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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灯论释 第五卷

般若灯论释观有为相品第七

  复次成立此品。其相云何。阴等诸法本无自性。惑者未知取相分别。今欲显示令彼识知无自性义。有此品起。外人言。第一义中有是阴等有为自体。何以故。以彼起等诸有为相共相扶故。此若无者。彼有为相无相扶义。譬如兔角。由起等诸相与阴等相扶因有力故。彼法不无。所谓有为诸阴等也。论者言。汝说起等有为相者。彼起等相为是有为。为是无为。外人言。是有为也。论者言。今当次第分别此义。先验起者。如偈曰

  若起是有为  亦应有三相

  释曰。第一义中不欲令彼起等诸相是有为相。何以故。以有为故。譬如法体。外人言。起住灭体各有作用。是故欲令起等诸相是有为相。论者言。此验无体。唯有立义。故外人言。起住灭等各有功能。汝拨无者。义则不然。论者言。起等作相不可得故。又世谛中起亦非彼有为法相。何以故。以起作故。如父生子。住亦非彼有为法相。何以故。以住作故。如食持身。又有为相非彼住作。何以故。以住作故。譬如女人。置瓶于地。灭亦非彼有为法相。何以故。以破坏故。如棒破物。如是彼立起等有为相者。此义不成。以因不成及与义相违有此过故。起非有为。是故说起有为相者。义则不然。复次若汝欲避先所说过成立起等是无为者义亦不然。如偈曰

  若起是无为  何名有为相

  释曰。若起是无为。而为有为相者。无如此义。以无为自体无所有故。义意如此。复次第一义中起是无为。而作有为诸法相者。是义不然。何以故。以无为故。譬如虚空。住灭亦尔。不复广遮。复次若汝分别起住灭等是有为相有所作者。为是次第。为复同时。二俱有过。何以故。若次第者。如偈曰

  起等三次第  无力作业相

  释曰。于谁无力。谓于有为。复次欲得起等随次第者。如法体未起。住灭二种。则无力为相。以法体无故。又已灭之法灭则无体。起住二种。则于灭无力。又已起之法起则无力。又法体若住灭复无力。若谓住时无常随逐者。是义不然。如百论偈曰

  离住无法体  无常何有住

  若初有住者  后时不应故

  若常有无常  一切时无住

  若先是常者  复不得无常

  若无常与住  共法体同时

  有住无无常  有无常无住

  复次若谓起等诸有为相同时有者。是亦不然。如偈曰

  云何于一物  同时有三相

  释曰。此相如是不同时有。语义如此。云何不有。谓彼一物于一时中有起住灭。义则不然。以毕竟相违故。复次经部师言。诸法各别有定因缘自在相续。于一时中当可起者。得自体时此名为起。初刹那相续位此名为住。先刹那不相似此名为老。已起者坏此名为灭。如是等决定有观于一刹那同时有故。汝作方便与我作过者。我无此咎。论者言。是相续者。亦非实有。又有观故。住分别者。是世谛三相。非第一义。汝言住时违住灭者。此不应然。以不免先所说过故。复次鞞婆沙师言。如先体未起者。于后得自体时。此名为起。起者树立。此名为住。住者朽故。此名为老。老者灭故。此名为坏。由起等次第得不离有为体。以是义故。彼相体成。如先所说。起等三次第无力作业相者。此为不善。论者言。汝语非也。云何名相。谓与所相未曾相离。譬如坚相不离于地。及大人诸相不离大人。若言起等第一义中是彼有为诸法相者。此义不然。何以故。有次第故。次第云何。如以泥团置于轮上。运手旋已如小塔形。次拍令平。次转如盖。后拢如圌。此诸位别。非彼瓶家有为体相。起等诸相亦不离彼。有为法者。假施设耳。真实起者。此中遮故。以云何遮。彼未起者。住灭无体故。若谓当来起时应有住灭。作此分别者。唯世谛言说不免。如先所说。过咎如是。起等诸有为相次第同时彼体不成。因有过故。复次偈曰

