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释义

成唯识论 | 作者:单培根 [投稿]

  广说乃至缘和合智,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实智等。

  其余缘德智乃至缘和合智,都是假合生的,不能缘离识德句乃至和合自体。非缘离识德句等现量智。与实智同样。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总结。说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妄情之所施设,有名无实,非离识而实有。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第三破大自在天等执,印度有事大自在天者,说自在天出过三界,有三身。一法身,遍满法界,永恒常存。二受用身,居住色界上自在天宫,即佛法中说摩醯首罗天。三目八臂,身长万六千逾缮那。三化身,随形六道,种种教化众生。于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罗天生。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此是—神论,神造万物论。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先总非,下分别破。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

  先以能生破常,言能生者,必非常,次即以非常破遍,言非常者,必不遍。后又以不遍破真实,言不遍者,非真实。

  体既常遍,具诸功德。应一切处时顿生一切法。

  体既是常,具诸功德,何不一切时顿生一切法?体既是遍,具诸功德。何不一切处顿生一切法?此以常遍破其能生。

  待欲及缘方能生者,违一因论。

  若说待众生欲及外缘方能生,即多法为因,违一因论了。

  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若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所生,然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何不众生欲及诸缘亦一切时顿生呢?

  馀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执大梵者。围陀论师说梵天作一切命无命物,从梵天口生婆罗门,两臂中生刹利,两髀中生毗舍,从两脚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场。生一切花草以为供养。化作山野禽兽人中猪羊等类,于戒场杀害,供养梵天,得生彼处,名涅槃。二、执时,时论师作如是说。时熟一切物熟。时散一切物散,是故论中说,如被弓箭射,时不到不死。时到则小草触即死。一切物,时生时熟时灭,时不可过。是故时常,生一切物。三、执方。方论师作如是说,最初生诸方,从诸方生世间人,从人生天地,天地灭没,还入彼处,名为涅槃,是故方常。四、执本际,谓本生,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安茶论师说。本无日月星辰虚空及地。唯有火水,时大安茶生,如鸡子,周匝金色。时熟破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间生梵天,名一切众生祖翁,作一切有命无命物。如是等物散没彼处,名涅槃。五、执自然。无因论师作如是说。无因无缘生一切物。无染净因缘。如棘荆针无人作,孔雀等类种种色皆无人作,自然而有,不从因生,名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此有二种,若以自然为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物,即是邪因。若谓万物自然初生,如鹤之白,如乌之黑,无因而作,即是无因,六、执虚空,口力论师作如是说。虚空为万物因,虚空生风,风生火,火生烟,烟生水,水即冻凝,坚作地,地生种种药草,药草生五谷,五谷生命,命是食,后时还没虚空名涅槃。以虚空为别有一法,是常,一切有情皆因而有。七、执我。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我执,是自内我。此所破我,是大我,是能生的我。尚有宿作因等,故论言等,凡是计执一物,是实常住,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皆合在此破。印度此类计执极多。中国及世界各国,此类计执,亦极广泛,种种宗教,种种哲学,凡是一神论,一元论,皆陷此过,皆可同此破。

  有馀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

  第四破声论执,有二种计执,第一种,执明论声常,是婆罗门计,明论者,旧云围陀论,今云吠陀论,他们计为明论所说,是明诸实事,万世不变的准则,论所表显诠释的诸法,绝对正确,决定如是,作为楷量,故明论的声是常。他们把声神秘化了。

  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第二种,执一切声常。明论师但说明论声常,其馀声非常。声论师则说一切声皆常。其中又分二种。一声显论。声本常住,从缘所显,今方可闻。缘响若息,还不可闻。二声生论。声元无有,从缘而生。缘生已后,恒常不灭。亦缘息不闻,缘在故闻。待缘显是声显论,待缘发是声生论,发是生义,待缘助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择灭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唯此常者是能诠体。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明论声常,一切声常,二俱非理。

  目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馀声。

  先破明论声常。明论计者,但以明论声常,其余声非常。故以其余声为例以破。声是能诠。既同能诠,应亦非常。

  馀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次破一切声常,故云馀声。非有常声之体。待众缘而现有者,皆非有常体。如瓶衣等,缘成现为瓶衣,非有瓶衣之常体。

