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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冊 卷一 二十、别破小乘──实有众同分

  【论文】

  一?三七六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疏翼】

  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行中,第二破众同分。于中亦分四︰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初、问所由。

  【论文】

  一?三七七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疏翼】

  第二破众同分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记?卷九】

  次、彼部答,外人引经。

  【论文】

  一?三七八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疏翼】

  第二破众同分中,第三以理教难。于中有二︰一、总非,二、别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次、论主非。

  经不明[1]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论文】

  一?三七九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

  【疏翼】

  第二破分中,第三以理教难,第二别难中有三︰一、内外相同难,二、能所无差难,三、宿因非假难。初中复二︰一、牒救,二、以草木难。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九】

  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

  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2]同智[3],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论文】

  一?三八○ 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疏翼】

  第一内外相同难中,第二以草木难。

  【述记?卷九】

  论主难云︰则草木等[4]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5]同分。草木[6]等既无,人等应不有。

  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7]内有情有[8],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9]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10]。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法[11]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12]!

  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

  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13]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此难古萨婆多师[14]。更有余难,准生为之[15]。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论》文[16]。复为征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疏翼】

  以上第一内外相同难讫。

  【论文】

  一?三八一 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别同分!

  【疏翼】

  第三以理教难破同分第二别难中,第二能所无差难。文分为二︰一、同复应有能同,二、能同亦应不有。此即初也。

  【述记?卷九】

  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

  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

  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17]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

  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18]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19]。然[20]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征[21],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22]!

  【论文】

  一?三八二 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疏翼】

  第二能所无差难中,第二能同亦不应有。

  【述记?卷九】

  彼同分既无[23],同分不[24]尔,此法[25]何为许然有[26]?

  【论文】

  一?三八三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知实有者。

  【疏翼】

  第二别难中,第三宿因非假难。文分为二︰一、牒救,二、理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下第三、宿因非假难。

  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27]、同欲[28]故。

  【论文】

  一?三八四 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疏翼】

  第三宿习非假难中,第二理难。

  【述记?卷九】

  若尔,即应唯[29]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类应[30]亦有同分!

  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如此征逐,亦顺其理[31]。又以理说︰无始宿[32]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疏翼】

  以上第三以理教难众同分讫。

  【论文】

  一?三八五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疏翼】

  第二破众同分中,第四申正义。

  【述记?卷九】

  申正义也。

  「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33]。「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34]等[35]中,唯趣生上,立假[36]同分[37]。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38]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39],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40],及《枢要[41]》说。

  【疏翼】

  以上第二破众同分讫。

  --------------------------------------------------------------------------------

  [1] 《金藏》作「不明」,余作「明不」。

  [2] 即同一语言。

  [3] 即同一智愿。

  [4] 「等」字,《金藏》有,余无。

  [5] 「别有」,《金藏》作「有别」。

  [6] 「木」字,《字,金藏》有,余无。

  [7] 「唯」字,《金藏》作「而」。

  [8] 「有」字,《金藏》无。

  [9] 灵泰《抄》云︰

  「对法」,即是六足论也。若小乘中,即将《发智论》为所依,余依《发智论》上,而立造也。「六足」者,即六脚足。言《六足论》者,一、《识足身论》:即明诸识,今明识是彼《发智论》家之足,故言「识身足」。二、《界身足论》:「界」者,即十八界,且如彼十八界为首,亦明蕴、处也。「身」者,即《发智论》,此明十八界是彼《发智论》家之脚足也。三、《品类足论》:即杂明众多品类诸法,若旧翻译,名为《众事阿毗昙论》,今新译为「品类足」也。四、《集异门论》:此论中即集诸异事,而作法门明诸法也。五、《法蕴足论》:此上五足论,皆唐三藏文。此国有本。六、《施设足论》:《施设足论》即西方有本,此国中无本也﹝宋法护译《施设论》上中下三卷。藏文中有《世间施设论》(藏文作「'jig rten b?ag pa」)﹞。

