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生活

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吗?

  相信当我写了这个问题的见解之后,不赞成燃香疤的人会反对我,赞成燃香疤的人也会敌视我,因为我是既是赞成,但也反对。

  依照一般以讹传讹者的想法,认为受戒与燃顶香,是一体的两面,根本就是一回事。如果受戒而不燃顶,此一受戒的身分,简直无法得到多数人的承认。并以为顶香燃得越多,戒品也就越高,因此有人以为沙弥戒燃香三炷,比丘戒燃香九炷,菩萨戒燃香十二炷。其实,小乘戒根本不许故意损伤身体,若故意损伤者,便是犯戒,《十诵律》中有明文规定,故意自断手指者,犯恶作罪。既不许故断手指,自也不许燃烧手指,至于是否能烧头顶,自亦可以推想而知。所以西藏的喇嘛,没有燃香的规矩,他们虽行的是大乘密教,虽也主张苦行;而南传的小乘国家,根本无此见闻。那么,沙弥与比丘戒,都是小乘戒,小乘戒并没有燃香的行门。唯有大乘菩萨行,才有燃香一门。

  燃香的最大根据,乃是《梵网经》,以及《梵网经》的诸家注疏。《梵网经》轻垢戒第十六条中说:「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捨身肉手足而供养之。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

  此一苦行,是教出家菩萨烧身、烧臂、烧指,是教出家菩萨捨了自己的身肉手足,供养饿虎狼狮子及一切饿鬼。

  至于烧身供养诸佛的记载,除了《梵网经》,其馀大乘戒经,多无明文规定。但在其他的大乘经论中,倒是有的,例如《法华经》的〈药王菩萨本事品〉,就有燃身供佛的记载,并且得到八十亿恆河沙世界诸佛的同声讚歎:「善哉,善哉!善男子,是真精进,是名真法供养如来。」天台智者大师,也在读到此处,而得豁然大悟,寂而入定,亲见灵山一会,俨然未散。可见烧身供养诸佛的功德,是不可思议的了。所以《法华经》的同一品中又说:「若有发心,欲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能燃手指,乃至足一指,供养佛塔,胜以国城妻子,及三千大千国土山林河池,诸珍宝物,而供养者。」

  但是,我们应该明白一个事实:药王菩萨之能行此苦行道者,已非一般凡位的初发心菩萨可比。他先服诸种香料而满千二百岁,再以香油涂身,再以神通力愿,而自燃身,燃烧之后,又经过千二百岁,其身乃始燃尽。那么试问:我们谁能有以神通力愿而自燃身的工夫?谁能将此血肉之躯一烧便可烧上一千二百年呢?

  至于为了求闻佛法,而能不惜捨身的例子,佛经中很多,所以《华严经.入法界品》普贤菩萨曾对善财说:「我法海中,无有一文无有一句,非是捨施转轮王位而求得者,非是捨施一切所有而求得者。」但那都是忍位以上的菩萨,处身于没有佛法的环境中,才是如此的。另外,自捨身肉手足,而去供养饿虎狼狮子、一切饿鬼,为的是慈悯众生,并愿以此捨身相饲的方法,来摄化接引他们,所以《梵网经》的同一条中,接著便说:「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故而菩萨为度众生,三千大千国土,无有一处不是捨身肉脑髓之所。菩萨为救饥民,可以变作一座大肉山,由人分割;可以化作大鱼,由人取食;为救一隻鸽子,可以国王之尊,生割身肉以代。虽然鲜血淋漓,仍旧不以为苦。但此也是圣阶的菩萨,才能做到。否则,既已捨身而饲饿虎狼狮子等在先,何得仍能「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之在后呢?同时,未登忍地,即使有其捨身的大心,捨身之际,却不能没有痛苦的感受了。既在痛苦之中命终,命终之后的去向也就很难自主了。因为凡位的众生,业障多于善因,定业重于愿力,所以痛苦而不瞋者很少,瞋心而不堕者不多。故于《梵网经》的轻垢戒第三十八条,便规定菩萨不得故意到难处去,否则便是犯戒,难处之中,包括:「国难、恶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师子、虎、狼、水、火、风难,以及劫贼、道路毒蛇」等等。这与第十六条所说,并不相违,那是指的圣位菩萨,这是指的初发心菩萨。圣位菩萨,捨身饲于虎狼,因他能够摄度虎狼,初发心菩萨虽被虎狼连肉带骨全部吃光,虎狼不唯不能得度,反因吃了行道的菩萨而业障更重。因此可知,捨身的功德及其精神是伟大的,但在初发心的菩萨,自己尚未站稳脚步,切莫轻言捨身,否则种了苦因,仍得以苦报来受,那是很不合算的事。

