「成办」,藏文作「'grub pa/」。

  [39] 《瑜伽》卷三十八原文作:

  诸有一类于现法中,依止随一工巧业处﹝藏文作「bzo dav las kyi gnas/」﹞起士夫用︰所谓农作﹝藏文作「?iv rmod pa/」﹞、商贾、事王、书画、算、数、占卜﹝藏文作「lag rtsis/」。《显扬》作「造印」﹞等事。由此成办诸稼穑等、财利等果,是名士用果。

  [40] 《顺正理论》卷十五。

  [41] 「用」字,《金藏》有,余无。

  [42] 「果」字,《金藏》无。

  [43] 即第二说。

  [44] 《金藏》作「今」,余作「文」。

  [45] 「但」字,《疏翼》原作「者」,今顺文意,依《大正藏》改。

  [46]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五〈五果章〉云︰

  然唯识第二卷言习气有二︰一、等流,二、异熟﹝如云「等流习气由七识中善、恶、无记,熏令增长。异熟习气由六识中有漏善恶,熏令增长」﹞总摄一切有漏尽故。显无为无别,有、为有别立一﹝离系﹞、二﹝士用、增上﹞果。

  然上所说,即是无为、有为别果。此二各有近力、远力,胜力、劣力、亲力,疏力,资助力、不障力。有无为中,若为近、胜、亲、资助力之所得者,立为士用果。若为远、劣、疏、不障力之所得者,名增上果。此二即是有为无为二法共果,皆依别法得士用名。此果即通四法为体︰俱生、无间、隔越、不生。故《成唯识》第二卷云︰﹝能熏生种﹞种子生现﹝原作「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或第七云︰一切法﹝应作「种」﹞有得士用果。

  无间果者,次后生法。故《成唯识》第七云︰一切种者得士用果﹝原为「『一切种识』,谓本识中能生自果功能。此生等流、异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种』。除离系者,非种生故」﹞,等流果中名士用故。第八卷云︰引发等因得士用果﹝原文为「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

  隔越果者,假者春种、秋获果故。诸论俱说此为士用,或异熟果亦是隔越。《唯识》七云:于异熟果立士用故﹝亦如「一切种」处说﹞。又第八云︰牵引生起得士用果﹝亦如上引﹞。

  不生果者,谓真见依处所得士用故。《唯识》﹝卷八﹞云︰摄受因得士用果。虽士用、作用二种依处是此因收,既引发等当得士用,岂遮真见得士用耶?故知别法亦有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种。

  [47] 灵泰《抄》云︰

  若田里下等野草不由人力种,但自生者,不名士用果故。

  [48] 《瑜伽》卷六十六云︰

  复次,此中能生﹝藏文作「skyed par byed pa/」﹞、生起因﹝藏文作「mvon par 'grub pa'i rgyu ji skad bstan pa/」﹞,彼由各别﹝藏文作「rav gi/」,下同﹞等流果故,名有果法。若诸后有业﹝藏文作「yav 'byuv ba'i las dav/」﹞及烦恼,彼由各别异熟果故,名有果法。

  若有三处﹝藏文作「gnas gsum/」﹞正现在前──若湿和合,正现在前,若卵壳藏;若眼色等,若彼俱生诸心、心法;若近恶友等,若近善友等种﹝原作「二」,今依藏文改﹞种三法──如是一切,皆由各别增上果故,名有果法。若现法中由染污住﹝即住于染污﹞,生邪精进﹝藏文作「log par rtsol ba'i/」﹞,无果劬劳﹝藏文作「yovs su val ba 'bras bu med pas/」﹞,生忧、苦住。若现法中不染污住,生正精进有果劬劳,生喜、乐住。如是一切皆由各别士用果故,名有果法。

  若趣世间离欲生道﹝藏文作「skye bar 'gyur ba'i lam/」﹞,彼由离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又能引出世间﹝藏文有「世间」二字﹞之道,及能证涅槃出世圣道,彼由离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谓由究竟离系﹝藏文「离一切」。下一同﹞果故,名有果法。若世间道,非由究竟离系果故,名有果法。当知是名二道差别。