  按:印度原奉婆罗门教,以咒语为万能,号为真言。声论以所闻声音无常,有声性是常,声性待缘显发可闻声,缘息不可闻,而声性常住。此种思想,在印度极为盛行。又推而广之,一切法无常,一切法性是真常,如数论以自性为真常,一切法皆自性之显隐,若用之于心,则心无常,心性是常。无常者是心性显隐之妄,常者是心性之真实体,凡是常见,对机善巧用之,亦可暂作对治死后断灭见之方便,若执之,即与外道无异。于此不可不有明眼以辨。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第五破极微,此是顺世外道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馀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以诸法及我,大种为性。四大种外,无别有物,即四大种和合,为我及身心等内外诸法。胜论亦执有极微。谓劫坏时,但坏粗色,尔时犹有馀常极微,散在空中。劫将成时,常极微两两和合,生一子微。予微之量,等于父母极微,如是展转,两两和合,成大地等。极微是实是常。极微相合,则为粗色,粗色非常,粗色之量,同于能生之极微,粗色虽无常,而体实有。按:此即唯物论。物质有形体,可分析,分析则失其原形。故唯物哲学,必然趋向极微之原子论。西洋自物质科学发达,唯物论风行于世。自量子论出,新物理学家乃于物质有不同的认识。然而追求基本粒子之风,依然在许多人思想中。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先总言其非应理。

  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

  物质是有形的,有方向可分。无方向可分,’则无形,何知为物质,今以有形的粗色为极微所生成,极微是否有方分,若有方分,何可说其体是实?如蚁的行列,能说有蚁行的真实体吗?

  若无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

  若极微是原子,不可有方分,既无方分,何可共聚而成为粗?何能生粗果色?如心心所无方分,不会合而成粗的。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既说能生果,即不常住了,又说能生,又说常住,岂不自相矛盾?所生果是无常的,能生何可是常?能生应如所生,同是非常。

  以上初以有方分难破极微实有。次以无方分难破能生粗色,后以能生果难破极微常,总破能生的极微。下破所生果。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色

  既说所生果之量,不超越于因。则还同于因,犹如极微,不可名粗。

  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既不成粗,量同极微,如何能为眼根所见?汝许眼根得粗色果,岂不自违了!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能取

  此是胜论师转计以救,胜论德句二十四种中有量,量有五种,一微性,二大性,三短性,四长性,五圆性,圆性又有二种,一极微,二极大,说有量德中的微量大量与极微合,故虽非粗而似粗了,亦可为色根能取了。

  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粗德合。

  仍以不越因量返难之。所执的果色,既同于因量,还是与极微同量,如何有粗德合?

  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果色与因同量,果色有粗德合,极微亦应粗德合。极微与果色,同是一处,无二元别啊!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

  此又一救,是胜论师,,顷世外道等共同的。一般人亦这样看法,认为一个细,看不见,许多个细合在一起,即成粗,看得见了。因是多个,一一故细。合而成果,果遍在因,大而为粗。

  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

  此难之。一一因各有处,多处非一。果色遍在自因,其体亦应非一了。

  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既如此,果色还是即一一细,不成为粗,既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能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

  你若说果是多分合故应成粗,许多的因极微合应即是粗了,如是,即此多因极微合已可为色根之境,何用还要别成果?

  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果既是多分合成的,应非实有的了,你说果体是实有的,岂不相违了吗?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而且,果体实有,因体实有,皆有质碍,何可同在一处?如二实极微,可同处吗?

  若谓果因体相受人,如沙受水,药人熔铜

  你若辩救说,果体因体,可以相受,如沙中受水,或果体因体,可以相入,如熔铜入药,以药入铜,可造伪金,即所谓鍮石成金。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沙是沙,水是水,注水入沙,水入沙间空处,非入粒粒沙体中,药入铜中亦同样,非入铜分子中,坟责谁许沙体受水,铜体受药,粒粒沙之间有水,沙与沙被水隔离了,非一,药入熔铜,铜成伪金,变了,非常、汝许极微亦如沙铜非一非常吗?

  又粗果色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

  你执粗果色体是实一。一则无彼此之分。可分彼此,处即非一,体若是一,得此一分时,不即是得一切了吗?以彼彼即此故。

  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你若不许,则违理。你若许,就违于事。你的所执,进退两难,都不成立。只是随自己情见,虚妄计度吧!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上已就外道之中,举其大者十三种,分别以破。

  一切外道,虽种种不同,执有实法。总有性与诸法之关系而言,可分为四种,一、有性与一切法,其体是一。二、有性与一切法,其体定异。三、有性与诸法,亦一亦异。四、有性与诸法,非一非异。不能外此四种的了。故说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执一切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有数论等。谓一切皆以自性为体,以自性为本,从自性转变,成一切法,法的坏灭,还归自性,一切法唯有隐显之殊,一切法皆常,一切法皆实有,其体定一,这是第一种执一的。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

  此斥其非。一切法有,不能说一切法即同有性。若都与有同一性,还有什么法法差别呢?

