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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承後漢書卷一

[周天游輯注]

靈帝紀

00一 靈帝善鼓琴,吹洞簫〔一〕。(孫。王。汪)──御覽卷五八一 ○ 白帖卷六二

〔一〕 天游按:隋書經籍志曰謝承書「無帝紀」。孫志祖據此云:「謝書無本紀,此及伏后二條,當是志傳中語。」然汪輯有靈帝紀、伏后紀。余嘉錫讀已見書齋隨筆曰:「隋志言無帝紀者,蓋隋東都所得謝承書傳寫闕其帝紀耳。然不云梁有帝紀幾卷亡,則七錄所載已非完本,不始於隋矣。新唐書藝文志有謝承後漢書一百三十三卷,錄一卷,較隋志多出四卷,疑即帝紀也。凡隋志所云亡佚殘缺之書,至唐往往復出,其例正多,不足為異。若謂偉平本未作紀,則殊不然,安有無帝紀而可成一代之史者乎?劉知幾史通評騭諸史,持論最嚴。蹈瑕抵隙,無微不至。陸機之紀三祖,竟不編年,陳壽之志孫劉,呼為列傳,苟乖體例,輒肆譏彈,使偉平果不作帝紀,獨破馬班之例,安得曲從寬假,默無一言乎?以此推之,不然明矣。汪文臺輯謝書,首列光武、靈帝、伏后諸條,而孫志祖輯本必謂謝書無帝紀,靈帝及伏后條當是志傳中語,似猶考之未詳也。」余說是,今從之。

00二 靈帝建甯四年,河南上言二鳳凰、二鸞鳥集原縣〔一〕。(孫。王。汪。黃)──御覽卷九一六

〔一〕 汪文臺按:「范書此年無是事,光和四年有河南言鳳凰見新城事。續五行志亦同范。」

00三 碑立太學門外,瓦屋覆之,四面欄障,開門於南,河南郡設吏卒視之〔一〕。(姚。王。汪。黃)──范書儒林傳序注

〔一〕 范書儒林傳序曰:「熹平四年,靈帝乃詔諸儒正定五經,刊於石碑,為古文、篆、隸三體書法以相參檢,樹之學門,使天下咸取則焉。」天游按:水經注卷一六穀水注曰:「東漢靈帝光和六年刻石鏤碑,載五經,立於太學講堂前,悉在東側。蔡邕以熹平四年與五官中郎將堂谿典、光祿大夫楊賜、諫議大夫馬日磾、議郎張馴、韓說、太史令單颺等奏求正定六經文字,靈帝許之。邕乃自書丹於碑,使工鐫刻,於是後儒晚學咸取正焉。魏正始中,又立古、篆、隸三字石經。」可見漢石經始刻於熹平四年,立於光和六年,非三體石經。趙明誠金石錄亦曰:漢石經乃「蔡邕小字八分書也。後漢書儒林傳敘云:『為古文、篆、隸三體』者,非也」。又據劉起釪尚書與歷代石經一文所攷,漢石經現可知有殘字計九千餘字,且聞臺灣尚存一殘石,有六百餘字,則總數在萬字左右。雖系殘珪斷璧,彌足珍貴。

00四 靈帝數遊戲於西園,令後宮綵女為客,主身為商賈。(孫。汪。黃)──御覽卷八二八

00五 中平二年,造萬金堂於西園。(王。汪。黃)──御覽卷八二四

00六 孝靈帝崩,皇太子即位,主上幼沖。(王。汪)──文選卷五八王仲寶褚淵碑文注

獻帝紀

00七 曹操逼獻帝廢伏后,以尚書令華歆〔為〕郗慮副〔一〕,勒兵入宮收后。后閉戶藏壁中,歆就牽后出。時帝在外殿,后被髮徒跣行泣過,訣曰:「不能復相活耶!」帝曰:「我亦不知命在何時!」〔二〕(孫。汪。黃)──御覽卷三七