  我们在佛典之中,可以看到捨身烧身的记载,即在《高僧传》中的〈忘身篇〉及〈遗身篇〉中,也不乏其例。或为卫护佛法,或为度生悲愿,或为功德的祈求,故其每能发生很大的作用,其中自有圣位的菩萨示现,然也不能说绝对没有凡位的行者。但是这种法门,如果自己没有把握,或者不到紧要的关头,最好不要贸然使用,因为色身虽不值得重视,色身却是修道的工具。如果功力不够,慧力薄弱,一味贪著于功德的追求,便去烧身捨身,充其量只能生天享乐,乐尽还堕三涂,要不然还可能堕到魔王天去,那就更惨了。

  再说到燃顶的行门,在佛典中,自亦不乏根据,并且不唯燃香,甚而尚有以刀剜去顶肉,灌注香油,以头顶而做灯盏来点燃的。这种行门,的确可敬可颂,但也不是勉强得来的,如若虔敬之心不足,忍耐之力不够,那是受不了的。同时,《梵网经》的规定,只是烧身、烧臂、烧指,也并未要人燃顶。或有解者以为头是人体的最上部位,也是最尊贵处,所以用燃顶来象徵或代表烧身的意思,这一解释,当然也有道理。不过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实,《梵网经》虽然要求出家菩萨,必须烧身、烧臂、烧指,并须捨身以饲狮狼饿鬼,但却并未说明,凡受菩萨戒的比丘,必须首先烧身或捨身,若不烧身捨身,便不得戒。尤其并未规定在受菩萨戒前的出家人必须燃顶,才能得戒。所以燃顶这一节目,也不是授出家菩萨戒的必经过程。燃顶与正授戒礼,根本就是两回事。如说出家人求菩萨戒,烧身捨身在前,受戒得戒在后,身既先已烧了捨了,还由什么东西接纳戒体呢?难道是受的幽冥戒吗?如今燃顶,虽非烧身捨身,但此燃顶的根据,乃是同一源流。

  我本人绝不反对燃香,但应出于各自的心愿;在授出家菩萨戒之前,或在讲解《梵网经》之时,戒场的戒师,开示戒子应行苦行,这是必要的。苦行的最大意义,是在体察此一有生之患,只要有生死,便有痛苦,痛苦则以燃火烧肉为最难忍,然而烧肉虽痛,死的痛苦比此更甚。为了警策行者不要乐不思蜀,而将生死大事弃诸脑后,并将众生的痛苦,置诸不理,所以要燃香;为了表示并不贪著此一血肉之躯,若有必要,随时可以捨却此一血肉之躯,所以要燃香。有人说:燃香绝对不痛,如痛便是业障。这是存心的妄语!尤其要求一个求受菩萨戒的初发心者,燃香而不感觉痛,除非他是个再来人,否则就有些过分了。事实上,燃香的目的,不在使人感觉不痛,相反地倒是希望行者能够体味一下痛苦的感受,使其对于自利利他的工夫上面,有所警惕。有人误解烧身供佛的本义,以为佛菩萨喜欢接受我们用肉体来焚烧供养,所以烧身有大功德。倘若当真如此,佛菩萨之比诸血食的鬼神,也就高明不了多少了。其实,燃香供佛,并非供养身外之佛,而是供的自性佛,由于发心燃香,益加精进,对于成佛的阶层,必将日渐接近,所以是供自性佛而非供的身外佛,诸佛之所以讚歎药王菩萨烧身供佛,乃在讚歎其道心的坚固,苦行的伟大,并不是因为受了烧肉的供养而感到欢喜。佛是究竟圆满了的人,佛还缺少什么吗?佛还需要我们以燃香烧身来供养吗?因此,戒场对于苦行的开示,固然必要,菩萨戒前的规定烧香,则大可不必,若有发心燃香者,应加讚歎,如果不想燃香者,则不得勉强。燃香的时间,也不必规定,任一时间发心,任一时间皆可燃香,燃在头顶固佳,燃在其他的部位,也未尝不善。