  [10] 见《俱舍》卷五、《顺正理论》卷十二,两论俱云︰

  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

  《俱舍论光记》卷十九云︰

  此举所依法,显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蕴、处、界法展转同故。

  [11] 「法」字,《金藏》有,余无。

  [12] 《顺正理论》卷十二云︰

  一趣等生诸有情类所有身形,诸根业用,及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转相乐欲因,名众同分。如鲜净色、业、心、大种,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业。现见身形是更相似业所引果,诸根业用,及饮食等,有差别故。若谓满业有差别故,此差别者,理不应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业所起,以众同分有差别故,业用等别。若身形等唯业果者,随其所乐业用等事若舍,若行,应不得有。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13] 「得」字,《金藏》作「故」。

  [14] 道邑《义蕴》云︰

  古萨婆多不立法同分,故以趣向难之。正理师有法同分,故前以业果等难,故知今此唯难六足论师。

  [15] 灵泰《抄》云︰

  大生生法体,更有小生生,同分既能同,更有同成同也。

  [16] 谓《顺正理论》文。

  [17] 「所」字,《金藏》无。

  [18] 「同」字,《金藏》误作「何」。

  [19] 此为外救。

  [20] 「然」字,《金藏》无。以下更破之。

  [21] 即上文「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

  [22] 《俱舍论》卷五云︰

  又应显成胜论所执︰彼宗执有总同句义。于一切法总同,言智由此发生。彼复执有同异句义,于异品类同异言、智,由此发生。毗婆沙师作如是说︰彼执与此义类不同。以说一物于多转故﹝该论《光记》卷十九云「彼说一物于多转故,我说同分于诸法上其体各别,多体一体,其义既殊,云何令我显成胜论﹞。又纵于彼若显﹝成﹞、不显﹝成﹞,然此同分必有实物。契经说故。如世尊言︰若还来此,得人同分,乃至广说。虽有是说,而不说言别有实物名为同分。

  [23] 谓能使之同者既无。

  [24] 「不」字,《金藏》无。

  [25] 「此」,谓所同法。

  [26] 「然有」字,《金藏》作「有然」。

  [27] 「同事」,即诸根「业用及饮食等」。

  [28] 「同欲」,即乐欲。

  [29] 「唯」字,《金藏》无。

  [30] 《金藏》作「类应」,余作「应类」。

  [31] 谓顺正理师之理。

  [32] 「宿」字,《金藏》无。

  [33] 《杂集论述记》卷九云︰

  「分」者,分类故。

  [34] 谓《瑜伽》卷五十二。

  [35] 「等」,取《显扬》卷一、《对法》卷二。

  [36] 《金藏》作「假」,余作「彼」。

  [37] 《瑜伽》卷五十二云︰

  云何众同分?谓若略说,于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藏文作「tshod」﹞、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生。或有有情,由类同分说名同分,谓同一种类﹝藏文作「rigs gcig」﹞。或有有情由分位、体性、容色、形貌﹝藏文作「chu ?ev」﹞、音声、覆蔽﹝藏文无﹞、眷命同分,说名同分。或有有情由过失、功德同分,说名同分。如杀生者望杀生者,广说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离杀生者望离杀生者,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从预流者,乃至阿罗汉、独觉,望预流等;菩萨望菩萨;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38] 「同」字,《金藏》误作「咸」。

  [39] 《俱舍》卷五云︰

  即如是类诸行生时,于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诸榖、麦、豆等同分。

  [40] 《杂集论述记》卷九,以五门分别众同分义章第四门云︰

  四、内外差别:《唯识》等皆唯内法,乃至〈五十二〉亦唯约有情,如得。非情与非情为同分,无失。法同分亦尔。

  [41] 《枢要》卷中以十门分别众同分义章,第五门云︰

  五、内外所依:诸论唯内,此中难他,故俱通外。……问︰有为相似,假立同分,择灭相似,许假立耶?答︰不然。有为有体用,相似有同分;择灭无体复无用,故不立同分。真如是一,无相似,故不说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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