  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

  数论立自性,又说萨埵刺阁答摩三德,以此三德种种相合不同,成立二十三谛,又别立神我为思受用者,以成立诸法显隐之异,这样既别为三德之异,又别立神我,即不能说一切法即有性了。而且,亦与世间相违,世间都显然公认诸法是差别的。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等应无青黄等异,

  诸法皆有,不能说诸法即有,又如青黄等皆色,不能说青黄同一色性,若同一色性,还有什么青黄黑白等可异呢?

  按:世间一切一神论一无论,都犯此病,都可同此破。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胜论看问题,与数论适得其反,从异的方面看,以为一切法皆有,一切法不应即有性,故别立有性。一切法之有,由于有有性,有性令一切法有。一切法彼此有同异,不应一切法即同异性,故别立同异性。由于同异性种种不同,故一切法有种种同异。一切法能和合,不应一切法即和合性,故别立和合性。由和合性故,一切法能和合。一切法的体相用,亦不应是一,故别立实德业三句。每句中又分多种,每种中又可分,如色中有青黄等,一一皆异。如胜论等,是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的。

  彼此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

  如彼所执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一切法与有性分异,一切法非有性了,这不同于已灭的无,没有体了吗?

  便违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

  这样说法,说实等自体非无,是相违了。亦是与世间相违,世间都现见是有物的。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不能说色等非色等性,若色非色性,不是和声等一样了吗?非色性怎能为眼的境呢?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一既不诵,异亦不诵。有的用亦一亦异来看,以一切法既似一又似异,如尼犍子即如是说。尼犍子即露形外道,故佛法毁之日无惭。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

  执亦一亦异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说一即同前执一过。,说异即同前执异过,执一的,执异的,各是一过。执亦一亦异,二过俱有了。

  二相相违,体应别故。一异体同。俱不成故。

  一非异,异非一,二相相违,其体各别,何可同存?若说一异同体。二相违反,都不成立了。

  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若相违反的可以一体,什么都可一体了,这是不可以的。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或是假的,非实有,则可。所以既似一,又似异,若执以为实,那是依理决定不成立的。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一不合理,异不合理,亦一亦异,更不合理,那只有非一非异了,有的即如是执,如邪命等。阿时缚迦外道,自云正命,佛法毁之为邪命,言其邪活命。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执非一非异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非一吗?同于异。非异吗?同于一,说非一非异,还同亦异一,过失相等。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你说非一非异,请问此言是遮呢?是表呢?

  若唯是表。应不双非。

  你若说是表,应有所表,不应当双方都非,这亦非,那亦非,是无所表了。

  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你若说是遮。遮而非表,那末,你自己所执的了,为什么你这样执,而和人竞胜呢?

  亦遮亦表,应互相违

  若说双非是即遮即表,遮与表是互相违的。何可合而为一呢?

  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若说非表非遮,没有既非表又非遮的,那不是戏论吗?

  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

  世间共知,物有一有异。你说非一非异,与世间相违。你自宗是认为色等有法决定实有的,又说非一非异,与自宗亦相违了。

  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故非一非异之言,唯是矫诈,企图逃避过失。凡是有智慧的人,勿错误许可他!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自下破馀乘。佛教有大乘小乘。此言自乘之馀的。馀乘所执的,离识而实有的色等诸法,什么非有呢?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一切法可摄为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若以色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为离识实有自体。这是不应理的。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初破色,次破不相应行,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俟后总破内方始破之。所执之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的,有质之物,有所障碍,如手碍手,故名有对,有质碍则可分析,故以为是极微所成,二者无对的。无质疑的,故非极微成。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他所说的有对色,决定非实有。以有对色是极微所成的,能成此有对色的极微非实有的所成的有对色何可实有?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极微为什么非实有呢?此用有质碍无质碍及有方分无方分破。前破外道,亦,有极微。其言略,此为详。文亦有异,互见益明。极微若有质碍,则和瓶等一样,非实有的,是假的了。前破外道极微非实,以有方分为因,举蚁行为喻,不言有质碍如瓶等,以彼谓粗色实有,粗色是有质碍瓶等。世俗亦都以瓶等有质碍物是实有的,言如瓶非彼所许,举蚁行而不举军林为喻,以军林之成行,是人为的。蚁之行列,则出于自然。

  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有质碍则可分,可分即非极微一不应有质碍,然无质碍,则同于非色。集成瓶衣等了。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此以有方分破其非实有。以有方分,必可分析,可分即非一,非一即是假合非实有。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有方分则非极微,然极微亦不能执为无方分,若无方分,即如非色,不能和合后可承光发影。

  月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一轮白日,才出天空,光照柱等物上,柱等物的东西两边,东边接受日光,西边阴影出现。承光是一处,发影是另一处。和合色如此,可见其极微亦必如是,定是有方分的。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即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见到墙壁等物,触到墙壁等物,都只能见到此边,触到此边,不能同时得到彼边。和合物如是。和合物即诸极微和合成,所以极微亦必定有方分。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

  再说。极微甚小,虽小,必有住处,随所住处,必应有上下四方差别。若无上下四方差别,怎可说其能共和集呢?