  当然,历来戒场燃顶,并未「强制」执行,并且有的戒场规定只准燃三炷,竟还有人要求燃六炷与九炷的,戒师不许,新戒则有自动于私下加燃的,笔者便是在如此的情形下,燃了九炷。但是有些不愿燃顶的人,在群众心理与集体行为的影响下,便不得不跟著随众了。这有一个事实,可资说明。我有一位同戒,他本反对燃顶,后来因我在私下燃了九炷,他的师父问他是不是也愿意燃九炷,他初有难色,继而看看我的表情,似乎并不介意,于是他说:「好罢,我也燃九炷。」这是我影响了他,但他以后有没有埋怨我,却不得而知了。

  燃香非比烧身,痛苦究竟有限,即非圣位菩萨,未尝不可实践,但最要紧的,是在出于各自的真正发心。否则的话,教者与燃者,不但皆无功德,并且都有罪过。如说,一味肯定「若不烧身烧臂烧指,即非出家菩萨」,头顶燃香,却并不等于「烧身烧臂烧指」,菩萨自初发心的凡夫而至成佛,共有五十二个阶位,不必要求凡位菩萨,事事皆向圣贤位者看齐。否则,《瑜伽菩萨戒本》可开七支罪,《摄大乘论》可开十恶,也跟著开吗?非地上菩萨,那是不许开的。再说,沙弥受菩萨戒,也算出家菩萨,沙弥若于受菩萨戒前,若一烧身,固然连菩萨戒也求不成,若先烧臂烧指,而受菩萨戒,但又不能像药王菩萨那样,以大愿力而使烧去的臂指复原,无臂与无指,竟又成了求受比丘戒的障碍了。

  我不反对燃香,但我希望以后的传戒道场,对于燃香一节,能够加以考虑改良。我很赞成改革的作风,但却不能同意过激的批评。有人说燃顶的动机是出于戒师的规定,燃顶的目的,则皆在于伪善虚荣及面子的鼓励。这种批评,未免太过。勉强人家燃顶,固然不对,难道自愿的燃香,也不许可吗?难道就不承认宗教情绪的具体表现吗?我们批评时弊,是对的,如要离开宗教的本位,便错了。否则,与胡适骂佛教的罗汉、和尚、尼姑都不思做人,有什么不同呢?

  还有人做考据工作,以为和尚燃顶,是出于清代顺治皇帝的残酷通令。我不知道这有什么信史可以作为根据,我却可以证明和尚燃顶,并非始于清代顺治的通令。明末崇祯五年(西元一六三二年)蕅益大师三十四岁,结夏安居,燃香十炷,自恣日更燃顶香六炷,得沙弥菩萨戒(见《灵峯宗论》)。这比顺治元年(西元一六四四年),早了十二年。蕅益大师以前,燃顶者,自亦不无先例。可见和尚燃顶的苦行,并非始于顺治的通令。

  诚然,中国受菩萨戒的第一人,是东晋末年的道进律师,他以三年的时间,在佛前感发菩萨戒体,但也未见其有燃顶的记载。以后求受菩萨戒者,虽然鼓励讚歎苦行的功德,却也未有规定非要燃顶不可。所以今天的我们,不得贸然废除燃香,也不必规定新戒非要燃顶不可。我写此文,知我罪我,其谁人欤?(《海潮音》四三卷四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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