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虚大师的建僧思想

二、整理僧制,建立健全的僧伽制度

  释迦佛住世应化,以六和(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的精神统领僧团,以律仪轨范僧制,由此代代相承,佛种不绝。佛教传入中国,深受中国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君主专制政体的进一步强化,僧寺中的“家族制”也更加坚固,尤其到了清末,滥剃度和滥传戒使得僧人素质低下,无戒、无信、无行者比比皆是,必须修学的戒定慧的内容成了一句空话。僧团既无僧人资格的审定,又无起码的学程的设置,整个僧制出现一片混乱,濒临自毁自危的边缘。因此,大师提出了革新僧制的构想。

  (一)剃派、法派制的革除

  法派、剃派的传承制起于明、清之际,受到中国宗法社会家族观念的影响甚大。在封建宗法社会中,长子继承家长的地位,保持祖业,继续祖、父的家规和遗风;在法派、剃派的寺庙中,上首传法弟子或剃度弟子继承寺主地位,寺院独尊各自祖师的遗风,保持祖规,自成一家,俨然一个个变相的家族。

  子孙式的传承,霸占传统大丛林的寺产,使得佛教十方常住的财产,成为少数寺院住持私有,将佛教公产视如家族遗产,由师父传给徒子徒孙,或者变卖寺产,勾结权贵。如此一来,不但佛教的公产无法用之于佛教的教育、文化等弘法事业,而且瘫痪了历代丛林的僧教育系统,影响到佛教整体人才的培养,破坏丛林选贤传贤的传统制度。大师曾说:“中国民族以至中国佛教最大的弱点,则在家族性太深,中国佛教僧寺亦变为一个一个家族,此为中国僧寺没法整兴的症结处。若能医好此病症,中国佛教乃可重振。”(《建设中国现代佛教谈》)因此,中国佛教要振兴,寺庙法派、剃派的传承制必须革除,而恢复选贤传贤制度。

  若能建立丛林的十方选贤制度,寺庙的财产则可合理管理使用。关于僧寺财产的管理使用,大师的态度是:“僧寺财产为全国僧团所有,选任住持等管理之,国内外僧众,皆得依规律来享用。”(《恭告全国僧界文》)大师希望将全国佛教的寺产,总归为一个“国库”式的共同经营管理,全国的僧众都是财产的所有者,并且都可以把它看成“公有财”而加以利用。例如,青年僧可用之于游方参学、教育及弘法办事等;老年僧可用之于修持深造;或运用为全国佛教事业的发展。这样的话,三宝的资产,则不是属于任何寺院住持者的私人财产。但这种观念,并不为一般寺院的既得利益者所接纳,他们极力反对,甚至将大师视为仇敌。因此,一提起改革佛教,革新僧制,则“人人怕他、恨他、妒他”,乃至把他当成魔的使者,是到佛教中来破坏佛法的,或者视他为提婆达多的再现!

  (二)僧制的调整

  由于时代潮流和社会环境的变动,再加上大师视野开阔,从中国本土的传统佛学,而逐渐朝向印度源流,乃至世界范围的佛学系统,所以大师以《整理僧伽制度论》中对僧制的构想为基础,对僧制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其内容有:

  1.1927年,大师另作《僧制今论》,以修正、补充《整理僧伽制度论》的有关内容,例如:①将僧数由原来的80万人,减少至20万人;②将佛化的对象分为僧众和信众,佛化的重心,渐由僧众移至信众;③拟以“原有僧寺为根据,以多数僧尼充作劳僧作农作工,以少数优秀分子研究经论。”

  2.1930年,大师再作《建僧大纲》,将僧数由前定的20万人,再减为四万人,对于前《僧制今论》中所拟由劳僧作农作工的办法作了修正。如说:“严格的讲,这种作农作工者,实不能谓之为僧,因既作工作农,就不能养成如上所讲的僧格,而行僧之职务,实不能称之为僧。”

  在《建僧大纲》中,将僧制改为学僧、职僧及德僧三种,分述如下:

  (1)学僧制:教育学程是,由十八岁高中毕业的入学资格,经律仪院二年研习戒律,二十岁受比丘戒,再入普通教理院四年(程度等于大学),高等教理院三年(如大学之研究院),最后再作三年的参学。如此以十二年的修学时间,完备闻思修三慧及戒定慧三学,取得大士学位,然后依次进入职僧或德僧。