  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若无上下四方之别,则诸极微体,相涉相入,合为一体,虽多极微,仍如一极微,不能成为粗了,由此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无方分,应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有对色是极微合成。若极微无方分,有对色亦无方分,无方分应无障隔,无障隔,非障碍的,不是有对色了。

  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由此故,你们所执极微,必有方分,然而有方分,则便可分析,决定非实有了。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故以有对色为实有.不能成立。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难问,若无实极微所成的有对色识所缘的色与所依的色是什么呢?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此答难。虽不是无色,然此色是识变的。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怎样变呢?谓识生时,由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现根身器界,即五根五尘相,以其非色似色,故名变似。五识即以此眼等根为所依,色等尘为所缘。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色等五尘,现量所得,世所共信。眼等五根,非世间现量所得,人不共信。何必知其有?是乃以其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观用知体,如观生芽之用,比知有种子之体,故此但有功能,非识外别有年造色。

  外有对色理既有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

  何以知五根非识外有?以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是故应知,但是内识变现。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同是内识变现,而有差别。其以能发眼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名之为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以此五根为所依,生眼等五识。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上已明所依根内识所变。自此以下辨所缘色。以所缘为缘,引生内识,名所缘缘,此眼等五识,非以外色为所缘缘,以理不成立故。决定唯应许可自识所变的,作为所缘缘。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这是说能引生似自识的,识缘之法,法必有体。体能生识,此是缘义,若无法即非缘。识缘法时,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此是所缘义。若无此相,何有所缘与不缘。自识所变为所缘,即此所缘为缘,能引生似自识。你若执能引生识的,即是识之所缘缘。是只有缘义,没有所缘义了。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所缘缘应具所缘与缘二义,不是但有能生之缘义。若但以能生为所缘缘,因缘等即是所缘缘了,这是不可的。述记以此是破正量部,正量部不立似相,直取前境,谓但能生识即是,何假似自。故此破之。

  按:唯识与正量部之辩论,是玄奘当时在印度之一极重大事件,时有般若毯多,著破大乘论七百颂,以正量部义难唯识,无人敢与辩。玄奘著制恶见论一千六百颂驳之,戒日王在曲女城召开无遮大会,玄奘宣读此论,公布门外,,经十八日,无人敢难,大会结束,取得胜利。此论未传。窥基因明疏说:“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度,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诸天竺,简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竟申论诘。大师立量,时人无敢对扬者。大师立唯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犹如眼识,喻。”可见此唯识比量是一论之纲。此三支比量之意说:从胜义讲,从真理讲,众所共成的所见之形形色色,是不离于眼识,即不能在眼识之外因为我们说十八界分六组,每组三界,这是属于第一组,不是这一组中之眼界,他是和眼识同一的。大乘唯识与正量部,在对待心境问题上,却好相反,大乘唯识主张心外无境,境不离心。正量部主张心外有境,心境各别,心之缘境,如手取物,正量部与世俗见解无异。世俗人认为亲见外物,感觉所得是外物自己的相。当今科学上已证知,眼之所见是自眼网膜上之影像,不是外物自己。故玄奘所立色不离眼识,已毫无疑问。说外物实有是感觉直接所得,在科学上已失去根据。唯物论者辩说:眼所见之影像,从何而来?岂不由于外物?若无外物,不能有此影像,作此言者,正显其固执错误的成见,吾人之所以认为有外物,则由于感觉,今既已知感觉所知之相非外物,则此相之来源,自应别作正确的考虑。何可以有此所见相故,反证有外物?眼识之所知相,必有所依?若无所依,眼亦不能自现其相,唯识亦如是说。外物无现量根据。所谓现量,仅是此识,五识所见所闻.各各不同。意识亦能见亦能闻,然意识所见所闻,自是意识内之相,但是依眼识所见耳识所闻而起,可知识可依识起相,所知之依亦是识。眼耳所见所闻之色声,亦必是识,这样说是最合理的。由是推之,六识之外,别有一识,作为所知依。这是最适当了。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眼等五识,以色等为所缘。色等可分,分之又分,分至最小之分子,名之为极微。眼等五识所缘,只是此和合相。此和合相似彼极微相,和合相依极微立,极微是实有,述记说,经部如是计。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

  和合相即极微,以极微为体,故和合相不能异诸极微别有实自体。分析和合相时,分之又分,分至极微,不可见了。既不见,不能生起似彼相识了。

  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和合相既非实有自体,故不可说是能生五识之缘。如天上无第二月,妄见有第二月,第二月非实有,不能说第二月能生眼识。第二月是幻视,耳有幻听,鼻有幻嗅,舌身亦有幻觉,不能说幻视幻听等是能生五识之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

  若救说极微未和合位,一一散在,微不可见,和合位则相粗可见.是一一极微合作所缘相。述记说此是萨婆多毗婆沙师义。然此说亦非,何以故?