  若诸起住坏  有异有为相  有则为无穷

  释曰。若彼有异彼亦有异者。如是则无穷而不欲尔。复次若起等诸相更无相者。复得如先所说过失。如偈曰

  无则非有为

  释曰。此义云何。如汝意欲有为诸法非有为相。以有为故。如是起等。亦非有为相。以是义故。第一义中不应分别起等诸相。若是有为。若是无为。如所说过。今还属汝。复次犊子部言。起是有为而非无穷。云何知耶。由此自体和合有十五法。总共起故何等十五。一此法体。二谓彼起。三住异。四灭相。五若是白法则有正解脱起。六若是黑法则有邪解脱起。七若是出离法则出离体起。八若非出离法则有非出离体起。此前七种是法体眷属。七眷属中皆有一随眷属。谓有起起乃至非出离。非出离体此是眷属。眷属法如是。法体和合总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体能起作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是义故无无穷过。如我偈曰

  彼起起起时  独起根本根

  根本起起时  还起于起起

  阿阇梨言。汝虽种种多语。而于义不然。云何不然。如偈曰

  若谓起起时  能起根本起

  汝从本起生  何能起本起

  释曰。不如是生。以未起故。如前都未起时。外人言。根本起者。能起起起。如是起起能起本起。义正如此。论者偈曰

  若谓根本起  能起彼起起

  彼从起起生  何能起起起

  释曰。不如是生。以未起故。义意如是。外人言。彼根本起及以起起。此二起时。各自作业。是故无过。论者偈曰

  汝谓此起时  随所欲作起

  若此起未生  未生何能起

  释曰。第一句谓根本起。第二句谓起起。第三句谓起时未起。第四句谓根本起无起功能。何以故。以未生故。亦起时故。譬如前未生时。又如当起法体。外人言。如共有因于法起时。及已起者。共起诸法有起功能故。非谓一向汝言起时故。因及未生故。因者此义不成。论者言。前染染者。中已遮。共起亦遮。彼因汝言非一向者说我有过。又言。无有无穷过者。此不能避。复有人言。有别道理。避无穷过。道理云何。如偈曰

  如灯照自体  亦能照于他

  起法亦复然  自起亦起彼

  释曰。以是义故。无无穷过。论者偈曰

  灯中自无暗  住处亦无暗

  彼灯何所照  而言照自他

  释曰。如是灯无毫末照用。因语意尔。复次此中立验灯体。于彼第一义中不能自照。亦不照他。何以故。以暗无故。譬如猛炽日光。复次第一义中灯不破暗。何以故。以其大故。譬如彼地。以是义故。譬喻无体。外人言。灯初起时即能破暗。如偈言。如灯能破暗。谓自体作明能除外暗。义意如是。如先所说暗无故者。此因不成。亦譬喻无体。以灯及光义可得故。论者偈曰

  云何灯起时  而能破于暗

  释曰。云何破者。谓不能破故。语义如是。偈曰

  此灯初起时  不到彼暗故

  释曰。以起时故。譬如暗灯。外人言。智非智等。非一向故。论者言。汝执此义堕前成立分中摄故。如是亦遮。非非一向也。复次起时未生故。如未生子无所作业。灯亦如是。不能作明。复次如前偈说。云何灯起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起时不到彼暗故者此中立验。第一义中彼灯起时不能破暗。何以故。以不到故。譬如无明世界中间黑暗。复次第一义中灯不破暗。何以故。以不得所对治故。譬如彼暗。外人言。现见灯不到暗而能作明故。论者言。汝立此门增我破力。令我譬喻转更明显。故我无过。彼若如是今当观察。为如所见。为复异耶。我亦不见灯不到暗而能除暗。若灯不到暗而能除暗者。是义不然。如偈曰

  若灯不到暗  而破彼暗者

  灯住于此中  应破一切暗

  释曰。灯破远暗。汝既不许。近亦如是。云何能破。复次如偈曰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暗亦应如是  自障亦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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