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育辨义

二、宗教教育的意义和类型

  现今在台湾的学术界和教育界,对所谓「宗教教育」并没有一致的理解和定义,甚至有完全被忽略的情况。例如,国立编译馆主编的《教育大辞书》中有关宗教的条目共有二十四条,但独独漏掉「宗教教育」这个条目,可见宗教教育被忽视的程度。《教育百科辞典》则将它简单地定义为:「以宗教教义、教规为内容的教育(注十三)」其实,「宗教教育」一词,因其实施者、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而有不同的意义和类型,大致可分为:

  (一)传教性宗教教育:

  即各宗教对其信众实施有关自家宗教的教育活动(包括教义的理解、信仰的加强、宗教仪式的参与等)。佩吉(g.t.page)所下的定义即属这一类,他认为宗教教育是「某个宗教或某些宗教在其信仰及实践方面所进行的灌输(indoctrination)教导(instruction)与教学(teaching)。(注十四)」古德(c.v.good)在他所编的《教育字典》也认为「宗教教育指那些通常由教会或其他宗教机构所进行的教育,其目的特别著重在于宗教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谆谆教诲(inculcation)。(注十五)」

  以上是「宗教教育」最原始、最传统的定义。在这个定义下,宗教教育的实施者是各宗教的神职人员,实施对象是其信众,实施内容为该教的教义、道德规范、灵修方式等,而其实施(教学)方式,则以灌输、诱导为主。自古以来,世界上所有宗教都是以这种方式实施其宗教教育。但是,当清末列强的传教士在中国广设教会学校,其实施的宗教教育还是遵循这个类型。如果在自家教派内的「私领域」(教堂、寺院等)内进行这种宗教教育不会有问题,但放在「公领域」的各级学校,就会产生极大的争议了,因为这会牵涉到政教分离、宗教自由等问题。

  (二)专业性宗教教育:

  即各大宗教为培养宗教师(或称神职人员)所创办的「宗教研修机构」(佛学院、神学院、经院等)中的宗教教育。就像一个国家一样,学校机构是培养国家人才不可或缺的摇篮,对任何一个宗教而言,其宗教研修机构也是栽培人才的必要摇篮,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宗教师」,就像律师、医师、教师、工程师等等,是社会上所需要的专业人材。这些人才都是由高等教育机构来培养,但是负责培养宗教师的宗教研修机构一向被排斥在正规教育体系之外(注十六),造成宗教研修机构的宗教教育面临许多盲点。有关这些研修机构的性质、定位、法制化等问题,留待下面专节讨论。

  (三)学术性宗教教育:

  即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宗教研究所、宗教学系、单一宗教系所(如佛学研究所、神学系等)的宗教教育。这类的宗教教育是专业且纯学术性的,以培养宗教学术研究的人才为主要目的。即使是宗教团体所创办的私立大学中的宗教系所,也要超越宗派意识,以客观、学术的方式从事宗教研究,不可以以主观、灌输、宣教的方式对学生实施宗教教育。

  学术性的宗教教育是学术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为宗教是人类文化的要素,历史和社会共有的文化资产,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早已把它纳入人文教育中。但是几十年来台湾教育局由于对宗教教育意义的无知或错误认知(注十七),不承认宗教是学术研究的一环,结果不但公立大学校院不重视宗教研究,也不准私立大学设立宗教系所。一直到十多年前,才在宗教团体的一再争取下对宗教教育鬆绑(注十八),使宗教教育学术化,有了专业自主发展的空间。但是,教育部虽然允许宗教研究所和宗教系的设立,却仍然不许单一宗教(佛学、神学、道教学)的研究所与学系的设立,主要就是不知任何单一宗教都可以当作客观学术研究的对象(注十九)。教育部允许宗教系所裡研究单一宗教(佛学、神学等),却不许单一宗教系所的设立,就像允许「外文系」裡研究单一外语(日文、英文、德文等),却不准单一外语系(日文系、英语系、德文系)的设立一样的荒谬。因此,教育部应早日开放单一宗教系所的设立,只要教育部做好学术的把关和监督即可。当然,很重要的是兴办此类「学术性宗教教育」的私立大学,务必谨守「学术中立」的原则,否则堂堂学术殿堂就会沦为宣教场所。

  (四)通识性宗教教育:

  即一般学校机构于其宗教课程中所施于学生的宗教教育,也就是汤玛斯(r.m.thomas)所谓的「关于宗教的教导」(instructionaboutreligion)(注二十)。

