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学生宜用委托

圣开法师 | 作者:圣开法师 [投稿]

体罚学生宜用委托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中国时报第三版,刊登一则前所未有的新闻-老师体罚学生,被判处拘役缓刑两年:

高雄县冈山镇前锋国小,陈中仁老师及龚雪香老师,在校园内担任导护及训育工作。五月三十日早上,一名魏姓女学生,违反校规,态度恶劣,不服训导,反骂三字经,并用豆浆泼洒老师;陈、龚两位老师,见此情状,动手打了魏姓女生,致腿部瘀紫。不料,魏父因此一怒,告进法庭,经法官判决,衡量情状,判处被告各拘役三十日,并谕知易科罚金,为警惕两名老师,并宣告缓刑两年。

这项新闻发布后,社会大众,议论纷纷,教育界、司法界及学生家长,各持立场及见解,莫衷一是,无有定论。

报上且刊载各界所发表之意见,大部分校长及老师认为:老师管教学生,乃是希望纠正学生,将事件闹进法庭,严重打击师长尊严,似有不妥。「此事的发生,对老师的权威性已被打垮了,今后又如何去教导学生?」(文山国小校长邢兆昌)「目前一般家庭的父母,对子女管教不当,总以打骂方式处理,造成学生被打皮了,在校违规,屡劝不听,使老师要以打骂方式管教,才能奏效,否则校园秩序就荡然无存。」(曹公国小校长蔡振贤)

许多家长,亦表示想法,例如:「老师管教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不能动辄就对学生施暴。」(凤山市学生家长李丽珠)「学生不听话被体罚,并不是件稀奇的事,但是打得身上青紫成伤,则令为人父母者感到忧心。」(前锋国小家长卢正龙)。

而法律的观点,认为打人成伤,就是违法,因此法官判决,并无错误。「就法的立场讲,伤害是讲究结果的,成伤则罪刑成立,反之则不成立,以此事件而言,学子身有伤痕,自然应科以刑罚。」(律师沈荣生)

各方看法,不尽相同。无庸置疑者,此事件对中国五千年来,师道至尊之师生伦理观念,损坏至巨。使从事教育工作者,深感痛心。

笔者了解以上事实,认为家长送子女入校,当然希望校方加以教育,盼其日后成材。因此并非所有家长均反对体罚,若其子女顽劣不堪,主动要求老师严格管束者亦有之。为免类似事件重演,影响师道,教育难为,我们认为,知子女者莫若父母,政府立法时,盼能考量及此。若有家长在监护范围以内,认为其子女顽劣,不堪受教,需适当体罚,才能矫正者,不妨写委托书,由老师酌情处理,但以不成伤害为原则。如此一来,老师处罚学生有所依据,方不致造成憾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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