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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句经讲记(四十一)

◎1997.10.09讲于法云文教协会

法句经讲记(四十一)

释传道主讲

北传〈放逸品第十〉有二十章

南传〈不放逸品第二〉二一~三二章

壹、释品题

放逸品者 引律戒情

防邪捡失 以道劝贤

逸,音(佾)it8英直切

邪,音(斜)sia5时斜切

劝,音(券)khoan3去贯切

本品北传题为「放逸品」,南传题为「不放逸品」,「放逸」与「不放逸」,其实为同一内容的正、反两面说明。『对于应断除的不善,能防护不作;应修的善法,能够去行』1,即名「不放逸」。反之,对于应修的善法不能行,应断的不善又不能防护,则名「放逸」。品名题为「放逸」,意在警诫学人放逸于修道之害;题「不放逸」,则重在策勉学人不放逸之功,似从相反面向立论,而同样欲达劝人精勤修学佛道之目的。

北传品题言:「放逸品者」,旨在援「引」佛制的「律」仪,来规「戒」吾人的「情」欲冲动,以「防」护自己造作偏「邪」的恶行,「捡」束(「捡」,约束之意)身、语、意、命(经济生活)不犯过「失」。这并非要人死守戒条规制,而是重于戒善的熏发,在此基础上「以」进修定、慧等三学八正「道」,依此「劝」发诸「贤」精进向道,实现令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理想。

『律』,通常与『戒』并称(戒律),但在汉译教典中,『学处』、『波罗提木叉』、『律仪』,也一概被译作『戒』,此诸名词之间究竟有何关联、异同?难道都是指戒条而言吗?若不审细分别其义涵,读来总令人横生困惑,以下就引印顺导师的研究作概要的介绍。

这一切,要从佛陀时代『布萨』、『说波罗提木叉』的制度了解起。佛世,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于每月初八、十四、十五日,举行布萨集会的习惯。布萨是源于吠陀以来的一种祭法,祭主在新月祭、满月祭的前夜,需断食而住于清净戒行,此即名『布萨』。佛教为适应世间,也就成立了布萨制度;不过佛教对在家信众的布萨制度是:每月四次或六次,在信众们定期集会时为其说法,信众们则受持近于出家生活的八关斋戒(此所以八关斋戒也需禁淫与不非时食)。『斋』,即古代『布萨』的意译,『洗心曰斋』,斋的本意即为净化自心。除此,玄奘法师又将布萨译义为『长养』,义净法师则译义为『长养净』,二者皆有长养善法、净除不善之意;然而导师还是认为意译为『斋』最为适当!后人称不肉食为斋,显然与原意颇有距离!2

对在家信众的布萨是如此,对随佛出家的修行者,佛则成立别有深刻意义的半月半月(每月二次)僧伽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汉译每作『说戒』)即为僧伽布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于说波罗提木叉,导师依据传说作了以下三阶演化的推论:

一、首先是『偈布萨』(大众部所传),也就是觉音尊者所称的『教授波罗提木叉』:这是佛成道十二年以来,还未制立学处(制戒)时所行的,只对僧众宣说如《四分戒本》所云:『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的偈颂。

二、其次,佛制立学处,向大众宣布,要大众忆持,并理解其意。学处的学习,即是在大众和合布萨之时,此时不但诵说『(学处)波罗提木叉』,且又分别解说。

三、后来,随佛出家的多了,不免掺入动机不纯正的出家者,可以推知佛制的学处也多了起来。为诱导有所违犯而不知真诚发露忏悔的比丘,遂将学处(一条一条的戒条)编集起来,在布萨时,共推一位上座来宣说此(学处的)波罗提木叉,使违犯比丘在大众加持力的作用下,非悔罪不可;依此来维护僧团的和乐清净,此即觉音尊者所称的『威德波罗提木叉』。3

『波罗提木叉』,是音译,其意义则有二:

一、约『教授波罗提木叉』说(还未制立学处时),重在道德的策励,以激发比丘们自觉的性善(尸罗),精进向道,趣证解脱。此时的波罗提木叉约尸罗──戒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处,说其义为『初』(于诸善法最为初门)、『面』(诸善法之面首)、『上首』(诸善法之上首)、『最胜』(得生众善故)。

二、自佛制立学处──『威德波罗提木叉』后,波罗提木叉渐被解说为『别解脱』义,受持各别的学处,即得解脱各别的烦恼与苦果。4

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汉译每作『戒本』),除去布萨的仪轨部分(包括说波罗提木叉之前的序说──自知违犯者的当众忏悔,以及末后的结说劝学)而外,是以正说学处为主要的。5学处,才是『属于尸罗学的一分戒条』。6早期,随佛出家的弟子多半有过痛切的人生体验,故能一心在佛法中实践灭苦之道,以求得众苦的解脱。因此佛起初也仅以『法』为教,重于真理与道德的实践,而教弟子们应这样、不应那样。佛的开示,是充满劝发与策勉的;如说四谛所示的『应知』、『应断』、『应证』、『应修』。7此即前述的『偈布萨』时期。

等到出家众多了,问题也多了,不得不在道德劝化(以法教化)的基础上,融入律治的精神,于是佛随犯而制立『学处』,以强制的力量来纠正违犯者,使其非接受处分,非依轨范去行不可。所以『学处』一如法律,不只讲应该不应该,而是讲容许不容许。8正法的是否久住,端赖和乐清净之僧团的有无;而『学处』的制立,则为达成僧团和乐清净的理想所不可或缺。分别说部及大众部的广律说到:过去的毗婆尸、尸弃、毗舍浮三佛,由于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也不立说波罗提木叉,所以正法不能久住。9这可见自我约束力强、反省力强,而能主动依法而行的上根利智者,毕竟占少数,多数人还是不免为烦恼所惑而需要『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来『执行僧伽的意志』,10以责令其梵行清净。否则,言者谆谆,听者各行其是,直接受害的便是佛教!

佛陀因时因地因机而制立的学处,持律者为了方便忆持,渐依所犯罪的轻重,集为部类次第,在布萨时诵说,此即波罗提木叉。比丘、比丘尼二部波罗提木叉,即被称为毗尼(或毗奈耶)。依『波罗提木叉经』(戒经)而分别广释的(分别制戒因缘,分别戒经的文句,分别犯与不犯、轻罪与重罪等),名为『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经分别』)。『波罗提木叉分别』,在汉、藏所译的广律中,也被称为毗尼。除此二者,在僧伽制度的开展中,凡所制的僧伽行法、威仪,能使比丘(比丘尼)在僧团中调伏身语,以纳于正轨的,都名为毗尼,所以古人或意译为『律』,或译为『调伏』、『灭』。『毗尼虽是法治的,但运用起来,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诱的教育作用。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这就是毗尼藏的实际意义。』11

由上面的介绍,大致可得出一个约略的概念:学处,是佛随犯立制的戒条;集各部类学处即成波罗提木叉;集波罗提木叉(与波罗提木叉分别,中国律师解说为『止持』)及犍度(中国律师解说为『作持』,内容为受『具足』、『布萨』、『安居』,以及衣、食等规制),即成毗尼(律)的所有内容。12

再介绍『戒』的意义:梵语而被译为『戒』的,主要有二:13

一、学、学处:『学』,是于佛法中、于僧团中应当学的一切,内容不外乎三学:增上戒学、增上定学、增上慧学。应当学的内容极广,包括僧众的威仪礼节──穿衣、饭食、行来出入、说法、大小便利等,都是戒经中所标列而为出家众所应当学的(『众学法』)。『学处』则为戒条,已如上说。所以在佛法中,是先有『学』而后有『学处』的;三学中的增上戒学即能摄一切学处。14