  学者们对「通识性宗教教育」有各自的定义,例如:「以宗教教义、教规为内容的教育(注二一)」;「对各级学校叙介各类宗类,并作人文社会科学之分析解释(注二二)」;「教授有关宗教的知识以及有关仪式的习惯,培养宗教情操的教育(注二三)」。可见「通识性宗教教育」乃是在学校的宗教课程中,教师以客观的方式介绍不同的宗教,其目的并不在促使学生信仰某个特定宗教。基于这个原则,瑞典国会于一九六九年颁布的宗教教育授课要点,就强调:「(宗教教育)必须以开阔和客观的方式,教导有关各种不同宗教和哲理的知识,同时不可对学生施压使其接受某个宗教。授课必须能令学生了解其面对的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促进他们个人发展,帮助他们了解个人伦理的重要性。学生也应了解和尊重有关伦理和宗教的不同观点。(注二四)」

  教育学者胡尔(hull)提出意义更加广泛的定义:「宗教教育可以说是帮助学生自身追寻个人意义的宗教活动。在宗教教育中包括了许多主题,例如感受性训练(sensitivity)、道德教育(moraleducation)、人际关係(personalrelation)、社会服务(socialservice)及非宗教的生活型式(non-religiouslifestyles)及宗教研究(religiousstudies)等,都是宗教教育的领域。(注二五)」

  从胡尔的定义引出一个在实施宗教教育时很重要,但很有争议的问题,即「宗教教育」除了宗教知识教育之外,是否也应包含宗教经验?换言之,宗教教育是否也应负责提供改善学生伦理道德、提昇精神生活、建立正确性的价值观等教化性的教育。如果是的话,这些恐怕不能从宗教知识中获得,而是必须透过宗教经验体悟宗教精神而来。

  宗教必定含有二个很重要的要素,一个是理性的教理,另一个是感性的个人经验。一个信仰者不管如何精通其宗教的教理,如果没有宗教经验的实践和体证,宗教对他而言,只不过知识或哲学而已。相反的,如果只注重个人的宗教经验,而没有教理的深化,结果此宗教经验恐流于形式,而不能发挥其宗教精神。

  同样的,理想的宗教教育也应兼顾宗教知识(intellectualaspect)和宗教经验(spiritualaspect)二个层面才算完整,但是现实上却有实施上的困难。因为各个宗教有不同的宗教经验的活动,例如基督教有祷告、唱诗歌,天主教有弥撒,佛教有礼佛、拜忏、禅坐等,要编出一套客观又周全的宗教教育教科书已经非常不容易,要带学生透过各种宗教活动去体验宗教精神,而又不引起争议就更加困难。这将是未来实施宗教教育要面临的挑战。

  l.私立学校实施通识性宗教教育

  对于私立学校施行通识性宗教教育的可行性,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和建议。瞿海源做过宗教教育之国际比较和政策研究之后,曾向教育部建议「原则上对私立学校施行宗教教育及活动不加限制,但为了尊重个人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可以任何强迫方式要求学生参加。(注二六)」这个建议基本上符合私校法的规定。教育基本法第六条曰:「教育部应本中立原则,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或宗教信仰从事宣传。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宗教活动。」此条法令规定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没有明言学校不可要求学生修习宗教课程。再者,民国八十六年私立学校法第九条也说,「私立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任何宗教仪式。」同样的,它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可开设宗教课程或不得以宗教课程为必修课。(注二七)因此,根据上述私校法规定的解读,宗教课程只要是属宗教知识而不含宗教经验的活动,私立学校应该是可以要求学生必修的,虽然理想的宗教教育应该是要包含宗教知识和宗教经验二个层面。

  另一面,有些学者则主张私立学校可强迫性地要求学生接受含宗教经验活动的宗教教育。例如,方永泉就强调宗教经验在宗教教育中的合法性和重要性(注二八),他认为可以「将一些无特定宗教色彩的活动或仪式引入学校,例如打坐、祈祷(属于非特定宗教性的感恩仪式)等活动」,因为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培养虔敬尊重的态度(注二九)。」但他也同时强调在实施过程中,不可有任何灌输的成分,因为任何「特定」宗教经验的传递与获得不应是宗教教育的目标。

  周志宏则是从「宗教自由」、「兴学自由」、「受教育权利」的角度来论述私立学校有权实施宗教教育,他认为「宗教教育自由应属宗教自由之内涵及保障范围,宗教教育之实施不论作为个人在追求宗教的自我实现(diereligioseselbstverwirklichung)所必须的过程,或作为宗教团体藉以传播信仰、教义之宗教活动或宗教行为之方式或型态,都应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之下(注三十)。」换言之,所谓「宗教教育之自由」,一方面指学校方面有实施或不实施宗教教育的自由,另一方面学生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宗教教育的自由。因此,教育部或学校固然不能强迫学生接受,也不可「禁止」学生接受宗教教育(包括宗教经验的宗教活动),因为学生有「宗教教育之自由」。有些宗教团体创办的学校,就根据这个论点认为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注三一)。为了避免被认为「强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而妨害宗教自由,他们认为可行的方式是学生入学前签署自愿参加宗教活动的同意书。再者,他们也认为规定学生接受宗教教育并不等于强迫「信教」,所以,也不会有违反宗教自由的问题。

