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深密经》与《成唯识论》三自性理论比较

成唯识论 | 作者:林国良 [投稿]

二、《成唯识论》与《解深密经》在三自性理论上的差异

  《成唯识论》与《解深密经》在三自性理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一、在遍计所执自性上,《成唯识论》认为,并非一切法都带遍计所执自性。二、在依他起自性上,《成唯识论》认为,依他起自性依实法生起,不依遍计所执自性生起。

  1.认识主体并非都带妄执

  《成唯识论》认为,八识(或有漏心)并非都是能遍计,属于能遍计的只是第六识和第七识。

  《成唯识论》在三自性的论述中,首先是破“八识都是能遍计”的观点,并将此观点归之于安慧,但《藏要》的相关注中说:“安慧释中无文,《述记》卷五十一谓此第一解为安慧说,未详何据。”[2](卷四·p84)对此或可理解为:《成唯识论》虚拟了安慧的观点,只是出于对公认的前期唯识经典的尊重,不想将自己的观点与上述观点的差异,说成是与唯识根本经典的差异;不想将出自于世亲体系而经自己发展的观点,以一种非常尖锐的方式呈现在世人面前。这一看法的根据在于:第一,根据本文以上分析,《解深密经》等前期唯识论经典确实存在如下的普遍观念:遍计所执自性普遍存在于一切法中,种子都带有遍计所执性。第二,《成唯识论述记》17卷也指出:“《楞伽》,《中边》等文,皆言八识是妄分别。”[1](t43,p0540c)即在《楞迦经》、《辨中边论》等(“等”包括《解深密经》、《瑜伽师地论》、《显扬圣教论》等)唯识经典中,也有与《成唯识论》所破的相似论述。下文我们将看到,对这些论述,《成唯识论》都作出了合乎自己观点的解释。

  《成唯识论》第8卷对“八识(或有漏心)都是能遍计”观点的破斥如下:

  “有义:第六、七心品执我、法者,是能遍计。唯说意、识能遍计故,意及意识名意、识故,计度分别能遍计故。执我、法者,必是慧故。二执必与无明俱故,不说无明有善性故,痴、无痴等不相应故。不见有执导空智故,执有达无不俱起故。曾无有执非能熏故。有漏心等不证实故,一切皆名虚妄分别,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摄。勿无漏心亦有执故,如来后得应有执故。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故,若无缘用,应非智等。……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计。”[1](t31,p0045c)

  即该论认为:只有第六识和第七识及其相应心所,有我执和法执,是能遍计。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唯说意、识能遍计故”。《成唯识论述记》17卷[1](t43,p0541a)说明,这是指《摄大乘论》中只说“意”与“识”是能遍计,而第七意和第六意识被称为“意”和“识”。此点值得注意。据此而言,在《成唯识论》之前,真正明确地说八识并非都是能遍计,只有《摄大乘论》。这意味着前期唯识经典中,其他经典所持的(或所隐含的)观点还是八识都是能遍计。否则的话,以玄奘师第对唯识经典之熟悉,完全可以找出更多证据,来证明“八识并非都是能遍计”是唯识经典中普遍的(或隐含的)观点。但《成唯识论》对此观点,提出的“教证”只此一处,以下就是“理证”(即据理分析)了。

  第二,“计度分别能遍计故”。即第六识和第七识能“计度分别”(大体相当于思维、判断、推理),所以是能遍计;第八识和前五识不能“计度分别”,所以不是能遍计。

  第三,“执我、法者,必是慧故”。即执着自我和事物的,必定是慧心所。而慧心所不是遍行心所,第八识与前五识都没有慧心所相应,怎么会有我执和法执?

  第四,“二执必与无明俱故”。即我执和法执必定与无明共同存在,而有漏的善心和善性心所不与无明共存,所以没有我执和法执。如果有人问:“既然寻与伺可以共同生起,那么善心与无明为何不能共同生起?”对此可明确地回答:“不说无明有善性故”,即“没有佛典说无明有善性”。如果对方进而辩称:“一切有漏心都称不善,说它们中有些是善,只是那些有漏心的不善的作用较为轻微。”对此可回答:“痴、无痴等不相应故”,即性质相反的事物不能共同生起,如惭与无惭就不能共同生起,所以“痴(即无明)与无痴(善心所)也不可能相应而共同生起”。[4](p601-602)

  第五,“不见有执导空智故,执有达无不俱起故”。即如果凡夫八识因为有漏,所以都有法执,那么,加行智也属有漏,也应有法执,这样的话,加行智又怎能导向空智?“从不曾见过存在执着但能引导人们证得空的智慧,因为执着‘有’(之法执)与通达‘无’(之智)

  注释:

  唯识论认为,语言所能表达的只是事物的共性(共相),不能触及事物的自性(自相或自体)。如眼看到一物上的红色,眼识触及的是此红色的自相;但用语言说“这是红色”,这已是红色的共相(即共性)了。语言的红色,是一个概念,表达了所有红色物体(红光、红布、红纸、红叶等)上的共性的东西。因此,唯识论认为,名言不能了达事物的自相,所以称假名。进而,由语言表达的事物的名称所体现的事物性质,只是事物的名言自性。“相名相应”就是将名言自性执为实有,因此属遍计所执,其所执着的名言自性则属遍计所执自性。熟悉西方思想的人不难看出,唯识论的此种思想与西方现代的语言分析哲学极为相似。本文限于篇幅,不对此展开论述。

