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次课程 第十九讲之十

明贤法师 | 作者:明贤法师 [投稿]

《入中论》第十次课程总第十九讲之:所缘缘、增上缘

主讲人: 上明下贤法师

主办:北大禅学

时间:2009年5月30日晚

地点:北京大学理科1号楼1114室

所缘缘、增上缘

第三种缘叫做“所缘缘”(ālambana-pratyaya)。

《俱舍论》:“所缘一切法。”

“所缘”是什么呢?“所缘”指外境,指我们执着的对象。能让攀缘的意识产生,能引发、引生识往外走的这种真实外境,就称为“所缘缘”。

所缘缘一般指真实的外境,指实有的东西。比如,看到一个配电箱在这,我执着配电箱的识才被引出来;若无配电箱,我这个识就产生不了。引发我执着配电箱这个识的,就是配电箱这个真实的事物。

这个真实的事物就是一个所缘的缘,是外境里的一个缘。所缘指的就是外境,所缘缘就是外境的缘。如上例,外境的缘就是配电箱这个实体。

这就是所缘缘。

“所缘缘性,即一切法,望心、心所,随其所应。谓如眼识,及相应法,以一切色为所缘缘。如是耳识,及相应法,以一切声。鼻识,相应,以一切香。舌识,相应,以一切味。身识,相应,以一切触。意识,相应,以一切法为所缘缘。”

所缘缘,包括一切法,既包括有为法,也包括无为法。它们作为对境,是心和心所的条件(缘),但需与心和心所相应,不相应不可以。例如,眼识(心)和相应的感受(心所),它们的对境是色法(看得见的东西)。耳识(心)和相应的感受(心所),它们的对境是声音。鼻识(心)和相应的感受(心所),它们的对境是气味。舌识(心)和相应的感受(心所),它们的对境是色味道。意识(心)和相应的心理(心所),它们的对境是一切法。

“若法与彼法为所缘,无时此与彼非所缘。于不缘位,亦所缘摄。被缘不缘,其相一故。譬如薪等,于不烧时,亦名所烧。相无异故。”

如果一个法是心的所缘,那么,不可能在某个时刻,这个法不是这个心的所缘。即使可见物没有被眼识作为对境认识,它也依然是所缘,因为,无论它被攀缘,还是没有被攀缘,它的本性都是同一个。就像柴火,不烧它时,它也能被烧。

第四种缘叫做“增上缘”(Adhipati- pratyaya)。

《俱舍论》云“增上即能作”。

“能作”指的就是能作因,是我们这里列出的第一个因。这里不叫“能作因”,而称“增上缘”。凡除果法本身,一切都算增上缘。

“增上缘性即能作因。以即能作因为增上缘故。”

增上缘即能作因,因为能作因是增上的条件。下面从两个方面解释,增上缘为什么这样命名。

1,“此缘体广,名增上缘。”

与其它缘相比,最多的法都有这种缘,这种缘也对最多的法起作用。

“一切皆是增上缘故。既一切法,亦所缘缘,此增上缘何独体广?俱有诸法未尝为所缘,然为增上故,唯此体广。”

[问难:]既然一切法,也都是所缘缘,为什么说,增上缘覆盖范围最广?

[回答:]因为与心同时俱有的法,不是这个心的所缘,然而这些法却是能作因,即增上缘。因此,只有增上缘覆盖范围最广。

2,“或所作,广名增上缘。以一切法,各除自性,与一切有为,为增上缘故。”

增上缘作为能作因,覆盖范围最广,而非作为所缘缘。

因为任何一个法,除了对自己,对一切法而言,都是能作因。

没有任何一个法是自己的缘。有为法(依赖条件因缘的法)不是无为法(不依赖条件因缘)的缘,反之,无为法也不是有为法的缘。

除四种缘外,绝无第五种缘。

比如,讨论神我这个问题,就可以用《俱舍论》所列出的四种缘分析神我不存在。

为什么呢?在《俱舍论》定的框架中,这个世界存在的事物,肯定是四种缘之一。但目前看来,在四种缘中的每个里面去找,找不出一个缘,有神我的特性。所以证明,没有神我这个东西。只要不属于这四种缘之一,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当时几乎公认,不管你说你是佛还是菩萨,就像三法印一样,用四种缘印一下,不符合四种缘中每一种,那你就不存在,你就是一个虚伪的东西,我就要把你赶走,不相信你能成立。

所以,像神我这样的东西,在《俱舍论》中被称为“虚妄遍计”,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产生的一个概念而已,这个世界根本没有能造万物之神。

佛教《俱舍论》出现,所有世间造物主的说法就被横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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