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放生有哪些问题?如何合法科学放生?

放生指南 | 作者:定福法师 [投稿]

定福法师:现代放生有哪些问题?如何合法科学放生?

一、放生的经典依据

  放生是从戒杀而衍生的。戒有止持和作持,止持是不做恶,作持是主动行善。戒杀的进一步必定是放生。戒杀仅是止恶,是消极的善行,放生救生才是积极的善行。如果仅仅止恶而不行善,还不是大乘佛法的精神。

  放生的根据,最为佛教徒所熟悉的,有两部经。一是《梵网经》四十八轻戒中,第二十不行放救戒,是放生戒行的直接理论依据;另一是《金光明经》卷四的“流水长者子品”,这里提到有关释迦世尊往昔行菩萨道的一段记载,这是开设放生池以及放生方式的理论依据。

  放生是体现慈悲与践行修学的佛教传统之一,是佛教慈悲心的直观体现。佛教指出众生虽然相状上有不同,但是本性上是平等一致的,以同体大悲无缘大慈行放生业具有无量功德。

二、现代放生的问题

  合理合法放生无可厚非。但是近年来,民间放生活动日渐增加,可谓乱象丛生。放生的规模越来越大,甚至因放生而衍生出了专门的产业链。随意放生行为,既伤害了被放生的动物,导致动物在短时间内大量死亡。甚至有一些放生行为直接导致当地生态失衡,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损失。

  2016年北京怀柔山区有人私下放生了几百只蓝狐和貉子,咬死、咬伤附近村中家禽,给村民造成恐慌。据专业人士分析,由于此次放生的蓝狐和貉子均为人工养殖,其野外生存能力几乎为零,再加上没有食物和水,它们之间相互咬死或饿死的可能性很大。网友纷纷质问:佛门放生怎么了?这是放生,还是杀生?这是慈悲,还是可悲?

  为了制止随意放生带来的巨大危害,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未经批准的随意放生行为是违法的。

  现今的放生很多都注重形式,很多左手从鱼贩子那里把鱼买过来,右手就放到鱼贩子包养的水库。而且有的每次只在某个佛菩萨诞辰日前几天,就向商贩预定购买一定数量的鱼,这样的放生不但没有功德,还有罪过,如果不是事先预定,商贩就不会囤积这些鱼,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难道不是自己的罪过吗?

三、如何合法科学放生

  放生不仅需要有慈悲心,还需要有智慧摄持,才能合法科学的放生。莲池大师说,放生必须注意三件事:

  ①不固定放何种物命。不论陆上走的,还是天上飞的,有缘遇到了就根据自己的能力大小买来放生。

  ②不固定放生时间。可以定期的放生,但不可限定在哪一天或哪个节日,避免商贩从中渔利。

  ③不固定放生地点。经常变动地方,不让商贩事先知道、网捕物命。

  当前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已经被人类压缩到了极致,有人居住的地方大多受到污染;清净一些的地方,要么过度捕捞,要么太偏僻。因此当前的放生更应重视生态,给予众生安全无虞的环境。比如不在河边垂钓、不虐待动物、不杀害生命、保护生态就是最好的“放生”。

  佛教以人为本,应扩大放生的内涵。《普贤菩萨行愿品》中说:“于诸病苦,为作良医。于失道者,示其正路。于闇夜中,为作光明。于贫穷者,令得伏藏。”能够帮助别人,让人获得幸福,才是积极的“放生”。

  从法律角度上看,野外放生必须依法报备,有检疫部门的参与,观待放生的环境是否适宜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应该鼓励善信积极参与无论是国家还是舆论都积极支持放生项目,如:大熊猫、白鱀豚等野外放归,不仅能为恢复珍稀物种做出贡献,也唤醒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既不违背法律,又和佛教的慈悲相符,何乐而不为呢?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成都文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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