  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一一极微相在识上无,众多共和合时仍应是无。零加零等于零。故诸极微共合位仍不可与五识作所缘。

  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

  若以为此和合相是诸极微所有的,为什么不和合时无此相呢?故不能说每个极微上有和合相,和合相是所缘。

  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相体有异。

  不能说和合位的诸极微,与不和合时诸极微相有不同。若和合时与不和合时相有异。亦应体有异,和合的非即极微了。

  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故和合位与不和合时同样,色等极微一一非五识境,和合时亦非五识境。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此说极微和集,彼此展转相互资助的关系,能生粗显相,为所缘境,此相是实有,述记说,此是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

  如上所执,亦不能是,极微未集时与和集位,其体是一,何可其相有异?

  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

  若说彼此微相资故异相,今假如有瓶瓯二物,其极微数量同是一千万,则彼此相资亦应相等,所成二物粗相亦应无别。何以瓶瓯不同一相?

  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

  若说瓶瓯相异,出于极微之排列行伍不同。如是行列有异,则极微不是无方分的圆相了。若舍微圆相,即非极微体。若行列有异,则是形别的假相了。

  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

  而且和集位是粗相,极微是细相,若说缘和集相即是缘根微,是缘粗相识能缘细相境了。这是不能的吧?若可能,则缘声之识能缘色了。

  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如是则一识应能缘一切境了。粗细相违,既许俱缘,有何不可俱缘呢?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许可有极微,尚种种讲不通。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更是难讲了。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所缘缘决定不能离识,故知定是自识所变。自识变似色等相作为所缘缘。识之见托彼而生。见时带有彼相。见托彼生故是缘,带彼相故是所缘。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识变之时,是一时顿现的,量大与量小都一样。不是变作很多极微,再合成一物。

  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主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

  为什么佛亦说极微呢?要知这是方便,为了执粗色有实体的人,令其除执而分析色。不是说诸色实有极微。

  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

  不是把粗色可见之物,破碎分析,再破碎分析,最后分至不可分,得一至细之物。名为极微。此乃聪慧善用思惟的瑜伽师,运用其合理的假想,于粗色相分析再分析,以至不可析,假名为极微。瑜伽义译相应。内容五义,故存梵名而不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相。二与行相应,谓与定慧等行相应。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五与病相应,应病与药,应机设教。

  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不能说极微无方分。然而不可再加以分析了。若再加分析,见不到了,与虚空相似了,不能名之为色了。以此故,说极微是色边际。按:自物质科学发达,分析物质,得种种至细的分子,再分之又分,得出几种基本的,名之为原子。后科学技术发展,又击破原子,分为电子等,名之为基本粒子。物理学仍在继续研究寻求。然已知基本粒子表现出波粒二象性,于此不适用物质是刚体的旧观念。他们惊奇,物质的分析究竟,无实体可得,他们已惊叹,新物理学已和东方哲学走到一条路上来了。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由上所说,应知凡是有对色,非极微成,皆是识所变现的。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如心心所,定非实色。

  已破有对色,次破无对色,所谓色,以有对为主。无对色是有对色之类。有对色尚非实有,无对色何可实有?或既是无对,即同心心所一样了,决定非是实色。

  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所谓色法,是现有色相的。现有色相的有对色,以理推其究竟,尚且只是识之变现。不能离识而有。况无对色是现无色相的。怎可说他是真实色法呢?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问:有对色无对色既说为无。有表色无表色是否实有呢?有表色谓身动及语言,有所表示故。世尊亦说有业。无表色谓制于身动语言,而外无显表可见。世尊亦说有戒。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总答非实有。为什么?下文说明。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先破有表。有表有二,一身,二语。先破身表色。身者,积聚义,或依止义。即有根身。表谓表示。身之动作,有所表示,为身表色。问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若以其有实形故,说形为性。然形是可分析的,长短等形在极微不可得?故非实有。若说有长极微短极微,则失去微圆相,非极锻了。故形表是假,非实有。此破萨婆多。

  若言是动。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

  若以身业是动,以动为性。此亦非实有。彼所谓动,如有人行,从初发至停住,一期之间,有此动。初行名生,中间名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破之,言初生即灭,无有动义。

  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为什么说初生即灭呢?因为有为法生已自灭,不待因方灭。如心心所,刹那刹那,生已即灭,灭不待因。

  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灭是无。既待因而有。有自还无。若说灭待因,非是灭了。待因而生,故不待而灭。灭与生相反,若待因而灭,应不待因而生了。此破正量部。