  是不能共同生起的”。

  第六,“曾无有执非能熏故”。即如果有漏心都有法执,那么,具有法执之心必有熏习的力量,“从来也没有存在执着的事物却不是能熏”。因此,如果第八识作为有漏心也有法执的话,也应是能熏。但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第八识只是所熏,不是能熏。[4](p602)

  第七,“有漏心等不证实故,一切皆名虚妄分别,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摄。勿无漏心亦有执故,如来后得应有执故。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故,若无缘用,应非智等。”即如果问:“为什么《楞伽经》等经中将八识称为虚妄分别呢?”可以回答:“一切有漏的心和心所都不能证得真理,所以都称为虚妄分别,虽然它们都以似乎实在的所取和能取的状况显现,但并非都属于能遍计。否则的话,(如果以能取和所取为标准,则)无漏心(也有能取和所取,也应称为能遍计,)也变成有执着了,那样的话,如来的后得智也应有执着了。《佛地经》中说,佛的后得智,显现佛身和佛土等种种影像,就象镜面显现物体一样,如果没有能认取等作用,就不应是佛智。”在此,《成唯识论》对前期唯识经典中的“有漏心都属虚妄分别”的说法,作了重新理解,即不将此理解为“有漏心都有执着”,而将此理解为“有漏心都不能证得真理”。这一理解显然也是能成立的。

  2.种子并非都属遍计所执种

  《成唯识论》对种子并非都属遍计所执种是这样说的:“虽说藏识缘遍计种,而不说唯,故非诚证”[1](t31,p0046a)。即如果有人问:“假如八识并非都有执,为什么经中说第八识认取遍计的种子?”可以回答:“虽然经中说第八识能认取遍计的种子,但并不是说只认取遍计的种子,所以不能作为‘种子都带执’的确切证明。”

  但笔者以为,上述辩解并不充分。因为《解深密经》明言:“依他起相上遍计所执相执以为缘故,依他起相而可了知。”即现行的依他起自性是与遍计所执自性和合为一体的,或者简单地说,现行的依他起自性是带执的;因而,此带执的现行熏成的种子必定也带执。而《辩中边论》第2卷说得更明确:“集谛三者:一习气集,谓遍计所执自性执习气。……”[1](t31,p0469b)“习气集”就是所有染分(即凡夫)种子的集合,因此,此处的意思是,所有染分的种子都是遍计所执自性执种,也就是,所有染分的种子都带执。这一结论是与八识(或有漏心)都有执是相互呼应的。即:如果有漏心都有执,则所熏成的种子也必然都带执;而如果有漏种子都带执,则由种子而生的有漏法也都有执。但《成唯识论》不认为八识或有漏心都有执,由此得出的逻辑结论必然是,种子也不都带执。但这一结论还须解决名言种子的问题。

  在前期唯识论中,种子就是名言种子,名言使事物带上虚妄的名言自性,因而名言种子就是遍计所执自性执种子。

  关于种子的概念,《成唯识论》自己的提法是等流种与异熟种,但对名言种子的概念或名言熏成种子的观念,似乎也不反对。在第8卷讨论众生生死相续的原因时,该论介绍了四种观点(以第四种观点最为完善),其中的第二种观点就是“三种习气”,即名言习气、我执习气、有支习气。对这一观点,《成唯识论》不认为它是最完善的,但也可作为一种解释。而在接受名言种子(即名言习气)概念的同时,该论又对此概念作了改造。

  《成唯识论》第8卷云:“一名言习气,谓有为法各别亲种。名言有二:一、表义名言,即能诠义音声差别。二、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随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别因缘。”[1](t31,p0043b)

  在此,《成唯识论》将“名言”分为二种:“表义名言”和“显境名言”。其中,“表义名言”实际上就是语言所表达的名称和概念。语言本身只是高低起伏的声音,属色法,是无记性,本身不能熏成种子。而由声音而来的“名”,属心不相应行法,也不能熏成种子。因此,“表义名言”的种子实际上还是由心熏成,准确地说是由第六意识熏成。如《成唯识论述记》15卷指出:“然因名故,心随其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1](t43,p0516c)所以,真正能熏成种子的还是心,也就是七识及其相应心所。将七识及心所称为“显境名言”,《述记》也有解释:“‘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此见分等,实非名言……,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名之为‘名’,体非名也。”[1](t43,p0517a)大意是:七识及心所本身不是名言,但“能显所了境”,而“所了境”就是名言所诠之境,因此将它们称为“显境名言”。

