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哀矜勿喜”之情

少了“哀矜勿喜”之情

释昭慧

要说狩猎是特定族群的“传统文化”,依然难窥人类社会演进之全豹。究实而言,何尝有一族群,不曾经历狩猎采集、茹毛饮血的岁月?然而“传统文化”必须与时具进,力求趋近人道精神,这是族群内部良心人士责无旁贷的事。其他族群人士一旦置喙,容易被煽动起同雠敌忾的族群情绪,卒至焦点全盘模糊。

任何一种杀戮,都会给有感知力的生命带来痛苦与伤害。因此,要笔者说出“赞成狩猎”的话,殊为困难。我们只能同情理解:人们受限于环境因缘,容或须要“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要求山的子民全面禁猎,就如要求海的子民全面禁渔一般,实属奢求。职是之故,笔者不会跑到渔村去抗议渔民捕鱼,也不会跑到市场去抗议肉贩卖肉,自亦不会跑到山林部落去抗议原民狩猎。

更何况,我们既不可能要求天下素食,则依市场供需法则,自必会有一群人从事与“杀生”相关的行业,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依佛法以观,“不杀生”之规范,我们只能“中道而行”,亦即:在有限的因缘条件之下,尽己所能以护念生灵,而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禁制杀生”。

然而杀戮行为在文明社会中,即使不得已而为之,总是对受戮生命抱持“哀矜而勿喜”的怜悯之心;由于杀戮易增暴戾不祥之气,因此常被谨慎地放在隐晦的处所(如刑场或屠宰场)或萧瑟的时节(如清晨或秋季)以进行之。动物保护法无法规定“不得宰杀动物”,却明文规定“不得公开宰杀动物”,原因在此。

“狩猎”这种杀戮行为,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往往因其被视作某些族群的“传统文化”,而相形淡化了它血腥的一面,甚至成了炫耀雄性暴力的“卖点”,这就令人对受戮生命“哀矜勿喜”的感觉益形钝化。此从媒体在刊载(公开射猎或宰杀野生动物的)血腥画面之时,百无避忌,可见一斑。

狩猎在台湾,从原民裹腹需求、祭祀需要的“传统文化”,一转而诉诸全民的旅游娱乐、商业卖点,何以如此每下愈况?原因是,杀戮行为被美化了,人们的感官被血腥画面刺激到麻木了,对受苦生命,也就少了那份“哀矜勿喜”之情!

九四、一、十九凌晨,于尊悔楼

刊于九十四年元月二十日《自由时报》“自由广场”【释昭慧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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