  若言有色非显非形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

  若说别有一物。非显色,非形色。是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这亦不合理。

  此若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无表示,不应名表。

  此心所引生能动手等之物,若即是动,前已破了,若不是动,是动的因。动因是什么呢?是即风界了,四大界的风大,风大是无所表示的,如水火等,不应名表。

  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风是色法中触法所摄,触下应通善恶性的,如何可为身表业?此破譬喻师。

  非显香味,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外色有五处,色声香味触。此中声是语表,非身表。触为身表,上已破。形色为身表,前亦已破。若以显色为身表,香为身表,味为身表,皆可同触破。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此说自大乘正义。大乘五尘皆无记性。余处有言色声二处通善恶的,此乃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显随心之善恶。心为因,令内念念识所变之身,手足等相,生灭相续往趣余处,有所动作,表示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表。此非业体。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次破语表,语谓语言,音声为性。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是假语业。实业即思。语表以声为性,然声性亦非实有的。

  一刹那声无诠表故。多念相续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以一刹那声是无诠表的。若多念相续即是假非实了。且外有对色前已破了。

  然因心故,识变似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此自说正义。由心为因,识变似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即此假名语表。亦合于理。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有表色既非实有,况无表色何可实有?

  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

  此自申大乘正义。述记说:“谓依思者,正是业体。愿者,显成无表之相。谓由发愿制身语思,随作善恶多少时节分限。或由异思,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此说,无表色所依之体是思。何以成无表,由于愿。愿之一字,即显成无表之相。如发愿不杀生,即由发愿制身作杀生恶,发愿不妄语,即由发愿制语作妄语恶。此发愿制身语作恶是思,又如思愿杀害他人,即是作恶,此为恶愿。如是善愿或恶愿存在心中,有一种力量,善愿制恶行,如愿不杀生的即不杀生。恶愿能阻善行,起害心的不肯利人。这种力量,在外表看不到,无表示故。名无表。此与有表色,唯有表无表之别,同是色,故名无表色。此种力量,是有时分限度的。时分或长或短,多少不等。何以有多少时节分限?或由于起相异的思,如不杀生的起恶思了。或由于相异的事缘,如有恶友为缘,劝他作恶,他听从了。这样。前愿的力量就到此为止了。在异思异缘未起,力量终是存在。即于此思愿上,假立无表,这是很合理的。此是总的说,其中还有需要分别的,下作说明。

  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

  无表色略有二种。一散无表。散心的无表。二定道无表。即定共戒道共戒。述记说:“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也。”此是依思种子假立。说“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有善恶戒时,由愿势力,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是种子念念体多。”有说“用增而体不增为胜”。依此种子增长位立。此思所以名色,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故。律仪色如此。不律仪色反此。

  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述记说:“此中二无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假名为色所由。”言定中之现行思,能止身语恶者,故名定共戒。修道中之现行思,能止身语恶,故名道共戒。此二无表。随定心及道心转故,唯是现行思,非说种子。以其止身语恶,故假名为色。是戒之类,亦名为戒。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此中有难问。世尊经中,处处说有身语意三业。今说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是身语二业都拨为无。岂不违于经?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作业受报,此是事实,安可说为无?答谓如上所说,不是拨为无。只是言其非色。

  能动身思,说名身业。能发语思,说名语业,审决二思,意相应故,作动意故,说明意业。

  能发动身的胜思,名为身业。能发动语的胜思,名为语业。此发动身语的胜思,为身业语业之体。在此发动思之前,有审虑的思,决定的思,审虑而后决定,决定而后发动。此审虑决定之二思,与意俱,与意相应,能作动意,名为意业。审虑思是发动身语之远加行,决定思是发动身语之近加行。发动思是正发身语。

  起身语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是审决思所游覆故,通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

  何以名之为业?以此思发起身语,有所造作。谓此思于境转,令心有造作,复能发动身语。故名为业。何以又名之为道?以其是前审虑决定二思之所游步,即是所缘义,所引发义。身语又是思所游履。故名为道。又,道是通义。通生当来苦乐异熟果,故名为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名为道。思名业,亦名道。十业道中,前七身语业之思,为后三种意业所游履故,意业能生当异熟故。身语名道,亦名业。

  故前七业道,亦思为性。

  非但意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亦是思。业道实体唯是思。假名业道,通身语二。

  或身语表,由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身语表,亦名业道。以其由思发故,思所造作,假说为业。思所游履故,说名为业道。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由上所说,应知实无外色。唯有自内识,变似色生。此总结。以上破色。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

  次破不相应行法。不相应行,或言心不相应行,或言非色心不相应行。行谓行蕴。亦即有为法。不相应言其非心所,以心所是相应。言此是非色非心非相应心所,是行蕴所摄之有为法。此亦非实有。何以故?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

  先总破之。不相应行法有得非得等。色法心法心所法皆有体相可得。不相应行法无体相可得。

  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

  色法心法心所法皆有作用可得。不相应行法之作用,即色心心所之作用,非有别异可得。

  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既非如色心心所有体相可得,故知定非实有。既作用非异色心心所,故知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

  五蕴之外,无别有法。佛说无,第六蕴。不相应行法行蕴摄。既是蕴摄。同于色心等,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

  若以为不相应行法是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则如毕竟无了,何可是实有?