  总之,到目前为止,在私立学校实施「自愿式」的宗教知识教育,已不是问题,但「强迫式」的宗教教育(无论是宗教知识或宗教活动)仍为教育部所禁止。但是,如果事先有学生的同意书,是否就可以呢?理论上似乎可行,因为这就不会有违反宗教自由的问题。但教育部是否同意这种论点,实施起来是否有困难等这些问题也许有待学术界深入探讨。

  2.公立学校实施通识性宗教教育

  至于公立学校实施宗教教育,瞿海源提出四个方案:

  (1)公立学校不开设宗教课程,也不可从事宗教活动。

  (2)不开设宗教课程,但允许从事尊重学生信仰自由而有合理规范的宗教活动。

  (3)开设教授宗教知识的课程,但不允许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4)开设教授宗教知识的课程,并允许从事尊重学生宗教信仰自由而有合理规范的宗教活动。(注三二)

  瞿海源曾就以上四案很详尽地论述其实施的可行性、不可行性、利弊得失等问题,而提出此四案的优先顺序。他认为第一案为最优先,其次是第二个和第三方案,优先顺序最低的是第四案(注三三)。换言之,他认为公立学校最好不要开设通识性宗教课程,也不可有宗教活动。其实,这个结论有待商榷。本文认为瞿海源建议的优先顺序应该倒转过来。瞿海源不赞成在公立学校实施宗教教育的理由是学校会违背政教分离和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则。这样的主张是对「宗教教育」定义混淆不清的情况所做的结论。如果公立学校宗教教育的性质是属于「传教式宗教教育」,则瞿教授的顾虑完全正确。但是,学校中所实施的应属于「通识性宗教教育」,如此就不会有上述的问题,而且,有时候学校还认为有硬性实施宗教教育的必要。

  最近美国就有一个非常好的案例,可供国内教育主管参考。今年维吉尼亚州的北卡大学规定4200名新生和转学生,必须阅读哈佛大学塞尔斯教授的著作《认识可兰经》,并举行讨论会共同研讨。一个保守派基督教团体和三名新生宣称这个规定是在推广回教,违反宪法中政教分离的原则应予禁止。他们要求法院向北卡大学发出禁令,北卡大学则辩称在九一一恐怖攻击之后,要求学生阅读这本书,是因为全球有十亿回教徒,可是美国学生对回教思想却很陌生。校方律师也特别强调这项阅读规定和随后的分组讨论,是提供学生宗教方面的通识性教育,与传教无关。结果法官判决驳回原告所请,北卡大学获得「宗教教育权」(注三四)。

  从以上案例可见,学校有权利也有义务提供学生通识性宗教教育,因为它是全人教育中人文教育的要素,试想如果哲学中没有了宗教哲学、文学中排除宗教文学、历史中排除宗教史、艺术中没有宗教艺术,人类文明会是何种样相呢?因此,「通识性宗教教育」不但不应该排拒,更应该积极推动。能尊重学生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有合理规范的宗教活动也应被允许,这样的宗教教育是最理想的。

  理论上最理想的宗教教育,并不表示实施起来就没有问题。其中两个最大问题是教材内容和师资。以教材而言,其内容应包括什麽?是要单一宗教各有一套教科书?或是一套教科书涵盖各种宗教?由谁来审核教科书?新加坡实施宗教教育失败的经验,可以作为国内的参考。新加坡于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o年对国中三年级及高一学生实施宗教教育。其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将宗教教育课程分为六科:「佛学」、「圣经知识」、「印度教知识」、「回教知识」、「锡克教知识」和「儒家思想」,由学生任选一科。由于是单一宗教的教授,产生某些宗教利用这些课程进行「侵犯性」的传教,结果演变成不同宗教之间的紧张关係(注三五)。最后,为了怕引起宗教和种族的衝突,新加坡政府只好叫停。参考新加坡的经验,将来在国内高初中实施宗教教育时,其教材宜採各种宗教合成一套教科书的方式。至于如何编纂成一套没有争议的教科书则要考验教育当局及编纂者的智慧了。

  至于师资方面,目前确实是一个问题,不过将来可多管齐下培育师资。现在国内已有九所公私立大学设有宗教系或宗教研究所,可成为师资的来源。另外,将来教育部承认的「宗教研修学院」亦可提供师资,再者,亦可对在职的教师施予严格的短期训练。宗教教育的师资除了要有专业的素养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是教师必须能超越自己的宗教信仰很客观地授课,这是在师资养成的过程中要不断强调的,也将是宗教教育成败与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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