  《对法》﹝卷十五﹞云︰

  异熟果者,谓阿赖耶﹝藏文作「阿陀那」﹞识等。等流果者,谓前生﹝藏文作「svon skyes pa'i/」﹞诸善法所起自相续﹝藏文无此三字﹞后诸善法。增上果者,谓一切有情共业增上力所感器世间生。士用果者,谓稼穑等。离系果者,谓由圣道随眠永灭﹝藏文作「legs par bcom pa'o/」﹞。

  〈五果章〉最后云︰

  六十六卷说五果义少好,与余不同,应检知之。

  [49] 《瑜伽》卷五原文为:

  复次依﹝第三﹞习气、﹝第十一﹞随顺因、缘依处﹝藏文作「de la rgyu'i gnas dav rkyen gyi gnas bag chags dav mthun pa la brten nas/」。《显扬》作「复次依习气及随顺因依处缘依处」﹞,施设异熟果及等流果;依﹝第十﹞真实见因、缘依处,施设离系果;依﹝第九﹞士用因、缘依处,施设士用果;依﹝除三、十一、十、九﹞所余因、缘依处,施设增上果。

  [50] 全同《瑜伽》卷五,唯「施设」作「建立」,「建立」,藏文作「'dogs

  pa/」。

  [51] 「依处」二字,《金藏》有,余无。

  [52] 「引」字,《金藏》有,余无。

  [53] 「此」字,《金藏》有,余无。

  [54] 依《述记》文配十五依处次第为:

  谓﹝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第十二﹞差别依处、﹝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五依处得。以﹝第六﹞引发﹝因﹞唯望自类果为言,﹝第二﹞观待﹝因﹞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第五﹞摄受﹝因﹞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增第九士用依处﹞六依处得也。

  《瑜伽》卷五中「十五依处、十因、四缘、五果」:

  一语、二领受、三习气、四有润种子、五无间灭、六境界、七根、八作用、九士用、十真实见、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四障碍、十五无障碍。因等差别者,谓十因、四缘、五果。十因者,一随说因、二观待因、三牵引因、四生起因、五摄受因、六引发因、七定异因、八同事因、九相违因、十不相违因。四缘者,一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缘缘、四增上缘。五果者,一异熟果、二等流果、三离系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55] 「若」字,原作「谓」。

  [56] 本论卷八原文作:

  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57] 第八作用、第九士夫约法而说。

  [58] 「法」字,《金藏》有,余无。

  [59] 「者」字,《金藏》有,余无。

  [60] 「依」字,《疏翼》文有,未详所据版本。余无。

  [61] 「子」字,《金藏》有,余无。

  [62] 「实」字,《金藏》无。

  [63] 七依处次第为:

  谓﹝第三﹞习气望自类种,﹝第四﹞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子,﹝第十﹞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

  [64] 即第九士用依处。

  [65] 「依处」二字,《金藏》有,余无。

  [66] 「作用」为第八依处。

  [67] 「领受」为第二依处。

  [68] 「无间灭依」为第五依处。

  [69] 此五依处次第为:

  谓﹝第十﹞真见、﹝第十一﹞随顺,亦引涅槃故。﹝第十二﹞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处得。

  [70] 此为第二依处。

  [71] 「为」字,《疏翼》无,依《大正藏》增。

  [72] 「六」字,《金藏》作「七」。

  [73] 「依」字,《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74] 此段文所引依处,次第为:

  谓﹝第二﹞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第九﹞士用,为﹝第二﹞观待因故。﹝第九﹞士用、﹝第八﹞作用、﹝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依处所得。﹝第十一﹞随顺,唯望自善法等,﹝第七﹞定异﹝因﹞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75] 即「随说因」。

  [76] 谓语依处。

  [77] 此段文所引依处次第为:

  ﹝第九﹞士夫,即﹝第二﹞领受、﹝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第五﹞无间灭、﹝第九﹞士夫、﹝第八﹞作用、﹝第十﹞真见、﹝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十一依处得。﹝第一﹞语依处,与法,非﹝第四﹞士用果。果与因不相容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第一﹞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第一﹞语因﹝即「随说因」﹞得﹝第四﹞士用果,故知﹝语﹞依处,准亦应尔。

  [78] 此段文所引依处次第:

  谓﹝第一﹞语、﹝第六﹞境界、﹝第七﹞根、﹝第十四﹞障碍依处全。

  [79] 「依处」二字,《金藏》有,余无。

  [80] 即第三依处。

  [81] 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第十三和合、第十五无障碍。

  [82] 谓不得第一异熟果。

  [83] 即第十一随顺依处。

  [84] 即第二果。

  [85] 「别抄」卷三云︰

  问︰随顺依处唯引自类,依名总即自等流果,如何太宽?解云︰虽引同类,由有异界,及无漏、无为法者,非等流自类果;故全取,宽也。

  [86] 七中,除随顺依处。

  [87] 六中,增士夫、作用依处。

  [88] 六中,只增士夫。

  [89] 即第二等流果所不摄。

  [90] 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

  [91] 即第五果。

  [92] 第五果。

  [93] 即第二果。

  [94] 于中除士用。

  [95] 十一中除士用。

  [96] 即习气、随顺、真见、士用。

  [97] 即前四依处。

  [98] 「然」字,《金藏》有,余无。

  [99] 「果」字,《金藏》有,余无。

  [100] 「今此」等十一字,《金藏》有,余无。

  [101] 「前解为胜」四字,《金藏》有,余无。

  [102] 「理」字,《金藏》有,余无。

  [103] 此下为尽理释。

  [104] 「去」字,《金藏》作「者」。

  [105] 「以未润」三字,《金藏》有,余无。

  [106] 即四依处加士夫。

  [107] 谓依处。

  [108] 如前《述记》「辨士夫二说」中云︰

  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名为士用。

  [109] 「此」字前,余有「故」字,《金藏》无。

  [110] 「多」字,《金藏》无。

  [111] 应包括得果。

  [112] 《金藏》作「尔」,余作「示」。

  [113] 《枢要》卷下云︰

  「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得」者,此说杂染十因得异熟果。若无记法十因,准三十八,不得此果﹝如云「由彼各别自种子故,种种稼穑(藏文作「lo tog/」)差别而生,即说彼种子为此牵引因。地、雨等缘,能生于芽,名摄受因。即彼种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芽、茎、叶等,展转相续,望彼稼穑若成(藏文作「'grub pa/」)、若熟(藏文作「yovs su smin pa'i/」)为引发因。从大麦种生大麦芽、大麦苗稼(藏文亦作「lo tog/」)不生余类。如是所余,当知亦尔。即说彼为此定别因。即彼一切从观待因至定别因,同为稼穑而得成就,(藏文作「'grub pa'i/」;汉译原作「熟」,今改。下一同),名同事因。非彼稼穑(藏文作「'bru/」)随缺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说为此同事因。霜(藏文德格版落「ba mos/」两音节)、雹诸障碍法,望彼滋稼(藏文亦作「lo tog la/」。下一同),为相违因。彼缺、无障,是诸滋稼不相违因」﹞。彼亦无记为随说因、观待因、同事、不相违因,及以无记为相违因故。

  下明清净十因得果。其清净十因中,二因得异熟果︰谓摄受因及相违因。清净摄受因者,为「亲近善士,听闻正法﹝藏文作「dam pa'i chos/」。「善士」之善亦作「dam pa/」﹞,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诸根﹝藏文作「svon dbav po/」﹞成熟,名摄受因。」即显此与世出世法为摄受因故,得异熟果。相违因者︰若清净品诸相违因,即是杂染法因故,得异熟果﹝如云「种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诸无暇处(藏文作「mi khom par/」)、不亲近善士、不听闻正法、不如理作意、数习诸邪行(藏文只作「log par sgrub pa/」),彼望清净,为相违因」﹞。由此同事不相违亦得异熟果。即摄受因故。论中据杂染因,故无有失。或此皆非清净法因。以清净法为果故,无异熟果。

  [114] 如前《述记》解「士用处言」云︰

  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约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

  即不只五处得。

  [115] 《俱舍论》卷七云︰

  于六因内,除能作因,所余五因﹝相应、俱有、同类、遍行、异熟﹞是因缘性。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二十七云︰

