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作小小戒?

圣严法师:什么叫作小小戒?

什么叫作小小戒?

  自从佛灭之后,「小小戒」一直是一个问题,佛将入灭之前对阿难尊者提到小小戒可捨的事,但在第一次的结集会上,却被摩诃迦叶否定了。其经过情形是这样的:

  在结集三藏的大会上,阿难尊者恭敬地告诉摩诃迦叶说:「我亲自听到佛陀说:『吾灭度后,应集众僧,捨微细戒。』」迦叶尊者便问阿难:「那么你听佛陀说那些是微细戒呢?」阿难则答:「那时因见佛将灭度,心被忧逼苦恼之所迷塞,所以没有问。」于是,迦叶尊者,便诃责阿难:「现在说这样的话,已不是时候了,你为何不先请问世尊?」随即提由在会的大众比丘讨论,说到最后,有的以为除了四重──波罗夷戒,其他都是小小戒或微细戒。因此,摩诃迦叶便以结集大会召集人或领导人的身分,作了如下的决定:「若捨微细戒者,但持四重,馀者皆捨,若持四重,何名沙门?」又说:「汝等所说,皆未与微细戒合。随佛所说,当奉行之,佛不说者,此莫说也。」(《毘尼母经》卷三)

  我们知道,大迦叶尊者是头陀(苦行)第一,他对戒律的持守,也是绝对清淨的,以他的个性,以他对比丘生活的看法与希望,主张不捨微细戒,乃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因此而解决,我们从比丘、比丘尼戒中,可以看到,有些条文是不能不受时空限制的,甚至在条文之中,由于结集者的疏忽,竟有重複的事实──比如《四分律》比丘尼戒的单堕九十七条与九十八条,是重複的;一百六十二条与一百六十三条,也是重複的。对此,古人虽有指出者,但却无有敢以剔除者,那是为了尊重法宝,故仅指出而已。

  近代有人主张,将比丘、比丘尼戒本(经)来重行编订,剔除不必要的,存下紧要的。这一工作,的确值得吾人来做,但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人胆敢来做,因为这一责任,太重大了,这是要对整个的佛法负责,也要对未来僧团慧命负其全责的事。

  不过,我个人以为,我们可以不谈捨去小戒的问题,只谈如何来提倡守持重戒的问题,并且根据这一理由,而来编订比丘、比丘尼的手册,广为流通,普遍遵行,那倒是个最好的办法。当然,这要由知律的法师,数人合编,方始妥善。同时,这又要讨论到重戒与小戒的问题,因为重戒固然要持,小戒也不能全部不持,否则,真要如摩诃迦叶所说的「若持四重,何名沙门」了。

  什么是小小戒或微细戒,我们虽不能肯定地指出,但在律典之中,总还可以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摩诃僧祇律》卷二四说:「尔时,有摩诃罗出家,数犯小戒:别众食、处处食、停食食、共器食、女人同室宿、过三宿(与未受大戒者)、共床眠、共床坐、不淨菓食、受生肉、受生穀、受金银。」这些戒,都是波逸提以下的范围,也都是威仪一类的戒。

  又据《四分律》比丘戒单堕七十二条中说,凡是比丘而轻诃杂碎戒者,便犯波逸提罪,故也不得轻忽了小戒──杂碎戒也就是小戒的异名。什么叫作杂碎戒?《四分律》于同一条的制戒缘起中,是说除了四事(四波罗夷)与十三事(十三僧伽婆尸沙),其馀便是杂碎戒。

  根据《善见律毘婆沙》的解释,从二不定法,乃至众学法,都叫作杂碎戒。《摩诃僧祇律》卷一四也说:「杂碎戒者,除四事十三事,馀者是也。」《五分律》卷六则说:「(六群比丘言:)何用诵习杂碎戒,为何不……诵毘尼不过四事十三事二不定法,何用多知。」这又将二不定法不算杂碎戒了。

  以《律二十二明了论》的解释:「佛世尊立戒有三品,一小戒,二随小戒,三非小戒。小戒者,僧伽胝施沙等;随小戒者,是彼不具分罪;非小戒者,四波罗夷。复次,小戒者,诸戒中自性罪;随小戒者,诸戒中所有制罪;非小戒者,四波罗夷等。」从这看来,除了四波罗夷,其他均属小戒与随小戒了。

  《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则以为:佛在最初十二年中,为无事僧(不生恶事者),仅说一偈:「善护于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清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这便算是初期比丘的戒经。十二年后,为广说二百五十戒的五篇七聚,名之为杂碎戒。照这样说来,今天我们的戒条,不论轻重,都是杂碎戒了,都是小戒了。其实这一分别,是对无事僧的圣比丘僧团而言的,因为阿罗汉虽不受戒,也是比丘戒的清淨具足者。

  又在《毘尼母经》卷三中看到这样的记载:「见闻疑事,事有三处:一者波罗夷、僧残及偷兰,此名为戒;二者破正见住邪见中(名为见);三者从波逸提乃至恶口,名之为行。」这是将戒律分为「戒、见、行」三部分了,但其除了波罗夷、僧残及偷兰,均非戒的范围,而属(知)见与行(为)的领域了。此之所谓见与行,或即指小戒而言罢!

  佛陀是非常开明的,故在《五分律》卷二二中「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于馀方不以为清淨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馀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佛陀主张菩萨要随类应化,何况不能随方应化?所以如来也早就知道,他所制的戒律,在他灭后,对比丘们将会发生困难,所以垂示阿难:「吾灭度后,应集众僧,捨微细戒。」但对微细戒的范围划定,却给后来的比丘们莫衷一是,虽是初次集藏会上的许多大阿罗汉,也得不到结论(摩诃迦叶的主张也是最大关键),何况我们这些末世的比丘!

  不过,我们从上面所举的徵引中,可以大约地判定,佛所说的微细戒或小小戒,可能是指二不定法以后的三篇,因为《摩诃僧祇律》、《四分律》、《善见律》,对于小戒或杂碎戒的划定,都是指的四波罗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以后而言。所以弘一大师也说:佛涅槃时云捨微细戒者,或即指此三篇以下威仪戒而言也。

  但是,问题绝不会如此简单,如果说:比丘除了四事十三事之外,其馀的戒律条文皆可捨去的话,那就谈不上比丘的威仪了。所以弘一大师又说: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四弃、十三残、二不定法,悉应精持;作持之中,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也应遵行。又说:威仪戒中的性罪,如故杀畜牲、故妄语等戒,仍须守持;此土最易受人讥嫌的,如饮酒、非时食,以及关係尼女诸戒等,皆应持之,其馀则可随力而为(此係摘其大意,详见其《弘一大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刊》)。

  如今,我们很少有人知道微细戒是什么的,也更少有人捨了微细戒的(既然不知,从何捨起)。事实上,虽然不捨,却也根本未持,乃至四弃十三残,也少有人持得完全的。因此,我们目前的问题,不是在于如何来捨小小戒,而是在于如何提倡守持重要的比丘、比丘尼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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