  而在此之前的唯识经典所说的“名言习气”,实际上是指“表义名言”的种子,即由语言的虚妄性熏成的种子。如《瑜伽师地论》72卷一方面说:名,“当言假有”,是“心不相应行”;但在讨论名在四种缘中可作几种缘时说:“名,等无间缘所不摄”[1](t30,p0697c),即名可作其他三种缘。为什么名能作因缘?《瑜伽论记》37卷说:“名有种子,即是因缘。”[1](t42,p0745b)名言能熏成种子,人们认识的一切事物都有名称,其种子都由名言熏成,都是名言种子。而名言种子属虚妄性,因此,名言种子都带执。

  《成唯识论》在此问题上的贡献,是指出语言并不能熏成种子,能熏的还是七识及其心所。将能熏的七识及其心所也称为“名言”(显境名言),显示了《成唯识论》对传统的概念和思想的继承和改造。

  由于《成唯识论》中的名言习气是经过改造的,所以此名言习气并不都带执。《成唯识论述记》第15卷指出:“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1](t43,p0517b)因此,无漏名言也能熏成种子,但显然其现行和种子都不带执。

  同样,由于此“名言习气”是经过改造的,所以可将它定义为“有为法各别亲种”(即有为法各自生起的直接原因或种子),这与《成唯识论》自己的“等流种”是相同涵义,因此,全书在种子的定义上,并无矛盾或不妥。

  3.认识对象并非都属虚无

  与认识主体并非都带妄执相应的是,认识对象也并非都属虚妄。《成唯识论》将认识对象分为所遍计与遍计所执两类。

  “次所遍计,自性云何?《摄大乘》说是依他起,遍计心等所缘缘故。”[1](t31,p0046a)即所遍计是依他起自性,是所缘缘。《成唯识论述记》17卷指出:“言‘所缘缘’,必是有法,‘遍计心等’以此为缘。亲相分者,必依他故。”[1](t43,p0543b)即所缘缘必定是存在的事物(“有法”),实际上就是识的相分。“能遍计”的识和非遍计的识(即引文“遍计心等”中的“等”,)都是以此依他起的所遍计为认识对象。

  “遍计所执,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1](t31,p0046a)即遍计所执虽然也是认识对象,但不是所缘缘,所以不是所遍计。

  因此,认识对象可分两类:一类是“有法”(存在的事物),一类是“无法”(不存在的事物)。带妄执之能遍计心(第六识和第七识)和不带妄执之能取心(第八识和前五识),都以“有法”为认识对象;能遍计心能在此基础上进而产生遍计所执自性(“无法”)。此外,能遍计心也能单独认识“无法”。具体地说,前五识和第八识只能认识“有法”(严格地说,是“有法”中的实法,而非假法,参见下文);第七识以第八识的见分(“有法”)为认识对象,进而产生对实我实法(“无法”)的执着;第六识能以五识的认识对象为自己的认识对象(“有法”),进而产生对实我实法(“无法”)的执着,也能单独认识或思量各种“无法”,如认识虚空之类现象、思量过去未来的情况、对第八识(及其他各种法)思量产生我执(和法执)等。

  4.,依他起自性与遍计所执自性

  在上述思想背景中,《成唯识论》对依他起自性与遍计所执自性的关系的看法,与《解深密经》有很大不同。该论认为:“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计所执。”[1](t31,p0046a)

  这就是说,八识及其心所,还有它们变出的相分和见分,都是依他起自性;对这些依他起的事物产生遍计,形成妄执,才是遍计所执自性。

  这一结论意味着什么呢?八识及其心所,就是所有的精神性存在;第八识的相分包括根身(即众生的身体)和器世间(物质世界),还有种子,而根身和器世间包括了所有的物质性存在。因此,一切精神性的存在和物质性的存在,及其它们的原因(种子),都属依他起自性,与纯属虚妄的遍计所执自性是有根本区别的。关于这层意思,下文将作展开。

  《成唯识论》另一处谈到了诸法与三性的关系,可使我们对此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此三性中,几假几实?’遍计所执,妄安立故,可说为假;无体相故,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实有假,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若无实法,假法亦无,假依实因而施设故。圆成实性,唯是实有,不依他缘而施设故。”[1](t31,p0047c)

  引文中说:遍计所执性,如果准确地说,只是“非假非实”,即非假有也非实有,或非假法也非实法。对此概念的认识,须以把握唯识论的实法和假法概念为前提。什么是实法或实有?文中举例:“心(即八识)、心所、色(即物质)”,“说为实有”。为什么它们是实法?因为“从缘生”,此处的“缘”可理解为因缘,因为这三类法都是由自己的种子(加上其他条件)而生。因此,由种子而生的都是实法,也就是说,一切基本的精神现象和基本的物质现象,都是实法。假法是依实法“而施设”(即建立),包括“聚集、相续、分位”,即物质的聚集,心和心所的连续等现象,都属假法。“依他起性,有实有假”,即依他起自性包括实法和假法。而在上文的依他起性定义中,依他起自性指“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都是实法。据此可认为,依他起自性主要还是指实法,同时宽泛地说,包括假法。遍计所执自性“非假非实”,即不是上述意义的假法,更不是上述意义的实法。假法和实法,合起来就是“有法”,即存在的现象;“非假非实”法,也就是“无法”,即非真实存在的现象,如错觉、幻觉中所现的事物,又如名言自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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