  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此余实法既皆不摄不相应行法,岂不如余假法?非实有体了。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自此以下,别破异计。述记说:“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戒等,正量部师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此十四不相应法,萨婆多部皆以为实有,故破之。此问何以知得非得有实体用,异于色心等?

  契经说故,发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萨婆多师等引教理答。补特伽罗义译数取趣,即诸有情,数数取趣,在异类中受生,有成就善,有成就恶。圣者是得有学无学果者。成就十无学法,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脱.十正智。无学正语业命是戒蕴,正念正定是定蕴,正见正思惟精进是慧蕴,正解脱是解脱蕴,正智是解脱智见蕴。补特伽罗与圣者各有成就,又各有不成就。异生不成就圣者之法。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此言成就,即是得。不成就,即非得。故知有得非得。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

  此下以教理非难。先言其所举经证不能成立。以经未言此是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非情?

  次举经以难。转轮圣王成就七宝……一象宝,二马宝,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玉女宝,六珠,七轮。前五种是他身有情,后二种是无情物。皆自身之外的,非有身内之成就,你以此为成就吗?

  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何不许然,而执实得?

  你若救言,轮王成就七宝。是假说成就。以其于宝有自在力。故假说成就。异生圣者,于善恶法的成就,亦是自在。何以不许为假说,而执为实得?

  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离现在有,离现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你若又辩说,七宝在现在的。可假说成就。善恶呢?什么可说所成善恶等法是离现在有?哪里有离现实法?离现实法,道理上是不成立的。所谓成就善恶。虽无现行善恶。必有善恶种子在的。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能起。应起无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复作责难。你所谓得,他于法有什么殊胜作用呢?若说其用是能起,有了他即能起。那么,既有他,无为法亦能起了。若无为能起,则是有为。非无为了。你们以得属于有情。这样,一切非情外物应永不能起了,这是不符事实的啊!而且,未得的应永不生。以未得故。已失的亦应永不生,以已失故。未得与已失,皆是无得,无得则不能起。能起之起即生义。

  若俱生得为因起者,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你若又设救,生法与得法俱起,有此与生法俱起的得法为因,即能起了。你执生法是生,又执得法为能起,不是有二生了吗?生即生,何需二生?

  又具善恶无记得者,善恶无记应顿现前。

  萨婆多以三世法皆有,又以得为实有,故此责难之。谓善法有得,恶法有得,无记法有得。三性法无不俱有得,不是善恶无记法应一切时顿生现前吗?

  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若复救说,善恶无记法之所以有起不起,要待余因。既待余因,则得为无得。得便无用了。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诸可成法,不离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正理师救,谓得但是不失。所以不失,即因于得。由有此不失之得为因,有情成就彼法。责难谓.此亦不然。所谓诸可成法,即就有情言不离有情。若离有情而别觅所谓成就。没有这回事的。所以得之于法,说他为因能起,说他为不失因,都是无用的。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如上所说,得非实法。得非实法,非得亦当然无了。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

  此申正义。成就是依有情而言。非外无情,非他身,亦非过去未来。是言各各有情自己,现在有何成就。说轮王成就七宝,此于他身非情建立得,是以受用许为成就。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不同,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有情有此种子,可任运而起,不由功用而现行。此等种子,若未受损害。不论现行与不现行,皆名种子成就。若受损害,如染污种子为定力所伏,善种子为邪见所损,即不成就。以其不能起现行,虽有而等于无了。二自在成就。亦就种子言。此是加行所成的种子。由加行故有此自在。亦现行不现行,皆名成就。三现行成就。是现行法。现行的是成就。种子成就如本能,是先天所得的,自在成就是学习所得。现行即现前所得,现在所行。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与成就相反的,假立名为不成就。

  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不成就之类甚多。萨婆多部不相应行法中有非得。大乘不相应行法中不立非得,而别有异生性。异生性亦即非得之一,大乘以其重要,故别立。异生性之所以为非得。言其于诸圣法不成就。具体言之,即是三界烦恼种子中,见道所断的。未永害断,不成就圣法。此位有情,皆名异生性。

