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育辨义

恒清法师:宗教教育辨义

宗教教育辨义——

兼论宗教研修机构体制化的问题

  在人类文化或个人生命中,宗教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不但提昇个人的精神层次,也丰富了文化的内涵。然而,不可否认的,人类历史中藉著宗教之名而引起战乱和纷争,真是层出不穷。因此,正确地认识宗教的意义、发挥宗教淨化自我的功能、培养对不同宗教的容忍精神等等都是很重要且需要学习的课题,而学习这些课题的最直接管道即是所谓的「宗教教育」。

  然而,回顾国内教育体制内系统性的宗教教育政策、制度和实施,可以说完全付之阙如。相反的,倒是现行教育法令中对宗教教育有明确的严格限制,有些学者曾对此曾加以批评(注一)。虽然,教育部也因某些当任的主管,因个人对宗教教育的重视,曾试图研议在正规的教育体制内建立宗教教育的可行性(注二),但是一直到现在还是没有一套完整的宗教教育制度。

一、我国宗教教育政策形成之历史因素

  造成目前国内宗教教育不但不受重视,而且还遭受过度约制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如下:

  (一)我国宗教的多元性质:

  在中国几千年悠久的历史和文化的发展中,宗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却从未有任何某个宗教发展成为「国教」。跟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人是个宗教性比较不强的民族。中国除了「本土」发展出的道教外,其他都是属于「敬天」、「敬神」的民间信仰佛教是印度传来的宗教,虽然在历史上,常因朝廷的信奉,而盛极一时,但也从未取代其他宗教或信仰,成为中国人的「国教」。在清末曾经有过一段立孔教为国教的运动,其起因于百日维新的主要人物康有为,他在一八九八年上疏满清皇帝,希望将孔教定为国教,当时知名的学者,如严复、夏曾佑及张东荪都支持这个运动,也成立了一百多个「孔教会」加以推动,但是反对的声浪也不小,双方各提出赞成或反对的论据,尤其对儒家是否可算是一种宗教更是诤论的重点(注三)。最后由于争议性太大,也未获舆论支持,整个运动终告失败。然而我国无国教而具多元化的宗教特质,与宗教教育有何关係呢?

  长久以来,反对宗教教育者,提出两个主要的理由:(1)在学校中教导某宗教的教义,会剥夺学生宗教自由的权利;(2)宗教纳入学校课程中,有可能导致各派宗教间的纷争。他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再多元宗教的国家中实施宗教教育就可能发生。换言之,如果有一个人民共同信仰的国教就不会有以上的疑虑。瞿海源教授的研究似乎也呼应这个论调。依据他的研究,英国自一九四四年通过一项教育法案,在中小学实施强制性的宗教教育。瞿教授举出英国宗教教育的特点:(1)其宗教教育内容以基督教为内容,因为英国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民众是基督徒,因此,「英国施行宗教教育,甚至一直强调以基督教为主,是比较行得通」。(2)在课程方面「倾向于教导知识而非争取皈依」。(3)课程内容由一个各方代表组成谘询委员会来编撰。如果依照英国的模式,瞿海源的结论是「台湾显然没有施行宗教教育的条件,因为台湾没有一个超过半数人都信仰的制度性宗教(国教),而且在台湾要组成一个真正具有代表性的谘询委员会也不容易」(注四)。如果教育当局接受这种推论,则在台湾实施宗教教育几近不可能。其实,这种想法已不合时宜,在当今宗教多元、自由开放的社会中,才更需要宗教教育。

  (二)近代反宗教思潮:

  清朝末年外国列强开始侵略中国,不但强佔领土,更利用不平等条约夺取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上的特权。自十九世纪初开始,西方传教士不断地涌入中国,在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不平等条约中所付于的宗教和教育的特权(注五),传教士们除了积极传教之外,也同时创办许多教会学校。到了一九二六年中国就有大中小学教会学校约一万五千所。当初外国教会在华办学的目的,是为了传教。在一八七七年传教士全国大会上,美国传教士狄考文(calvinw.mateer),在其〈基督教教会与教育的关係〉的演讲中,就曾说「教育作为教会的一个机构固然重要,却不是最重要的。教育不可能代替传教,传教第一位是无可争议的」(注六)。

