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得财是盗窃

静波法师:非法得财是盗窃

  有的人,虽然从事正常的职业,但在职业上,或与朋友往来上,非法得财;广义地说,这都等于是窃取的利益。因为不是自己所应分得的财物,而现在取得了不应该的利益,是应该付给别人的,而现在却逃避责任。

  而这种财物,不应有而有,一切属于非法。其中有是一般性的获得,也就是任何人都可能违犯的规则而得到的。问题非常复杂,例子相当之多。现在我们从几点大略上去加以探讨:

  窃取他人财物:这不是以偷盗为职业,而是偶然的行为。对于别人的财物,突然间见财起意,生起贪染之心,设法窃取,或者顺手牵羊地据为己有。

  比如到朋友那儿去,人家的钱物就在那儿摆放着,屋里没人,一看那儿有钱,把钱随手就偷了,这个现象也有;人家的东西,比如手机,随手揣兜儿了,这事儿就太多了……一般人很难禁得住物质、金钱的诱惑,自觉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又比如,别人遗失的钱物,捡到了应该物归原主。这不但是佛法如此,现在的国法如此,道德修养也如此,捡人东西私藏起来,应当是一种盗窃。

  说有人捡到了东西,他应该上交吧?但他就是不上交;不但不交,反而不承认,或者说你来取可以,但是得给我多少钱……这是不道德的!当然,如果捡到了钱物,还给了别人,丢东西的那个人,就道德修养和感恩的角度考虑,应该付给捡到东西的那个人一份酬谢!

  如此,会鼓励好人做好事,这个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因为此举使人觉得:酬谢是感谢的,不是索要的,彼此之间遵循的行为,应当有一种自觉的默契!只有这样的话,这社会才能真正证明和鼓励:好人得好报!并且可以不断地坚持和沿续下去。

  曾经看到一则消息说:一个人说丢了五千块钱,另一个人捡了一千五百块钱;这一千五百块钱,人家给他了,他还向人家要,说:“那三千五呢?”回答说:“那三千五,我没拿。”对方则是:“没拿,不行!”

  于是丢钱的把捡钱的告到法院去了,最后法官判的结果,大家非常服气;法官说:“既然你丢的是五千块钱,那好了,这是一千五,这不是你的钱!你去找你的五千块钱去吧!”当然,我们希望法律一直都应当是入情入理的公证!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自觉地保证良知和底线!

  据说普陀山法院判决一个案件,两个渔民对薄公堂:其中一人向另一个人借了三十万,因为信任没有借据;借钱的人耍赖,坚决不承认借了;对此法官问:你能对着观世音菩萨发誓说,真的没有借吗?那个渔民想了想,承认了自己借钱的事……这应该是一件:值得我们去深刻思考的问题。

  原标题:好人得好报!——哈尔滨极乐寺静波法师开示节选

  转自微信公众号: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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