  按:法相立五种性,一人天种性,二不定种性,三声闻种性,四缘觉种性,五菩萨种性,人天种性即无种性,即异生性。盖以有无种性故,立此异生生。若不许有无种性。即不应立此异生性。不许有无种性,而言有异生性,于是异生性亦等于有情之别名了。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此问何以知有实同分,异于色心等?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萨婆多师等引经为答。以经中有此天同分等之言。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论主责难,经中虽有天同分人同分等言,未说此是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什么可以为证?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你若救说,此许多有情同是人,此许多有情同是天,若无同分为境,何以能见此同?知此为同之智,说此为同之言,必需有同分为境。既同智同言因此而起。故知实有同分。此亦不然。若许多有情之同为天同为人,由于有实同分。许多同为草,许多同为木,亦应有同分。

  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别同分。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人与人之同,天与天之同。要有同分以同之,方能起同智同言。那末,同分之同,亦应有别同分以同之,方能知其为同分。然而同分之为同分,不需有别同分使其同。人之同,天之同,什么要同分使其同呢?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知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正理师救说,人们所以有共同事业,共同欲望,即由此同分为因,故知同分实有。如此救亦不合理。由于无始宿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最后申正义。大乘亦说有众同分。为不相应行法。此是以有情身心,彼此有相似。即依此相似之分位,假立众同分。众同分但就有情立,有天同分,人同分等。有在外法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亦不妨。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

  按:实同分之说,与胜论师之同异性相似,今此破法亦相似。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此问何以知有实命根异色心等?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如世尊言,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命根即寿,能持暖及识。寿暖识是三实法。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论主责难言,经说有寿。不说有实寿体是异于色心等。故所举经未足为证。

  又先已成色不离识。应比离识无别命根。

  又,色不离识,前已成立。暖是色法,既不离识,则说三非三。暖既不离识,应可比知命根亦不离识别有。

  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又,你若以为虽色不离识,然色异识实有;此命根亦异识实有,寿暖识是三法故。此亦不是。暖是色法。识是心法。命根异识实有。亦异于色法,非识非色。应是心所法了。心所如受想等,亦不是实命根。命根依受想心所立,则亦是假了。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问:若如上说。何以经说为三法?答:此是就义而别说为三。如四正断。唯一精进,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

  住无心位,寿暖应无?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问:若寿暖体即是识,则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暖应无有了。答:经中不是说识不离身吗?

  既尔,如何名无心位?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问:这样,什么名无心位?答:无心位所灭的心是转识,不是阿赖耶识。阿赖耶识是不离身的。萨婆多部等不许有阿赖耶识。故又说,所以有此阿赖耶识。其原因后当详说。

  此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恒续熟果故,何劳别执有实命根。

  阿赖耶识是真异熟果,恒常相续,遍在诸趣。故足为三界五趣四生之体。你何劳别执有实命根。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由业所引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大乘亦说命根,是言一期寿命。自生至死,住时长短,有所决定。此乃由于亲生此识的种子,即名言种子,由业力所引,而起现行。此功能的差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即依此功能假立命根。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此问二无心定与无想异熟何以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二无心定,一无想定,二灭定。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外人以理答,二无心定与无想异熟皆是无心。心何以能无?必有法遮之使无。此遮之之法,应是实法。若无实性之法,不应能遮心心所法使不现起。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论主责难,以无色定例同难之。入无色定,不说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入无心定。亦不应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

  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又责难其遮碍之法是实法。谓假法能有遮碍之用。如堤塘等,你谓是极微所成之和合假法,能遮碍水流。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 心所渐微渐细。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此大乘自申正义,一般人的心心所是粗显动乱的,于此感到劳累,以之为患。而生厌离之心。于是发起胜期愿,要求休息其心,短期或一日数日,长时间或一劫多劫,无有心起,遮心心所,如此于定加行令心心所渐微渐细。即此微微心时,熏习于异熟识,成为种子。此是厌心种子。逐渐增上,使此厌心种子,由下品而中品而上品,成为极增上厌心等种子。由此厌心种子,损伏心等种子故,粗动心心所暂不现行。即依此分位。假立二无心定。此厌心功能种子是善的。故所成的定亦名善。无想定厌想如病如瘫。灭定止息想。无想定六识不现行。灭定染污第七亦不现行。无想定有漏,外道所修, 。灭定无漏,圣者所修。二定大异,不可不辨。今人修行,不求正知正见,但求无想无念。落入外道而不自知,可叹!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识,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修无想定加行,未得无想定前,心尚明了。

  以无想为涅槃,求得无想果。此期愿心,及得无想定心,所熏成种,招得后生异熟识,此异熟识中,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依之假立无想。是依异熟立,得异熟名。为无想异熟,如上所说,无心二定及无想异熟三法,亦非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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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所有弘法功德回向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绪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生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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