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国佛教徒代表

告全国佛教徒代表

太 虚

──二十年四月在中国佛教代表大会提出──

庙产兴学已打销,再言整顿僧寺兴办教务等等,徒惹人厌。故太虚才在常会提出“本会最低限度应办各事案”中之就常州天宁寺办教理院案,已引起无谓之反对。今特声明将原提“本会最低限度应办各事案”中之各条,全部撤回。至教务之应否兴办?僧寺之应否整顿?惟在全国代表之公议。

本会第二届以来,经费益枯窘,人才益凋散。常务委员开会,每不合会章。如委托非本会委员为代理人,及一人同时代理二人之违反办事细则第八条。他若开会不推定主席、纪录,不具开会仪等。又名为佛教会总办事处,而办事员中甚至无一僧人或正信居士。如此何能构成为全国佛教最高机关,而期其能得全国佛教徒之信托,振兴佛教事业耶?今谓如中国佛教会要续办者:一、必须精选才德僧伽、正信居士以构成常务委员会,及总办事处。每半月须将议办之事,通知全体执监委员与各省佛会,以凭纠察。二、最少须筹有确定之常费三万元。除常委及办事员能有安定之办事经费外;并办一万不可少之会报,及急需之“全国各级佛教会办事僧员训练班”。以期各省各县佛教会,陆续可得有能贯澈本会宗旨之办事僧员。否则空挂一招牌,而每年徒耗讨乞来之数千元经费,反为佛教增加许多不合理不体面之情节;倒不如速速将“中国佛教会”自动解散取销之为愈!

会章拟改事项,条例如左:

第一条

原文:中国佛教会由中华民国全国佛教徒组织之。

拟改:中国佛教会以中华民国全国佛教徒为会员组织之。

并加附项云:前项佛教徒列举如左:

一、出家僧尼曾行剃度以上者,为本会当然会员,概应登记。

二、在家士女曾受三皈以上者,得自由入会为会员。其未入各县市佛教会为会员者,不得以本会会员论。

三、未受三皈者,得为本会护法会员、檀越会员;此但荣誉而无选举及被举权。

第五条

原文:执行委员三十六人;候补执行委员十八人。

拟改:执行委员二十八人;候补执行委员十四人。

第六条

原文:常务委员九人。

拟改:常务委员七人。

第七条

原文:监察委员十二人。

拟改:监察委员九人。

第八条

原文: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任期一年。

拟改: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任期二年。

说明:各级佛教会皆一年改选,殊不合宜。除国佛会今改二年外,应省佛会一年,县佛会半年改选。

第十一条

原文:如会章。拟改:一、宣传佛教。

二、整理教规。

三、教育僧徒。

四、提倡社会文化。

五、推广民众教育。

六、举办慈善公益。

七、振兴农工事业。

八、其他关于佛教应革应兴事项。

第十二条

原文:全国佛教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

拟改:全国佛教徒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原文:凡会议非有三分之一人数出席,不得开议。(注一)太虚任中国佛教会常委二年,对于会务提议议决之案,关于改善僧制、整顿寺产、设办僧学、振兴教务等等,不下二三十件。但因各寺僧之漠视及经费人才之缺乏,无一件能见之实行者。除每日对于政府为保护之请求,对于外界为消极之抵抗外,更无一事可为。如此佛教会,有不如无!不能振作,应即取销!愿先决,然后改选。

(见世界居士林林刊第二十九期)

注一 拟改以下,原刊脱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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