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伪善即是大善

佛教放生溯源 | 作者:网络 [投稿]

  动物保护:伪善即是大善

  最近,有大人先生提议设立“动物保护法”,民众反应激烈,大人先生遂慈悲为怀,后退一步,将名称改为“反虐待动物法”。我在某论坛看到,即使名字改得如此“正确”,争论仍异常激烈,双方都有把对方往死里打的架势,两块名叫“伪善”与“残忍”的板砖,穿梭往还,足以让讨论者码下的帖子,第一时间血肉横飞。

  由于人的“肉食者”特性,争议势不可免。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你永远别指望“以理服人”的话题,只能寄望于“以情动人”。人与动物的关系,牵连极广,位居首要的则是灵与肉的冲突,包括肠胃的背叛,后者可以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绝食者为例。对待那些意志坚定的绝食者,狱方若不想如其所愿,索氏说,用灌肠法即可奏效,具体步骤是:“用薄片把嘴撬开,撑大牙齿间的缝隙,插入一根管子:‘吞吧!’如果不吞,就把管子往里推,于是有营养的流质就直接进入食道。然后还按摩腹部,使得犯人不能采取呕吐的办法。感觉是:精神上受玷污,嘴里甜滋滋,狂喜的胃在吸收,高度的快感。”——我们看到,虽然绝食者大多意志坚强,但实施灌肠的狱卒告诉我们,人的动物性决定了胃会“狂喜”,哪怕精神上正受着“玷污”,肉体仍会没出息地产生“高度的快感”。这份不愿听令于意志的快感,瞬间就推翻了绝食者此前还算坚定的信念。

  回到动物保护,就是说,这不是一件由你所持的理由(无论它听上去多么堂皇)全权决定的事,我们一刻不该忘记,动物保护的谈论者本身也是一种动物,人们只是喜欢为该种动物寻找一个“理性”的修饰语,但“动物性”仍然不得不构成人类的本质。我们试图自外于动物,却又始终受制于自身的动物性,这层无比夹缠的关系,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善待或虐待动物的充分理由,足以让对立方住嘴并听令。

  比如,我们找不到一个科学上站得住脚的理由,足以说明善待熊猫是对的,而活取熊胆也是对的。从进化等级上看,长成一副肉食者的熊样却只能靠纤纤细竹谋生的熊猫,更像是进化失败的物种呢,若非人类别具只眼地赋予它“可爱”的属性,听任熊猫灭绝或许更合天道。再如,人们对待狗的善意与他们对待实验室小白鼠的恶意,在任何层面都难以自洽。小白鼠若会抗议,它们发出的冤屈声,将把最大的人间地狱映衬成阳光灿烂的天堂。我们不好意思说出口的实情是,科学家让小白鼠中选,不是因为它低贱,而是因为其生物性里具有与人类相似的高贵,我们相信,一种药物如能使小白鼠避孕,它就有望在人类身上起到同样效果,一种食物如能致小白鼠于死地,只要加大剂量,也同样会使人类一命归西。可见,真要谈论感恩,小白鼠才是我们亏欠最多的,也最值得人类感恩——至少,比狗的贡献大得多。与狗相比,小白鼠吃亏在两方面,其一,它不具备狗的宠物性,不会对主人低眉顺眼、为农户看家护院;其二,它的奉献方式是默默无闻的,远在人类视线之外。虽然,这更像一种“被伟大”,但人类对此的回报却是,继续给予狗以无尽的爱,同时持续不断地把小白鼠放在解剖台上。

  行文到此,希望读者不要误会,以为我正在变态地为小白鼠鸣冤叫曲。不,我想说的是,既然我们找不到一个足以服众的理由,我们干脆放弃寻找,开始专注于心灵。我们不必因为对小白鼠有所亏欠就破罐子破摔,视一切善待个别动物的言行为伪善。这就说到伪善了,视动物保护者为伪善,恕我直言,要么是一种愚蠢,要么是一种恶。因为(这个理由倒很好找),临刑前的动物并不具备判断真善还是伪善的能力,对它来说,假如非死不可,你给它一个痛快了断,无论你内心作何打算,与虐杀相比,动物们实际得到的都是真善。因此,对动物来说,伪善是个假命题,所有的伪善对动物都恒等于真善和大善,所有对“伪善”的斥责都恒等于动物的丧钟。何况,动物毕竟“非我族类”,真要对动物施以“真善”,实行起来反而有点怪诞。所以,我的结论是,人能给予动物的最高礼遇,正是伪善。

  不得不说,中国人在虐杀动物方面,也有丰富的想像力和悠久传统。古代美食家为了获得上等里脊肉,发明出开宰前先持鞭暴打的方式;淫秽小说里的未央生们,为了获得最佳壮阳效果的狗鞭,还会让狗先行交配,在其达到高潮时赶忙追加一刀……如何看待这些例子,实话实说,不取决于一个人的理性能力,而只取决于他的心灵构造。是否虐杀动物,动物们无权做主,面对人类,动物们能说的话只有一句:“如今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说起“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就我个人而言,我恨不得它今天就通过,但我也知道,法律不宜介入太深。除掉濒危物种保护,人类与寻常动物的关系,有些属于私权利,有些又与文化、习俗关系密切,那都是法律必须慎入的区域。因此,我又不妨说,我并不希望这个立法建议能够迅速通过。

  我的态度暧昧吗?没办法,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原本一言难尽,动物保护关联着人类的自我保护,后者又关联着心灵。虐杀动物者从来不缺理由(甚至壮阳也是理由),但该理由多半与心灵无关,则是肯定的。为此,我唯一可以重申的观点,就是“动物保护,伪善即是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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