  因此,教会学校一向非常注重宗教教育,甚至于将它视为办学宗旨。例如圣约翰大学明确指出「大学的使命是宗教宣传」、「学校是训练同学为将来信仰基督的领袖」、「将各种功课与基督教联繫起来」(注七)。像「晨更」、「晚祷」、「圣经」、「教义回答」之类的宗教课程,都是属于必修课。

  由于教会学校过度强调「以基督教为体」的宗教教育,再加上教会学校与文化侵略的联想,使得我国人对宗教教育产生强烈的反感,而展开了一连串的反对宗教教育的运动。在整个反宗教教育的运动中,许多教育和知识份子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列如,著名的教育家蔡元培就主张「以美育代宗教」(注八)。其<教育独立义>一文中,更明确地说:「(一)大学中不必设神学科,但于哲学中宗教史、比较宗教学等;(二)校中均不得有宣传教义的课程,不得举行祈祷仪式;(三)以传教为业的人,不必参与教育事业。」(注九)

  《少年中国》月刊在一九二一年三月至八月间,出版三期「宗教问题」专号,数位学者撰文抨击宗教教育。同年,李大钏、刘仁静等数十位学者发起组织成「北京非宗教大同盟」。一九二三年余家菊在《中华教育界》发表〈教会学校问题〉一文,提出了「收回教育权」的口号。二四年爆发了全面的「非宗教教育」和「收回教育权运动」(注十)。其起因是广州市的「圣三一学校」的英籍传教士的教长禁止学生组织学生会、禁止学生举行「五九」国耻纪念日,并开除反抗学生,于是引发学生罢课抗争,许多教会学校的学生随之响应,在各地成立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团体。

  国民政府在开封举行的第十届「全国教育联合会」的年会中,通过了「教育与宗教分离案」和「取缔外人在国内办理教育事业案」的提案(注十一)。「教育与宗教分离案」规定各级学校内,概不得传佈宗教,或迫使学生诵经祈祷礼拜等事,若有违者,应撤消其立案或解散之。学校对教师和学生无论是否教徒应一律平等待之。此法案确定「宗教」和「教育」分离和个人宗教自由的原则。「取缔外人在国内办理教育事业案」主要确立外人所设学校一律得申请立案,接受教育官厅之监督。未经注册立案学校的学生,不得享受与我国学生同等之待遇。换言之,其学历资格不受承认。第一案将传教性和强迫性的宗教教育摒弃学校之外。第二案则是收回教会学校不受监督的教育特权。

  国民政府经过几年发展出了一套管理教会学校的教育政策(注十二),除了收回政府的教育主权外,还力行所谓的「非宗教教育」。这种教育政策的形成有其时空的背景。中国在经过几十年列强的侵夺之后,政府展开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国家主权的努力。在这个背景之下,象徵列强特权的宗教教育当然就成为废除的对象,因为它与当时那股收回国权的大趋势相配合。经过一连串的争论和运动之后,教育部在民国十八年颁布了具有规范教会学校又符合中国教育宗旨的「私立学校规程」,其中第五条规定:

  1.学校如係宗教团体所设立,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亦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

  2.学校内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

  3.在小学并不得举行宗教仪式。

  以上的规则确立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政策,在当时的历史和政治因素之下,此政策或有其必要性。国民政府撤退来台之后也长时承继这种政策。但是,时至今日不同的时空之下,宗教与教育是否应该分离,实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回顾从十九世纪初外国传教士来华兴学开始到现在为止,我国宗教教育的实施可以说是形成二个极端的发展:一方面早期教会学校,无论是大、中、小学均积极地实施强迫性的(基督)宗教教育,以至于后来遭受到「非宗教教育」运动的抵制。另一方面也正是这股反宗教思潮的影响,国民政府迁台之后,宗教教育在正规教育体制内几成真空。这两种极端的教育政策当然都是很大的错误,其症结在于两者犯了同样的错误,即是对「宗教教育」的意义和内容有了错误的认知。前者把「宗教教育」当作向学生宣扬基督教义并使他们产生信仰的教育,因此极力推展宗教教育。有趣的事,台湾的教育当局也同样误认宗教教育就是宣扬某种宗教的教育,因此极力将宗教教育置之教育门外。结果是一个对「宗教教育」意义的错误认知,造成两个截然不同,但是同样错误的政策。可见要制定正确的宗教教育之前,应先确定宗教教育的意义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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