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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昔于公治狱,大兴驷马之门

  安士全书原文
  清朝·怀西居士周安士著述

  昔于公治狱,大兴驷马之门

  [发明]于公六句,乃帝君偶举四则因果,为"欲广福田"二语张本。济人、救蚁,是顺种福田。治狱、埋蛇,是逆种福田。
  治狱,恶事也,而反兴驷马之门,何哉?盖于公之官守,是治狱之官守。而于公之心地,非治狱之心地也。驷马之门,亦兴于心地耳。
  人命关天,狱词最重,略失检点,悔之无及。吾辈不幸而职司其事,便当刻刻小心,临深履薄。恍若天地鬼神,瞋目而视我。罪人之父母妻子,呼号而望我。不可立意深文,不可误听左右,不可逼打成招,不可潦草塞责,不可恃聪明而凭臆断,不可徇嘱托而用严刑,不可逢迎上官之意,不可但据下吏之文,不可因他端而迁怒,不可乘酒醉而作威。苟非罪当情真,不可动加鞭打。苟非人命大盗,不可轻系囹(líng)圄(yǔ)。严反坐之条,以惩诬告。杜株连之累,以安善良。人犯随到随审,不使今日守候,而复来朝。讼师随访随拿,勿令构斗两家,而复渔利。发其议和,所以释其罪。假以颜色,所以尽其词。清廉,美名也,当济之以宽厚。静镇,大度也,当辅之以精勤。效蒲鞭之德政,则竹板务取其轻,而毛节必削。〖蒲鞭,蒲草做的鞭子。《后汉书·刘宽传》:"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已,终不加苦。"〗睹牢狱之堪怜,则禁子务惩其恶,而饮食宜时,宁于必死之中求其生,勿于可生之处任其死。其老于我者,常作伯叔想。等于我者,常作兄弟想。幼于我者,常作子侄想。上思何以资祖考,下念何以荫儿孙。虽借此以度世可也,岂特兴驷马之门乎!

  慎刑图(拶夹收禁,更须慎之)

  ┌─┐ 年老───┐
  │五│ 年幼───┤
  │不│ 人既打过─┼─不该打
  │该│ 有病───┤
  │打│ 废疾───┘
  └─┘
  ┌─┐
  │四│ 人急─┐
  │勿│ 人忿─┼─勿就打
  │就│ 人醉─┤
  │打│ 远来─┘
  └─┘
  ┌─┐ 吾怒───┐
  │五│ 吾醉───┤
  │且│ 吾不能处分┼─且缓打
  │缓│ 吾疑───┤
  │打│ 吾病───┘
  └─┘
  ┌─┐
  │四│ 生员──┐
  │莫│ 出家人─┼─莫轻打(轻,言
  │轻│ 上司人─┤  忽略容易,勿
  │打│ 妇人──┘  误作轻重解。)
  └─┘
  ┌─┐
  │三│ 已拶─┐
  │莫│ 已夹─┼─莫又打
  │又│ 要枷─┘
  │打│
  └─┘
  ┌─┐
  │三│  严寒酷暑─┐
  │怜│  令节佳辰─┼─怜不打
  │不│  人方伤心─┘
  │打│
  └─┘
  ┌─┐   ┌─重杖───┐
  │四│ 禁─┼─佐贰非刑─┼─打
  │禁│   ├─捕役在家─┤
  │打│   └─伤命处──┘
  └─┘
  ┌─┐
  │三│ 尊长为卑幼─────┐
  │应│           │
  │打│ 百姓为衙役─────┼─而打
  │不│           │
  │打│ 工役铺行为私用之物─┘
  └─┘

  下附征事(五则)

  决狱平恕(《唐书》)

  唐贞观元年,青州有谋反者,逮捕满狱,诏薛仁师覆按之。仁师至,悉去枷杻,与饮食汤沐,止坐其魁首者数人。孙伏伽疑其平反过多,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图免罪,知其冤而不救耶?如有忤上意,纵以身徇之,亦所愿也。"后敕使问,乃知平反者果枉。
  [按]司寇龚芝麓疏云:"从来失出之罪,原轻于失入〖失出,量刑过于宽缓。失入,量刑过于严酷。《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为与其杀害无辜,宁肯失刑不咎。其言为古代圣贤治国的一项基本准则〗。今承问各官〖负责审讯的官员〗,引律未协,拟罪稍轻,即行参处〖遭弹劾〗。于是问官但顾自己之功名,不顾他人之性命,宁从重拟。而自安之道,在人之死矣。如承问各官,果系徇情枉法,其参处宜也。若止是拟罪稍轻,及平反欠当,宜概免参罚。庶刑官无瞻顾之忧,而狱情可几明允。"仁哉先生,厥后必昌矣!

  辨雪冤狱(《金史》)

  刘肃仕金,有人盗内帑官罗〖帑(tǎng),国库财物。罗,丝织品〗,及珠。盗未获,遂连系货珠牙侩〖系,拘禁。牙侩,即中间商〗,及库吏十一人,刑部议置重典。肃曰:"盗无正犯,杀之冤。"金主大怒,肃辩之愈力,囚得不死。后封邢国公。
  [按]平反冤狱,人孰无心?但恐触怒上官,见忌僚佐,是故欲言不敢耳。况乃批逆鳞,蹈虎尾,犯人主之怒乎?刘君其弗可及已。

  三子皆贵(《劝惩录》)

  明盛吉,为廷尉,决狱无冤滞。每至冬定囚,妻执烛,吉持丹书〖古时用朱笔录写的罪犯徒隶名籍〗,相对垂泪。妻语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滥入人罪,殃及子孙。"视事十二年,天下称平恕。庭树忽有白鹊来巢,乳子,人以为祥。后生三子皆贵。
  [按]唐太宗谓侍臣曰:"古者用刑,君为之撤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每因此,不啖酒肉。"居官者奈何不知?

  不逮妇女(《不可不可录》)

  王克敬,为两浙盐运使。温州解盐犯,内一妇人同解。王怒曰:"岂有逮妇人行千里外,与隶卒杂处者乎。自今妇女毋得逮。"遂著为令。
  [按]王公一念之仁,所全妇女多矣。由此推之,不特妇人,即老病废疾,僧尼道士,有体面人,概不可轻逮。

  执法无后(《功过格》)

  明季时高邮州徐某,历官至郡守,清介执法。每差役违限一日,笞(chī)五板。有隶违六日,欲责三十,乞贷不可,竟死杖下。其子幼,闻之,惊悸死。其妻惨痛,亦自经。徐解任归,止一子,甚钟爱。忽病,语其父曰:"有人追我。"顷之,詈(lì)曰:"有何大罪,杀我三口?"言讫而死。徐竟无后。
  [按]廉官往往不享,大抵因执法者多耳。徐君当日,岂不自夸信赏必罚哉?卒之三人死,而子亦随之矣,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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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绪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生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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