二、增上戒学的『戒』,原语尸罗,所以尸罗也译为戒。《大智度论》中解释说:『尸罗(此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作恶),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15《大毗婆沙论》又将尸罗解释为『数习』义,这说明了尸罗『好行善道,不自放逸』的力量,是由过去生不断的行(习)善,以致熏习成善的习性而来,所以与一般泛泛的善行不同。

十善是尸罗──『戒』,不论有佛法或没有佛法的时代,不论是不是受戒,都有此戒善。此数习所引发的戒善,『或经父母、师友的启发,或是宗教,或从自身的处事中发觉出来。内心经一度的感动、激发,于是性善力大大增强,具有防护过失,勇于为善的力量(,这才是佛法所说的尸罗)』。16『如遇到犯罪的因缘,内心会(不自觉的)发出抗拒的力量。』17这种对恶所产生的抗体,就称为『律仪』。

『律仪』,梵语三跋罗,直译应作『等护』,如上所说,系从防护过恶的功能而得名,18也就是佛法所说的『戒体』。19导师譬喻说:如某地常受盗匪的侵扰,为了防止被侵扰,于是筑了一座城墙或碉堡,以维持此地在某种程度上的安宁,这就是律仪──护的意思。20

既然戒──尸罗不必从受而得,同理,律仪亦可以不必从受而得,以下是三类的律仪:

一、如真智现前,以慧而离烦恼,就得道共律仪。

二、如定心现前,以定而离烦恼,就得定共律仪。

三、如净信(信三宝四谛)现前,愿于佛法中修学,作在家弟子,或出家弟子,就得别解脱律仪。这是佛依社会关系、生活方式、体力强弱等等不同而制订的戒法,如五戒、十善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只要弟子们逐条逐条受持,就能别别解脱过失,故称波罗提木叉──别解脱戒。21所以受戒是外在的仪式,内心深处性善的戒德,才是先于戒条而为戒的根本与实质,才能使自己在生活日用的身语意行如法而离恶向善。

由上所述,再回顾本品品题所言的「引律戒情」,何以将「律」解说为『律仪』而非『戒律』(毗尼),原因即希望跳脱外在戒条规制的约制,而回归戒──尸罗的本义:由数习所引发内心的那种自觉应行善拒恶的力量,那才是使人向上、向善、向解脱彻底而有力的动能。

佛的为弟子制戒,为达法──真理的修证,所以佛陀是依『法』摄僧,希望出家弟子在民主、法治、平等的僧伽律制陶炼下,对外具足威仪以表显佛教,令人望而生信;对内则在和合清净的氛围下安心办道,以实现涅槃寂静的究极理想。

法与律,起初是同一内容的两面。『法』──圣道的修证,一定是离罪恶,离缚着而身心调伏的(『断烦恼毗尼』是毗尼的本义),所以又称为毗尼。导师比喻为:『法如光明的显发,毗尼如阴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离的。』22然而,重法与重律从佛灭以来,终究形成彼此对立的二大流,尽管经过时空的流转,依然坚持壁垒、各自标榜所宗。重法者忘了毗婆尸等三佛之所以法随佛灭而不能久住,是因于未为弟子制立学处;忽视律治的精神者,何异于此?重律者则忘了僧伽的一切规制是为体证真理而建立,若没有为法修证的高远目标,再严谨的僧伽律制或戒行,都不过是世间法,于佛法中,意义不大!法与律的未能合一,真是值得现代僧团深思的课题!(待续)

【注释】:

1.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294。

2.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06~107。

3.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07~111。

4.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11~113。

5.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32。

6.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39。

7.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38。

8.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38~139。

9.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24。

10.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39。

11.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90~191。

12.印顺导师,《以佛法研究佛法》,页117;《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251。

13.以下戒的意义引自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291~296。

14.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38~140。

15.《大智度论》卷一三(大正25.153中)。

16.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295。

17.印顺导师,《华雨集》(四),页277。

18.印顺导师,《成佛之道》(增注本),页179。

19.印顺导师,《华雨集》(四),页277。

20.印顺导师,《华雨集》(一),页83。

21.印顺导师,《成佛之道》(增注本),页179。

22.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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