  (2)职僧制:亦称菩萨僧制,即修菩萨行的僧众,如在佛教有关事业单位或寺庙各岗位任职者。

  (3)德僧制:也名长老僧制,即经过前二僧制的年长僧众,可进一步选择适宜的山林茅蓬等,就自己选定的行门,一门深入地专修,并可作参学丛林的指导师,成为四众归仰的对象。

  (4)其它。无戒、无行、无信者,勒令淘汰或还俗,由教团提出部分寺产,办理农场、医院等各种实业,以安置年老或还俗者,并且组织他们仍为正信的在家佛教团体。

  此外,为挽救中国佛教千百年来的鄙陋现象,大师在佛教改革方面,特别注重加强律仪和经教的训练。例如,在律仪方面,他强调:①最初二年的律仪训练,是僧教育的关键,完成此二年的受戒、持戒阶段,才可看成是僧格已经确立。②为提高僧伽品质,限制必须年满十八岁、有高中毕业程度及正信出家者,才可以剃度;并且非入律仪院修学二年,不得给予比丘戒牒。(《佛教应办之教育与僧教育》)

  (三)整顿僧制的具体方案

  1931年,大师提出整顿僧制的四个具体方案:

  第一、僧寺制度整顿:一方面,要整肃僧众,如限制剃度、受戒、应赴经忏,以提高职事住持的品质,渐渐淘汰低能分子;另一方面,停止另建新寺庵,尽量修复旧有的寺宇或办理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僧寺的整顿,首先要:①调查登记各县寺庵产业;②调查僧尼种类数量;③汇集各省各县之登记,进而为全国精密之统计。

  第三、选用僧才:各级佛教会应选用僧中有实力或有才智的人,办理一切教务。

  第四、广兴僧学:应积极兴办僧伽教育,提高僧格,外应国家社会之需要,内充佛教僧团之德能。

  为了正本清源,大师还特别强调应该先进行:①禁止私人剃度,实行僧团公度。②僧人入律仪院修学二年的戒律基础。③化家族式的僧寺,成为公产的僧团。

  (四)僧格的养成

  大师对于一般能够“淡泊清高而勤持戒,或精修禅定及深研慧学的有德僧”,表示“尊敬表扬”及“拥护”。可见,对于僧格的养成,大师是极端重视的。

  对于僧格的养成,大师认为要经过如下的学程:①未出家前,先具备中学毕业以上的程度,及大体了解佛教,由三归、五戒具足正信而发心出家。②出家后,于律寺中受持沙弥律仪一年,及受持比丘律仪一年,令尽离俗染,才给予受戒证书。③入佛教一宗之专宗大学修学五年,及于各国各宗游学五年。④入山结茅或闭关三年至十年,戒定加行以期亲证。⑤解行相应,已有内心证验,然后入世弘法为家务、利生为事业,以尽菩萨僧职。

  1930年,大师为革新僧制而作《建僧大纲》,提出了僧格的产生及养成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一、以对三宝的信心产生僧格。二、以六度之学养成僧格。也就是僧格的成就,首先须舍俗,即将一切世间俗乐舍离,称之为施;又能将一切俗乐之习洗净,即称之为戒。由此施、戒,才可以发生僧格;并须精进习戒定慧三学,可以坚固信心,增长僧格,养成僧格。

  1927年,大师发表《告徒众书》,为建立僧格,对僧作了四点要求:(1)住世持教的佛教团体,应依七众律仪而建立。(2)崇敬出家住持佛教的僧众,但最低限度,须明佛法大义,信心充足,能持比丘四根本戒者,才算具备资格。(3)不知佛法,也无信心,且不持戒者,应驱出于僧众之外,不承认其为出家僧众。(4)由具僧相、僧德之僧众,建设佛教清净幢相之新僧宝,师表人天。

  此外,在建僧当中,大师还主张严格的淘汰制度,即如果不能遵守律仪,或不具足僧格者,则允许其“舍僧还俗”。

  总之,大师革新佛教,在“质的提高及量的限制”的建僧原则的指导下,欲革除僧团中长期遗留下来的流弊和陋习,以健全的僧制来建设一个清净和合的僧团,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承担如来家业。

  综上所述,太虚大师想以办僧教育和改良僧制来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僧众队伍,希望它能在新的形势下续佛慧命,发扬光大如来圣教。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洪金莲著《太虚大师佛教现代化之研究》,1995年台湾东初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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