〔一〕 據范書伏后紀補。時郗慮為御史大夫。

〔二〕 黃輯入曹操傳,非。余嘉錫讀已見書齋隨筆曰:「伏后條當在獻帝紀中。」其說是,今從之。

禮儀志

00八 建甯五年正月,車駕上原陵,蔡邕為司徒掾〔一〕,從公行,到陵〔二〕,見其儀,愾然謂同坐者曰:「聞古不墓祭。朝廷有上陵之禮,始(為)〔謂〕可損〔三〕。今見(威)〔其〕儀〔四〕,察其本意,乃知孝明皇帝至孝惻隱,不可易舊。」或曰:「本意云何?」「昔京師在長安時,其禮不可盡得聞也。光武即世,始葬于此。明帝嗣位踰年,群臣朝正,感先帝不復聞見此禮,乃帥公卿百僚,就園陵而創焉。尚書(陛)〔階〕西(陛為)〔祭設〕神坐〔五〕,天子事亡如事存之意。苟先帝有瓜葛之屬〔六〕,男女畢會,王、侯、大夫,郡國計吏,各向神坐而言,庶幾先帝神魂聞之。今者日月久遠,後生非時,人但見其禮,不知其哀。以明帝聖孝之心,親服三年,久在園陵,初興此儀,仰察几筵,下顧群臣,悲切之心,必不可堪。」邕見太傅胡廣曰:「國家禮有煩而不可省者,不知先帝用心周密之至於此也。」廣曰:「然。子宜載之,以示學者。」邕退而記焉。(姚。王。汪。黃)──續漢禮儀志注 ○ 通典卷五二 書敘指南卷三

〔一〕 司徒者,許栩也。

〔二〕 程大昌演繁露卷四曰:「案徐鍇歲時廣記,記東漢人主上陵禮曰:『乘輿自東廂下,太常導出,西向拜山陵,旋升阼階。』引謝承書曰:『蔡邕為司徒掾,從公到陵,問上陵之禮。』漢郊祀志『東方神明之舍,西方神明之墓』也,故凡事鬼必以西為導也。向西之拜,其殆所謂神墓在西也,不專為一代之陵而設也。」

〔三〕 據點校本續漢志校勘記改。

〔四〕 同右。

〔五〕 同右。

〔六〕 蔡邕獨斷曰:「四姓小侯,諸侯家婦,凡與先後有瓜葛者,及諸侯王大夫、郡國計吏、匈奴朝者、西國侍子皆會。」據此可知,所謂瓜葛者,親戚之謂也。書敘指南卷三親戚瓜葛目,即引此四字。

00九 五月五日,朱索五色桃印為門戶飾,以止惡氣也。(汪)──御覽卷三一

五行志

0一0 靈帝建甯四年,河南上言二鳳凰、二鸞鳥集原縣〔一〕。(孫。王。汪。黃)──御覽卷九一六

〔一〕 已見靈帝紀。今依汪輯例,亦列入此志。

0一一 永平十五年,蝗起泰山,彌行兗、豫。(姚。王。汪。黃)──續漢五行志注

郡國志

0一二 涉屋山〔一〕。(姚。王。汪。黃)──續漢郡國志注

〔一〕 在會稽郡餘暨縣境內。屬揚州刺史部。

0一三 交阯七郡貢獻,皆從漲海出入。(姚。王。汪)──初學記卷六

0一四 交阯七郡獻龍眼〔一〕。(姚。汪。黃)──御覽卷九七三

〔一〕 以上屬交州刺史部。

兵志

0一五 高帝在平城,為胡所圍,一人俱角弩,一張為備,康悉罷之〔一〕。(姚。王。汪。黃)──書鈔卷一二五

〔一〕 末四字陳、俞本均脫。天游按:史記匈奴傳曰:冒頓聽閼氏之言,「乃解圍之一角。於是高帝令士皆持滿傅矢外鄉,從解角直出,竟與大軍合,而冒頓遂引兵而去。漢亦引兵而罷」。疑此四字有訛脫,當指與大軍合而悉罷之之意。

刑志

0一六 范延壽,宣帝時為廷尉。時燕趙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長,各求離別,爭財分子,至聞於縣。縣不能決斷,讞之於廷尉。於是延壽決之,〔上言〕以為〔男子貴信,婦人貴貞,今三男一妻〕〔一〕,悖逆人倫,比之禽獸,生子屬其母。〔於是〕以〔四〕子並付母〔二〕,尸三男於市,奏免郡太守、令、長等,〔切讓三老〕無帥化之道〔三〕。天子遂可其言。(姚。王。汪。黃)──初學記卷一二 ○ 書鈔卷五三(二)御覽卷二三一

〔一〕 據書鈔卷五三補。

〔二〕 同右。

〔三〕 同右。又書鈔卷五三、御覽卷二三一、職官分紀卷一九「帥」均作「師」。黃輯亦然。二者皆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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