  增上缘义有亲、有疏,有近、有远,有合、不合,有在此生、有在余生。诸亲、近、合、在此生者,说名为因;疏、远、不合、在余生者,说名为缘。

  [116] 《枢要》卷下云︰

  等流果﹝世间事、杂染事、清净事﹞三种,十因皆得。

  如《瑜伽》卷三十八。

  [117] 如前《述记》解「随顺处言」中云︰

  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九依处得等流果。

  又云︰

  「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

  「别抄」卷三云︰

  如何真见依处不﹝原作「亦」﹞引自类等流?等无间,得士用故。又解︰现望于现非因,故除之也。

  [118] 「居」字,《金藏》作「在」。

  [119]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九〈三身章〉云︰

  性妙离言,非随说因得。能证道合,观待相疏,非彼因得。牵引、生起二果有为,亦非二得。相违因远,得果已无,亦非彼得。若疏远诠,亦随说得。不亲得故,论不说之。

  [120] 如前《述记》解「真见处言」中云︰

  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121] 《枢要》卷下云︰

  离系果唯清净因得,非余二。杂染法相违因何故不得离系果?三十八云︰「谓出世间种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说正法,亲近善士,听闻正法,如理作意,法、随法行,及﹝与﹞一切菩提分法。」是「杂染法相违因」故。由此不说离系果。然彼解清净法因云︰「若杂染品诸相违因,当知即是清净法因。」故知杂染相违因,亦得离系果。此中但说清净顺因,故略不说。又与杂染法为相违因,杂染法非离系果,故不得。

  [122] 谓相同士夫。

  [123] 《枢要》卷下云︰

  士用果不说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云︰「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第七末云︰「此生﹝等流、异熟、﹞士用﹝及增上﹞果故,名一切种。」

  云何不说因缘得士用果?

  有二解︰一云︰如小乘,非大乘义许﹝《入阿毗达磨论》卷下云「谓相应、俱有因,得士用果」,又云「除能作,余五因为因缘」﹞。二云︰如彼文亦得。此中据别体士用果,非杂体,故不相违。

  [124] 「随」字,《金藏》有,余无。

  [125] 前说「士用」处,如云︰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

  [126] 如前「士用」、「依处」二说。

  [127] 见《瑜伽》卷三十八、《显扬》卷十八。

  [128] 假者。

  [129] 即不障余实法。

  [130] 「《瑜伽》等」至「随用皆得」二十九字,《金藏》在「傍论已了

  应辨正论」一节,《述记》中「宜详美焉」文后。

  [131] 《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一云︰

  无为法与有为法,虽为能作因,而不以彼为增上果。以无取果与果用故。问︰何故有为法有因有果,无为法无因无果耶?

  答︰有为法流转世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如远行者须具资粮,能有所至,非不行者。

  复次,有为法有作用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如营务者须备作具,能有所成,非不营者。

  复次,有为法有生灭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有和合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有三相故,有因、有果;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性羸劣故,有因;有作用故,有果。如羸劣者依他而住,非勇健者。无为不尔,故无因果。

  复次,有为法如王,如王眷属;如富贵者,如富贵者眷属;如因陀罗,如因陀罗眷属;故有因、有果。无为法不尔,故无因果。

  [132] 道邑《义蕴》云︰

  此说不杂乱增上果。即随说因全。观待中,唯除士用果,余得增上果。相违因亦全取之,故言「等」也。

  灵泰《抄》云︰

  由圣道故,方证无为。圣道为因,无为是果。由无为为所缘境,心、心所缘之,无为为因,心、心所为果也。

  [133] 应云「依十五处义差别故」。

  [134] 《金藏》作「欲」,余作「以」。

  [135] 《金藏》作「又」,余作「文」。

  [136] 「先」字,《金藏》有,余无。

  [137] 灵泰《抄》云︰

  缘所生者,是﹝第十八颂﹞第四句「彼彼分别生」也。明所生分别心、心所,即便明四缘体,「故四缘是正论」。

  [138] 即「缘且有四」。

  [139] 原文为: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

  [140] 灵泰《抄》云︰

  四果名「一切种」用。若不辨四缘体,何以得辨四果用也?

  [141] 《金藏》作「美」,余作「义」。

  [142] 此等废立,已见《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五〈十因章〉及〈五果章〉。

  [143] 谓见所断及修所断。应依《瑜伽》卷三十八「三种十因分别」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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